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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货币制度的形成与演化

第二章货币制度的形成与演化

本章重点问题1.货币制度的内涵

2.各种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3.货币制度的类型及其演进

第一节货币制度构成的要素

一、货币制度的内涵

货币制度是一国、一个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相应范围内货币的流通的结构、体系与组织形式。

一般地讲,货币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货币单位的规定;货币材料的确定;货币的种类及其比例;货币法偿能力的规定;货币准备制度等。

历史上,按照货币特性来分类,主要存在两类大的货币制度:

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换信用货币制度。

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及各种习惯上的原因,一个社会究竟如何选择一种货币制度,以实现货币的各种功能,在经济史上,往往表现出巨大差异性选择。

但是,我们看到,尽管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货币制度安排,但是有一些共同的趋势是:

第一,不同的货币制度的安排都与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第二,人类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摆脱金属货币,特别是贵金属货币的束缚,而通过国家宏观制度来自发调节货币供应量,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货币制度的统一与商品市场统一相伴随,可以预言,更单一的货币制度的出现,需要更加广泛统一市场的形成,欧洲货币的出现是一个极好的例证。

货币制度由于范围不同,形成不同适应范围的货币制度。

如在一国范围内,形成国家货币制度;如在国际范围内,形成国际货币制度,如二战以后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也有区域性的货币制度,如欧洲货币体系。

我们本书讨论的主要是国家货币制度,即限制在一国之内的货币制度。

国家货币制度是一国货币主权的一种体现,由本国政府或司法机构独立制定实施,其有效范围一般仅限于国内。

国家货币制度始于国家统一铸造货币之后,自国家货币制度产生以来,各国政府在不同时期都曾用不同的法律形式对货币制度加以规范。

二、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

尽管这两大种类的货币制度有很大差异,但是总体上看,作为货币制度有其的共性的内容。

下面我们对此进行分析。

(一)规定货币单位

货币单位是指货币制度中规定的货币计量单位。

货币单位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名称,在国际习惯上,一国货币单位的名称,往往就是该国货币的名称,如美元、英镑、日元等;二是确定货币单位的“值”。

在金属货币条件下,货币的值就是每一货币单位所包含的货币金属重量和成色。

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尚未完全脱离金属货币制度时,确定货币单位的值主要是确定货币单位的含金量。

当黄金非货币化后则主要表现为确定或维持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或世界主要货币的比价,即汇率。

(二)确定货币材料

货币材料简称“币材”,是指用来充当货币的物质。

确定不同的货币材料,就构成不同的货币本位,如果确定用黄金充当货币材料,就构成金本位,用白银充当货币材料,就构成银本位。

确立以哪一种物质作为币材,是一国建立货币制度的首要步骤。

究竟选择哪一种币材,虽然由国家确定,但这种选择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往往只是对已经形成的客观现实从法律上加以肯定。

国家不能随心所欲任意指定某种物品作为货币材料。

(三)规定流通中的货币结构

主要是规定主币和辅币。

主币就是本位币,是一个国家流通中的基本通货,一般作为该国法定的价格标准。

主币的最小规格通常是1个货币单位,如1美元、1英镑等。

辅币是本位货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它是本位币的等分,其面值多为货币单位的1%、2%、5%、10%、20%、50%几种,主要解决商品流通中不足1个货币单位的小额货币支付问题。

专栏2-1英国以前的主、辅币之间的比例关系与改革

英国货币的主币是英镑,辅币原有先令和便士两种。

这些货币起源很早,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移入英国之后,起初尚流通罗马式铜币,后来铸造自己的货币,并先后出现了便士、先令和英镑的货币单位的名称。

英镑向为金币,当时的金币除英镑外还曾有尤奈特(unite)和几尼(guinea),后两者早已成为历史陈迹,而英镑则一直使用到现在。

先令始见于17世纪的苏格兰,后来亨利七世也发行,一直是一种银币,到1946年才改用铜镍合金铸造。

便士最初也是一种银币,到18世纪后,除在教会濯足节时由王室作救济金分发一种特铸的便士银币外,已改用铜或青铜铸造。

英国这几种货币单位之间的比价,长期以来一直是1英镑=20先令,1先令=12便士,即1英镑=240便士。

1971年2月15日,政府宣布了一项关于货币的重大改革,规定1英镑=100便士,几百年来沿用的先令这一货币单位就随着这次改革而不再使用了。

英国1971年的这次货币改革,是将原来的“三进制”改为“二进制”,实行国际通用的百位进制关系,取消了"先令"这一中间环节,简化了辅币的进位层次。

(四)对货币法定支付偿还能力的规定

在国家干预货币发行和流通的情况下,还要通过法律对货币的支付偿还能力做出规定,所谓法偿性是指,法律赋予货币一种强制流通的能力,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

法律规定的法偿性包括无限法偿和有限法偿。

无限法偿是指不论支付数额多大,不论这种支付是购买商品、支付劳务、结清账款、缴纳税款等,法律规定之接受者均不得拒绝接受。

有限法偿则指辅币而言,仅限于零星小额支付和找零使用。

(五)货币铸造与货币发行的规定

金属货币存在铸造和发行问题,而不兑现货币则主要存在发行问题,至于硬辅币的铸造则是次要问题。

在古代国家金属货币的铸造权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时期,铸造权的归属有很大的差异。

对于本位币的铸造,有些国家则完全垄断,有的则由人民自由铸造。

辅币铸造一般由国家垄断。

信用货币的发行在欧洲近代首先是由私人银行发行,后来随着私人银行券的不兑换造成的经济动荡问题的出现各国逐渐采取经济手段逐渐收归中央银行所有。

现代各国的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都集中在中央银行或指定发行机构。

(六)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规定

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是指在货币发行时须以某种金属或某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其发行货币的准备,从而使货币的发行与某种金属或某些资产建立起联系和制约关系。

最初各国所采用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具体内容,一般均在本国有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是不同的。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以法律规定的贵金属金或银作为准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已经与贵金属脱钩,多数国家都采用以资产主要是外汇资产做准备,也有的国家以物资做准备,还有些国家的货币发行采取与某个国家的货币直接挂钩的方式,盯住美元、法郎或英镑等。

各国在准备比例和准备资产上也有差别,目前各国货币发行准备的构成一般有两大类:

一是现金准备,现金准备包括黄金、外汇等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资产;二是证券准备,证券准备包括短期商业票据、财政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券等必须是在金融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

第二节货币制度的类型及其演变

货币制度历史上存在的两大类型——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换信用货币制度。

根据历史演进的逻辑,人类历史上金属货币制度占主要统治地位,有几千年的历史,当然,金属货币制度也有其漫长的演进史,而不兑换货币制度除中国和法国历史上有过短暂的使用历史,主要是20世纪以来的才在各国广泛使用。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是用后者。

从历史上看,不论从各国,或是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货币制度看,都较为杂乱,一般而言,各国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币制杂乱是必然的,因为民族市场形成之前,落后、分割的自然经济形态决定了其货币制度的散乱和不统一。

16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家货币制度才逐步完善并相对规范与统一。

16世纪以后至今,国家货币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从金属货币制度发展为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的过程,演变的基本形式是:

银本位制——金银复位制——金本位制——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一、金属货币制度——本位制度

一国一旦选定了某种货币单位,就将其货币单位用法律规定与某一特定金属商品保持固定关系,作为衡量该商品价值的标准,进而建立起一国的商品价格体系。

这就是“货币本位”的最初含义。

标准的金属货币制度就是货币本位制度。

一些经济学家强调货币制度的近代意义时是与货币本位联系在一起的,然而货币本位与货币制度有很大的区别。

货币本位是一个比较近代的概念,而货币制度所涉及的货币历史更久远,内容更宽泛一些。

不过要强调的一点是,货币本位制度是货币制度之一。

实际上货币本位包括一系列制度内容。

在任何一种货币制度中,均有多种货币同时流通,但是,商品和劳务交换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则以其中的一种货币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或基本单位。

这种作为计算单位的货币,被称为“本位货币”。

凡是本位货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一国计价、结算的唯一合法的货币单位;

(2)具有无限法偿力;(3)在历史上存在的本位币都是指金属货币制度下的货币形态,离开金属货币制度,就不存在本位币;(4)实行本位币制度的国家,本位币是由国家用法律规定的价格标准,但不能因此就误认为货币的职能是由国家权力授予的。

本位币作为价格标准的职能来源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职能。

在货币近代史上,按照各国主币所采用的金属类别,存在过金本位制、银本位制和金银复本位制等。

为使一国的货币单位以及用它表示的各类货币的价值保持稳定,货币当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货币当局规定货币单位与其特定商品(如金或银)的数量关系。

其办法是国家铸造含有一定成色和重量的某种贵金属货币,并以法令规定为本位货币。

这种本位货币与特种商品的数量关系有两种表示方法:

一是用一个货币单位所交换的货币商品数量;二是用一个单位的货币商品的货币价格来说明。

第二,货币当局随时准备按上述价格收购向它提供的全部该种商品,借以保持该商品的价格,换句话说,它能阻止货币单位的价值对该商品而言不致上涨。

第三,货币当局随时准备按固定价格出售市场上所需求的该种商品,以此保证该商品价格稳定,从而保证货币单位的价值稳完。

第四,允许货币金属商品的自由贸易,是保持金属货币平价的重要措施。

上述各点的核心就是采取办法和措施来维持国家货币流通的问题,并保持其他各种货币的等价流通,以确定一国本位货币的价值,及各种货币价值的联系。

我们下面按照历史发生的顺序,来分析各种本位制度。

(一)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是较早的金属货币制度。

在此制度之下,一国的基本货币单位与一定成色、重量的白银维持固定关系,以白银为主币币材,银币为无限法偿货币,具有强制流通的能力;主币的名义价值与所含的一定成色、重量的白银相等,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银行券可以自由兑现银币或等量白银;白银和银币可以自由输出输入。

其他条件与实施金本位制的条件基本相同。

仅就基本货币单位兑换白银的办法而言,银本位制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1.银币本位制;2.银块本位制;3.银汇兑本位制。

这种分类标准与金本位制在形式上相同,但是银本位制实施的情形并不是十分普遍,且还有一些复杂的类型,如银两本位等等。

事实上,曾被广泛实施的银本位制只有银币本位制而已。

白银在货币史上的地位远不如黄金重要,其被接受的程度亦与黄金相去甚远。

白银在货币方面被广泛使用的时代,主要是复本位制时代。

在中世纪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许多国家都实行过银本位制。

另外,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由于黄金产量低,且不需要很多的货币供应量,因此,这些国家曾实行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盛行始在16世纪,至19世纪末期被大部分国家放弃。

我国用白银作为货币的时间很长,唐宋时期白银己普遍流通,金、元、明时期确立了银两制度,白银是法定的主币。

清宣统二年(1910年)4月清政府颁布了《币制则例》,宣布实行银本位制,实际是银圆和银两并行。

1933年4月国民党政府“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铸造条例》,同年11月实行法币改革,在我国废止了银本位制。

(二)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铸币同时作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

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以下简称复本位制)的国家中,一国的基本货币单位与一定成色及重量的黄金和白银两种金属维持固定关系。

在这种制度下,金、银都可以自由铸造为金币和银币,二者都有无限法偿能力。

实施复本位制的必要条件与实施金本位制的必要条件相同,只是这些必要条件中的铸造自由、熔毁自由、输出入自由及兑换自由,同时适用于黄金和白银两种金属。

所以,维持复本位制,其结果等于同时维持金本位制和银本位制。

复本位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货币制度,货币本身有排他性、独占性,而法律却规定金银均为本位币,因此,复本位制的最大缺点是采用此制的国家的金银铸币之间的铸造比率必须与其作为金属的价值的比率经常一致。

但这两种金属的价格随金银市场比价的不断变化而变动,很容易引起价格的混乱,给商品流通带来许多困难,以至于出现被称为“格雷欣法则”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格雷欣法则在复本位制方面的效率来自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随着白银生产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致供给大量增加,引起白银价格下跌,于是白银逐渐占领货币市场;另一方面,黄金由于窖藏,最终使货币当局的黄金存量告罄,复本位制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货币制度被金本位制所取代,最终结果是,市场上只有一种货币流通,另一种货币被排出流通之外。

尽管从逻辑上讲,独占市场的应该是白银。

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交易规模的扩大,相对于金而言,银的价值量过于贱小,所以,市场最终选择价值量更大的金。

专栏2-2“格雷欣法则”及其质疑

格雷欣(SirThomasGresham1519~1571,为英国政府的财务顾问,负责整顿女王父亲的“大贬值”带来的混乱局面,他还是黄金交易所的奠基者。

16世纪中叶,格雷欣爵士上女王伊莉莎白一世的奏折中,指出当时铸币流通现象:

同一种铸币。

其重量或成色有高低不同,而按同一面值及同样的无限法偿资格同时流通,则重量和成色高者会被重量或成色低者所驱逐,前者或被销毁或输出国外。

该现象被称之为“格雷欣法则”,又称“劣币逐驱良币”。

哈耶克晚年所著《货币的非国家化》一书第六节《关于格雷欣法则的错误认识》指出“格雷欣法则”是错误的。

如哈耶克所说,历史上,杰出的英国经济学家W.S.杰文斯就曾经赞同“格雷欣法则”,“在其他商品的市场中,每个人都受利己之心的驱使而选择质量好的东西而拒绝质量低劣的东西,但在货币市场上,结局却有可能是,每个人反常地保留劣币而放弃良币。

”杰文斯据此得出结论:

“没有任何东西比货币更不适宜于交给企业进行竞争的了。

然后哈耶克精辟地指出,杰文斯与很多经济学家一样,似乎忽视了下面一点——或者认为这一点无足轻重:

格雷欣法则只适用于由法律强制规定几种不同的货币之间维持一个固定的兑换率之时。

如果法律强制要求两种货币在偿付债务时可以完全互相替换,并强迫债权人接受黄金含量较低的铸币而无法得到黄金含量较高的铸币,债务人当然乐意用前者偿付,而发现把后者留给自己更有利。

  但如果兑换率是可变的,则质量低劣的货币就只能得到较低评估,尤其是它的价值如果还会继续下跌,则人们会立刻脱手它。

这个淘汰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最后会在不同机构发行的货币之间产生出一种最佳货币,这种货币会驱逐人们发现使用不便或没有价值的货币。

  换一个角度,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人们将会看得最清楚:

此时,尽管政府仍然强令人们使用本国政府发行的法币作为交易工具,然而,具有更稳定价值的所有东西,从土豆到雪茄,从白兰地到鸡蛋,还有美元之类的外国货币,都会被越来越多地作为货币使用。

相反,不断贬值的所谓法币,则将被人们抛弃。

而真正的良币,即土豆、雪茄、美元之类,将会成为市场交换的主要媒介。

哈耶克曾经经过一战后德国的严重通货膨胀,在这此通货膨胀结束后,人们看到,格雷欣法则错了,其实应该是相反。

由这个例子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

假如政府所发行的法币是纸币,本身并无价值,则只要其出现严重贬值的前景,则人们会本能来用实物来充当货币,这种实物货币会逐渐驱逐低劣的纸币。

民众的抢购,就是良币淘汰劣币的过程。

而格雷欣法则要成立,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货币是实物,比如金、银,本身具有价值;第二,政府强制规定,不同种类的货币间的兑换比率维持固定不变。

这时候,人们可能倾向于保留良币,从而在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

但假如两种货币都是纸币,则即使政府强制规定两种货币间维持固定兑换率,自发的市场交易过程,仍然是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

当年外汇券就是这样部分地驱逐了人民币。

——引自《劣币能驱逐良币吗?

》,秋风,《证券时报》,2004.4.18。

复本位制有如此严重的缺点,为什么在16-17世纪,即资本主义早期成为一种典型的货币制度呢?

这是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有关的。

一般情况下,黄金适用于大额批发交易,白银适用于小额零星交易。

这种制度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早期发展的二元经济的双重需要:

一方面,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期间,城乡商品货币关系迅速扩大,小额零售交易,日益增加对较贱的白银的需求也就增多起来,另一方面大工业和批发商业的迅速发展,大宗交易频繁,对价值更大的黄金需求增加。

另外,在复本位制下,金银均为本位币,货币价值是以两种金属的价值作为基础,所以货币价值的波动也趋于两种金属的平均值,使本位币的价值相对稳定。

因此,复本位制对资本主义发展起过巨大的作用。

(三)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或称金单本位制。

在此种制度下,一国的基本货币单位与一定成色及重量的黄金维持固定关系。

按基本货币单位兑现黄金的情况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有金币流通的金币本位制;不铸造金币,但其纸币可以兑换金块的金块本位制;既无金币流通,纸币亦不直接兑换金块,但纸币可以兑换成实行金币本位制国的纸币,然后以该种外汇兑换金币,此为金汇兑本位制。

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从复本位制过渡到金本位制,最早实行金本位制的是英国。

1.金币本位制是典型的金本位制。

一个完整的金币本位制应该满足四个条件:

(1)货币单位与黄金发生关系,铸造金币。

金币有法定含金量,有无限法偿能力;

(2)大众可以无限制地提出请求用黄金铸造金币,只需负担少许铸造费用,并可无限制地熔毁金币;(3)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4)一切法偿货币或金币的价值符号均可依其面值兑成金币。

货币发行准备全部是黄金,

上述四个条件是金币本位制运行的基础。

这与我们在“货币本位”的条件中所作解说是一致的。

其落脚点在于稳定货币价值。

首先,货币单位与黄金发生关系,这是金本位制的基本定义;其次,金币的自由铸造和熔毁是为了保证金币价值与黄金价格的一致性;再次,黄金的自由输出入,可保持国内的黄金价格与国外黄金价格维持同一水平;最后,各种法偿货币自由兑换黄金,可以维持这些货币之间按照平价流通。

金币本位制是一种比较稳定的货币制度。

在金币本位制下,银行券的发行制度日趋完善,中央银行垄断发行后,银行券的发行准备和自由兑现曾一度得到保证,从而使银行券能稳定地代表金币流通,故被认为是一种稳定有效的货币制度,因为它保证了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相一致,国内价值与国际价值相一致,自动调节国内货币流通和保持外汇行市的相对稳定,并具有货币流通的自动调节机制,曾经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过巨大的作用。

金币本位制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有不稳定因素,造成其运行的困难:

(1)黄金数量的增加受生产的限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货币供给增加的要求,即在完整的金币本位制下,一国的货币供应有可能超过该国的黄金存量,从而造成兑换危机。

这是金币本位制不能维持的客观原因;

(2)金币流通以后,往往会使重量减轻,这是由于流通过程中人为的和自然的磨损所致,从而浪费大量黄金。

另外,大量黄金的非货币用途,造成货币用途的黄金不足。

特别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世界黄金存量分配的不平衡,大量黄金流入几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使许多国家的金币本位制基础削弱;(3)贸易管制及外汇管制的实施,使黄金的自由输出入受到限制,使黄金流动保持对外汇率稳定及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受到削弱。

基于上述原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及战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金币本位制开始走向崩溃。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西方列强矛盾的加剧所导致的战争,使金币流通的基础不断削弱。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停止了金币流通、自由兑换和黄金的自由输出输入,战后也未能恢复金币流通,只能改行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2.金块本位制又称生金本位制,其主要特点是:

(1)黄金并不参加货币流通,流通的是可以兑换黄金块的纸币,纸币有规定的含金量;

(2)货币当局按固定价格收购黄金,作为储备,金价无下跌的可能性;(3)货币当局虽然也对人民出售黄金,但仅限于某一最少数量以上。

如英国1925年规定,银行券与金块一次兑换数量不少于1700英镑;法国规定法郎与金块一次兑换至少须215000法郎。

这种兑换能力显然不是一般公众所具备的。

一战后,各国力图恢复因战争破坏的金币本位制。

但由于全世界黄金存量分布极不平衡,因此许多缺乏黄金储备的国家退而求其次,建立金块本位制或金汇兑本位制。

另外,战后各国人民对战时通货膨胀心有余悸,如果实行金币本位制,则黄金极有可能被人民大量窖藏,因此,采取金块本位制,既可节省流通费用,又可解决黄金匮乏之虞。

3.金汇兑本位制又称虚金本位制,有些国家虽欲采取金币或金块本位制,但苦于缺乏足够的黄金。

该国将本国的货币单位与黄金固定联系,但不直接兑换黄金,而是可以直接兑换成某种可以兑换黄金的外国货币,然后以该国货币再兑换该国黄金。

这种制度就称金汇兑本位制。

具体地讲,它具有以下内容:

(1)规定纸币含金量,但不铸造金币,也不直接兑换黄金;

(2)确定本国货币单位与另一国家的货币单位的固定比价,该国实行金币本位或金块本位制,且经济发达。

实行金汇兑制国家在所依附国的金融中心存储黄金和外汇,通过无限制买卖外汇,维持本国币值稳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意、奥等三十个国家和地区采取这种制度。

二战结束以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属于国际范围内的金汇兑本位制。

二、不兑现货币制度

不兑现货币制度实际上就是不兑换信用货币制度,是指本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随着金本位制的崩溃而建立的现代货币制度。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现代纸币制度不能指称为“纸币本位”制度。

货币本位是指用法律规定货币单位与某一特定商品保持固定关系,一般而言,所谓特定商品指贵金属金、银;保持固定关系就是规定货币单位的含金量。

显而易见,用这个概念界定纸币是不适用的。

我们无法,也毫无意义来规定纸币的“含纸量”,从货币学讲,纸币的造纸材料的实际价值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我们称现代货币制度为不兑换纸币制度。

它是本位货币制度之后取得完成形态的货币制度。

不兑换信用货币制度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1.在此制度下各国主要货币为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制的信用货币,是国家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具有无限法偿资格。

纸币本身没有价值,它代替金、银币执行货币职能。

2.纸币不与任何金属保持固定联系。

不能与任何金属币兑换,且其发行不以金、银为保证,也不受金、银数量的限制。

它主要由现金和银行存款构成。

现金体现着中央银行对持有者的负债,银行存款体现着存款货币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这些货币无不体现着信用关系,因此都是信用货币。

3.现代不兑换信用货币是主要是通过信用程序发行的,也就是说,现实中的货币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投入到流通中去的。

无论是现金还是存款货币,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存款的存取、银行贷款的发放等信贷业务进入到流通中去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中央银行的黄金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进入流通领域。

在不兑换信用货币流通的早期,主要是通过信贷程序进入流通的。

这与金属货币通过自由铸造进入流通已有本质区别。

同时,我们看到纸币与信用货币没有发行程序上的区别。

4.不兑换信用货币的发行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发行的。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扩张和收缩信用,控制货币供应量,保持货币流通的稳定。

并且通过对外汇的管理,保持汇率的稳定。

可见,国家对信用货币的管理调控成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

事实上,不兑换纸币制度在历史上曾存在过。

中国古代自宋代以后,实行过不兑换纸币制度,特别是元代基本上实行不兑换纸币制度,马可波罗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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