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3468799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1.1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docx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2008-9-1916:

05:

01  阅读人次:

836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2005年6月)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83号文件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进行修订。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

(一)学校网点布局

  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

   城市及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的规模不得低于三轨。

   城市及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城市及农村高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三)校址选择

  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学校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四)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2、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3、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6、室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室内的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时应考虑管线设置一步到位,避免事后增设管线对建筑的美观和使用造成影响。

弱电系统的综合布线应充分考虑到校园网络、闭路电视、广播音响、电话通讯、防盗监控的需要。

需设置空调的校舍,应予留空调室外机组位置,做好立面处理,减少其对建筑立面效果的影响。

    7、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数量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8、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9、有给排水条件的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遵循方便学生的原则,厕所原则上设置在教学、实验楼内;教学区与体育运动区距离较远的学校应在体育运动区设置厕所;食堂周边50米内不设厕所及化粪池。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二、学校用地标准(单位:

平方米/生)

(一)校园面积:

    1、小学:

    2、九年制学校:

    3、初级中学:

    4、高级中学:

 

(二)体育用地标准:

1、学生体育活动面积标准:

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3平方米,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不低于每生4平方米;

2、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备注:

200至250米的田径场应设60米直跑道,300米以上田径场应设100米直跑道;体育馆(或风雨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参照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有条件的高级中学可建设游泳池;其它类别体育场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篮球场和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

 

(三)绿化用地:

中小学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5%。

附:

关于学校用地标准的说明:

  1、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校用地面积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在考虑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3、普通中小学校用地标准分城市、农村两个部分。

城市是指城区及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城市以外地区。

    4、普通中小学校用地标准分三个等级。

新建实验小学、示范小学、示范初中、三星级以上高中不宜低于一级标准;新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不宜低于二级标准;旧城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扩容、改造时不宜低于三级标准。

三、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

平方米/生)

   1、小学:

   2、九年制学校:

   3、初级中学:

   4、高级中学:

附:

(一)关于校舍建设的说明:

  1、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规模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且便于分期实施。

校园及校舍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3、不同类型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子阅览室、电子备课室、理化生演示实验室、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

    4、本指标未列完全中学面积指标,完全中学面积指标参照高级中学指标执行。

    5、本指标未含自行车存放面积。

自行车存放面积应按1m2/辆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有条件的学校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二)主要功能用房的轴线参考尺寸:

(三)普通中小学校舍面积指标

  1、小学(45人/班)

    

(1)普通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1-1]

  

(2)普通小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1-2]

    2、九年制学校(小学部分45人/班,初中部分50人/班)

    

(1)九年制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2-1]

  

(2)九年制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2-2]

    3、初级中学(50人/班)

    

(1)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3-1]

  

(2)初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3-2]

    4、高级中学(50人/班)

    

(1)高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附表4-1]

    

(2)高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附表4-2]

                

附表1-1普通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附表1-2普通完全小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附表2-1普通九年制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附表2-2普通九年制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附表3-1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附表3-2普通初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附表4-1城市普通高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附表4-2城市普通高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M2

四、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教学仪器

    各类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按《南京市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南京市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南京市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配齐配足数学、科学(自然)、物理、化学、生物、地理、音乐、美术、体育、劳技等学科的教学仪器设备。

具体要求:

    其中规模超过6轨的小学以及规模超过8轨的初中、高中需达到一级标准,即演示仪器的配备数量充足,分组仪器达一人一组(保证两平行班能同时进行实验)。

仪器应逐年补充添置,以满足教学需要。

(二)实验(专用)室内部设备

详见《南京市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南京市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南京市高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中各实验(专用)室配置要求。

配备数量以一个室为单位制定。

实验(专用)室的个数及面积按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三)图书资料

    学校图书馆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视听、音像资料、电子读物。

有条件的学校建数字图书馆。

新书应逐年递增,生均图书年增本。

(四)校园网络系统

1、计算机数量

2、校园网建设层次

    第一层次指:

学校建有能够满足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需要以及教师在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方面进行研究、备课和教学的基本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和配套的基本应用系统,并以某种方式与因特网相联或提供因特网的模拟环境。

    第二层次指:

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学校建有覆盖主要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场所的校园网络,并以专线方式与因特网相联。

能充分满足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以及教师教育教学科研需要,使校园网络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工具。

    第三层次指:

在第二层次的基础上,学校实现网络到班到室,初步拥有数字化校园的应用系统,满足学生多种网络学习、教师多种网络备课和研究活动,以及学校现代化网络办公的需要,采用宽带接入互联网。

(五)实验(专用)室的设置

小学

初中

高中

   注:

有条件的学校可建有以下设施。

   1)游泳池2)网球场3)小型天文台4)校园随身听系统5)报告厅6)地理园、生物园等。

(六)说明

    本标准分小学、初中、高中分别提出了三级标准要求,一级标准要求系示范要求,二级标准要求系普遍性要求,三级标准要求系最基本要求。

    省实验小学、省示范初中和四星级以上高中不宜低于一级标准;市实小、市示范初中和三星级高中不宜低于二级标准;其它学校达三级标准。

五、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一)编制数量

注:

    1、教职工与学生比

    普通高中:

城市1:

,县镇1:

13,农村1:

    初    中:

城市1:

,县镇1:

16,农村1:

    小    学:

城市1:

19,县镇1:

21,农村1:

    2、专任教师增编数(以教职工编制总量为基数)

    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3%;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以下(含750元)、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省辖市市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4%;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至1500元地区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6%;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含1500元)至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7%至8%增加专任教师编制数;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8%至9%增加专任教师编制数;

    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地区的乡镇中心小学(不含村小学、教学点),可执行县镇小学定编标准。

    3、实施“小班化”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4)54号文件明确,要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适当提高“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积极推进“小班化”教育的发展。

    小学“小班化”教育试点班级,每班学额为25~28人,每班配备专任教师2人。

    

(二)教师资格要求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三)学历要求

    1、普通高中教师

    新补充的高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五星级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100%,四星级和原六城区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95%以上,其他学校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80%;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五星级高中教师中占20%以上, 四星级高中教师中不少于10%。

    到2007年,其他学校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达到85%。

    到2015年,高中教师大学本科学历达标率100%,城市和县城学校均有一定数量的高中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2、初中教师

    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城市和县城学校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100%,其他学校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98%;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原六城区学校达70%,其他学校50%。

    到2007年,初中教师大学专科学历达标率100%。

    到2015年,初中教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小学教师

    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学历,2007年后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基本达到大学本科学历。

    城市和县城小学教师合格学历达标率100%,其他学校小学教师合格学历达标率98%;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原六城区学校达80%,其他学校50%。

    到2007年,小学教师合格学历达标率100%。

    到2015年,小学教师全部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