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保障义务1讲稿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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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安全保障义务1讲稿案例

浅谈酒店安全保障义务【讲稿】

―、定义-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遒德需耍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

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

身、财产安全侬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來源:

我国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般

安全义务和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充分考量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

和司法实践而提出的。

德国法上的基于一般安全义务的责任是:

任何人无论其为危险的制造者还是

危险状态的维持者,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他人和他人的

绝对权利,。

注意义务的理论源于英国,是通过判例逐渐得以确定的。

一方面,如果一个

人违反了与他人之间存在的注意义务,从而给他人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险的伤害,

那么除非他有特权,否则就耍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

^一方面,法律也并不耍求

行为人对他的每一个过失行为都耍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他的过失行为已经给他人

造成了伤害,除非他对受害人负有注意义务。

 

三、我国法律依据

(1)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职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

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耍求"。

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

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

(3)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六条的明确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

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三种主要情形

(一)是因3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

【案例一:

浴场玻璃破碎伤顾客】

(2)

是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

【案例二:

门前台阶存隐患,顾客摔伤应赔偿】

(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这些义务不履行,造

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构成违法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

宾馆违反24小时保安诺言,顾客被劫杀】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侵杈行为的构成耍件是指构成该侵权行为的多个要素的总和。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的行为从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过错责任。

因此构成违反安全义务的侵权行为,耍具

备三个要件,即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过错。

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曾讲过一段极为深刻的话,他指出:

"使人负损害赔

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路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

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行为人如果能以一个合理的、谨

愤的人的注意标准去行为,那么,他就是没有过错的,否则的话,他就是有过错

的。

在过错的认定上,我们认为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若原告能

证明茈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

^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

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中因果

关系历来注意解决的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问题,而不

是解决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一下英美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在事实因果确认阶段中,采取

"若无,则不"规则,即若没有此行为也就没有此损害,则此行为即为损害之耍件。

在确认法律因果关系阶段,则以价值判断来确认,即若"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

此损害",则行为与结果具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被保护人的人身损害。

在民法理论上,损害作为一

种事实情况,是指受害人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某种不

利后果。

侵权行为法之所以必须以损害作为其构成要件,主耍是由其本质和功能

所决定的。

无损害即无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

根裾《解释》的规定,人

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违反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

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范围主耍是财产损失。

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实现

平均的正义,按价值交换原来填平损失。

【案例四:

小女孩与送菜员相撞被严重變伤,饭店老板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责】

 

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

1,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

这种责任主要是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没有第三人参与,使单

独的侵权责任。

所以,在赔偿权利人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耍根

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大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按过

失相抵的原则确定责任的承担。

【案例五:

地滑摔倒】

2,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并不成立共同侵权。

根据《解释》

第3条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同一损害结果

发生的情况和虽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两

种情况。

当在有第三人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虽然也有过

错但其与该第三人之间既没有任何形式的意思联络,而且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消极

不作为行为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虽共同致一损害结果发生,但不是直接结

合。

所以,他们之间不能成立共同侵权。

【案例六酒店标示不清,两男误入女浴室】

(?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

带责任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

个偾务,侬一债务之全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

【例子】顾客爱旅馆遭第三人杀害,第三人是直接的作为加害侵权行为,旅馆

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它们是不同的两个行为,而

不是一个行为,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且二者没有任何的意思联

络,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原因的竞合。

不真正连带债务通常是熟人就同一损害基于各自立场对同一被害人或债权

人负填补义务时而发生。

本条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

权行为与第三人直接加害人侵权行为的竞合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第一种情况,

二者的责任关系应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保护义务的补充责任。

《解释》第6条第3款规

定: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

"此处,"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

责任范围。

当直接加害人存在且有赔偿能力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只是过错

范围内的责任,而不是代替直接加害人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加害人无法确定或

无力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能够防止或制止范围内的

过错责任。

【案例七:

餐厅吃饭停车被盗】

 

顾客在酒店过量饮酒致死,酒店是否耍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16日,甘肃省安西县某企业老板孔某邀请曾在该县保除公司

工作的老友在一家宾馆餐饮,14人共饮了4瓶半白酒和2瓶葡萄酒。

甘肃省大

地保险公司安西县营业部员工马某空腹喝酒后当场醉倒在包厢内。

散场后,马某

的上级领导委托餐厅服务员照看马某回房间休息。

服务员进餐归来后,发现马某

面色青紫嘴角出血,遂拨打120急救电话。

经诊断,马某系一透明塑料袋堵塞

气管致死。

随后,死者家属起诉了宾馆及13名同饮者,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4万佘元。

问题:

1、酒店是否要承担贲任?

〈角度: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耍件:

过错^因果关系十损害)

2、酒店若耍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

第一题答-

焦点:

酒店对顾客过量饮酒致死是否有过错?

答案是肯定的。

马某等在宾馆餐饮,即与宾馆间形成餐饮服务消费合同,宾馆应尽合理限度

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宾馆不能排除塑料袋来源于餐厅的可能,且未尽到照看职

责,存在过错。

酒店对客户的人身安全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侬据直接来源法律规

定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本案中因果关系和损害显然,在此不赞述)

第二题答:

酒店承担多少责任,取决于:

("!

)当事人马某是否要对其死亡负责?

其他同饮者是否要对马某过量饮酒致死负责?

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马某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但他不能!

^制,对

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请客者孔某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

障义务而未尽,故应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孔某真正的意义在于他是餐饮的组织者,

那么他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不作为义务来源于先前的邀请行为。

其他同饮者参加餐

饮并无过错,但对同饮者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却未尽义务,也应承担少量补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

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减轻

酒店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八、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对于物件的要求:

物的安全性因素主耍是指在经营场所或其他社会活动场所中使用的建筑物

体、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保证其正常的安全性能,不存在危机人身安全的隐

患。

关于物的安全性的标准,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来配置;

没有的,应当桉照通常标准配置。

物的范围不仅包括静的设施、设备,如建筑物

等,也包括动的设施、设各,如电梯、电扇,甚至包括空气中的流动物。

2、关于人的安全性要素:

人的安全性因素主耍是指为保障活动的参与者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而配

备的安全人员。

同时,对一些具有危险性或安全隐患的设施如商场0动抉梯、惊

险性游戏项目等耍有充分的警示、说明,如"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禁止传染痫

者入内"等等。

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

同时&耍配备事发后的预案救助系统如报警设施、救护人员等,以防事故一旦发

生后,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合理的措施:

("!

)在危險区域,应当树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足以引起一个合理第

三人的重视。

为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在酒店的所有入口设置摄像头,

并排保安定时巡査。

工作人员在服务时,应当对于客户出现的不适或者受侵害时,应当及

时给予帮助,若无法给予必耍帮助,应当及时向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4、娱乐场所应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

("!

)年龄的限制:

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进入。

法条侬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

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紧急疏散通道及预案制定

法条侬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耍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

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

杏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

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

散的障碍物。

一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

冗标志。

设立警示牌及标识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

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勾消防设备定期维护、消防通道应当保持通蟛,不得堵塞。

事故应急照明

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

数口

法律依裾: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对于特殊人群应当重点看护

例如,老年人参与的活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注意。

【案例八:

老太重阳节上台领奖被挤伤主办方被判赔偿六成】

案例汇编

一一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一】浴场玻璃破碎伤顾客

原告王少娟在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亮马浴池洗澡时,该浴池天窗玻璃掉下扎

在王少娟的右小腿上,造成小腿筋被割断;原告李晓静到被告北京日盛达饭店卖

早点时被饭広地而的积水所滑倒,头部撞在玻璃上,造成全身多处皮裂伤。

 

【案例二】门前台阶存隐患,顾客摔伤应赔偿

2009年年初,周某到金源百佳服装店购买服装,在下门前台阶时不小心摔

倒,服装店随即将周某送至医院检杳治疗,周某为此支付医药费556.09元、交

通费187元,病休3周。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金源百佳服装店事发吋安放的台阶存在安全隐患,故该

服装店对周某在该处摔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主耍责任。

但周某作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充分注意到台阶存在的隐患,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自

^一定的责任。

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服装店负主耍责任,

赔偿顾客周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2084元。

(^义&^)

 

【案例三】宾馆违反24小时保安诺言,顾客被劫杀

被告上海银河宾馆违反其"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

承诺,致使客户王翰在客房被夯瑞宝所杀害,同时,价值约28300元的财物被抢

劫。

 

【案例四】小女孩与送菜员相撞被严重^伤饭店老板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主责

2007年4月6日,不满6岁的小女孩李某随亲友到崇州市街子镇一家饭店

用餐。

期间,李某随一名成年亲友经过一条过道前往饭店前堂时,在过道拐弯处

与端送热菜的工作人员相撞,导致胸、颈部被滚热的油汤愛伤。

事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小女孩的疤痕整复手术尚需5万元治疗费。

为此,

小女孩父母代其提起诉讼,耍求王某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佘元。

庭审中,法院杏明小女孩被號伤吋所经通道为上菜通道,但顾客也可以随便

从通道进出。

乂外,通遒较为狭窄,拐角处几乎成直角,通行人员很难观察到拐

角后的情况。

为此,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对小女孩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耍责任。

小女孩的监

护人带其前往前堂时,对就餐环境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预料不足,对^伤后果

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饭店老板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也是其

是否应该担责的关键因素。

小女孩在王某的饭店处用餐,王某作为该饭店的实际

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顾客

遭受人身损害。

但是,李某所经过的通道并非饭広工作人员专用通道,顾客可以

任意通行。

因此,王某本应事先注意到通道狭窄、通行人员不能观察到拐角后情

况、营业中可能发生顾客与送菜人员相撞的情形,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况且,

饭店工作人员在通道视线不开阔的情况卜',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

的危险和损害。

因此,在王某没有釆取张贴禁止标志等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防范的

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据此,四川哲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

判令饭店老板承担80呢的主耍责任、赔偿小女孩7万余元〈含已付2万元)的判

决。

簡"")

 

【案例五】地滑摔倒

日前,法院受理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某国内连锁快捷酒店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女士诉称,今年2月19日,其入住被告酒店。

在房间内浴室洗操时,因

地面过丁湿滑摔倒造成腰推骨折。

房间浴室内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物品摆放

存在问题,提供的拖鞋是一次性纸质拖鞋,淋浴时只能光脚洗澡。

评析:

这是一起涉及经营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本案争

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被告提供的事发当天照片

显示,在洗澡间内外均贴有小心地滑、慎防摔倒等图标及提示,地面也铺有防滑

垫,这表明如家酒店巳做了事先的危险提示,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这

说明被告已经尽到了自己作为酒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的身体损害行为

是由其I^身的过失造成的,故对原告提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因缺乏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对被告提出苛刻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无疑超出了被告的适度

安全保障义务能力,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负担,同时祖不利于该住宿类经营行业的

健康发展。

 

【案例六】酒店标示不清,两男误入女浴室

张女士在某五星级大酒店办理了家族会员卡,进行健身、游泳、洗浴等活动。

曰,张女士在该中心洗浴时,两男子误入女浴室,张女士被^如芤来的情形吓得

失声叫喊,听到叫声后二男子离去。

张女士遂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耍求被告公开

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

 

【案例七】餐厅吃饭停车被盗

王某到郭某经营的饭店就餐,将摩托车停放于饭店门口指定停车区域。

饭后,

王某发现摩托车丢失。

报警处理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不成,因而成讼。

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到郭某饭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将车辆

存放于指定地点,作为一种附随义务,被告应当为原告妥善保管该车,现摩托车

丢失,被告负有保管不力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评析:

因为直接加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不

是能够防止或制止范围内的过错责任。

【案例八】老太重阳节上台领奖被挤伤主办方被判赔偿六成

82岁的陈张氏老太喜滋滋地参加重阳促销活动,并被邀请上台领奖。

孰料,

下台时,被峰拥而上的其他领奖人员挤倒摔伤。

陈张氏诉称,当时在自己领取礼品后,现场工作人员为制造气氛,鼓动台下

群众上台领取礼品,结果被往上挤的群众挤倒摔伤在地,而家具公司工作人员看

到摔伤不仅未施救反而立即匆忙离开现场。

家具公司辩称当时任何人都可以来领奖,所以无法确认陈张氏是不是工作人

员让其领取奖品时而受伤。

当地投资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法院认为,家具公司虽表示陈张氏伤害系因第三人引发,但考虑到伤害

的产生系由于家具公司免费派发物品,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家具公司和投资

公司应承担事故主耍责任。

当然,陈张氏巳是80多岁的老年人,未对风险作出

一定的预防,其!

^1身亦应承担事故次耍责任。

 

补充案例

【案例】2010年1月9日晚,李某前往徐某开设的状元楼酒店搓麻将,娱乐活

动结束,因褛梯没有照明,李某下褛时一脚踏空,从褛梯上摔下而受伤,经医院

诊断:

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千佘元。

李某耍求徐某赔偿医疗费遭

拒绝,遂诉至法院。

评析: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1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

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

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

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侬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李某进入酒店,是以接受

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酒店的,酒店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场所,符

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3然人、法人、其他

組织"的条件,酒店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李某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

义务。

酒店是一个公共服务场所,因此酒店内的搂梯应符合保障消费者行走安全

的要求。

本案屮酒店应该预计到楼梯未安置照明,在晚间有致使他人摔倒危险,

却没安装照明设各,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搂梯没有安置照明,客观上造成李

某损伤,未尽到"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耍求"的法定义务,故对李某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该案系酒店未尽到合理

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典型案例。

2011年6月2日下午,冯某随同事入住庐江县某酒店,冯某入住后,便到

该酒店内设的露大游泳池边,从该游泳池的四北角跳进水中,头朝地撞击在水底

地面上,以致颈椎骨折伴高位截瘫。

后因与酒店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

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耍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

众性活动的6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

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而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异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

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

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性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

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

关所耍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紕漏,在发生

损害时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等。

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

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

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这样

才能兼顾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和利益平衡。

本案,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该酒店内设的露大游泳池,虽设置水深标

志(标志水深为1.7米)及下水扶手,井有负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场,但未设置

安全警示标牌,该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未通过专门设置的安全抉手正常上下游泳池,且在有水深标志的情况

下,应当预见跳水可能产生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巳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损害结果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根据当事

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原被告分别按70呢和30免的比例承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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