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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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扣分情况依法进行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盐发[2005]5号《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中的建设管理划分范围,分别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和盐都区、亭湖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企业管理
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扣分,视其违法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30分、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30分:
(一)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
(二)总承包单位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无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四)发生死亡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
高支模、深基坑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或论证、审查未通过强行施工的;
(七)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未经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总监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虚假的;
(四)安全员在变更企业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上岗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未按时复检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3分:
(一)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公示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理企业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
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每检查次扣5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监理企业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每检查次扣3分。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扣分,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5分、3分、2分、1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20分:
(一)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拒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停工整改决定,强行施工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隐瞒不报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未造成人员死亡)不报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计);
(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钢管实际检测的承载力进行计算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应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六)未按规定申请停检点验收的;
(七)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八)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九)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不在工作岗位的;
(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十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2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的;
(三)应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而未设立的;
(四)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七)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八)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九)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经理每检查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按时复检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安全管理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无安全检查记录的;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提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几率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2分:
(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并反馈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的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安全员不在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职安全员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六)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九)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临边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十一)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按每人次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检查次扣5分:
(一)项目监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参与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未能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的;
(二)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三)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未能跟踪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或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组织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检查次扣2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检查次扣2分:
(一)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的;
(二)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监理日志中无安全内容或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巡查的;
(四)在每天监理巡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跟踪落实整改,或施工单位未整改,未及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第四章量化考核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量化考核扣分以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3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分值分别为20分。
一个计分单元结束,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计分单元。
第三十三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盐城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执行扣分,扣分前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六条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盐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
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七条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八条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实施扣分。
第三十九条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量化考核的处理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量化考核扣分结果作为企业承接业务、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施工企业在一个单元扣满30分的,停止承接业务1个月;连续2个扣分单元均被单元扣满30分的,停止承接业务3个月;连续三次扣分单元均被单元扣满30分的,停止承接业务6个月。
停止承接业务自处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执行,符合安全许可证暂扣条件的同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扣。
停业期间不得进行资质升级、增项。
项目经理在一个扣分单元内被扣满20分的,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20分的,自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停止执业1年。
停止执业自处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执行,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拒不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更换该项目经理。
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单元内被扣满2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20分的,停止执业1年。
停止执业自处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执行,同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扣分纳入《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一并处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盐城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第六章量化考核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盐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盐城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扣分通知书
:
经检查,你企业在工程上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过程中存在以下问
题:
依据《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
并扣分。
如对扣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扣分通知书起3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诉。
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年月日年月日(单位公章)
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人员扣分通知书
:
经检查,你企业人员(证号:
)在
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盐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予以扣分,并责令限期整
改,整改期。
如对扣分有异议,可自收重叠扣分通知书起3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诉。
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年月日年月日(单位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