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4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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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4项
城管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4项)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一
行政许可
共5项
1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乌市工商费[2005]6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城管局
2
行政许可
因施工需搭建的临时性建筑或其它设施的审批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成[1993]410文件及内价费(199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城管局
3
行政许可
建筑垃圾、沙、石的运输从业许可的审批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乌市工商费字[2005]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城管局
4
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参考当地工商、物价管理部门《收费标准》
城管局
5
行政许可
临时占道审批
内价费(95)1号
城管局
二
行政处罚
共34项
1
行政处罚
(市容管理)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2
在城镇主要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摆设、堆放、吊挂有碍阵容的物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3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进行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4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城管局
5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6
依法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组织强制拆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城管局
7
行政处罚(环境卫生管理)
依法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进行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8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倾倒垃圾时,水和物不分离,不倾倒在指定地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9
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未按规定完成责任区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10
不得在道路两侧、街巷和居民楼院内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11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12
依法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进行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13
行政处罚(市政管理)
道路施工不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擅自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等损害、侵占城镇道路的;擅自在灯杆上设置标牌的;偷盗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城管局
14
依附于城镇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的,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管局
15
占用城镇道路期满或挖掘城镇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管局
16
占用或挖掘城镇道路,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不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管局
17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
未经批准进行的无照经营活动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九条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管局
18
行政处罚(道路交通管理)
非机动车在道路、公共场所任意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管局
19
机动车驾驶员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街道两侧停放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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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建筑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用地的周边未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低于1.8米;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在工程险要处未采取隔离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档围拦,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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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未到城管局办理工程围栏施工手续;施工期间,未保持围挡完好整洁,在围栏现场之外堆放物料、机具及建筑渣土或在围挡现场之外施工作业;工程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围栏、清理现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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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并按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倾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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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广告设置管理)
单位或个人随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随意占道搞促销活动;擅自设置车体、墙体、条幅、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二)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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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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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标语等污损、不整齐美观的;门楣牌匾不按要求尺寸制作影响楼体造型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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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管理)
餐饮业、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泔水随意排入路面雨水管道、公共厕所及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或掏厕所车辆沿途泄漏,不按规定时间倾倒,封闭运到指定地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八款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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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落叶及露天烧烤等产生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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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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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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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水及有害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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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道两侧、广场周边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太大,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32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倍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
(二)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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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园林绿化管理)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及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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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及改变其性质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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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化市场管理)
在街头进行色情、淫秽、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擅自占道进行娱乐活动、店外经营、民间文艺表演、街头摆摊算卦等
《商都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在街头进行色情、淫秽、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行为;擅自占道进行娱乐活动、店外经营、民间文艺表演、街头摆摊算卦等
城管局
三
行政强制措施
共2项
1
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证据物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城管局
2
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城管局
四
行政强制执行
共3项
1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城管局
2
行政强制执行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城管局
3
行政强制执行
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