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企业年金方案文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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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参加人员范围
第五条 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
(一)缴费时与本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且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下列机构在岗员工:
集团总部、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分公司、XX工程处、XX工程处、XX工程处、XX分公司、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二)缴费时与本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且人事档案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下列机构(已与集团公司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委托协议》)在岗员工:
XX公司、XX公司、XX公司。
第六条 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权利。
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有权了解个人账户信息;
依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第七条 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义务。
授权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进行管理运营;
承诺按照规定的条件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四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 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
(一)企业缴费:
按不超过参加企业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计提(集团公司及各下设机构可分别根据经营情况下浮计提比例或暂停提取),其中6%以内的部分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并纳入薪酬预算管理。
每次缴费完全分配至个人账户,不留余额。
工资总额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奖励工资、工龄补贴、出勤补贴、住房补贴及部分岗位发放的计时(计件)工资、单项工程奖、加班补贴、工地补贴、特殊岗位补贴、防毒费、执业资格津贴。
工资总额不包含过节费、计生类补贴及奖金、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劳保费、降温费、服装费。
(二)员工个人缴费:
员工每年个人缴费按120元缴交,委托企业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
第九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
根据已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综合考虑员工的岗位责任、年龄等因素确定员工的分配金额,适当向关键岗位和年长的员工倾斜。
计算公式如下:
员工年分配金额=分配基数×
员工分配系数
员工分配系数=本人薪等系数×
本人年龄系数
分配基数=上年度工资总额×
计提比例/全体员工分配系数之和
薪等系数见下表:
集团总部薪等系数
下设机构薪等系数
对应薪等
系数
1
1.0
0.55
2
0.95
0.45
3
0.9
0.38
4
0.8
0.35
5
0.65
0.32
6
0.29
7
0.26
8
0.23
9
0.31
0.20
10
0.24
0.17
11
0.14
12
0.11
年龄系数见下表:
年龄系数
年龄
年龄比例
男
女(干部)
女(工人)
25岁以下
22岁以下
6%
26-30岁
23-25岁
10%
31-35岁
12%
36-40岁
14%
41-45岁
17%
46-50岁
41-44岁
20%
51-55岁
45-47岁
23%
56-60岁
48-50岁
26%
企业根据年金方案,在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分别统计出上年度各机构工资总额,计算出缴费额度和每个参加企业年金员工的分配金额,一次性将企业年金缴交至企业帐户,再由受托人根据年金方案或集团公司指令一次性分配至员工个人帐户。
企业缴费部分分配到员工个人帐户时,最高的不能超过本方案参加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
第十条薪等系数以缴费当年元月份的员工薪等为标准计算;
年龄系数以缴费当年年份减员工出生年份为年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新调入员工调入当年及次年的年金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补缴:
1.调入当年工作不满半年者,当年不进行补缴;
满半年不满一年者,按半年进行补缴;
满一年者(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调入),按全年补缴。
2.调入次年的年金按全年补缴。
3.补缴标准=本人补缴期内工资总额×
计提比例×
本人年龄系数/年龄系数平均值。
其中,工资总额须符合本方案第八条规定;
计提比例同本方案第八条经核定的企业缴费计提比例;
年龄系数平均值为年龄系数表中最高值和最低值的平均数即16%。
第十二条 缴费时间和划转缴费的途径。
企业年金的缴费金额须在完成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财务审计后,根据考核结果及审计结果,核定本年度企业年金缴费金额,按年缴纳。
第五章账户的管理和权益归属
第十三条账户的开立
由账户管理人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
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减企业后续缴费。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继续申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
(一)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员工参军、失业期间;
(三)因公司关停并转而导致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个人账户:
(一)出国定居人员;
(二)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
(三)员工或退休人员身故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七条权益归属:
(一)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照下列条件确定归属:
1.员工因违法违纪、涉及刑事犯罪、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及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等各种情况被企业开除或除名的,不归属个人所有,全部归属企业。
2.在本企业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不归属个人所有,全部归属企业。
(属干部组织调动或在本企业退休、提前退休、身故的除外)
3.在本企业服务年限已满5年的,全部归属个人所有。
但出现第二十七条个人中止缴费条件时,当年可能发生的企业超缴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中止缴费年度工作不满半年者,当年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企业所有;
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者,当年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50%归属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员工在原单位曾参加企业年金的,其累积的个人账户余额在调入时全部转移到本企业个人帐户。
第六章基金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分配。
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员工个人缴费额记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也相应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的交纳。
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中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缴纳至账户管理人指定账户。
员工离职和退休后的账户管理费应由其个人承担。
第七章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并在社保中心领取退休待遇的;
(三)出国定居;
(四)在退休前身故;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可以领取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待遇支付方式。
员工退休后由本人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年金。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退休前身故,其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八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暂停或停止缴费:
企业经营亏损;
未完成经核定的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无效。
当员工个人中止缴费时,企业同时中止对其个人的企业缴费。
第二十七条 员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参加人应停止缴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聘的;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且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擅自离岗或离职的;
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企业开除或除名的;
出现支付条件之一的;
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中止缴费后,员工个人账户可转入保留账户,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员工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保留账户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方式与员工个人账户相同,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从受益人受托权益中支付。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方案设立和终止。
设立的程序:
本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参照国家、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将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上报市投资控股公司及托管部门审批,再根据有关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终止的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的终止须报市投资控股公司及托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受托人。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应择优选择具有资格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集团公司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均简称受托人)进行管理。
企业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建立合同关系。
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托人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按照合同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检查监督机构。
年金基金管理在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接受市投资控股公司及托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管的同时,集团公司成立年金运营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由集团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或组织组成,负责对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投资收益状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后立即向受托人提出并要求及时改正,直至变更其他受托人、托管人、帐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制度。
员工有对下列事项的查询权:
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本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每年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向投资控股公司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员工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生效,自本单位转企之日(即2007年1月1日)起实施(XX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由XX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