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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灌注桩:

4.1.2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

2.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得小于50mm。

6.1.4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机械。

6.2.6粗骨料可选用碎石,其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三分之一。

6.2.7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000m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1组试件:

直径大于1000mm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

每组试件应留3件。

6.3.2泥浆护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期间护筒内的泥浆面应高出地下水位1000mm以上,在受水位涨落影响时,泥浆面应高出最高水位1500mm以上;

2.在清孔过程中,应不断置换泥浆,直至浇注水下混凝土;

3.浇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小于1,。

25:

含砂率不得大于8%;粘度不得大于28s;

4.在容易产生泥浆渗漏的土层中应采用维持孔壁稳定的措施。

6.3.9钻孔达到设计深度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50mm

2.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100mm

3.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200mm

6.3.26钢筋笼吊装完毕后,应安置导管或气泵管二次清孔,并应进行孔位、孔径、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检查,合格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

6.3.27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须具备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180—220mm;水泥用量不应少于360kg每立方(当掺入粉煤灰时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为40%—50%,并宜选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小于40mm;

3.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6.3.30灌注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底部至孔底的距离宜为300—500mm;

2.应有足够的混凝土储备量,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800mm

3.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000—6000mm。

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应控制提拔导管速度,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4.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须连续施工,每根桩的灌注时间应按初盘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控制,对灌注过程中的故障应记录备案;

5.应控制最后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为800—1000mm。

凿除泛桨高度后必须保证暴露的桩顶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

混凝土预制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

4.1.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实心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预制桩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4.1.7预制桩的分节长度应根据施工条件及运输条件确定;每根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3个。

7.1.5确定桩的单节长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条件、运输与装卸能力;

2.避免在桩尖接近或处于硬持力层中时接桩。

7.2.1混凝土实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设计强度达到70%及以上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

2.桩起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平稳,保护桩身质量;

3.水平运输时,应做到桩身平稳放置,严禁在场地上直接拖拉桩体。

7.2.2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吊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厂前应作出检查,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属的验收批号内容。

2.在吊运过程中应轻吊轻放、避免剧烈碰撞;

3.单接桩可采用专用吊钩勾住桩两端内壁直接进行水平起吊;

4.运至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在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桩。

7.2.3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最下层与地面接触的垫木应有足够的宽度和高度,堆放时桩应稳固,不得滚动;

2.应按不同规格、长度及施工流水顺序分别堆放;

3.当场地条件许可时,宜单层堆放;当叠层堆放时,外径为500-600mm的桩不宜超过4层。

外径为300-400mm的桩不宜超过5层;

4.叠层堆放时,应在垂直于桩长度方向的地面上设置2道垫木,垫木应分别位于桩端0.2倍桩长处;;底层最外缘的桩应在垫木处用木楔塞紧;

5.垫木宜选用耐压的长木枋或枕木,不得使用有棱角的金属构件。

7.2.4取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叠层堆放超过2层时,应采用吊机取桩,严禁拖拉取桩;

2.三点支撑自行式打桩机不应拖拉取桩。

7.3混凝土预制桩的接桩

7.3.2接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接接桩,钢板宜采用低碳钢,焊条宜采用E43;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要求。

接头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检测量不得少于3个接头。

7.3.3采用焊接接桩除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SJ8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接桩段的的桩头宜高出地面500mm

2.下接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

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2mm。

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行敲打;

3.桩对接前,上下端板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的进行,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焊接层数不得少于2层,第一层焊完后必须把焊渣清理干净,方可进行第二层的施焊,焊缝应连接、饱满;

5.焊好后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8min;严禁采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施打。

6.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

7.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

7.4锤击桩

7.4.3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桩锤、桩帽或送桩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7.4.4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根据基础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

7.4.6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土类及风化岩土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并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7.5静压桩

7.5.1采用静压沉桩时,场地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压桩机接地压强的1.2倍,且场地应平整。

7.5.4压桩机的每件配重必须用量具核实,并将其质量标记在该件配重的外露表面;液压式压机的最大压桩力应取压桩机架重量的和配重之和乘以0.9.

7.5.7最大压桩力不得小于设计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必要时可由现场确定。

7.5.13静压送桩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方可送桩,压、送作业应连续进行;

2.送桩应采用专制钢质送桩器,不得将工程桩用作送桩器;

3.当场地上多数桩的有效桩长L小于或等于15m或桩端持力层为风化软质岩,可能需要复压时,送桩深度不宜超过1.5m。

4.除满足本条上述3款规定外,当桩的垂直度偏差小于1%,且桩的有效桩长大于15m时,静压桩送桩深度不宜超过8m。

5.送桩的最大压桩力不宜超过桩身允许抱压压力的1.1倍。

4.2承台构造:

4.2.1桩基承台的构造,应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柱下桩基承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对于墙下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承台梁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0mm。

2.高层建筑平板式和梁板式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00mm,墙下布桩的剪力墙结构筏形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高层建筑箱形承台的构造应符合JGJ6规范。

4.2.5.5承台底面钢筋的混凝土厚度,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5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此外尚不应小于桩头嵌入承台的长度。

4.2.4桩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嵌入承台内的长度对中等直径桩(250mm至800mm)不宜小于50mm;对大直径(大于800mm)桩不宜小于100mm。

2.混凝土桩的桩顶纵向主筋应锚入承台内,其锚入长度不宜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对于抗拔桩,桩顶纵向主筋的锚固长度应按

3.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与柱直接连接。

4.2.5柱与承台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柱一桩基础,柱与桩直接连接时,柱纵向主筋錨入桩身内长度不应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2.对于多桩承台,柱纵向主筋应錨入承台不应小于35倍纵向主筋直径:

当承台高度不满足锚固要求时,竖向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倍纵向主筋直径,并向柱轴线方向呈90度弯折。

3.当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1.15的系数;对于三级抗震等级的柱,纵向主筋锚固长度应乘以1.05的系数。

4.2.7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应灌注素混凝土,或采用灰土、级配砂石、压实性较好的素土分层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4。

8.承台施工

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0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9.1.2桩基工程的检验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前检验、施工检验和施工后检验。

9.4.2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9.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

1.除本规范9.4.3条规定条件外的桩基;

2.设计等级为甲、乙的建筑桩基静载试验检测的辅助检测。

9.4.5桩身质量除对预留混凝土试件进行强度等级检验外,尚应进行现场检测。

检测方法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于大直径还可采取钻芯法、声波透射法;检测数量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确定。

9.4.6对专用抗拔桩和对水平承载力有特殊要求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和水平静载试验检测。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

3.3.管桩的适用范围、选用与布置

3.3.1.1.3)多层和结构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构)筑物桩基础;结构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宜选用外径不小于600mm的管桩;

6)适用于设计年限为50年及以下的桩基工程。

3.3.1.3.3下列条件下不应采用管桩:

3)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甲级)的高层建筑,30层以上、结构高度超过100mm的工程建筑;

3.3.2管桩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工程地质情况、建筑物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沉桩设备(静压、锤击)、施工条件、施工经验等经综合分析后选用。

2.管桩用做摩擦力桩或端承摩擦桩且穿越的坚硬土层时,宜选用A、AB、B型桩,其长径比(桩总长比桩外径)不宜大于80;当用做端承桩或摩擦桩端承桩且需穿越一定厚度较硬土时,宜选用AB、B、C型桩,其长径比不宜大于60。

3.软土地基宜采用AB、B、C型管桩。

当管桩穿越厚度较大的淤泥质土层时,应考虑桩的稳定对承载力降低的影响。

3.3.3.5同一承台的桩数不宜少于3根。

当不多于2根时,应加强承台间的拉结。

单桩承台,应在桩顶两个主轴力方向上设置基础梁。

双桩承台应在其短轴方向设置基础梁。

3.4管桩基础构造

3.4.1管桩与承台连接处填芯混凝土部分的管桩内壁浮浆应在沉桩清理干净。

填芯混凝土应灌注饱满。

承压桩填芯混凝土灌注深度不得少于5倍管桩外径,且不得小于2,0m。

抗拔桩填芯混凝土应采用不低于C40的微膨胀混凝土,长度不应小于8倍管桩外径,且不得小于3.5m。

3.4.2管桩与承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顶嵌人承台内长度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大于100mm。

2.承压桩采用桩身内的纵向钢筋直接与承台锚固时,锚固长度不得小于45倍纵向钢筋直径,且不得小于500mm。

当采用填芯混凝土内插筋与承台连接时,内插钢筋锚入承台内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5倍钢筋直径,且不得小于500mm。

3.抗拔管桩应将桩身纵向钢筋全部直接锚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应按受拉锚固长度确定。

不得小于45倍纵向钢筋直径且不小于1.0m。

填芯混凝土内插筋数量和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3.4.5在地下水或场地土对管桩的混凝土、钢筋和外露钢构件有腐蚀作用时,其防腐蚀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桩预应力主筋的内、外保护层厚度均不应小于40mm,预应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9mm,螺旋箍筋直径不应小于5mm。

3.5.17管桩基础应避免出现负摩阻力。

当有可能出现负摩阻力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填土建筑场地应先填土,并保证填土密实度。

软土场地填土前应采取排水措施,待填土地基沉降基本稳定后方可沉桩。

2.大面积堆载的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地面沉降对建筑物桩基影响的措施。

3.欠固结土应采取先期排水预压措施,或采用强夯、挤密土桩等先行处理。

4.中性点以上的桩身可对表面进行处理,以减少负摩阻力。

5.应采取引孔或应力释放孔等消减超孔隙水压力,以及控制沉桩速率等措施减少挤土效应。

4.管桩的分类、原材料、构造和质量要求

4.1.1管桩按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分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代号PC)和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桩(代号PHC)。

PC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60,PHC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80。

4.1.2管桩按桩身混凝土有效预应力值分别为4.0、6.0、8.0、10Mpa,其计算值应在各自规定值的正负5%范围内。

4.1.3管桩按外直径分别为400、450、500、550、600、700、800、1000mm等规格。

5.管桩基础施工

5.1.4沉桩设备可选用锤击打桩机和静压打桩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点沉桩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进行标定。

第六条每台沉桩机械宜配备一台沉桩自动记录仪。

5.1.7工程桩施工前应进行不少于2根桩的试沉桩,以核对地质资料的正确性、检验沉桩进行选用的合理性,并确定打桩控制参数及施工停止沉桩的标准。

5.1.8沉桩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桩顺序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

2.布桩较密集且距周边建(构)筑物较远、施工场地较开阔时,宜从中间开始向四周进行;布桩密集、场地狭长、两端距建(构)筑物较远时,宜从中间开始向两端进行;若布桩密集且一侧靠近建(构)筑物时,宜从毗邻建(构)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及远地进行。

3.宜先长桩,后短桩。

4.宜先大直径桩,后小直径桩

5.宜先主楼(高层)桩,后裙楼房(底层)桩。

6.宜先密距桩;后疏距桩。

7.管桩间距小于3.5倍管桩外径时,宜采用跳打。

5.1.9施工用管桩在施打前应双控,即桩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0%的设计强度,同时应满足锤击静压管桩混凝土龄期常温养护不小于28天和高压釜养护管桩龄期不小于3天的要求。

5.3.7管桩截桩应采用锯桩器,严禁采用大锤横向敲击截桩或强行扳拉截桩。

截桩后出现轻微裂纹处应采取补强措施。

5.5.1送桩时,送桩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送桩器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器身弯曲度不得大于1比1000,宜采用优质后壁钢管制成圆筒形,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送桩器施工。

2.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要求,宜做成送桩深度的1.2倍,但不应超过6m。

3.送桩器应与管桩匹配。

下端应设置套筒、套筒深度应为300-500mm,内径应比管桩外径大20-30mm。

4.送桩器下端面应设置排气孔,使管桩内腔与外界相通。

5.不得将工程管桩作为送桩器使用。

6.2进场验收

6.2.1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按设计文件及本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管桩产品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抗弯性能检测报告、桩身标记及端板、套箍材料检测报告、机械连接部件检测报告,形成管桩进场验收记录。

与设计文件要求不相符和养护龄期不足的管桩不得进场。

6.4竣工验收

6.4.2桩基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桩头清理到位;混凝土灌芯已完成。

2.竣工图等质量控制资料已经监理审查并签署意见。

3.桩位偏差超标等质量问题已有设计书面处理意见。

4.检测报告已出具。

5.桩基子分部已经施工自检合格。

6.4.4桩体完整性、单桩承载力检测应符合规定要求:

1.桩身质量检验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100%;乙级为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丙类为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每个独立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对于倾斜度大于0.5%的承压桩、抗拔桩、3类及以上的桩占检测总数的30%、锤击法施工的管桩且总锤击数超过1800击的基桩、应逐根检测。

对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桩身完整性存在疑问时,应采用孔内摄像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可按照《基桩孔内摄像检测规程》CECS253的规定执行。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管桩基础,桩基承载力试验应采用静载试验法检测,检测数量应满足本规程13.5.7条规定。

具体相似地质条件、相同桩型、承载力、施工工艺的多幢建筑物,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共同确定检测方案,且每幢不得少于2根。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管桩参考本条执行。

规程桩不得用做静载试验时的锚拉桩。

3.当静载试验法收场地条件限制不能实施时,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并应有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

高应变试验检测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总桩数小于50根时,不得少于3根。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12图集

3.6尽量减少接桩,每根桩接头不应超过3个。

接桩宜在桩尖穿过硬土层后进行。

5.管桩构造要求

5.1预应力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不得小于40mm.

5.2预应力纵向钢筋应沿其分布圆周均匀布置,最小配筋率不得低于0.5%,并不得少于6根,其间距允许偏差为正负5mm。

5.3螺旋箍筋按本图集要求设置。

其直径不得有负偏差,正偏差不限。

管桩两端各不少于2000mm范围螺旋筋的间距为45mm,其余部分螺旋箍筋间距为75mm,螺距的允许偏差为正负5mm。

 

园区质监站朱惠刚整理

201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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