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落实消保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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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落实消保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指引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爱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电子商务健康进展,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能够依法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退货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商品销售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两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那么、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效劳,供交易两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法人。

第四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付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情形进行监督和治理。

第五条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鼓舞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比本指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许诺。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七条以下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运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八条以下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能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因人身平安或生命健康缘故不宜退货的商品:

包括食物、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包括产生授权或激活信息的电话、电脑、数码产品等;

(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

包括电话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四)特价清仓商品:

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

第九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利用说明书等齐全。

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阻碍商品完好。

第十条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利用商品,致使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

商品受损、污渍、变形,洗涤过,或有明显的利用痕迹;

(二)电话、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类:

进行XX的维修、改动,撕毁、涂改防伪标识、指示标贴、机械序列号等,或有明显的利用痕迹;

(三)食物、保健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

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第三章退货程序

第十一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能够退回商品,应保留载明有效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等信息的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终止的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第十三条商品须经安装、调试方可查验的,七日期间自商品能够查验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消费者应依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约定及时安装、调试并查验商品。

因消费者缘故致使商品无法按时安装调试,或消费者超期查验商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进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被免去运费的金额,和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第二天起计算。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退款的七日期间计算方式与退货的七日期间相同。

电子商务经营者超期退款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超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超期退款的利息。

第十六条退款方式对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

购买商品时采纳多种方式支付货款的,一样应依照各类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之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该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七条消费者采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但在退款时已过时失效的能够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纳信誉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退款时能够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纳信誉卡支付方式并被电子商务经营者免去手续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九条礼包、套装或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份商品退货,致使不能再享受优惠的,依照购买时各商品价钱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消费者参加秒杀等特价促销活动购买商品退货的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价款为准。

第二十条退回商品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已支付运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退款时能够不退回运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被电子商务经营者免去运费的,或消费者参加满额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定单总金额未达到活动要求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退款时能够扣除运费。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建议消费者采纳合理退货方式,但不该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免费上门取货,也能够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物流经营者上门取货的退回商品在途风险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应妥帖选择退货方式,因退货方式不妥造成商品损失的,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涉及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责任的,消费者能够依法追偿。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积分、优惠券、优惠码等形式。

若是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市场价支付赠品价款。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该以没有购物发票等为由拒绝退货。

购买商品时已开具发票,退货时不能一并退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扣除发票税款。

第四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专门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手腕或其他方法,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

如无前款规定的“一对一”确认程序,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两边在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成立、完善本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那么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爱惜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留。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付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成立检查监操纵度,发觉有违背相关法规的,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制止方法,必要时能够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效劳。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网络商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成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查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那么。

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之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付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治理。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因七日无理由退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生争议的,能够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投诉;

(四)依照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支持消费者协会和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参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监督,调解有关消费纠纷,并就爱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鼓舞相关行业协会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增强自律,搜集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成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踊跃协助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成立先行赔付制度。

当显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网络商品销售者故意拖延处置或无理拒绝赔付,和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撤场等情形致使消费者无法取得补偿时,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进行补偿先付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够依法或依约定向网络商品销售者进行追偿。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采纳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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