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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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理念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

  根据有关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内容一般是:

1、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起草、审查企业的重大合同及有关的谈判工作;

4、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投资、招标、企业改制及其他资产重组等,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代理企业解决诉讼和非诉讼纠纷;

6、办理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事务等。

在这几项工作中,除了第5项是解决纠纷外,其他均为参与企业管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这几项工作之所以要法律顾问参与,就是要保证企业的经营规范、合法,对其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及时采取采取防范措施,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保障企业经营的正常运行。

这几项工作的核心所体现的就是一种防范意识。

所以,我们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这方面的要求,工作理念应当由“解决纠纷”向“防患于未然”转变,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企业管理、避免纠纷发生”这方面来,只要这样,才能真正符合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才能适合现代企业的需要。

同时,这种理念也是我们律师开拓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保障。

  

(二)“防患于未然”是企业经营的迫切需要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他更希望看到的是企业管理规范,正常运转,利润可观,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企业整天事故频发、纠纷不断的。

所以,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其更希望能够帮助企业规范管理,使生产经营能够正常运转,避免纠纷发生,从而更好的促进交易产生,创造利润。

事实上,企业产生的法律纠纷,有很多就是因为管理不完善、不规范,法律意识谈薄造成的。

从笔者代理的多起企业间的纠纷看,有不少是因为在签合同过程中对一些条款不明确或是内容不完备造成的,另外就是因为货物的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而这些如果事先有公司法律顾问来给规范一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因此,从事企业目前的现状来说,是非常需要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来协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尤其是因为这方面的意识单薄而吃尽苦头的企业老板,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一点。

  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并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从法律顾问的工作角度看,要认识企业,就应当学习企业基本的管理知识;

外,针对具体的顾问企业,我们还应当对企业的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样才能算认识企业,也才能将法律知识灵活运用到企业中去。

这就如同医生,他在掌握了药理的同时,还要对人体的各个器官及功能进行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诊断病情,对症下药。

  

(一)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笔者认为,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是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要求,否则,连基本的企业管理都不懂,怎么能更干好这项工作呢?

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一位律师不懂财务,他怎么能看懂企业的帐务材料,怎么能根据财务帐去有效的组织证据、去有效的质证呢?

如果不懂企业的经营战略,他怎么能够根据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有效的、切合实际的法律意见呢?

可以说,对企业管理一窍不通的律师,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

  当然,在这里笔者不是非得要求去精通企业管理,只是要求掌握基本的企业管理知识,也就是对企业管理作基本的了解,初步掌握企业经营战略、市场营销、企业劳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够我们工作之需就可以了,当然在某些方面工作需要深入下去的时候,就应当深入学习。

掌握了企业管理知识,会更好地提高律师为企业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在开拓企业法律服务中会更具有优势。

  

(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熟知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

  笔者认为,要为某一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首先要对该单位的行业特点及基本状况作一下了解,这对在业务开拓时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你可以结合该单位的实际谈得更加生动、具体,更具有说服力,当然也会更能赢得企业的“芳心”。

在确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还应当主动对企业作一下全面了解,包括企业的基本战略及生产、经营、质量、财务等的管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等,只有了解了企业状况,才能发现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更好的协助企业规范好管理,把工作做到实处。

有的律师跟企业签了法律顾问合同后,就对顾问单位不闻不问了,直到人家找上门来才行动,这种“被动”的工作方式是不负责任的,其合作肯定也不长久。

  三、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学会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处理法律事务。

  企业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根本目的是获的盈利,企业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为其实现根本目的而服务,当然我们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也不能脱离企业这个大局。

从企业角度讲,企业法律顾问所从事的工作,应当归入企业管理的范畴,所以,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应当学会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不能与企业脱节,孤立行事,而是应当与企业实际紧密结合,其采用的法律意见、方案及有关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管理效能,其目的能够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大局。

不这样做,就不能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管理效能,甚至走向方面,与企业发展背道而驰,到了这种程度,我们的法律顾问工作恐怕就无法再做下去了,这就是很多律师为企业做法律顾问到最后都做杂的原因,主要就是企业感觉你对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如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处理法律事务呢?

笔者从以下两方面谈一下体会。

  

(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应当遵循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企业管理是根据企业的特征及其生产经营规律,按照市场反映出来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行为,以求合理配置资源,获取利润。

从企业管理的四大基本职能(即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看,其核心精神所追求的就是效率,可以说,提高效率无不惯彻企业管理的始终。

商场如战场,在企业经营中,如果不能提高效率,商机可能与战机一样,稍纵即逝。

离开了效率,企业可能就会丧失获得大订单的机会;

离开了效率,企业又可能面临逾期交货而违约的可能。

  所以,我们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重大合同以及所处理的其他企业法律事务,也应当应遵循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这个基本前提。

如果一位律师给企业提供的法律方案造成企业工作程序繁琐,管理效效率大大降低,虽然这种方案是本着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出发的,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案也是失败的,是违背企业经营规律的。

有这么一个例子:

有一家民营的企业集团,因为集团的子公司遍布地区的各个市县,公章管理有点混乱,于是该集团的总裁就想规范一下集团内各公司的公章管理,以降低风险。

于是该集团的法律顾问就为集团制定了一项盖章文书的会签制度,即将集团内所有的公章收归集团总部,任何部门、子公司办理文书的盖章手续,都要填报会签单,而该会签单要求事务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总经理直至集团总裁都要在上面签字后,方可给予盖章。

结果造成一些子公司为一份普通合同或者一些正常的劳动用工手续,都要挨着号找责任人签字,还要驾车跑几百里到集团总部去盖章。

这种会签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滥用公章的风险,但是却人为地设置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增加了管理成本,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得不偿失,可以说该律师所制定的是一项失败的企业制度。

  

(二)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应尽最大可能的促成交易。

  交易是市场经济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链接生产与消费得纽带,也是企业实现其利润的手段。

在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我国颁布的《合同法》及新修订的《公司法》都在促进和保护市场交易。

因此,促进交易,是市场经济规律及企业实现盈利的要求,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

鉴于此,我们律师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促成企业间的交易与合作,尽量避免出现以风险大为理由而建议企业取消合作、交易的情况。

也许有的人会说,应尽最大可能的促成交易,也可能使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但是,风险是企业经营所固有的,并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进行交易,否则企业将谈何生存。

  交易的风险是并存的,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处理企业有关法律事务时,把握住二者最合适的结合点,有效地控制风险,促成交易与合作。

在此,笔者建议采用如下原则:

在交易与合作中,如有多种交易、合作方式,应建议企业寻求法律风险最小的方式;

如没有更好降低风险的方式,而且这种交易合作是必要的,应最大可能地做到风险提示,并建议企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的措施;

如果法律风险非常之大,以致于根本没有交易、合作的必要,且没有其他可以降低风险的途径,在此情况下,方可建议企业取消交易、合作。

前期,笔者在担任一家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曾遇到这样的情况:

集团的某一子公司要与某一企业合作,只要合作成功,该子公司在短时期内就可获得上百万元的利润,但是对方提出在合作时该子公司应先提供一笔生产启动资金,待以后归还,并愿意以自己的资产作抵押。

后来笔者在审查该合作方案时发现,该企业之间提供资金属于企业借贷行为,违反金融政策,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不给办理抵押登记的;

同时笔者发现该集团还开设了一家典当公司。

于是就把两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给企业的负责人作了说明,并建议改由集团下属的典当公司给对方提供借款资金并办理抵押手续,该负责人采纳了笔者的建议。

这样既避免了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又促成了交易,起到了很好的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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