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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月日时分,在进行公开开标,投标单位需派法人代表(须随带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人(须随带授权书及身份证原件)和项目经理(须随身带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参加,授权书及证书原件开标时交验。

招标人: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

1、工程概况:

本工程建设业主是:

负责本项目的招评标工作。

2、设计单位:

3、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3.1主营或兼营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

3.2经审查并收到投标邀请书的单位,即被认为业主接受参加投标申请,可以参加投标。

3.3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具有足够的资力和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资料:

(1)确定投标人的机构或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主要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开标时要交验(参考招标文件第8章表8-1)。

(2)投标人在过去3年施工的与本合同相类似的工程的经历及现在正在进行的合同履约情况(参考本招标文件第8章表8-2)。

(3)按第8章表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表。

(4)按第8章表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进行管理和施工的主要人员的资格和经历。

3.4投标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合同段中的一部分投标,业主将不予接受。

3.5凡打算转包投标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工程的投标人,亦将不被接受。

3.6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本专业的项目经理证书,持证上岗。

4、投标费用

有关准备、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理,无论投标过程的处理方式中最后结果如何,业主均不承担此项费用。

5、现场考察

5.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便获得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必须的一切资料。

业主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参考资料,详实资料的取得仍应由投标人在投标前通过调查、了解、探明等方式取得。

5.2现场考察时间为月日。

5.3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6、工程计划与质量要求

投标人应按下列工期要求控制进度,提出施工方案和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

年月日前进场,并开工。

年月日全面竣工。

(工期:

天)

质量等级:

不符合本条规定进度或竣工日期的投标书将不予接受。

7、招标文件的内容

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8款发出的修正书。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款

4技术规范

5投标书及授权书

6工程量清单

7辅助资料表

8合同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廉政合同格式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履约保证书格式

9资格审查表

10图纸(另一册)

8、招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中规定有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议结束后的3天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业主提出,业主负责解释。

此类解释不管是业主自己提出的还是答复投标人的澄清要求,业主会以修正书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9、投标文件的组成与要求

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3)综合说明:

施工能力简介及投标总设想,施工力量进场日期,开工及全部竣工日期;

4)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机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等);

5)授权书;

6)投标保证金;

(发票复印件)

7)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单价编制依据;

(包括建安费计算表,费率计算表,工、料、机单价分析表,分项工程预算表)

8)辅助资料表;

9)证明资格的资料;

10)所有应与标书一起递交的资料及附图;

11)优惠条件;

9.2业主为招标所发的一切文件,包括按本招标规定发出修正书等,应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书中。

9.3在招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书面文件。

9.4在合同签订前,应业主要求,中标单位同意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中制定的计划或方案等的书面文件。

9.5投标文件正文一律采用电脑打印。

9.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标。

1)标书未按要求密封。

2)未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3)字迹模糊、潦草、无法辩认。

4)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报价。

5)不参加开标会议者。

6)未交投标保证金者。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符。

8)各分项工程的单价超过业主测算价。

10、投标价格

10.1本合同是指第1款中说明的全部工程,实行单价承包。

其单价费用应包括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工、料、机价格定额和费率等的变动,以及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等。

10.2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

投标人没有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之中。

10.3报价编制依据及报价

1、本工程报价按本县实际情况及根据交通部[96]612号《公路工程预算编制办法》[92]65号《公路工程预算定额》,[96]610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省交通厅[96]478号《公路工程造价规定》,人工单价16.02元,主要材料为市场价,费率采用四级企业计算。

2、业主全面公开该项目测算价:

工程,业主测算价为人民币元(¥:

元)。

各投标单位报价在业主测算价-%~-%(含-%、-%)范围内为有效报价。

即有效报价范围为:

元。

10.4投标人必须认真研究图纸和分析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范围,并明确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是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如认为有漏项应以书面提问的方式提出。

如果投标人中标后重新提出漏项事宜,业主将不予接受,此漏项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11、投标保证金

11.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在报名时提交。

11.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

如果业主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1.3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的无息退还,其期限不超过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的15天。

11.4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了合同后无息退还。

11.5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2、中标单位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或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应清楚地标明为“正本”,其他四份则标明“副本”。

正本副本应该一致,如“正本”和“副本”出现差异,则以“正本”为准。

12.2编制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正文一律采用电脑打印,字迹要清楚。

12.3投标书正本每页应由投标人授权的全权代表签字并盖本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签字、盖章的文件应按规定签字、盖章。

投标书的有效期从开标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

12.4填写投标文件“正本”时如有添字、删改、则应由投标人的全权代表在添、改处签字或盖章。

13、投标文件的递交

1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13.2递交投标文件的信封应妥善封口,并在封口处盖上公章。

封皮须注明“力洋至力洋孔公路工程投标书”。

正本、副本应分别装袋标明。

13.3凡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并将原封退回。

13.4在投标截止期与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没收。

14、开标

14.1业主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授权人和项目经理应签名报到并出示有效证件,授权人须随带授权书。

14.2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总金额、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15、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15.1投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的,视为废标。

15.2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标。

16、评标过程

16.1评标总则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宁海县交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镇工程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合理、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在技术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以绝对值最接近评标价者为中标单位。

16.2评标办法

16.2.1审核技术标。

16.2.2评审商务标。

1、确定平均值A:

在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和去掉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报价算术平均,有效报价为三家时按三家计算报价算术平均,确定平均值A。

2、确定下浮率B:

下浮率B在0%、0.5%、1%、1.5%、2%五个数中由招标人推荐代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当众随机抽取。

3、确定评标价C:

评标价C=平均值A×

(1-下浮率B)

4、确定中标单位:

①有效报价范围内以低于评标价且最接近者为中标候选单位;

②有效报价范围内当所有报价均高于评标价时,以最接近评标价者为中标候选单位;

③有效报价范围内当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最接近评标价且有效报价相同时,则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单位排序。

第二中标候选人选取也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④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7、错误的修正

17.1业主对确定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同数量的乘积和金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金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3、《工程量清单》中金额之和应和“总金额”相吻合,如果出现不相吻合时,应以投标“总金额”为准,相应调整“单价”和“金额”。

17.2业主将要求投标人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金额。

在投标人同意下,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17.3在审标过程中,业主发现有不平衡投标,即某单项工程的单价或金额偏高或偏低时,业主在评标时将考虑其能否中标。

18、定标

评标结束,业主只书面通知中标的投标人。

投标人只有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才能认为其为中标单位。

业主对投标人中标或未中标的理由不作解释。

19、中标通知书

19.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中标通知书及时递交中标人。

19.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0、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0.1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按本招标文件合同的格式签署合同。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他有效的书面资料。

20.2中标单位前往商签合同书前,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办妥履约保证书。

20.3如果中标单位未按业主通知的日期前往商签合同书,或未办妥履约保证书,则该单位将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

业主可重新考虑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在投标书有效期内,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20.4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

21、合同工程的执行

21.1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对合同项目一直负有责任,直到合同项目的最终验收合格为止。

21.2无论什么原因,承包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按发出通知日期算起)15天内仍未进驻现场,则被视为拒绝执行合同。

21.3承包单位如果拒绝履行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除同意业主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21.4承包单位违约,业主可在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条件下没收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证金和保证书

22.1承包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时应递交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现金。

22.2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向业主递交一份履约保证书,保证书声明承包单位愿意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承担合同文件提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合同条款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一、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履行本合同规定,在工程技术问题上作出有关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对此,承包人不应拒绝。

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监理工程师代表,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工程师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材料,监理工程师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返工通知。

四、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作出的任何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请监理工程师对该决定重新予以确认,或撤销、或更改。

2、图纸

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由业主免费提供一式四份,在签署合同书时一次提供。

3、设计变更

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通知是合同及施工图设计图纸的补充,承包人不应拒绝。

承包人不得以设计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改变其对合同规定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上述设计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化按下列方法处理:

⑴若设计变更仅为某分项工程量的增减,则按合同单价乘变更工程量计算。

⑵若设计变更是新增工程项目,则可采用合同中性质相似的项目单价乘以新增项目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若无类似项目,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按甲方测算价中提供的价格分析资料计算单价,并根据投标总价的下浮率进行下浮,报业主同意后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单价。

⑶由于设计变更而确实影响工程进度时,双方协商解决。

4、工程数量

《工程量清单》附后。

5、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精心施工、按时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

6、转让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也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分包。

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每日到场指挥。

7、器材供应

本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采购、运输、验收、保管。

工程施工机构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行解决,承包单位还应配备发电机,以便在停电时使用。

承包单位应按照其填入合同的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构设备运到施工现场使用。

8、测量基准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本工程施工的测量放样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承包人均应按监理工程师的通知进行修正,直至符合合同规定。

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测量基准点,以及承包人自己测定和设置的控制点,并应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对基准点进行检查和复测。

9、征地、三通一平、施工临时用地

一、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电力、电讯迁移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业主负责办理和支付,承包人对此概不负责。

二、工程的水、电、路布设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布设安装,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三、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须借用的土地由承包人提出,业主负责给予办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承包人借用的土地,使用后应及时清理,恢复原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工程的开工和完工

一、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命令规定期限内正式开工,并应迅速按进度安排施工。

二、当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应于通知收到之日起3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完工,如同意工程完工,则给承包人发一份完工证书,上面写明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工程已经完工的日期。

11、工程施工

一、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着手施工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进驻施工现场。

二、为保证良好的工程质量、计划进度,承包人必须对每道工序进行认真的检查、测量和自检,填写好当日的施工日记和各种记录,及时形成竣工资料,以备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

三、在施工中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其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负,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支持任何费用。

四、承包单位在每月25日临时结算签字后向业主报送按规定格式的施工进度报表。

如承包单位不能及时报送报表,业主将扣留临时支付款,直到收回报表为止。

五、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公路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服从检查和缴纳养路费用。

对于超大、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承包人车辆缴纳的养路费用,运输超大超重件的引起的附加费用,包括公路桥梁加固改建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保护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失赔偿及其他开支。

12、工程奖罚

承包人比合同竣工日期延期,每延期一天,罚款合同价的0.05%,延迟工期不得超过合同竣工日期10天,如果超过这个限度或者业主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证实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者,业主有权将该合同工程交给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论此时施工的费用是否超过签订的合同价。

13、工程款

一、承包人在完成以下叁点后的10天内可得到业主以分期形式支付业主测算价5%的预付款,叁点是:

⑴签订了合同书;

⑵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⑶进场施工。

二、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根据交通局拨款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但须留5%的保证金。

三、在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的一年后付清剩余工程款。

14、工程结算

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量后,经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实际测算得出的实际工程量,作为本工程的结算依据。

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归还履约保证金。

15、验收标准

本合同工程的验收标准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及有关标准。

16、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严格按照施工详图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并应建立质检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交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工程师复验或审查。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复验工程质量,向他提供试验、测量所需要的仪器、人员、材料。

监理工程师需要试验时,有权使用工地试验室的一切仪具,承包人应向他提供方便。

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发签证,下达“返工指令”,直至合格为止,下道工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字后方能进行施工。

其分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全部复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

但在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仍应对已验收的单项工程负责维护管理。

如有损坏仍将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17、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按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

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并出具通知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立即更换、更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8、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具备覆盖条件的二十四小时之前,承包人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按时到场检查验收。

如果验收合格,则监理工程师应在检查验收结束后十二小时内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承包人在未接到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的情况下自行覆盖,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后,十二小时之后仍未能赴现场检查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如业主无明确答复,则承包人可自检覆盖,而且监理工程师应补发质量合格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日后要求挖出检验,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执行。

但是,如果挖开检查结果,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范要求,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业主承担,如检验结果,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范的要求,则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9、交工验收

一、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工程全部完工,资料基本齐全,各分项工程都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可提请业主进行质量鉴定和交工验收。

业主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委托市交通工程质监站进行交工质量鉴定,经质量鉴定合格后,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交工验收结算单,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确认无误并签字后送交业主,业主将按本章的规定付款。

二、交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工程进行维护,并承担维护费用,保持工程项目的良好状态,直到竣工验收合格终止。

在此期间,除了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外,业主不承担任何费用。

20、竣工交工验收

满足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业主提出竣工报告,要求验收。

一、工程全部建成,并已按本合同规定圆满地通过了各单项工程检查和验收。

二、竣工资料已按22条规定递送,并已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定认可。

三、竣工清场已符合23条规定。

业主在承包人发出竣工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署工程验收证书,并确定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21、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结算

一、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承包人应将交工验收结算单递交业主审核,业主在核实各项预付款的回收情况后,于30天内结算工程款项,一年内支付该项工程款。

二、交工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确定工程完工日期的第二天即为缺陷责任期始,缺陷责任期为壹年,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按交工验收纪要要求和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了之前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缺陷,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缺陷责任期满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承包人已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意外事故产生的破坏除外)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状态移交给业主,业主将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交工验收结算时扣留的保留金余额。

22、竣工资料

一、合同项目工程完成后,经中间验收合格,由监理工程师签字,承包人应在45天内向业主提交一式四份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不能向业主提交竣工资料,业主可通过其它途径编制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二、竣工资料文件及格式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规定整理。

23、竣工清场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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