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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数教082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作者:

数教082

摘要

我国是交通事故发生率偏高的国家,虽说人有贫富之别,但无贵贱之分,可在一起起案件当中事件赔偿却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现象。

本文就问题一,首先关于生命价值的确定,通过收集并分析材料,得到体现生命价值的主要因素包括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和潜在价值,及这四个因素与生命价值之间的关系式:

生命价值=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潜在价值,即

其次,对于问题二,在问题一的基础上,依照目前法律vde规定,读者又重点的探讨了如何计算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金问题,得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包括生命价值、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等几项。

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失费:

,为此建立模型二,得到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

,接着对模型进行检验,发现该模型还是比较合理且可行度较高。

对于问题三,居于有些人会参加人身保险,当发生意外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本文根据保险的相关知识,建立模型三,得到保险公司的获利函数:

最后针对汕头市交通现状,在现有的市场投资环境下,制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取和不同类型伤者的赔偿标准。

关键字:

生命价值死亡赔偿模型

1、问题重述

我国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偏高,交通事故的年平均死亡人数位居世界前列。

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统计数字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个人丧身车轮,每一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

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一个沉重的话题随着一起起案件被人们关注,“同命不同价”是此类案件民事赔偿中的一个关注点。

也就是说目前法律对于交通事故伤亡赔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

其中“同命不同价”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还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问题,如有些交通肇事者为了减少自己对受害者的赔偿,却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受害者致死,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赔偿标准较低,肇事者对伤者的死亡赔偿将会低于伤残赔偿。

因此这种行为也严重危害了基本社会道德标准。

如何制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成为了各界专家、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标准的确立应该以人人平等为前提。

虽说人有贫富之别,但命却无贵贱之分。

每个人自从出生之后,他就享有着生命权。

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对一个人价值象征性的赔偿,应该人人平等、一律平等,“同命不同价”的判决是一种不公,带有歧视性的区分,且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抵触。

但是生命的价值该用生命来衡量?

是否真的能找到衡量的标准?

回看以往的案例,某年重庆的几个女孩在乘坐一辆车时遭遇车祸丧生,但是肇事单位给有的人赔了20万元,有的人获赔9万元。

同样,某法院对一起轿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

两名死者乘坐在同一辆夏利车里的,赔偿金却相差24万元。

就此许多人都提出疑问:

同样是人,同一个事件,同时同地事发身亡,为什么死亡赔偿金额差异巨大?

难道生命也有价值差异?

生命价值的考量标准在那里?

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成为了包括法律公平性、人人平等问题的关键。

解决好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问题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弘扬公平正义。

通过对问题的阐述,我们明确了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

首先是关于生命价值的确定。

通过收集材料,分析哪些因素是体现生命价值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与生命价值存在着怎么样的关系。

问题二:

在问题一的基础上,依照目前国家法律vde规定,通过收集有效数据,建立起自己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数学模型,并且检验模型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问题三:

通过有些人会参加人身保险,当发生意外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关于交通意外,对投保人保险公司也会给出相应赔偿,针对某市交通现状,在现有市场投资环境下,制定保险费用收取和不同类型伤害的赔偿标准。

2、模型假设与符号解说

2.1模型假设

(1)假设所收集的材料是可靠的(即材料中相关信息具有一定代表性)

(2)交通事故发生率不会有较大变化

(3)交通侵害者能够承当起应负责任

2.2模型的符号说明

符号

符号说明

Y

生命价值;

X1、X2、X3、X4

社会贡献、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潜在价值;

A

受害者年均工资;

B

受害者的年龄;

C1、C2

对社会的物质投入、对家庭的物质投入;

D1、D2

对社会的精神投入、对家庭的精神投入;

E

受害者的伤残等级;

F

当地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G

被抚养人的年龄;

H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I

精神损失费;

J1、J2

家庭第一继承人人数、家庭第二继承人人数;

所在地区的平均工资;

L

死亡赔偿金额;

Mi

第i种保险类型;i=1,2…m

Ni

参加第i种保险的投保人数;i=1,2…m

参加第i种保险所需的缴纳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受害者参加第i种保险类型在意外中受到第j种伤害后得到保险公司所给的赔偿金额;i=1,2…mj=1,2…n

受到第j种伤害的概率;

R

保险公司的收益;

3、模型建立

3.1模型分析

3.1.1生命价值的衡量标准

处在世界上的人有贫富之分,但对于生命价值而言,则无贵贱优劣之分。

人生总是社会的人生,人生受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制约。

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是由个人评估,而是由社会关系衡量的。

从收集得到的资料观察到,人们对生命价值的理解还处在初级阶段,正是这种初级阶段的理解,使得人们对生命价值的说法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论怎么说都有它的道理。

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必须找出一个衡量生命价值的标准,否则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严谨性。

作为社会的主体,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所以只要分析清楚影响生命价值的因素,就能从这些因素中选取出最重要的因素来确定出一个适合全体人民的生命价值衡量公式。

当然,我们要清楚认识到人人平等并不代表人人的生命价值都是相等的。

当然,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才能得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侵害从而丧失了生命,这个时候,我们应当怎样去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呢,难道也要侵害人赔偿他的生命权吗。

这是显然不行的,因此,当法律不得已而采取以金钱来衡量生命价值的时候,我们在实践中对这种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就反映出社会对生命尊严的态度。

也就是说,侵害者要对受害者的亲属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

其中,死亡赔偿金就是“侵害者对受害者的死亡这一单纯后果支付的金钱赔偿”。

3.1.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衡量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按这个标准计算,在不同的地区间以及城乡居民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这也正是造成“同命不同价”案的因素之一。

但是,正因为法律考虑得不够全面,因此才有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所以我们想通过增加受害者家属的满意度以及侵害者的承受指数,来衡量对于这次死亡赔偿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作出判断,使得尽可能照顾到受害者家属的情感感受上又兼顾侵害者的赔偿能力,又能够使法律的判定不失公平性。

3.1.3保险模型怎样确定

通过有些人会参加人身保险,当发生意外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关于交通意外,对投保人保险公司也会给出相应赔偿。

本篇论文针对交通保险而言,但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怎样制定保险费用的收取、不同类型伤害的赔付标准。

针对汕头市交通现状,在现有市场投资环境下,制定保险费用收取和不同类型伤害的赔付标准。

3.2模型建立

3.2.1模型一生命价值定价系统模型的建立以及求解

处在社会上的人有贫富之分,但对于生命价值而言,则无贵贱优劣之分。

而且,要清楚认识到人人平等并不代表人人的生命价值都是相等的。

通过收集资料可知,对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有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受害者者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以及其潜在价值等。

总体结构如下所示:

通过对影响生命价值主要因素的研究分析,并结合上面的总体结构图得出一下生命价值计算模型:

(表示生命价值Y是由4个主要因素构成的)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利用以上得到模型一,再根据收集到的一个受害者的相关数据,受害者的年龄为42岁,年均收入46000元人民币等相关数据。

带入以上模型得A=58000,B=42,C1=10000,D1=30000,C2=24000,D2=10000,

;可计算得出这位受害者的生命价值为

以此,用这个数值来衡量这位受害者的生命价值的一个参考标准。

3.2.2模型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模型的建立以及求解

1)死亡赔偿项目

通过收集到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研究分析,可以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定为:

生命价值、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

生命价值的计算标准已经在模型一中给出:

2)被抚养人生活费

通过资料以及相关数据可知,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把以上四个等式结合起来,如下所示:

3)精神损失费

人的生命不是独立的,和其他生命之间存在这密切的相关性。

这尤其在家里表现的更为明显、更为强烈。

所以除了前面的对死者的生命价值、被抚养人损失费进行赔偿后,还要对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损失费进行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的受害者是独生子还是非独生子,这对家属尤其是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失是有巨大差别的。

这种差别在赔偿计算中,应当加以考虑。

我们使用不同的系数λ来表示这种区别的所在。

其计算标准如下:

3.2.3死亡赔偿金最终计算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死亡赔偿金的最终计算标准如下:

其中,ω为受害者身亡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若ω为0,则说明受害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费用

中包括了医疗费、丧葬费等。

3.2.4模型二求解

在此,假设受害者的身亡所承担的责任为0.2,由模型一可知,生命价值为

其他相关的数据如下:

E=1,F=10764.95(汕头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附录1),G=21(有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的居民),J1=1,J2=0,

=27698((汕头)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附录1),

,λ=2.由此可以计算出:

3.2.5模型三保险对策的模型建立

1)制定保险费用的收取

保险费用主要来源于各个投保人所参加的某一种保险类型所需缴纳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的总和。

其计算公式如下:

2)制定不同类型伤害的赔付标准

赔付费用主要是用于赔偿已参保的受害者的费用。

表示保险客户发生意外的概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

表示所有受害者参加第i种保险类型在意外中受到第j种伤害后得到保险公司所给的赔偿金)

3)保险公司的收益

由上述两种制定所知,保险公司的收益主要表示为,公司收取得到的投保费减去所给受害人的赔偿金。

其公式如下:

3.2.5模型三的求解

在此,假设保险客户发生意外的概率

为85%,其他相关数据如下:

计算出

保险公司的收益R=5254000—(926500+786250+739500)=2797750元

4、模型的评价

模型的优点:

1、对于模型一的建立,首先采用了系统的分析与问题相关的因素,然后再根据相关的数据进行模型的整合的方法,最终把模型建立起来。

2、模型二是在结合各种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突显出该模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模型的缺点:

1、由于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在模型中给出了相关的假设,可能会与现实中的具体案例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能导致我们的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有些差别。

2、在模型中没有完全地考虑到法律覆盖的所有因素。

5、总结

对于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有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受害者者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以及其潜在价值等,建立起模型一,并且根据模型一建立起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数学模型,而且检验模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根据保险相关数据针对汕头市交通现状,在现有市场投资环境下,制定保险费用收取和不同类型受害者的赔偿标准。

参考文献

[1]姜启源.数学建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附录

附录1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序号

项    目

标准

 

 

 

行  业

元/年

(一)

农、林、牧、渔业

12006

(二)

采矿业

38661

(三)

制造业

33449

(四)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598

(五)

建筑业

29058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2699

(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165

(八)

批发和零售业

31810

(九)

住宿和餐饮业

24434

(十)

金融业

91846

(十一)

房地产业

34042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030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7539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462

(十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4685

(十六)

教育

34828

(十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3343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460

(十九)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4908

 

附录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附录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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