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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部审计制度汇编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鼓励内审人员参加公司、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内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条内审人员应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内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内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事项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经营绩效以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各单位规范、合规、稳健、高效运营。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工作分为例行审计和专项审计:

例行审计: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专项审计:

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某项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1)财务工作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

(3)经济效益审计;

(4)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对其在检查、监督和评价过程中或从其他渠道获知被审计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应及时向管理层或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整改建议。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各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确保审计部门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经营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可按规定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

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派内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内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帐册、报表、对帐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定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

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内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

如有必要,经权利机构批准,审计部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内审人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

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内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内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审计。

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审计、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内审人员有权劝阻、制止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舞弊、欺诈、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并及时反映和报告。

必要时,可建议停止有关人员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内审人员有权向董事会报告,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有权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处理建议权。

第五章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第二十九条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有关内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2)、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3)、要求内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4)、向委派内审人员的审计部门举报、投诉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5)、对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内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帐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财产)。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效益。

第六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方案:

根据被审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六条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明确: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单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等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内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内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字。

如其拒绝签字,内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中如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争议,应如实反映给审计部负责人。

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臆断。

内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或附加于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小组负责人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三十八条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负责人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作出审计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报审计部负责人审批。

存在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批准三日内下发审计决定。

第四十条后续审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内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

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第四十一条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章内部审计处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

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及侵犯内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部门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内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欺诈、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内审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及内审人员涉及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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