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50746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Word下载.docx

  抵押权人:

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

  出质人:

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

受托人;

  保证人:

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

贷款实行限额管理。

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程序。

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

基本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评估。

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

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

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七条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

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1、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2、抵押加一般保证。

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抵押加保险。

  

(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

  

(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规定执行;

  (三)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的偿还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一)等额均还方式。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计算公式如下:

  (1+I)(n?

12上标)R=P?

I?

-----------------------(1+I)(n?

12上标)-1

  其中:

R-月还款额;

  P-贷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贷款年限(年)。

  

(二)等额本金方式。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P/(n×

12)+剩余贷款总额×

I

P-贷款本金;

  (三)自由还款方式:

  自由还款方式是指委托人在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还款额度,借款人在不低于还款额度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

月还款额的计算公式:

  1、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1+I)(n?

R-月还款额(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2、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借款人月还款额=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等额月均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最后一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期产生的利息

12-1上标)R=P(0下标)?

------------------------+(P-P(0下标))?

I(1+I)(n?

12-1上标)-1

R-月还款额(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P-贷款本金;

  P(0下标)-根据房屋折旧情况,最后一期前应偿还的贷款本金;

  I-贷款的月利率(该利率在计算月还款额时使用);

  n-贷款年限(年)。

  注:

P(0下标)是在综合考虑房屋折旧率、贷款风险度、利率风险等几项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

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贷款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三十条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实施。

  委托资产管理,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资产管理标准、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章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三十八条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政策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

2006年03月20日实施日期:

2006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