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材料-企业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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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材料-企业版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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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材料-企业版Word文件下载.doc

②税收饶让抵免应纳税额的备案;

③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备案;

④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备案;

⑤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计算的备案。

涉及的文件:

财税[200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沪国税所〔2010〕159号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的备案

此为首次明确操作规程的新增项目,注: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沪国税所[2009]56号;

国税函[2009]212号;

财税[2010]111号

5、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征税收入已取消备案,清算时请提供有关的退库单,便于审核。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请在取得证书后及时提出申请,确保汇算清缴时凭《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申报阶段:

4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报送

1、流程:

4月初,到上海税务网站(网址:

)下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输入数据,并校验通过→填写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带好客户端)→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同步修正纸质资料和客户端数据,确保纸质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资料的报送。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2、申报方式:

除以下三种情况需到专管员处申报外,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

(1)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

(2)网上申报不成功的企业;

(3)先行网上申报成功,经税务机关审核,需修改数据的企业。

注意:

为减少错误,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也必须先由管理员审核。

3、打开客户端的操作:

(1)关闭所有使用中的EXCEL文档;

(2)进入EXCEL;

(3)工具→宏→安全性→选择“中”(一般为“高”或“非常高”);

(4)打开客户端;

(5)启用宏,进入客户端操作;

(6)操作完毕后,关闭客户端,同时勿忘将安全性改回去。

4、需要带好的资料:

除了清单所列示的资料外,还应带好下列资料:

(1)2010年度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即主表第23行)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应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注1:

已报送审计报告的可免于提供;

最终的亏损额以税务机关审核数为准)。

(2)2010年度亏损或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需报送2010年度亏损弥补审核表,并附相关年度的主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亏损弥补审核表的填写:

第一行=主表第23行(注意不是会计利润);

第二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下面的各年金额应与附表四第10列吻合;

第三行=附表四第7行第11列,下面的各年金额应与附表四第11列吻合。

(3)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不征税收入,提供相应的增值税退库单。

(4)客户端内提示要准备的各类情况说明。

如工资薪金帐载金额、税收金额为0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5、汇算清缴申报表的辅导(政策辅导详见附件1)

“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的注意事项:

①填写纳税人代码,不是识别码。

②企业类型不要选错,否则将不能选择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

③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法,只能选独立缴纳或汇总缴纳。

④财务会计报表种类要和申报内容匹配,如附表三第5、6、8、9、10行次有数字的,应选择101会计准则;

附表三第3行次有数字的,应选择除会计准则外的其他会计制度。

⑤减免税代码和税收优惠的各个选项要和申报内容匹配,否则附表五

(2)的数字将无法自动跳到附表五。

减免税代码的选择与附表五

(2)填写行次的对应关系见下表,注意附表五

(2)的减免税额均为手工计算输入,如应纳税所得额有调整的,勿忘相应调整减免税额。

减免税类型

代码

附表五

(2)

备注

外资生产老企业过渡税率(22%)

050409

12行

外资生产老企业二免三减半

050411

14行

过渡+减半也如此填

外资生产老企业五免五减半

050413

16行

浦东过渡政策(22%)

050417

20行

小型微利企业(20%)

050100

主申报表会自动生成减免税额

软件生产企业二免三减半

08.1.1.前成立

050501

33

08.1.1.后成立

050601

72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10%

050502

34

050602

73

高新技术企业15%

050200

附表五自动生成

浦东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

050416

1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050607

78

6、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辅导(详见附件2)

三、结清税款阶段:

5月31日前完成税款的补缴和溢交退库申请。

1、网上申报的企业,从5月25日开始网上扣款,请保证专户内资金足够扣款。

2、上门申报的企业,税单限缴期为5月31日。

3、需要办理溢交退库的企业,请配合将有关资料在5月15日前报专管员。

比照去年要求暂包括下列内容,如有变化以专管员通知为准:

①企业溢交退库申请报告(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

③当年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明细表和2010年度1—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④2009年度亏损弥补审核表(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提供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⑥若退库税额超过5万元,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全部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

⑦如果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的,应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⑧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⑨如有不征税收入的,提供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等的情况说明(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⑩其他。

四、从6月1日开始,凡是进行汇算清缴补申报的,如涉及补税事宜,系统均会带出滞纳金。

附件1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政策辅导

1、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前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等。

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收入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支出规定税前扣除。

6、各类财政补贴是否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仍按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精神办理。

7、工资薪金的扣除:

(1)“合理工资薪金”,是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当年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是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应该按照社保部门下达企业名单和给予限定的数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超过部分,应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2)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3)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4)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工资薪金及四金的,用工单位凭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

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8、三项经费扣除问题:

(1)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2)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注意不是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为8%。

9、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等)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按30%。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1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特殊规定:

向汶川、玉树、舟曲地震灾区、第29届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12、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向关联方企业、自然人借款利息,按财税[2008]121号和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3、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支付的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上述增值税税款,除该设备购进的进项税额已按税法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外,不得税前扣除。

15、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6、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开(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7、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18、对企业2008年1月1日前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先用于核销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坏账损失。

税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用完后,企业按税法规定核销的坏账损失或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冲销(冲回)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19、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作纳税调减处理。

20、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

21、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税后利润限额的部分,暂不确认为免税收入。

超限额部分,先冲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其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红利额小于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税后利润限额,其差额部分可调增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数,但不得超过原计税成本。

22、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3、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4、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5、企业2010年度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从优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总机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同样享受15%的税率优惠。

附件2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辅导

特别提醒,电子申报表中凡是有下拉框的必须从下拉框中选择,对于金额均以人民币元填列,列至角分。

对于填写内容除了文字中间必须的空格外,不得使用空格。

一、须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范围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关联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银行分行、各类咨询服务性代表处等)。

二、关联申报表填报要求

关联申报表包括:

“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企业应严格按照总局同时印发的“填报说明”要求填报。

属于填报范围的企业不论有无关联交易均应填报上述九张表,填报的交易金额(包括关联、非关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并且九张表均不应为空白。

凡是无关联业务的居民企业,在基本信息“企业关联业务”中选择“否”,无需导入关联交易客户端,但仍需上报纸质报表,应在纸质报表上每页注明“本页无申报内容”,在九张表的下方由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

无关联业务的情形为:

仅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仅关联关系表(表一)有数据的,其他各表均无数据的企业。

三、九张表有关填报辅导如下:

(一)关联关系表(表一)

1.本表主要填报与企业存在股权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及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如不够填写,可另附表填报。

2.企业应严格对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九条及“填报说明”规定的关联关系8条标准,如实填报关联方信息,其中“关联关系类型”按照相对应的A、B、C等代码填列。

(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该表主要反映企业与境内外关联方整体交易情况,并在表头部分揭示企业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和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

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金额均取自表三至表七的相应栏目,勾稽关系见“填报说明”。

2.表头部分“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的有关说明:

(1)按有关规定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包括:

一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免除准备同期资料以外的企业;

二是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按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三是本年度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应按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

3.“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包括(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4.对“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填报“是”的企业,应同时审查企业是否已按规定将成本分摊协议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目前,我所尚未收到企业申请备案的成本分摊协议),否则,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三)购销表(表三)

1.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材料、商品总体采购和销售情况,应按境内、境外,关联、非关联分别填报。

其中,“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是对“出口销售9”按出口贸易方式的进一步分类。

2.对占进出口购销总额10%以上的购销对象应单独反映,其中,对关联方还应标明“定价方法”。

定价方法可以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方法。

对于填写其他方法的,需要在备注栏类填写选择其他方法的依据。

(四)劳务表(表四)

该表填报方法与购销表(表三)基本相同。

(五)无形资产表(表五)

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受让、出让无形资产的情况,应分使用权、所有权及相应项目分别填报。

其中,受让、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分别填报支付或收取的使用费金额;

受让、出让无形资产所用权分别填报支付或收取的款项金额。

(六)固定资产表(表六)

该表填报方法与无形资产表(表五)基本相同。

(七)融通资金表(表七)

1.该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与境内外关联方之间融通资金及收付利息、担保费等情况,并在表头部分揭示企业债资比例是否超过标准比例。

该表应按照定期或其他融资方式、融入或融出资金分别填报。

其中,定期融资按融入或融出对象分别填报(不够填写可另附表填报);

其他融资方式主要为进出频繁的融资,如隔日借贷款(轧头寸)、现金池等,可按融入或融出合并填报。

2.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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