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车费改应知应会知识要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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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营业车损险条款减少了“自燃”。
4.非营业车和营业车增加“教练”责任。
5.(A款)营业车增加了“火灾、爆炸”责任。
6.明确施救费用在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二)车损险责任免除的变化
一是尽可能的减少一些意义不大或不合理的约定,减少责任免除篇幅;
二是强化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删除7条、增加3条、修订两条)
1.结构变化:
更简单清晰,分为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导致、损失和费用三部分。
2.删除了所有兜底条款(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所有的责任免除均清晰列明,兜底条款在法院判例中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3.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是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解决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的矛盾问题。
4.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遗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
“逃离”有感情色彩,难以取证,“离开”只是客观的反映一种结果。
(第八条)
5.因代位求偿实施,车损险的赔款不再硬性的先扣交强险,如果得到对方交强险的赔款就扣,如果没得到就不扣。
即删除了扣除交强险的约定。
6.删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7.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8.事故车修理之前应双方协商,如果不协商就修理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9.删除“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属于原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此次修订,纳入到主险的责任范围中。
10.删除“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1.删除“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B款)。
12.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改成“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第八条第三款)
13.增加“本身质量缺陷”“核反应、核辐射”导致的车辆损失(仅限A款)。
(三)三者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6条,增加两条,修订两条)
1.删除了对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赔偿,更加人性化。
2.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3.由于挂车不再保交强险,删除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造成的损失。
4.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三者损失。
5.删除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三者损失,该规定属于原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此次修订纳入到主险的责任范围中。
6.删除兜底条款。
7.增加“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为与交强险保持一致,参照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
交强险条例: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指南规定:
在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医疗费用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8.增加“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9.将“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修订为“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10.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
(四)车上人员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6条,增加1条,修订两条)
1.删除“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定义已经解决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以及因事故被甩出车外人员的情形。
2.C款删除“车辆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车上人员伤亡;
3.B款删除“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4.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5.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事故责任。
删除兜底条款。
6.增加“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的医疗费用”;
7.将“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修订为“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8.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开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
(五)盗抢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五条,增加两条)
1.删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2.删除“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3.删除盗抢险“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事故责任。
5.删除兜底条款。
6.增加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7.增加事故车修理之前应双方协商,如果不协商就修理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三、调整免赔比例,单列免赔率/额(删去5项,调整3项)
1.将免赔率/额作为单独章节。
2.统一各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与三责险取齐。
即将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由“5%、8%、10%、15%”修改为“5%、10%、15%、20%”。
3.各主险均删除指定驾驶人和约定行驶区域的免赔率约定。
即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4.车损险删除“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5.盗抢险删去“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6.将车损险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免赔率从5%升至10%。
7.增加绝对免赔额的约定。
四、修订保险金额
内容
示范条款
现有条款
保额确定方式
一种。
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种。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不足额投保
无
可以,比例赔付
新车购置价
不含车辆购置税
含车辆购置税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
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均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按照实际价值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五、体现代位追偿
1.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多种赔偿方式。
选择一:
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
选择二:
如第三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方机动车保险人进行索赔;
选择三:
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车损险的代位追偿覆盖交强险、商业险,赔款计算公式修改为:
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六、整理双方义务
1.不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
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保险法已有明确规定,条款予以删除;
2.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
及时报案义务列入赔偿处理,未履行义务导致拒赔的,列入责任免除;
3.被保险人缴费义务:
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列入总则。
4.保险人义务:
如实告知的义务、解除合同的义务、受理报案的义务、及时赔偿的义务。
保留及时赔偿的义务,纳入通用条款,其他义务为保险法内容,本着简化条款的原则,予以删除。
七、简化索赔资料
1.减少了车损险的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C款);
2.减少了盗抢险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全套原车钥匙等(BC款);
八、整合附加险种
1.行业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本次减少28个,(其中5个并进主险保险责任,删除23个),保留10个附加险。
另外,新增一个附加险。
2.5个并进主险保险责任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纳入到车损险赔偿范围;
“车载货物掉落”纳入到车损险、三责险赔偿范围;
“教练车特约”纳入到车损险、三者、车上人赔偿范围;
“租车人人车失踪”纳入到盗抢险赔偿范围;
“法律费用”纳入到责任险赔偿范围
3.保留10个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新增设备损失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定修理厂险
其中指定修理厂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并增加支付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4.增加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二条(三)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九、其他
1.删除原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2.与B款相比,三者险不再在条款中列明责任限额选项。
3.A款的退保手续费由5%降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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