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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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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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附件2:
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维护我国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和《<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及《<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所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表》)中HS商品编码前四位为4412项下的胶合板、多层板等。
第三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
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对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质量管理、自检自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五条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管理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日常检验检疫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临沂局技术中心作为省局技术中心的延伸,可在其统一管理下承担部分检测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七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八条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51号局长令)及《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鲁检检[2005]197号)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各分支局在对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时,原则
上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应结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情况,结合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开展的出口生产企业检疫监管分类情况,按照分类管理条件综合评定后将出口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类。
综合评定时未包含的分类管理条件的内容,应当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新增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检验监管分类及检疫监管分类,各分支局应当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一条受理报检
各分支局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时,应要求出口生产企业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正本)、《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见附表1)。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无要求的,应提供其产品质量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第十二条批次管理
(一)出口生产企业报检时,应在厂检结果单上规范填写出口产品批次号,并应在出口货物外包装上标注出口产品批次号。
(二)出口产品以一个报检批为一个批次,是指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一HS编码的产品。
同一出口产品批次可以含有不同货号和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三)出口产品批次编号规则为:
实行13位数编制,前7位数为各分支局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编号(每个企业编号唯一);第8-9位数为年代号;第10-13位数为年度内出口产品批次顺序号。
如01代表菏泽局001号生产企业08年出口的第1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各分支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出口木产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统一实施“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出口产品抽批检验+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分级分类”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出口产品风险分析
根据出口生产企业产品加工工艺、是否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无技术法规和标准、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综合分析,确定出口产品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
(一)高风险产品
使用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或者含有可能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或者使用有色漆、染料等涂料;或者仅经晾晒或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产品,以及出口敏感国家/地区的产品。
(二)中风险产品
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使用无色清漆,并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三)低风险产品
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检测项目的物料,不使用任何涂料,并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第十五条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
(一)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供应商评定备案制度,对所用原辅材料应建立登记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供货商、品名、规格、数重量、进货检验、使用情况等。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等主要原辅材料,应提供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供应商进行验证,当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或其供应商发生变化时,应监督出口生产企业及时到CNAS认可实验室进行安全项目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分支局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检验检疫系统外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应抽封样送省局技术中心进行符合性验证,抽测验证比例为3%-5%。
(四)各分支局对经抽测验证不符合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以省局技术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对发现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应责令出口生产企业取消其委托检测资格。
(五)各分支局为便于企业出口放行,可结合生产企业所用原辅材料有关情况,在出口报检前进行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工作。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抽批检验
(一)各分支局依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表2)要求,对不同检验监管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报检批次的不同比例进行抽批检验。
(二)对一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5-10%;对二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15-30%;对三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40-60%,必要时批批检验。
(三)抽批检验时,重点检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提供所用原辅材料质量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原辅材料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四)需出具品质检验证书的,应实施批批检验。
(五)各分支局对实施抽批检验的,应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胶合板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见附表3、附表4)。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一)各分支局对不同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一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二次;对二类、三类企业一年不少于四次。
(二)各分支局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应与抽批检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年度审查相结合。
在年度的日常监督管理时,应覆盖《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的主要内容。
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见附表5),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一并留存。
(三)各分支局在实施日常检验检疫监管时,应与分类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相结合。
第十八条实验室检测
(一)省局技术中心、临沂局技术中心应加强实验室建设,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完成检测工作,公正、准确出具检测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主动与技术中心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情况。
(三)技术中心应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季度检测情况分析及统计表(见附表6)报省局检鉴处。
第十九条质量分析
各分支局应做好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分析工作,按照省局大宗及重点商品质量分析有关规定,按时将上半年、全年质量分析报省局检鉴处。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一)各分支局应建立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内容包括:
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备案登记及分类管理情况、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情况、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及其供货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主要原辅材料安全项目抽查验证情况等。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企业重大变化、日常监管内容、原辅材料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及时更新、补充进企业档案,保持连续性和可追溯性等。
第二十一条检疫监管
各分支局除按本实施细则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外,还应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检疫监管。
第五章质量追溯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从原辅材料进厂到生产过程、成品出厂等各环节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口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各主要环节的质量追溯制度。
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要追溯到问题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要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的出口产品,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自我验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分支局应立即展开调查,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报告有关情况。
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各分支局应暂停其报检出口,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在分析原因,自我纠正之后,提交正式的整改报告,经分支局实地验证整改有效后,出口生产企业方可恢复报检出口;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吊销其备案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出口产品被国外召回、通报的案例应认真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国外召回、通报消费品案例调查上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11号)有关规定,做好查实上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局检鉴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另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新规定执行。
附表:
1.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原始检验检疫记录
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胶合板原始检验检疫记录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
6.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季度检测情况分析及统计表
附表1: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本单位生产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我检验检疫,符合□输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发生问题,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产品名称
检测项目与限量要求
输入国和地区
法规/要求
检测方法
木制品
甲醛:
E1级、E2级
欧盟
89/106/EEC
2003/02/EC
BS13986
五氯苯酚≤5ppm
CEN/TR14823或BS
砷(砒霜):
禁用≤5ppm
BS
软体家具
英国防火阻燃
英国
英国防火法规
BS5852/EN1021
木制品、家具
木制品甲醛≤或≤,家具甲醛≤
美国
40CFRP63、EPA、CPSC
ASTMD5582
油漆涂层中:
总铅≤600ppm
16CFR1303
ASTMF963
软体家具
防火阻燃
CAL117
CAL117
木制品和家具
甲醛:
E1级、E2级
澳大利亚
参照89/106/EEC
参照BS13986
木制品、家具
木制品:
甲醛(AV/MAXF☆☆☆☆,F☆☆☆,F☆☆,F☆)mg/L。
家具:
F☆☆☆以上
日本
建筑基准法BSL
JIS1460干燥器法
木制品
甲醛(AV/MAXF1:
F2:
F3:
)mg/L
台湾省
CNS11818
CNS11818
木制品
甲醛E1、E2
中国
GB18580
GB18580
家具
甲醛E1
GB18584
GB18584
重金属
附表3: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原始检验检疫记录
报检单位:
报检号:
品名
合同/信用证号
数量/重量
生产日期
批次号
出口国家/地区
检验检疫方式
自检()共检()
检验检疫日期
天气情况
晴()/阴()/雨()
货物状况:
存货地点:
包装情况:
塑编袋()纸箱()
裸装()其他()
标记及号码
检疫情况
依据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或质量安全要求()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的检疫规定()
结果
检验检疫人员按检疫工作规范从全部货物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件进行检疫。
病斑
霉变
腐烂
活虫
虫蛀
泥土
杂草
其它
检验情况
依据
GB18584-2001()、GB18580-2001()、其他()
结果
重金属
甲醛
砷
阻燃性
偶氮染料
五氯苯酚
综合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备注
施检员:
复核:
附表4: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胶合板原始检验检疫记录
报检号:
品名
胶粘剂种类
报检数量
输往国家或地区
合同/信用证号
生产日期
树种名称
检验检疫时间
生产企业
唛头:
□N/M;
□与报检单一致。
货物状况
天气情况
□晴,□阴,□雨,□雪
包装情况
□胶合板托盘包装□包装完好
批次情况
□批次清楚,批次号:
标记和说明
□E0、E1、E2或室内用途;□室外用途;□没有明确标注。
检疫情况
依据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结果
按《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工作程序》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托盘进行检疫,
□未发现检疫性问题。
□存在检疫性问题。
检
验
情
况
依据
□GB/T9846-2004;□GB18580-2001;□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要求。
规格
尺寸和翘曲度
抽样数(张)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数
外观
抽样数(张)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数
含水率%
甲醛释放量mg/L
综合评定结论
□合格;□不合格
备注
1、请在选中的“□”划“V”;2、货物外包装上标注E0、E1、E2或室内用途,必须检测甲醛释放量;标注室外用途可以不检测甲醛释放量;3、其他:
检验员:
复核:
附表5: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口商品
执行标准
现场成品
核查结果
报检号
生产批号
数量
批次品名数量
标识检查
抽查检验结果
□合格,□不合格
□合格,□不合格
□合格,□不合格
□合格,□不合格
质量体系
监管情况
监管内容
监管结果
1.组织
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是□,否□
影响质量的管理、执行和验证人员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是□,否□
2.质量体系
有文件化的规章制度;
是□,否□
规章制度符合企业实际并能有效运行。
是□,否□
3.合同管理
能够按期履行合同;
是□,否□
出口产品满足合同要求。
是□,否□
4.文件和资料控制
现场所使用的文件为有效文件;
是□,否□
现场没有作废和过时的文件。
是□,否□
5.产品标识
有产品标识制度,并贯彻执行;
是□,否□
在规定有可溯性要求的场合,产品应有特定的标记,标记要明确。
是□,否□
6.检验和试验
有最终检验制度和标准;
是□,否□
有必要的检测能力或措施;
是□,否□
有相应的检验记录;
是□,否□
现场检验其成品。
是□,否□
7.档案
有出口产品台帐;
是□,否□
有包含合同、工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出口产品档案。
是□,否□
8.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好□,不好□
存在问题
企业负责人
CIQ监管人员
监管日期
监管结论
□合格?
□不合格
企业负责人
CIQ验证人员
验证日期
整改情况
□整改符合要求□整改不符合要求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
注:
1、请在选中的“□”划“V”;2、报检号可以只填写后5位;3、存在问题记录不下时可加附页;4、备案登记评审表中的核查项目可作为日常监管内容。
附表6: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季度检测情况分析及统计表
年第季度
分支局
检测项目
不合格原因
重金属
甲醛
五氯苯酚
偶氮染料
砷
阻燃
合计
检测批(批)
不合格(批)
检测批(批)
不合格(批)
检测批(批)
不合格(批)
检测批(批)
不合格(批)
检测批(批)
不合格(批)
检测批(批)
不合格(批)
检测批(批)
不合格(批)
合计
总
结
分
析
统计人:
审核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