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问题回答和处方管理办法答疑实用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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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问题回答和处方管理办法答疑实用资料

《处方管理办法》问题回答

药学部时间:

2009-3-119:

4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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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问题回答

根据卫生部的《处方管理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各医疗机构提出了很多问题,我们将各类问题进行了分类汇总,回答如下。

一、处方格式

1、本资料所印处方格式与上次文件下发的不同,请问,是否要以此次格式为准;可否增加地址、注射费、治疗费等栏目。

答:

以本次格式为准;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增加栏目。

2、现行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只有一种颜色、规格,临床上对不同类型的医保病人,处方究竟如何开;有的医保病人用本人的医保卡为亲属(如:

儿童)开药其处方颜色又如何区别。

答:

现阶段,医保病人使用医保处方,可暂不执行处方颜色规定,但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颜色处方,如一定要医保报销,可两种处方同时开具,颜色专用处方交药剂科取药,医保处方注明已取药。

用医保卡给别人开处方,本身不合乎医保管理规定,如果代替使用,该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规定,处方上的信息是患者本人的信息。

3、处方的格式和大小必须与附件一致吗。

答:

应该一致。

二、处方权

1、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单独值班时可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答:

不行,只有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才能开具。

2、退休人员的处方权如何管理;调离到非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是否还有处方权,有何依据取消。

答:

退休人员医院可以继续聘用并可以授予处方权。

处方权是医疗机构根据相关法规给予在本单位注册的医师的一种医疗行为权利,如调到非医疗机构,其处方权也相应取消。

3、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有授予进修医师的处方权吗。

答:

有,但只是普通处方权。

三、处方开具

1、一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溶媒算一种药吗?

能量合剂算一种药还是多种药物,如一张处方有两组输液,每组有2-5种,甚至一组药有6种药要如何开;输液处方药常有三、四组,共十几种药品,要开三、四张处方岂不麻烦。

答:

一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物,包括输液中的溶媒,如果超过5种药物需另开处方。

我们通常讲的能量合剂是3种药物,即:

辅酶、ATP、胰岛素;如果有些医院临床需临时配制静脉营养液,属特殊情况,不受5种药物限制。

临床用药一般不主张同时用太多种药物,十几种药品更是十分罕见,这样可能因药物相互作用而大大增加用药风险,特别是同一组输液没有必要超过5种药品。

如果临床必须用多种药物,建议分开处方,间隔用药。

2、处方是否可以用曾用名,是否可以用英文名开具

答:

不能用曾用名(无曾用名这一说,提问者的意思可能是指以前的习惯名称、别名),除非该曾用名纳入湖南省卫生厅统一编制的药品缩写或别名集。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其意思十分明确,有中文名称就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才用英文名开具;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其规定与卫生部的规定不一样,主要是考虑实际情况,一些临床常用的药物医师已习惯用英文书写,如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规定暂时放宽,但不提倡用英文,应逐步实现用规范中文书写处方。

3、《处方理管理办法》16条:

开具处方需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与劳动和保障部门(医保)目录报销范围有一定冲突,如同一药品有的品牌可以报销,有的不能,与医保是否脱节,怎么应对。

答:

开处方用通用名的同时可注明品牌。

医保系统也正在逐步更新到以通用名为主的药品报销目录。

4、药品名称用中文,而药品的用法一栏是否可写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

医嘱或处方中,口服是否可以不写“口服”,为默认。

处方用法上能否写“照说明服”。

答:

药品名称用中文,用法可以用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

口服不可以不写。

用法不能写成:

“照说明服”。

5、对慢性病超药量的处方要注明理由,应如何注明?

光写上临床诊断行不行。

答:

临床诊断是必须有的,其它理由根据具体情况,能说明超药量即可。

6、医师可为自己开需做皮试的药品否。

答:

法规没有这样的禁止规定,应该是可以的。

7、药品要求写通用名,是否病历和医嘱也要求用通用名。

答:

本次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因此病历和医嘱也要求用通用名。

8、第十九条中适当延长(慢性病(如:

精神病)究竟可延长到多少时间;门诊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告知长期服药时应注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请问告知是口头告知还是在处方上写清、还是在病历上写明。

答:

口头告知是必须的,同时最好执行书面告知,这样既对病人负责,也可保护自己,万一病人有什么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9、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说明一下。

答: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是指首先研发该药物的公司为药物申请的商品名:

如阿司匹林。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按《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要求命名,药物成分数量不同要求不同,如两个组分的:

原则上将两个药品名称并列,如头孢他定舒巴坦钠注射液,亦可采用缩字法命名,如酚咖片,氨酚待因片,又如由15种氨基酸组成的注射剂,可命名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5),若需突出其中含有支链氨基酸,则可命名为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5HBC)。

10、中药饮片处方要按君、臣、佐、使顺序排列,有的方剂无法界定君、臣、佐、使,如:

大活洛丸等。

答:

中药饮片处方是中医理论开具的处方,其中有君、臣、佐、使之分,有的药味少,可以没有佐、使药,但君、臣是必须有的。

对于西医师开具的经验处方,可以灵活掌握。

11、医生开电子处方时,要求同时打印纸质处方,这个纸质处方是否可以在药房打印。

答:

不管在哪打印,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医师的签名或签章;b:

病人不想在医院买药,可以拿到处方。

12、诊断是否写缩写,如:

肺结核写成肺TB,

答:

尽量写成中文,如中文太长,也可以写缩写,但必须是规范的缩写。

四、处方调剂

1、处方调剂时几人签名。

在基层医院人员不足时,可否在一张处方上一人签双名。

答:

处方调剂的程序是:

处方审核、处方调配、核对、发药。

在基层医院或大医院值晚、夜班时可一人在多处签名,保证该有的程序不少。

2、药监部门发的上岗证是否可作为医院药房工作人员(无药剂职称)的上岗证;执业药师算技术职称吗。

答:

目前卫生系统暂不认可药监系统的上岗证和技术职称。

3、中药师可以到西药房上班吗?

可以发放麻醉药品吗。

答:

理论上可以,因为中药和西药的基础课是相通的,但需经必要的培训,如跟班一段时间,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还需相应的培训。

五、处方管理

1、省厅通用名何时宣布,何种途径获得。

答:

正在编写,适时会以文件形式通知,并在网上发布。

2、多少算大处方。

答:

没有统一标准,要根据具体病情。

3、个体医师、乡村医生单独从事医疗执业工作,从处方开具到药品调剂和医嘱执行都是一个人负责到底,无药学人员怎样实施《处方管理办法》。

答: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情况特殊,许多方面不适用本规定。

4、使用络合碘引起的不良反应,是否可作为药品不良反应来报。

答:

络合碘属消毒剂,其不良反应可按药品要求来报告。

5、第八条规定执业医师必须在执业地点执业,离开执业地点相应的处方权无效,但42条规定,可以到其它药店买药(如果药品有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抑或治疗效果不佳)这种处方谁负责。

答:

这两者不矛盾,按规定,药店药师也应审核处方,如果处方有问题而出现事故,医师和药店药师均有各自的责任。

6、第十八条:

“当日有效”尤其是急诊处方,若是当日晚间11点,是否第二天有效。

答:

这种情况应灵活掌握,法规的目的不是为了紧扣这些无意义的细节。

7、一品二规中:

如阿奇霉素这一品种,乳糖酸阿奇霉素和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是属同一种药还是两种药。

答:

应该为同一种药。

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录”阿奇霉素只有一种。

通用名一般不包括酸根或碱基,除非加上酸根或碱基或其他基团改变了药物的性质,使治疗效果或副作用有明显区别,如红霉素、琥乙红霉素。

8、同一种成分,如进口片剂、普通国产片剂、口腔崩解片剂,是否视为同一品种3个药物。

答:

办法规定: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本问题所列情况属同一种品种3种药物。

9、处方医师签名后还需加盖专用章吗?

不盖专用章行吗?

答:

法规中用的是“或”,因此,两者有其一即可。

六、特殊药品处方管理

1、请问手术中使用麻醉药品是否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急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是否要签《知情同意书》。

手术病人一次使用芬太尼,是否需要知情同意书;住院非癌性疼痛病人,使用1-2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否需填写知情同意书。

答:

法规中明确规定:

: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才需要签《知情同意书》。

因此以上情况不需要。

实际上住院病人术前谈话和签字就已知情同意了。

2、癌症患者在家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是否要由医疗机构派人出诊使用。

答:

癌症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本身不合理,如特殊情况需在患者家中使用应由医疗机构派人出诊使用。

3、请问癌症病人使用杜冷丁有无极量限制;晚期癌症病人,并且住在乡下,使用杜冷丁,是否每次都要到医疗机构(医院)注射。

答:

杜冷丁属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不主张杜冷丁用于癌症镇痛,如必须使用应按要求开处方,由医疗机构派人出诊使用或到医院注射,且有极量限制,每次不超过150mg,每天不超过600mg。

4、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必须每天开具,临床有困难,应如何操作?

若出现医嘱和处方的用法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

这不会有什么困难,可以开临时医嘱,医嘱和处方的用法必须做到一致。

5、门、急诊中非癌症病人使用一次麻醉药品是否需留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

答:

这种病情应该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除非急诊手术。

如果一定需要,如肾绞痛、胆绞痛或心源性哮喘等病人,因为发病急,临床上可视情况而定,可能来不及签署知情同意书,但一定要将其身份证号码及祥细家庭住址留下,以方便查找。

6、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否还需用“卡”(麻醉卡);急症患者用麻醉药品未带身份证,怎么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一定要医疗机构盖章后才能发药吗?

答:

从2005年起卫生部规定不再用“麻醉卡”,急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未带身份证时,一定要将其身份证号码及祥细家庭住址留下,以方便查找。

知情同意书上有医疗机构盖章栏,应该盖章,知情同意书为每家医院的内部文书,医院可授权医务或药剂部门盖章,也可先盖好一部分知情同意书放在审核人那里,并记录数量。

7、请你为农村癌痛人出个主意,怎样解决他们的麻醉药品使用问题,并为基层医院解难。

原因是:

(1)住院意义不大;

(2)经济困难;(3)路途遥远;(4)口服止痛效果不好;(5)医院又不可能派医师去病人家中服务;(6)病人或家属强烈要求使用注射剂止痛。

如果用病历代替麻醉卡,那医院是否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麻醉用药病历管理处,专人负责为那些患者开具麻醉处方。

有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明需要使用止痛药物的癌症病人的药品允许长时间供应,是由医疗机构批准,还是由卫生厅行政部门(医政科)批准?

答:

农村病人的确比较特殊,但原则上要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麻醉卡现在已不用,一定要有病历并有详细的记录。

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主要是防止滥用,并非不用,癌症病人应按国际癌痛三阶梯治疗原则治疗。

医院可设立一个专门麻醉用药病历管理部门(可兼),专门设人负责为那些患者开具麻醉处方。

有诊断证明书和身份证明,需要使用止痛药物的癌症病人的药品允许长时间供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科)批准,医院具体操作。

《处方管理办法》答疑!

《处方管理办法》答疑:

转载《中国医院杂志》!

《处方管理办法》答疑

(一)

编者按:

此前,卫生部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技术指导,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共同编写了《〈处方管理办法〉答疑》,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应广大读者要求,本刊对其进行连载,以推动广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深入、全面地掌握有关规定,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

1为什么要制定《处方管理办法》?

(1)卫生部在建国后曾制定《处方制度》,于1982年1月修订,但一直是在医院管理制度范畴内进行规范,内容比较简单,主要规范处方书写。

(2)卫生部于2002年3月决定将《处方制度》提升为法规性文件《处方管理办法》,并组织人员进行调研起草。

改革开放后我国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同时医药市场竞争逐步激烈,药品流通领域的不规范操作越来越严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现浮躁现象,医师开具处方不规范,药师调剂不规范,不合理用药现象逐趋严重。

这些现象,必将影响药物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用药。

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卫生部于2004年8月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经过2年多的试行,医药界普遍反映较好,认为符合实际,有较强可操作性,对规范开具处方和调剂处方、对保护患者安全用药很有好处。

但也有不足,如提出开具处方要用药品通用名,但无具体措施,有的问题提得不够明确,需要补充与完善;另外有的医疗机构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没有认真执行。

(3)2006年初,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开会期间,两会代表和委员对卫生改革十分关注,对医药市场无序竞争与一药多名、一药多家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严重关注,要求整治。

卫生部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身建设、加强自律,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与不合理用药监控的角度,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而规范处方管理,开具处方使用规范药品通用名称是重要的具体措施之一。

(4)部领导亲自召开了专家会议,听取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意见和采用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的可行性以及宜采取的相应措施。

(5)卫生部医政司迅速组建了修订班子,并于2006年3月至4月到全国11个城市征求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06年8月提出了修订稿,又反复听取意见,修改后提交了送审稿。

(6)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起执行。

2《处方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1)目的明确:

由于目前医药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以及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医药市场的无序竞争;《办法》也是针对医疗机构目前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现象,如我国手术预防用药、特别是清洁手术的不合理用药十分严重,不但使用率高,而且预防用药时间长,且多为三代头孢;抗菌药物和注射剂的过度使用;不少医疗机构人血白蛋白的不合理用药也十分严重,人血白蛋白有明确的适应证,最近10年来,有的医疗机构人血白蛋白在本机构用药金额的前3位之内,这是很不正常的。

必须加强临床用药管理,正确引导,促进药物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提高医疗质量。

(2)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

《办法》是以部长令发布,权威性强,法律地位提升;《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全过程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只要有利于病人安全用药和有利于患者获得必需的药品,本《办法》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保护患者用药权益;《办法》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办法》的落实。

(3)补充、完善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了《处方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提出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等等。

(4)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和药房)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医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药师是卫生技术人员,医、药、护、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系统。

但目前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整体技术素质普遍较低,人才结构不合理,医疗机构领导对药学部门和药师未给予必要的重视,药学部门及药师在临床用药方面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药学人员缺编严重,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重视医院药学的发展与建设。

本《办法》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

(5)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医疗机构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办法》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办法》的宣传和教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6)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这对《办法》的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

3制定与实施《处方管理办法》有何现实意义?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其宗旨是“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因此,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1)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2)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尽力避免不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3)规范处方药品名,推广采用通用药品名开具处方的国际规则,防止重复用药,有利于减少用药错误;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自律,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整治目前不规范的医药市场。

(4)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即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益,充分、合理使用有限的医药卫生资源。

4《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1)立法依据:

《办法》是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①医疗机构(包括中医院、民营医院)及其医师、药师、护理人员。

②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

③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以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④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也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⑤上述单位及其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等工作,都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5什么是“处方”?

《办法》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办法》规定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是指病人住院期间的长期或临时用药医嘱单,应专人专用,由病房药房的药师审核、调配(摆发)药品,不能采用所有患者用药汇总成“药品请领单”的办法。

处方具有特殊性、法律性和经济性。

6怎么理解“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问题,如何执行?

(1)住院患者所需求的药品可开具处方领用,或以病区用药医嘱单领取。

(2)目前采用病区用药医嘱单领用药品的医院,多数都不规范,实际上是简单的药品汇总请领单,只填写药品请领数量和金额,这样的病区药品汇总请领单,应按《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作适当改进。

(3)病区用药医嘱单,应含患者姓名、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量单位、用法、用量等。

其目的是为了落实《药品管理法》以及卫生部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药师必须审核医师处方的相关规定,防止用药错误、减少用药不当,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患者的用药安全。

(4)病区患者用药,采取开具处方领用药品的,则处方应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实行以病区用药医嘱单领用患者药品的(也可包含第二类精神药品),由医师或护士按病历上的医师用药医嘱抄写或录入计算机;抄写或录入者应签名,并应由第二者核对,医师可不再签名或者盖签章;药师审核和调配者,均应签名或盖签章。

(5)向病房(中心)药房领用住院患者药品的处方或病区用药医嘱单,应与患者病历上的医师用药医嘱相一致。

7“处方”具有特殊性的意义?

处方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应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和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调剂处方。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由此而发生损害患者用药权益的相应法律责任。

这就是处方所具有的特殊性意义。

8如何理解“处方”的法律意义?

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

故医师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确的用药交待,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签章。

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处方要按本《办法》规定,妥善保存备查,以示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

9如何理解“处方”的经济性?

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一旦形成,它就必然具有经济意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

社会药店)有批零或进销差价收入;也是财会人员作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的凭证。

有人曾称:

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因处方本身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经济性,它不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并按国家“以药补医”政策的规定为医疗机构卫生事业的改善与发展提供经济支持;那么就必然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为股份制经营企业或私人社会药店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

必须指出,至今我国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社会药店实行的药品经济政策仍都是“批零差价”政策,医疗机构按规定在进价上加价15%是国家政策规定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有人说:

“这是医院规定的虚高定价,损害了病人的利益”,这种说法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药品价格一直由国家定价。

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药品市场改革启动,放开了药品价格,当然,随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让政府有关部门意识到了对于药品这种特殊产品的价格完全放开是不妥的。

对于药品价格,医院是执行者,本身不能自订药品价格。

10医师取得处方权有哪些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可取得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进修医师的处方权,应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依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可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11医师被医院派到基层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活动时,处方权如何解决?

医师取得处方权必须有明确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

在注册时就明确规定了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执业地点应是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师只有在注册规定地点才有处方权;但医院因医疗工作需要派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活动时,可由所在的派出医院授予其处方权,并应将派出医师的姓名、专业和职称向基层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并留存签名式样或签章备查。

12医师在什么情况下将丧失处方权?

下列情况将被永久或某一时间段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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