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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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

质量与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前言

为加强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进一步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质量,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省内各地市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6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办法。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请联系主编单位(联系人:

吴瑞平;联系电话:

0591-83357464;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65号;邮政编码:

350005),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林长盛、吴瑞平、李学梅、刘用心、王裕、杨碧芳、赵勇、王习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24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

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4

4.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4

4.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5

4.3道路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要求 7

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与要求 8

5.1感官质量标准 8

5.2定量质量要求 9

6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办法 10

6.1一般规定 10

6.2日常检查方式 10

6.3定量考核方式 13

本质量标准用词说明 14

条文说明 15

1总则

1.0.1为加强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和评价,提升福建省城镇环境卫生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也可作为管理、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乡村地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城镇道路清扫保洁各项作业应做到安全、规范、文明、卫生,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市民及交通的影响。

1.0.4本标准依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编制。

1.0.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术语

2.0.1城镇道路(Cityroads)

城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2.0.2道路清扫(Roadsweeping)

对道路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2.0.3道路保洁(Roadcleaning)

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

2.0.4道路冲洗(Roadswashing)

对道路清洁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0.5道路洒水降尘(Roadwateringandloweringdust)

对道路路面进行洒水及时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2.0.6道路机械化清扫率(Roadmachinecleaningratio)

2.0.7垃圾扫净率(Rubbishsweepingrate)

指对一定面积的道路路面进行人工清扫或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前后路面垃圾存量的比率。

2.0.8道路环境卫生突发事件(Roadsanitationaccident)

指突然发生,造成道路环境卫生严重污染和通行严重障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事件。

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0.1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等级划分

道路等级

划分条件

一级道路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路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路段;

二级道路

(1)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2)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3)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4)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道路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20~50人次/分钟)的路段。

四级道路

(1)城郊结合部支路所在路段;

(2)居住区街巷所在路段;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0~20人次/分钟)的路段。

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4.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Ⅰ一般规定

4.1.1城镇道路(一级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每日二普扫(大扫),其他道路(二、三、四级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每日一普扫(大扫),所有道路均实行全日制分班保洁作业。

4.1.2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期间应衣着整洁,穿戴符合作业安全的反光服。

4.1.3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统一配置扫帚、畚斗、人力保洁车等作业工具,不得将作业工具堆在绿化带或摆放在通行路口、道路中央、车辆转弯处及道路狭窄处等场所。

4.1.4严禁焚烧清扫保洁产生的污物、树枝、落叶等废弃物。

4.1.5落叶季节应对落叶及时清扫转运。

4.1.6道路清扫时,不故意扬尘,不污溅行人,不直推扫,不漏扫。

4.1.7归拢的垃圾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漏收。

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窨井、喇叭口、绿地等。

4.1.8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作业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作业规程,不得在非机动车道骑车逆向行驶,不得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

Ⅱ道路普扫作业

4.1.9每日一普扫的,在早上7:

00前结束。

每日二普扫的,晨扫7:

00前结束,午扫夏时制14:

30前结束、秋冬春季14:

00前结束。

4.1.10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时,应对道路“横到边、纵到底、墙对墙”之间的公共位置(含车行道、辅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店前公共位置等)进行清扫保洁。

4.1.11不得漏扫、反扫,垃圾应归拢、归堆,清扫时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两侧空地、雨水口、窨井、内河河道中、绿化带等。

Ⅲ道路保洁作业

4.1.12保洁作业时间:

一、二级道路一般为7:

00~23:

00,三、四级道路一般为7:

00~20:

30。

各地市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13除下雨、秋冬落叶天气和大扫作业时间段外,在7:

00~18:

00时间段不得使用大扫帚。

4.1.14垃圾桶(果皮箱)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掏分类垃圾桶(果皮箱)的垃圾时不得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运;

2垃圾清掏人员将垃圾桶(果皮箱)内废物清掏干净,清掏过程中,保持桶(箱)内废物不落地;

3垃圾清掏人员巡回检查清掏,使垃圾不满不冒;

4一、二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垃圾桶(果皮箱)外壳每天擦洗一次,三、四级道路及相应公共场所垃圾桶(果皮箱)外壳每周擦洗不少于两次,主要商业街做到随脏随擦。

逐步推行一周不少于两次对果皮箱内胆进行擦洗、消毒;

5果皮箱移位的,应及时修复,因改建、扩建道路或其它原因造成果皮箱损坏、丢失的应及时补充,更新的果皮箱样式要与原来的样式相符;

6垃圾桶内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收运结束后垃圾桶必须复位并盖好桶盖;

7垃圾桶的摆放应选择方便居民、无碍景观和通行、方便排雨水的地方摆放垃圾桶,尽量归边就角,城市景观、重要道路要尽量将垃圾桶摆放在道路的小巷、小路内。

4.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Ⅰ一般规定

4.2.1工人上岗时间应着统一工作服,衣着整洁,严格遵守安全、文明作业操作规程。

4.2.2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车辆车容整洁,专用标志清晰完整,专用设备、警示灯、提示音乐和指示板齐全、灵敏、有效,无残缺。

4.2.3城镇车行道(双向)宽度15米以上的道路可实行机械清扫、冲洗和洒水降尘相结合的作业方式。

4.2.4道路机械作业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可供参照的作业时间为:

道路机械清扫(5:

00~7:

00、9:

00~12:

00、14:

00~17:

00)、冲洗作业(23:

00~次日凌晨3:

00)、降尘作业(6:

30~7:

30或12:

00~14:

30)。

4.2.5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时要打开提示音乐、警示灯,夜间作业还应打开示宽灯。

4.2.6道路清扫车及洒水车要在指定点上加水,加至水箱满,无外溢,加水时不得播放音乐扰民。

4.2.7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2.8在机械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应采用人工作业;人工作业过程亦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2.9作业车辆尾气排放及噪声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2.10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场所周边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机械作业频次。

4.2.11优先采用再生水、河水、雨水等Ⅳ类水以上的水资源替代自来水用于道路冲洗、洒水作业。

4.2.12以下天气情况暂停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等作业:

1台风登陆期间;

2中雨(含)以上降水。

4.2.13以下天气暂停道路冲洗、洒水降尘作业:

1雨雪、霜冻天气;

2气温2℃度以下天气。

4.2.14应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加强机械作业车辆管理。

Ⅱ道路机械清扫、冲洗作业

4.2.15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时按规定时速作业。

清扫、冲洗人行道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清扫、冲洗路牙子时不得超过12公里/小时;清扫、冲洗路面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清扫、冲洗作业时严禁高速行驶及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4.2.16机扫时,扫毛应挨近路沿、花圃围沿边和交通隔离栏底座压地清扫,不丢段、漏段。

4.2.17无法机械化清扫的应由人工负责清扫,如公交停靠站、绿化带后侧前后15米,高架桥上下坡三角位置、绿化岛等。

4.2.18遇障碍物(如车辆等)时应缩短障碍物前后冲洗距离,前后距离不应超过15米,对高架桥上下坡三角位置要停留冲洗。

Ⅲ控制道路扬尘

4.2.19在喷雾降尘、洒水作业时行驶速度控制在15公里/小时内。

4.2.20喷雾降尘作业使用雾炮车,对天空喷雾。

4.2.21充分利用道路机械车辆,科学合理安排作业班次,使用新式机械设备清除路面沙土,控制城镇道路扬尘。

4.2.22应针对城镇工地实际情况,制定工地周边道路治理预案。

对于施工结束后的工地,安排水车、保洁员对周边道路进行冲洗,及时恢复道路路面卫生。

4.3道路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要求

4.3.1环卫管理部门应组建环卫突击队并配备应急所需车辆,及时处理城镇道路环境卫生突发事件。

4.3.2环卫管理部门应针对路段的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恶劣天气(台风、低温结冰)等突发情况制定保洁保障应急预案,成立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应急指挥以及管理工作。

4.3.3台风雨水天气前,应对道路雨水口进行一一排查、清理疏通,保证雨水口畅通;台风后,安排人员清理路面垃圾、树枝等杂物,加强道路机械清扫和冲洗保洁作业,及时恢复路面干净。

4.3.4低温结冰天气,应暂停道路冲洗和洒水降尘作业。

或者采用防冻液进行道路洒水和喷雾作业。

防冻液的配置浓度应根据其冰点和路面温度确定。

气温回升后,再对道路进行一次全面冲洗。

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与要求

福建省城镇道路卫生实行人工与环卫机械作业车辆科学配合进行日常清扫保洁作业。

有条件的地市,要加大清洗车投入,以清洗代替清扫,变传统的“清扫保洁”为“清洗保洁”,提高道路清洁程度,降低道路扬尘。

5.1感官质量标准

Ⅰ车行道保洁质量标准

5.1.1道路路面、道路中心线、隔离栏下、隔离墩(栅)四周无泥沙、无废弃物积存,地面交通标志清晰,路面见本色。

5.1.2道路两侧路牙无污水、泥沙积存。

5.1.3雨水口及周边无成片垃圾和积水、无污物。

Ⅱ人行道保洁质量标准

5.1.4人行道上无积沙土,无明显积水,无油渍污染,无烟蒂、纸屑、果皮、树叶、石块、杂草、粪便等其他废弃物。

5.1.5人行道石砖无污垢,路沿石面干净。

5.1.6人行道树头无杂物、杂草。

5.1.7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人行道垃圾滞留时间标准。

可供参照标准为:

一级道路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15分钟,二级道路不超过20分钟,三、四级道路不超过30分钟。

Ⅲ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洁质量标准

5.1.8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保洁质量应与端口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1.9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垃圾。

5.1.10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阶梯、扶手、栏杆、灯饰等应干净、整洁,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Ⅳ绿地(绿化带)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5.1.11绿地(绿化带)、绿地内通道和树头树穴无烟头、瓜果皮核、纸屑、包装袋(盒箱等)等污物。

5.1.12绿地(绿化带)内外花草树木无挂带污物。

5.1.13绿地(绿化带)外无清扫出的垃圾污物堆放暴露。

5.1.14绿地(绿化带)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平方米污染物。

Ⅴ垃圾桶(果皮箱)保洁质量标准

5.1.15垃圾桶(果皮箱)应完好整洁,表面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污物、无痰迹。

5.1.16垃圾桶(果皮箱)周边1平方米范围整洁,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5.1.17垃圾桶(果皮箱)内垃圾及时清掏,不满溢。

5.2作业质量要求

5.2.1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表5.2.1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评分要求和表5.2.1-2定量质量要求。

表5.2.1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评分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清洁度指标(分)

一级

≥70.0

二级

≥60.0

三级

≥50.0

四级

≥40.0

表5.2.1-2城镇道路清扫保洁定量质量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质量要求

车行道

辅道

人行道

尘土量不超过(克/平方米)

一级、二级

10

15

20

三级、四级

20

30

40

6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办法

6.1一般规定

6.1.1应对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质量检查评价应由3~9人组成的检查组实施。

6.1.2检查及检测宜采用随机或重点选择道路的方式进行。

6.1.3检查及检测应在路面较干燥的条件下进行。

6.2日常检查方式

6.2.1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日常检查以感官评价方式为主。

6.2.2成立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考核组,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两种方式均以暗检形式进行,检查结果进行评分并计入周、月平均得分,每月公布检查情况。

6.2.3检查考核组按照随机抽查原则,每次随机抽取各标段中5个路段进行检查考核。

每条道路或路段徒步检查约1000平方米,其中含有2个雨水口、2个垃圾桶(果皮箱)等。

主要检查道路车行道、辅道、交通隔离栏杆底座、绿地(绿化带)、树头以及人行道到沿街店面等范围内的普扫保洁质量。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按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表6.2.3)规定进行评分记录。

各地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的检查内容及扣分依据。

表6.2.3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评分标准(百分制)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一般要求

道路清扫保洁员是否按规定着装

16

未按规定着装,扣2分

道路清扫保洁员是否有脱岗、坐岗现象

脱岗或坐岗,扣2分

垃圾收集车是否规范停靠、有无逆向行驶

逆向行驶,扣5分

未规范停靠,扣2分

道路清扫保洁员是否有焚烧垃圾

焚烧垃圾,扣5分。

2

车行道、辅道及人行道保洁质量

路面或人行道是否有烟蒂、纸屑、塑料袋、果皮、砖块、污渍污水等污物

24

少许,单项扣1分

较多,单项扣3分

许多,单项扣5分

袋装垃圾扣2分,成堆垃圾视情况扣5~10分

3

绿地(绿化带)、树头内是否有烟蒂、纸屑、塑料袋、

果皮、砖块、污渍污水等污物

12

少许,单项扣1分

较多,单项扣3分

许多,单项扣5分

袋装垃圾扣2分,成堆垃圾视情况扣5~10分

4

交通隔离墩周围是否有积沙、杂物

12

少许积沙或是有杂物,每座扣0.1分

明显积沙或是有较多杂物,每座扣0.2分

积沙一定厚度或是杂物很多,每座扣0.3分

5

路沿石或绿地(绿化带)

沿石边是否积沙、积土

18

少许,每10米扣0.5分

较多,每10米扣1.0分

较厚,每10米扣1.5分

7

树头、路沿石边或绿地(绿化带)沿石边及墙根是否有杂草

5

数量少,扣1分

数量较多,扣3分

密集,扣5分

8

交通标识线是否清晰

5

有浮土或是看不见线的本色,视情况扣2~5分

9

雨水口是否整洁、通畅无污物

3

有污物,扣1分

污物较多堵塞雨水口,扣2分

10

垃圾桶(果皮箱)保洁质量

垃圾桶(果皮箱)是否完好整洁、桶内垃圾是否及时清运、周边是否干净

8

移位、破损、残缺未修复,扣2分

垃圾满溢,扣2分

垃圾桶(果皮箱)外表面有污迹、内表面脏臭,扣2分

垃圾桶(果皮箱)四周垃圾散落、有污水,扣2分

总分

100

6.2.4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评分标准中记录术语解释如下:

表6.2.4-1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检查评分记录术语

术语

烟蒂(个)

纸屑(片)

塑料袋(个)

果皮(片)

砖块(个)

污渍污水(处)

其他(处)

少许

≤6

≤4

≤4

≤4

≤2

≤3

≤4

较多

≤12

≤8

≤8

≤8

≤4

≤6

≤8

许多

>12

>8

>8

>8

>4

>6

>8

注:

1)检测范围为1000平方米;

2)成堆垃圾或袋装垃圾:

道路沿线如果有袋装垃圾没有及时清理的,每1袋扣2分;道路沿线有1处成堆垃圾(直径在0.3米以下)扣5分;直径在0.3米至0.6米范围的,每处扣8分;直径在0.6米以上的,每处扣10分。

6.3定量考核方式

6.3.1定量检测考核应选择降水3日后、路面较干燥、风力低于4级和空气相对湿度低于60%的条件下进行,每月可进行定量检测1~2次。

6.3.2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道路类别,选择有代表性的路段进行抽查,划定区域进行检测考核。

6.3.3设立专门的检测组,由检测组内组员随机或重点选择道路路段随机选取监测点分别采集其横断面上人行道、辅道人工保洁和快车道机械清扫各1平方米范围内的尘土,对路面垃圾量进行定量考核。

6.3.4设立专门的考核组,考核员负责对各自检测责任区检测组上报的检测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本质量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质量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得;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

质量与评价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月日正式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和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编者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18

2术语……………………………………………………………………………19

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20

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21

4.1道路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要求…………………………………………21

4.2道路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21

4.3道路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要求…………………………………………22

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与要求………………………………………23

5.1感官质量标准………………………………………………………23

5.2定量质量要求………………………………………………………23

6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办法…………………………………………24

6.1一般规定…………………………………………………………………24

6.2日常检查方式……………………………………………………………24

6.3定量考核方式……………………………………………………………24

1总则

1.0.1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实现对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进行科学、统一、规范质量管理和评价,维护城镇道路清洁和防止道路扬尘污染,促进福建省城镇环境质量的提升。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福建省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及其管理、检查和考核。

乡村地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评价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做到卫生、安全、文明和高效,是对作业的总体要求。

1.0.4本标准的依据是《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编制。

1.0.5城镇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术语“城镇道路”根据本标准需要设置,定义明确。

2.0.2~2.0.4定义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标准》CJJ/T126-2008。

2.0.5定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标准》原“道路洒水和喷雾”改为“道路洒水降尘”,定义为对道路路面进行洒水及时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2.0.6定义引自《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将原“机械化清扫率”改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定义更加明确。

2.0.7术语“垃圾扫净率”根据本标准需要设置,定义明确。

2.0.8定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标准》“道路环境突发事件”改为“道路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定义更加明确。

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0.1清扫保洁等级主要根据道路所在位置的政治性和公共性的程度以及道路人流量进行划分。

未以道路功能类别作为划分条件,因为道路功能类别与清洁质量要求无必然关系。

各市、县(区)道路等级根据情况自行划分。

4城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本章对道路人工和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分别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同时对道路环境卫生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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