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520687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88 大小:75.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88页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88页
亲,该文档总共8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8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样本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某些通用条款

1.普通规定

1.1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1.1.1合同

1.1.1.1“合同”指合同合同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重规定、投标文献、合同附件及合同合同书中所列其她文献。

1.1.1.2“雇重规定”指合同中涉及对工程目的、工程范畴、工程设计、技术原则、进度安排、支付筹划等方面阐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规定,或承包人基于有助于工程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

1.1.1.4“投标文献”指承包人为完毕本合同规定各项工作,依招标文献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投标报价书及其她有关文献。

1.1.2各方和人员

1.1.2.1“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合同书中被称为发包人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允许受让人。

1.1.2.2“承包人”指在合同合同书中被称为承包人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允许受让人。

1.1.2.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人员,或由发包人依照第2.3款规定任命为其代表人员。

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1.1.2.4“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人员,或由承包人依照第3.2款规定任命为其代表人员。

1.1.2.5“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任何其她人员。

1.1.2.6“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任所有人员(涉及承包人和其分包商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其她人员。

1.1.2.7“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某些工程当事人,涉及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允许受让人。

1.1.2.8“其她承包人”指除承包人(涉及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为工程某一某些提供服务当事人。

1.1.2.9“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其她当事人,除非有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涉及发包人其她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其她人;也不涉及承包人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批准,受承包人聘任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当事人。

1.1.2.10“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1.1.2.11“设计监理人”指具备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行监理当事人。

1.1.2.12“施工监理人”指具备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行监理当事人。

1.1.3日期、期限、实验和竣工

1.1.3.1“开工日期”指合同合同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开始日期。

1.1.3.2“竣工日期”指合同合同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毕合同商定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实验、试运转)日期,涉及按合同商定任何延长日期。

1.1.3.3“竣工实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状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受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实验。

1.1.3.4“工程接受”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状况而定)通过竣工实验后,为使发包人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实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受证书过程。

1.1.3.5“接受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受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以证明工程已交接书面证书。

1.1.3.6“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完整资料(涉及竣工图纸)。

1.1.3.7“竣工后实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受后,按合同商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引进行工程竣工实验(如有)。

1.1.3.8“试运营考核”指依照合同商定,在工程完毕竣工实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引下进行涉及合同目的考核验收在内所有实验(如有)。

1.1.3.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营考核所有实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验收证书(如有)。

1.1.3.1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毕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商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1“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商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状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期间。

1.1.3.1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根据关于质量保修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质量保修责任书。

l.1.4款项与支付

1.1.4.1“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合同书中列明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毕设计、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如有)、试运营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所有价款。

1.1.4.2“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毕本合同商定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所有合理开支,涉及管理费用及类似支出,但不涉及利润。

1.1.4.3“合同价格调节”指根据合同商定需要增减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节。

1.1.4.4“合同总价”指依照合同商定,经调节后合同价格。

1.1.4.5“预付款”是指依照合同商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款项。

1.1.4.6“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涉及设计和施工进度款。

1.1.4.7“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一定数量合同价格。

1.1.5工程、资料和设备

1.1.5.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照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移送给发包人使用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1.1.5.2“暂时性工程”指为实行、完毕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合需搭建暂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工程。

1.1.5.3“项目基本资料”指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经关于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文献、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合同(燃料、水、电、气、运送)和关于数据等设计所须基本资料。

1.1.5.4“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毕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地上和地下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她状况资料。

1.1.5.5“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且不构成工程一某些,为承包人实行和完毕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她物品。

但施工设备不涉及暂时工程、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筹划构成工程一某些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她任何物品。

1.1.6其她定义

1.1.6.1“方案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方案设计文献,以及发包人和设计监理人对该方案设计文献审查意见。

1.1.6.2“初步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初步设计文献,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关于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献审查意见。

1.1.6.3“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施工图设计文献,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关于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意见。

1.1.6.4“履约担保”指承包人在开工前依商定期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担保。

1.1.6.5“现场”指合同商定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储、施工机具、设施存储和工程实行任何地点。

1.1.6.6“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批示或批准作为变更,对雇重规定或工程任何变化。

1.1.6.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

数据电文涉及: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

1.1.6.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责任。

1.1.6.9“不能预见”指一种有经验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1.6.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客观状况。

1.1.6.11“承包人文献”指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应提交给发包人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她技术性文献。

如果发包人规定,涉及该类文献电子版。

1.1.6.12“合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关于省、市地办法规及关于政府部门颁布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也许产生影响规范文献。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法律应涉及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任何修订以及颁布新法律。

1.2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1.2.1本合同所提到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指本合同条、节、款、项和附件。

1.2.2本合同标题只是为了查阅以便,不构成对本合同解释。

1.2.3本合同中所使用“日”、“月”、“年”均指公历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任何期间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次日。

如果任何时间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次日。

任何期间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当天。

“工作日”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之外其她公历日。

1.2.4本合同中所提到本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或合同涉及按该文献中所规定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该等合同或合同,不顾及当事人身份变化。

1.2.5“涉及”一词不具备限制性含义。

1.3通信交流

依照本合同予以或颁发批准、证明、批准、拟定、告知和祈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商定电子传播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地址。

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受人或其指定人员订立回单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回执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电子传播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期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接受人告知了此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1.10款【合用法律和合同语言】中商定合同语言。

1.4权益转让

除非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批准,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所有或任何某些,或合同中规定或依照合同所具备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她人。

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状况下,事先征得其批准后,可以将所有或某些转让;

(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担保,转让其依照合同规定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权利。

1.5允许和批准

1.5.1发包人应从政府关于部门和其她方依法获得所有与工程建设关于应以发包人名义获得各种允许、批准和(或)允许证。

在发包人规定期,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关于政府部门或其她方获得上述允许、批准和(或)允许证。

1.5.2承包人应负责获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获得批文及允许以外、为实行工程所必要所有其她允许、批准和(或)允许证。

1.6原则和规范

1.6.1合用于本工程国标规范、行业原则规范、工程所在地原则规范和公司原则规范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6.2发包人使用国外原则、规范,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商定提供原则、规范名称、份数和时间。

1.6.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原则、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期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规定,承包人按商定期间和技术规定提出实行办法,经发包人承认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行办法进行研发实验,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4遵守合同商定原则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变化国家强制性原则规范规定。

1.6.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合用法律规定原则规范,对承包人设计、实行提出安全、质量、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建议、修改和变更。

1.7补充和修改

合同补充和修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由双办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此书面补充和修改,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8遵守法律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合用法律。

1.9不放弃权利

双方理解并批准,任何一方延迟、放弃或漏掉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任何权利,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该等权利放弃,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对其日后产生或享有权利放弃。

1.10合用法律和合同语言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依中文语言习惯解释和阐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中文简体语言为优先解释和阐明本合同主导语言。

1.11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另一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目。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导致损失,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以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除上述规定外,其她应遵守本合同第19条【保密】规定。

1.12共同和各自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构成联合体,则应当共同履行本合同中承包人合同义务:

(1)这些单位应被以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2)承包人应将每个单位在履行合同中详细义务及每个单位负责人告知发包人;

(3)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变化其构成和每个单位详细义务。

2发包人

2.1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及复耕安排,并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期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某些权利。

如果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发包人应依进度筹划中进场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某些权利。

此项进入权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如果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上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而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招致增长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告知,且承包人有权依照第23.2款【承包人索赔】商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但如果发包人未能依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期间和方式提供前述工程现场进入和占用权利是因承包人任何错误或延误导致,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竣工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长。

2.2资金安排

发包人应以合理方式向承包人阐明工程资金安排状况,并确认该项资金安排可以保证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

如果发包人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详细情节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应按第15.3款【进度付款】商定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3发包人代表

如有发包人代表,应遵守本款之规定。

发包人应委派一名代表履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并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代表应是唯一经授权代表发包人人。

发包人应将其委派发包人代表人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

如果发包人代表需离开工程现场,则其必要指定一名全权代表代行其职责,并及时书面告知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工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可在书面告知承包人后随时更换原发包人代表,对新发包人代表任命在发包人委任告知到达承包人代表后正式生效。

2.4批示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为承包人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批示。

每项批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阐明承包人须履行关于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合同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批示构成一项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变更和调节】商定办理。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或依照本条受托相应权利其她发包人人员批示。

2.5发包人供应设备和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所列为发包人负责采购设备和材料,并及时运至工程现场或合同专用条款所指定地点。

发包人应对其采购设备和材料质量及交货时间负责。

如果发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交货日期延误,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长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依照第23.2款【承包人索赔】商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协调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与第三人之间关系。

3承包人

3.1普通义务

承包人应在合同商定工期内,依合同规定负责全面完毕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缺陷修补等工作。

承包人并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移送工程所有或其某些、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实验,并保证其设计及施工能满足合同规定预期目的。

承包人应进行并提供合同中没有详细规定,但为保证工程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营且可从合同中合理推断为工程正常实行或工程达到合同规定功能所必须工作和(或)材料,犹如合同明确规定该工作和(或)材料同样。

如果本合同服务范畴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在合同正式生效之前提供,则此该类已竣工作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应视为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服务。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对该前期己竣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该类已竣工作费用已纳入本合同价格中。

无论发包人代表与否予以批准或批准,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办法和所有工程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3.2承包人人员

3.2.1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规定指派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经验、并熟悉工程建设过程合格人员作为承包人代表,该人员应具备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需所有权力。

承包人代表以承包人名义履行本合同,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唯一授权代表。

承包人代表可在本合同范畴内将其所享有职权授予任何胜任其她承包人人员,亦可随时撤销授权。

任何授权或授权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代表签发授权委托书或撤销授权事先告知后生效。

如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写明承包人代表姓名,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按规定将其拟任命为承包人代表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类任命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生效。

如果发包人不批准承包人代表人选,承包人应提交其以为适当其她人选供发包人批准。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应以任何理由撤换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第2.4款【批示】商定批示。

3.2.2人员雇用

承包人应依法雇用其履行本合同所需所有员工。

除非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承包人人员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备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人员。

发包人可规定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工程现场或工程、有下列行为任何人员,涉及承包人代表: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重要规定;或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保行为。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撤换规定后应及时指派(或促使指派)适当代替人员。

3.2.3生活和办公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阐明外,承包人应为所雇佣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不应容许承包人人员中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某些建筑物和(或)构筑物内保存任何暂时居住场合。

3.2.4人员和设备记录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阐明工程现场各工种承包人人员人数和各类施工设备数量详细资料。

上述资料应按发包人批准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人完毕了接受证书上列明所有扫尾工作为止。

3.2.5治安

承包人应采用有效办法,加强对其所有人员(涉及分包商人员)治安管理,并负责解决其人员在工程现场范畴内外所发生治安事件。

3.3转包、转让、分包

3.3.1转包、转让

承包人应自行履行合同商定工程及工作,不得转包予她人。

承包人不得非法将其在本合同下某些或所有服务转让给她人。

3.3.2分包商选取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向合格分包商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某些服务,但不得将工程主体某些服务对外分包。

承包人在选取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进行综合考虑。

无论本款其她任何规定,承包人拟雇佣分包商均应获得发包人代表批准,但承包人向合同中已被指定分包商分包工程、工程劳务分包、材料采购分包除外。

无论本合同其她条款如何规定,合同专用条款所列出工程核心某些分包商(如下简称“重要分包商”)资质必要经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有权参加对重要分包商技术方面选取确认过程,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包人建议和意见。

承包人在重要分包商分包合同订立后应及时将该分包合同(可不涉及其中价格条款)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存。

无论本合同其她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应在分包商开始履行分包合同10天前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发包人:

(1)拟雇用分包商,并附涉及其有关经验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拟定开工日期。

3.3.3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系指发包人批示承包人雇用分包商。

如果承包人反对雇用指定分包商,则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告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并附上详细根据资料,对于承包人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反对意见分包商,承包人不应有任何雇佣义务。

3.3.4分包商行为

承包人应对任何分包商、和(或)其代理人、和(或)雇员违约行为视为承包人自己违约行为,并为之负所有责任。

3.3.5对分包商管理

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引,对其服务范畴内所有施工方式、办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她分包商工作相协调。

发包人如发现分包商工作有缺陷,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规定纠正该缺陷书面告知。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分包商任何有缺陷工作未予以纠正或纠正不力,则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另一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后来,在不危害其他也许补救办法状况下,采用一切合理办法补救该缺陷,发包人采用此类合理办法所产生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关于支付规定后未予以支付,则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

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4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4天内,按照专用条款所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经发包人承认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履约保函,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担保。

承包人应对严格履约(自费)获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与币种应符合专用条款中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所有工程颁发工程接受证书时持续有效和可执行。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发包人仅在浮现如下状况时方有权依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1)承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将履约担保有效期延长至所有工程颁发工程接受证书时,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所有金额;

(2)承包人未能在双方商定或合同规定日期后42天内,将其批准或依照合同应付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或

(3)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规定纠正违约行为告知后42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4)发生第17.2款【发包人提前终结】情形。

发包人应保障并保持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依照履约担保提出超过其本无权索赔范畴。

履约担保金额可随单项工程接受按比例减少。

在最后一批/项单项工程接受后,履约担保应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受证书后14天内所有退还承包人。

3.5安全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不得以任何对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公众构成非法干扰方式履行本合同。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制定并实行其服务范畴内安全、卫生、消防和环保方案,并按照合用法律规定采用一切必要办法提供一种安全工作环境。

承包人应采用一切合理安全办法并提供一切合理保护,以免因其履行本合同而给下述任何人员人身健康或财产导致损坏、伤害或损失:

(1)承包人或分包商雇用所有人员以及也许因而受影响所有其她人员;

(2)承包人或分包商照管、托管或控制所有构成永久工程一某些材料和设备(无论这些材料和设备存储在工程现场之内还是之外);及

(3)其他位于工程现场或邻近工程现场财产。

若发包人合理以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行为将会构成安全危险、环境危险、工程现场附近地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危险,则其有权规定承包人停止工程或其任何某些施工,或规定承包人在自担费用和责任状况下以其她合理方式进行施工。

在工程现场发生任何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

并应按发包人也许提出合理规定,保持记录,并写出关于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坏等状况报告。

3.6工程现场

3.6.1现场检查

承包人应被视为己对工程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充分而详尽检查和调查,且已查明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