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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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家口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求《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张家口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和《张家口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我们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办字[2004]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落实该暂行规定,还起草了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定的《张家口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

同时,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家口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请各单位就上述三个文稿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将贵单位的修改意见于3月2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

孟悌军,电话(传真):

2176383

E-mail:

zjksyjspk@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

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办字〔2004〕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部门或机构食品安全职责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或机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及时通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具体职责为:

(一) 农业部门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依法对农药、肥料(主要为复合肥)、种子、农机及农机零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和农业行业标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的组织认证与管理,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农产品的检测工作;负责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管理,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负责地产农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与卫生监管;严格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进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及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做好食品计量、标准、质量及标签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对生产企业巡查、回访等制度;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 工商部门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积极推行流通企业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等制度。

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 卫生部门

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严厉查处上述范围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监督检查,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管理的监督,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组织食品卫生、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指导公众饮食与健康,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参与查办大案要案;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食品安全评价监测计划,协调安排食品安全评价监测经费;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 公安部门

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负责保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和人员安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七) 发展改革部门

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发展规划及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粮食储备计划。

(八) 商务部门

负责食品流通、屠宰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私屠滥宰肉及定点厂加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提出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监察部门

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

(十)财政部门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林业部门

负责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地产农林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畜牧水产部门

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水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集中开展严查“瘦肉精”,进行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地产初级产品药物残留、兽药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教育部门

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粮食部门

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有关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标准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粮食质量测报工作。

(十五)盐务部门

负责生产领域盐业管理,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发放与管理,食盐计划的调拨,盐业质量监督管理,对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

(十六)供销部门

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十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十八)环保部门

负责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九)民宗部门

负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和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五)建议调离监管工作岗位;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张 家 口 市 食 品 安 全 监 管责 任 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与县、区(含察北、塞北管理区,高新区下同)人民政府签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

1、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当地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教育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经费,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4、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每年集中行动不少于两次。

定期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现状进行有效分析、评价,对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整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对形成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区域性食品要及早整治规范。

5、杜绝出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遏制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环评认证,农产品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95%以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率达到100%,畜产品瘦肉精不得检出,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平均合格率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严禁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

  7、全面清理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实现小麦粉等15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上市,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具备必备条件的生产企业8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8、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大中型食品流通企业食品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5%以上。

9、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对餐饮业、食堂等实行卫生许可并强化卫生监管,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大中型餐饮业、食堂等90%以上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有效地杜绝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10、全面清理和废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保护政策,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11、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反馈、发布机制,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13、严格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力和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照《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公章)(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张家口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含察北、塞北管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㈠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㈡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

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㈢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㈤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㈥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逐步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张家口市食品安全监控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规划和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下列各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

㈠市农业局生产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系统、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标准、标签、编码、认证管理系统;

㈢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备案和信用监督管理系统;

  ㈣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及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患监测管理系统;

   ㈤市畜牧水产局畜牧水产投入品质量检验监测及产地环境监测系统;水产标准、水产品认证系统;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监测系统;动物和水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㈥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及卫生安全监管、检测体系、质量测报管理系统;

   ㈦市商务局菜篮子工程和生猪屠宰环节的市场监控系统;

   ㈧其他相应纳入统一平台的系统。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陆统一平台,提交或查询信息。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步建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逐步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网,向社会各界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列信息:

   ㈠各类食品在本市生产、流通、消费的总体情况;

㈡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执行标准、标签等基本备案信息; 

㈢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及本市生产经营者通过各项许可、认证以及实施良好生产操作规范的情况;

   ㈣食品安全社情民意情况分析,包括消费者对本市食品安全的投诉情况、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及分析等;

   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查处的案件统计及分析;

   ㈥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㈦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㈧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

   ㈨食品安全评估结果;

   ㈩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危害程度、调查结论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十一)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

第㈥项至第㈨项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

遇有重大、紧急申诉、举报和案件可随时报送。

第㈩项规定的信息依照《张家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十条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与国家、省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机构就各自职能建立信息交流、协作关系,收集以下信息并及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建立全市相关数据库。

   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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