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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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
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
(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
(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十一)青岛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保证担保
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偿债务能力;
3.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
(二)抵押担保
1.抵押人具备担保资格;
2.抵押贷款原则上需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等有效抵押物;
从严控制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严禁专用设备抵押。
3.抵押物的价值由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
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抵押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抵押物抵押率不得超过30%,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5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三)质押担保
1.出质人具备担保资格,对质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附件1),对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同意受理的贷款,根据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贷款卡;
4.税务登记证;
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借款、担保事项有限制的,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意见书;
7.近三年度、近期及上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必要时年度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
8.其他资料。
(二)根据业务需要,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参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人有关资料;
2.购销合同;
3.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材料、保险单等;
4.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5.其他资料。
经办信贷人员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附件2)中的借款附报资料清单上对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登记,并对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负责。
借款人需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对贷款应采取管户信贷人员在内的2人(含)以上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并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借款人资格、借款和担保情况、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用途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分析。
(一)对借款人的调查:
1.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管理体制、组织架构、法定地址、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高管情况、职工人数、关联企业及附属机构等。
调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情况。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盖章。
(1)查验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查询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了变更等。
(2)查验借款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并要求借款人预留印模和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
(3)查验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4)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必要时向工商、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实。
2.调查借款人信用和主要负责人品行状况。
(1)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打印企业当前综合信息、余额、不良负债、担保、欠息、垫款、环评等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查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的融资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说明;
分析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并在上述人员授权基础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打印信用报告。
3.调查借款人近三年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
(1)财务状况。
实地查阅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核实分析。
(2)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规模、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等。
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等,必要时核实其纳税、用电、用水等情况。
(3)市场情况。
重点调查分析企业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发展趋势等情况。
4.调查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
重点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
5.调查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分析偿债能力。
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
6.调查分析本笔贷款带来的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
7.调查借款人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
8.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保证人的调查。
参照对借款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了解保证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担保能力等。
(三)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情况,价值的评估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是否易于保管、变现等,并要求有处分权人和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抵、质押承诺书。
以房屋抵押的,调查房屋的对外出租情况,并要求承租人出具相关声明;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调查该使用权的闲置情况,闲置超出规定时间的,不得抵押;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充分考虑其权属性质及市场价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调查该在建工程留置权情况。
各类抵押物价值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及变现能力,防止评估价格虚高而实际抵押值不足情况出现。
第十二条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并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须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主要是客户主体资格、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包括注册地)、产权结构、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和构成、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主导产品及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经营状况。
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前景预测。
(三)财务状况。
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销售归社及存款的较大变动及现状。
(四)融资及信誉状况。
主要是客户在我社和他行的融资水平、融资方式、对外担保情况;
有无逃废债、拖欠我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不良记录及环保、涉诉等其他信誉状况。
(五)经营者素质。
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等。
(六)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
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在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中必须对借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在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企业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调查。
(七)贷款需求分析,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分析。
对借款人主营有重要影响的关联公司或借款人重大投资的子公司,也应在调查环节进行调查并在报告中撰写。
(九)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分析。
(十)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对必须自主支付的,要对自主支付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
(十一)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信贷专管员)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
审查人员应坚持审查的独立性,全面审查贷款的风险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审查人员对借款人独立性的判断。
第十四条审查人员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风险揭示、综合收益及授信方案等因素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审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应建议和解决措施:
(一)授信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基本情况分析。
主要分析客户产权结构是否明晰、主要股东实力是否雄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机制是否灵活。
对关联客户,还应分析客户在集团中的地位、与集团内其他成员的股权关系、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较强的业务关联度和关联影响风险。
(三)经营风险、效益风险、财务风险分析。
主要分析:
1.借款人主营业务的规模、产销量和结构;
生产设备及技术的先进程度;
产品生命周期、市场潜力、市场份额及行业排名、所属行业的竞争对手情况;
客户上下游行业情况,客户原材料、销货价格变化情况;
2.分析借款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及盈利状况的增减变化情况;
利润、投资回报构成及主要来源;
借款人近三年现金流量及其结构的变动情况;
借款人是否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现金支付能力。
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可比性;
资产负债结构和有关财务比率状况及变动情况;
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存货的形态和分布情况,是否计提坏账、跌价损失准备;
3.关联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融资和信用状况分析。
主要是客户在信用社及他行的融资总量和融资占比、或有负债情况、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和敞口额度、原有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按期偿还贷款、客户近三年的信用等级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担保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及对债权的保障程度。
;
(五)确定企业的实际流动资金需求量。
测算资金需求时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测算方式。
分析借款人营运资金、自有资金等财务数据,充分考虑企业信用状况、规模、生产周期、订单融资、未来发展状况及风险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审慎合理地确定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避免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现象发生。
(六)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进行综合分析,充分揭示有关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关化解措施,审查借款人贷款用途的合理性。
(七)根据客户的申请及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调查意见,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八)其他涉及授信风险判断的、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审查完毕的贷款资料,审查人员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
审查人员对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移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审议,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并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贷审委负责贷款的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贷款的审批,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
贷审委根据有关规定召开贷审会,对风险管理部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信贷等政策;
(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五)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上签署明确意见。
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
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并在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和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有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合同签订采用面签制度,并由风险管理部(信贷专管员)负责审核、盖章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在借款合同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信用社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信用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配合信用社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三)借款人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需征得信用社同意;
(四)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应及时通知信用社。
第二十三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信用社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信贷人员将采集好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职责:
(一)受理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二)应遵照相关规定对提款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三)对借款人提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进行核实并负责,确保贷款用于规定用途。
第二十六条信贷人员审查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查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提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信贷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要重点落实以下提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借款人已提交符合信用社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并已生效/抵押权已成立/质权已成立;
(四)借款人没有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五)至提款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仍真实、准确、有效;
(六)至提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七)采取最高额抵押的,至提款时不存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及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影响信用社债权实现的情形;
(八)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了相关账户;
(九)信用社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审批通过后,由信贷人员将资料移交信贷专柜进行贷款发放前的审核处理工作。
《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信贷专柜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信贷专柜职责:
(一)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生成授权通知,连同提款、支付资料移交会计部门记账。
(二)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附件3,仅指受托支付)及有关资料,负责与信贷、会计等部门核对。
(三)将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配合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四)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贷款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的资料移交信贷部门(信贷专管员)保管,应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
(五)核对借款人加盖到贷转存凭证上印章与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及预留印鉴等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条室内会计主管职责:
(一)对信贷专柜审核完毕的提款支付资料进行复核,重点落实相关资料中的印鉴、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等内容是否相符、一致。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付申请及资料及时通知并退回信贷专柜。
(三)负责信贷专柜与会计专柜之间支付工作的协调、衔接、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对于合同约定受托支付的,支付程序如下:
(一)信贷专柜工作人员接到公务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审批同意的《流动资金提款申请书(适应于受托支付)》(附件4)等放款资料后,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审查支付凭证与《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适应于受托支付)》中收款人、金额、用途、印章等信息内容是否相符一致,审核无误的,由营业室会计主管复审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二)信贷专柜工作人员记账生成授权通知,连同支付凭证及《流动资金贷款提款支付审查审批书(受托支付)》(附件5,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与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保管,一份交与会计,待会计确认并记账完毕后,返还信贷专柜保管)一同传递到会计专柜。
同时,信贷专柜工作人员要核对借款人拟加盖到贷转存凭证上的印章与借款合同所盖印章及借款人预留印鉴等是否一致。
(三)会计专柜打印贷转存凭证,加盖经信贷专柜人员核对无误的借款人印章,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账户,并立即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
支付完成后,由信贷专柜登记台账,将贷转存凭证第二联交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保管。
(四)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第三十一条对于合同约定可以进行自主支付的,支付流程如下:
(一)信贷专柜工作人员接到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审批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适用于自主支付)》(附件6)等放款资料后,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生成授权通知。
(二)信贷专柜工作人员把授权通知及《流动资金贷款
提款审查审批书(自主支付)》(附件7,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与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保管,一份交与会计,待会计确认记账完毕后,返还信贷专柜保管)传递到会计专柜(核对印章环节与受托支付一致),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账户,由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资金。
信贷专柜将贷转存凭证第二联交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信贷人员保管。
(三)信贷人员负责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每个月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二条支付方式变更。
在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的;
(二)借款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四)借款人资金支付出现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信贷人员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的负责人为管理主责任人,管户信贷人员为管理经办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各项检查,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六条贷款管理责任的移交。
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岗位变动时应办理责任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