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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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3、做好取样后的把关工作,确保经检测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

5、必须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在需要时出示“见证员资格证书”。

6、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条取样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取样人员资格

(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

2、取样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且证书复检合格。

第十一条取样员的职责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3、对委托检测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须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申请表(附表二);

(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三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由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对首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培训考试合格,由各培训机构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岗位证书的验印后,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编号和上网。

第十四条取得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每两年岗位证书年检一次,两年内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年检的继续教育时间及教育内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确定,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统一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的年检。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员变更单位,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意见,由调入人员的单位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同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和调入工作单位签署的意见证明,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三)。

第十七条外省进入本省承揽工程的单位,其见证/取样员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并由其单位所属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到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印章按照以下规定制作:

长3厘米,宽1.5厘米,字号为5号宋体,内容见印章式样(附表四);

此印章由本人保管,岗位证书由其单位保管,施工现场存放。

第三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并应将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同时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理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的见证记录(附表五),并与见证送检委托单一同配套存档;

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附表六)。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的代表批量、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送样单位应填写一式两份的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附表七),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并盖章,同时应有委托检测单位盖章。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接样人员应对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一份返给施工单位归入施工技术档案,一份由检测单位存档)的填写内容及试样的状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其上签字,同时接样人员要填写由见证或取样员签字确认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附表八)。

第四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3天书面告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担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每一个项目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见证员,承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施工单位每一个项目经理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取样员,以上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工程项目兼任同一职务,但可以是同一项目的其他技术岗位并持有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见证/取样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见证员不得将未进入本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有检测单位的任命文件,方可承担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的接样员应对见证送检委托单进行审核,包括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与检测的委托单核对见证/取样员的一致性及有效性和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九条对在审核中发现见证/取样员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未签字、填写不规范、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接样员应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的名称和见证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未注明以上内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一条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当记录(附表九),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通知委托检测单位和见证单位。

第三十二条凡未取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验印的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各检测机构一律不允许受理按规定应见证送检的而未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业务,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三十三条见证/取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岗位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一)见证取样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证明见证/取样员有直接责任的;

(二)未直接对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而在样品标识、封志及委托单上签署名字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此之前本省的相关文件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我单位决定委托下列人员担任工程项目见证取样送检的见证/取样人员:

姓名

见证/取样员印章

联系电话

见证/取样员签字

说明

1、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递交本委托书。

见证/取样单位地址:

邮编:

见证/取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见证/取样员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表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工作单位

岗位

职务

原岗位证书

编号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

程度

职称

毕业

学校

工作简历

申请人签字

工作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考试成绩

工程质量监督站意见

合格/不合格

培训机构章

附表三

见证/取样员变更申请表

人员

类别

□见证员

□取样员

照片

身份证号码

新单位名称

原单位名称

原发证部门

变更原因

本人签字

通信地址

调出

单位

意见

(公章)

调入

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意见

(公章)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意见

附表四

见证/取样员印章式样

见证员

黑见A00001

取样员

黑取A00001

附表五

编号:

见证记录

工程名称:

见证部位:

样品名称:

见证数量

见证地点:

见证日期

见证记录意见:

 

取样员签字(盖章):

见证员签字(盖章):

记录日期:

注:

此记录一式两份,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表六

式样一:

尺寸:

13cm×

8cm

材质:

强力不干胶

适用场合:

密闭容器封口、细管(棍)状试件材料包裹(如水泥、钢材、管件等)

式样二:

8cm×

5cm

大型或块状试件表面粘贴(如“二块”、砌块、门窗构件等)

见证取样送检封志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编号:

使用部位:

取样日期:

规格品种:

强度等级(牌号):

代表批量:

样品数量:

见证人员(签字):

上岗证号:

取样人员(签字):

合格证编号:

供应单位(签字):

工程质量监督站

见证检测用表

使用部位:

样品名称:

强度等级(牌号):

样品数量:

上岗证号:

附表七

见证送检委托单

委托编号

检测编号

委托单位

委托日期

工程名称

出厂日期

使用部位

品种规格

材料名称

牌号等级

生产厂家

样品数量

代表批量

项目

检测项目

1

6

2

7

3

8

4

9

5

10

备注:

见证员(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取样员(签字盖章):

委托检测单位(公章):

接样员(签字):

此表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工程质量检测用表

附表八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

序号

委托

和规格

使用

部位

日期

见证或取样员签字

接样

接样人

检测

结果

报告发放日期

备注

此表按接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填写;

备注栏由领取报告的人签字。

附表九:

检测(试验)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试验)编号

试验日期

材料品种规格

不合格项目及数值

检测人员

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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