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采购受贿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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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采购受贿问题的思考

控制采购受贿问题的思考

很多采购都会受贿,这在中国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甚至已经到了即使采购没受贿别人也不相信的地步。

采购受贿的确实很多,也很容易,如果有哪个采购高调宣称采购是很难得到贿赂的,那么我第一个反应就是他在装蒜。

采购受贿太容易了,就是因为太容易了,所以这里才会专门讨论控制办法。

当然,也不要一棒子打倒所有的采购,还是有少数有职业道德的采购,关键是你有没有“慧眼”去发现这样的人才。

采购受贿,从法律上来说是违法的。

但是,为什么会有大量的受贿情况发生呢?

首先,采购受贿取证比较麻烦,而且,一般公司很少会大张旗鼓地调查采购是否受贿。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中国的国情使然,中国讲究人情世故。

很多事情不拉关系、不行贿不好办,所以供应商喜欢主动行贿。

即使是国外的企业到了中国,也不得不“入乡随俗”,熟练地玩起了行贿和受贿的游戏规则。

所以,一个采购受不受贿,一般主要是靠职业操守约束。

我们的社会对采购受贿有着惊人的包容度,即使是企业员工,也认为他们公司的采购受贿是正常的。

一般是老板之类的人(包括对股东负责的职业经理人,以下同)才会对才采购受贿深恶痛绝,他们想了很多办法,可能收效都甚微。

本文从各个方面讨论采购受贿现象,并提出一点办法。

当然,这是个大难题,不可能那么容易解决的,我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有更多同行提出很好的办法出来。

很多人经常感叹什么世风日下、道德滑坡之类的问题。

相对80年代初,现在确实有道德滑坡的现象。

大家想过道德滑坡的根源是什么么?

中国为什么有这种大量行贿受贿的国情?

根源就是中国的贪官太多了!

可能很多人没有想到这点,不过有个别网友对这个问题认识已经很深刻了。

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只要贪官继续大量存在,采购业的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我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从外界环境上来说明,采购受贿难以遏制的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又应该看到,贪官受贿,与采购受贿,遏制起来的难度是不同的。

因为,贪官主要是难于监督,他们有强大的关系网,即使受贿败露了,也会官官相护。

虽然老百姓对贪官恨之入骨,但是,拿他们没办法。

因为中国的官员不是老百姓选举出来的,所以除非有上层来处理贪官,否则老百姓对贪官是没办法的。

但是企业里的采购就不同了。

老板对采购有生杀予夺的权利,老板又是最痛恨采购受贿的,所以,只要发现了证据,老板可以直接炒采购鱿鱼。

老板当然不是三头六臂的,靠个人未必能够发现或抓住采购受贿。

我认为,还要从企业文化上宣扬,让所有员工认同这样的观点:

采购贪污的不仅仅是老板的财富,还贪污了所有员工的财富。

经常有人会说,不是老板的人对采购受贿要“宽容点”,大家都是出来挣口饭吃的。

这种观点很好笑,采购受贿造成的企业成本上升、质量下降等问题,难道不是由全体员工(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民)来承担的么?

再说了,即使是老板私人的钱,你又有什么资格贪为己有呢?

老板在想怎么控制采购受贿的时候,你想过这个问题没有:

我凭什么招到正直的采购?

如果老板不想这个问题,那么你也别指望你的采购很正直。

凭什么招到正直的采购呢?

当然,你要充分肯定优秀采购的价值(说明,尽管正直不能等于优秀,但是正直的采购,成为优秀的采购的概率非常大)。

在给待遇的时候,不能“省”。

因为,正直优秀的采购是稀缺人才,如果你给的待遇低,怎么能够吸引到这种人才?

当然,很多老板会认为,反正采购都有得贪,所以,待遇不必给这么好了。

所以,这种思维下,拼命压低采购的工资待遇,于是,招到的采购也是如你所愿,通过受贿来“弥补”工资的不足。

当然,这种弥补的份量可是不少呀!

人都是感情动物,给采购工资太低了,很多人就会心里不平衡,所以就会受贿。

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采购不可以因为工资低就去贪,但是,有几个人是坚守原则的呢?

而且,采购表面上在供应商处是风光无限,然而在企业内部的地位是很低的,要处理复杂的物料需求,会受到多个部门的指责,要处理复杂的协调问题,是个心理压力非常大的职位。

高压力就应该给高回报,否则,很多人不愿意干这行,除非他看重了其中的“油水”。

“高薪养廉”虽然不能解决贪得无厌的人的贪污问题,但是至少有一大部分的人会更有心理平衡,不会通过受贿来弥补心理不平衡(就像平常说的防君子不防小人)。

更重要的是,一旦采购的待遇给得够高了,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采购行业,也就是说,以前嫌采购工资低,又不屑于贪污的优秀人才可能会因此而做愿意采购了。

愿意给高待遇给采购时,就可以大张旗鼓地广纳贤才了。

既可以从公司外部招聘,也可以从内部招聘(待遇上去了,会发现内部更多人愿意做采购了)。

招采购,人品是最最关键的。

采购知识、工作技巧方面,只要不是太笨的人,都很容易学习进步,唯有人生观、人品几乎是无法改变的。

仅仅通过短时间的面试,未必能发现一个人的人品,因为应聘时人都会伪装自己(招技术人才就不同了,技术水平是伪装不了的)。

所以,面试采购不要太匆忙,可以从多方面去考察一个人,比如咨询他在以前的公司的表现(一般招聘可以要求给其以前公司的电话号码)。

另外,面试不要单单考察其采购知识,还可以多闲聊一些什么个人爱好呀,对某些事情的观点呀之类的话题,多问些没有标准的正确答案的问题,从他言谈中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人。

而且,要直言不讳地问他对受贿的看法,当然,所有的求职者一定会说是反对受贿,但是,有的是言不由衷,有的是发自内心,要学会辨别。

总之,招采购与其他职位不同的地方就是,要想办法考察出他的人品出来。

而且,可以给个试用期,而且申明是真正的试用,比如试用1个月左右,如果发现不合适,可以解聘。

很多中国企业老板采购用人有个误区,喜欢用亲戚或朋友做采购经理(肥水不流外人田心理)。

其实,不管是什么人,都有贪污的可能,除非这个人本身的人品很好。

只要你的银行卡里的钱对方不能取出来(一般除了自己就是配偶能取出来),对方就极有可能贪污。

即使是你的弟弟做采购,他也有可能贪得你不可想象的多。

贪污除了带来企业成本的上升,最大的问题是有质量风险。

而老板亲戚做采购的企业,其他部门的监督人员更加不敢向采购叫板,即使物料有质量问题,可能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接着再谈谈制度上的问题。

任何时候,人才与制度都是要并重的,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有问题的。

比如,即使有好的人才,你不能保证其不流失,不能保证其不变质。

只有制度则更不可靠,因为中国人最擅长钻制度的空子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看看那些贪官就知道了,不管制度的形式再完美,但是一到贪官那里,就完全变味了。

我先问一下,有几个企业与自己的采购签订过“反贪污协议”之类的协议的?

或与供应商签订过“反行贿协议”的?

估计没几个企业签订过这种协议。

有的人会说,签不签还不是一个样?

不签从原则上来说也是不能贪的,签了也照样贪。

其实,不是那么简单。

搞采购的都知道,很多公司都会和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而这个协议一般只是象征意义,只是起了个震慑作用。

很少会拿那个质量协议去打官司的。

“反贪污协议”也是起震慑作用的。

而“反行贿协议”则有更多的操作意义。

因为供应商的老板大多会欢迎这些协议,因为降低了他们的成本(很多时候,供应商那里都是业务员拼命申请行贿资源。

有了这个协议,他们老板就更有理由反驳这些申请了)。

很多老板认为,设定降价指标就能够压缩采购受贿的空间。

其实不然。

因为价格的猫腻太多了。

如果原来的采购价格就很虚高,比如虚高了50%,而设定降价指标是10%,那么,即使降了10%,还是有40%的空间没降下来。

有人说,老板不会直接要求降50%么?

问题是,老板怎么知道真实的价格呢?

如果他知道真实的价格,知道已经现在的采购价格已经虚高了50%,他还不换掉采购么?

就是因为没谱,老板才以为降价能够防止贪污嘛。

而且,降价空间本身是很复杂的事,除了猫腻特别多(有的物料采购价可能比市场合理的采购价贵几倍)的物料知道可以降多少外,一般来说,物料的价格取决于非常多的因素,比如供需关系、原材料价格、元器件业界的技术工艺进步、行业周期、采购量的变化、等等,很多因素是不可控和不可意料的。

所以,硬性的降价指标很不合理。

而且降价最容易的就是改用差的物料,但是这样质量风险非常大,有可能是得不偿失。

甚至企业有可能因为用了太差的物料,机器出了大问题,导致企业倒闭。

再说了,即使采购价格有很多猫腻,你定了一个降价指标,他也可以找很多理由来反驳你说指标不合理。

再说了,没达到又怎么样?

你罚采购的款?

扣奖金?

罚款的后果是,采购可能会以多贪污10倍以上的贪污额度来报复。

从企业的竞争生存的角度来说,物料成本是要降,但是我反对硬性的降价指标。

而是要用软性的指标。

由采购通过专业的分析(必须是优秀的采购,否则,给出的也是假的或错的分析。

所以,制度与人才不可偏废某一个方面),给出一个明年可降价的范围(注意,只能是范围,因为太多不可控因素了)。

一般来说,质量越差的供应商,行贿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要有合理的制度来淘汰差的供应商,并遏制差的供应商进来。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

采购对品牌的选择权不可以过大。

有的公司规定只有采购才可以选择品牌,物料认证部门只能被动认证。

我是很反对这种形式的。

我认为,至少引进或推荐新品牌方面,不可以由采购唯一去做,开发部或技术部也要有权利(同时有义务)推荐更好的品牌。

还有,很多公司供应商评审大多是走过堂,形式主义。

我认为,好的供应商或不是很差的供应商,走形式主义评审危害还不是那么大,但是,如果不好的供应商,通过那个形式主义的评审,却无法将其剔除,那这个评审就有很大的问题了。

而且,一般公司是一年或半年才评审一次,平时难得有机会评审供应商,导致差的供应商生命力很强。

我建议,可以制定一个“供应商剔除(或禁用)”流程,不管什么时候,品质部或技术部都可以发出这个流程,要求剔除某个老是出问题的供应商,当然,要给出理由和证据。

而采购也可以举出证据来辩护。

一旦采购无法为其选择这家供应商找出合理解释,就必须开发新的供应商。

另外,不要把品牌认证部门当成了元器件测试部。

有些强悍的采购会要求,认证人员去测试他提供的元器件,如果测试不出有质量问题,就必须承认通过。

其实,样品数量太少、而且样品一般做得也比较好,再加上不是专业元器件生产厂家,所以仅仅靠测试,是无法简单地测试出这个品牌的可靠性出来的。

所以,认证部应该有权通过市场调查、现场考察、综合评估等方面,否决一个品牌。

有了上面的牵制机制,可以减少很多腐败空间,但是不能完全杜绝腐败。

还要有一些制度来进一步限制腐败空间(任何制度都无法安全杜绝腐败,就像任何法律都无法完全杜绝犯罪一样)。

受贿的形式有很多,所以,必须有文件来界定哪些情况是受贿。

否则,采购可以说我不是受贿,或说不知道这是受贿。

比如,要规定,采购只能接受多少金额(以市场平均价为标准)的礼品,哪些礼品可以接受,哪些礼品要上交,哪些礼品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

采购不能接受任何礼品显然是太过固执,比如不贵的笔记本、日历之类的礼品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尽管我做采购时自己一般也不怎么接受这些礼品)。

逢年过节时供应商送礼特别多,应该规定不可以私人收取这些礼品,而且有些太贵的礼物我认为即使以公司的名义都不应该收取(羊毛出在羊身上!

)。

逢年过节时的礼品应该由于公司统一处理,或以采购部的名义统一处理。

要明确规定,任何现金、购物卡等都是不可以接收的。

当然,贿赂还有很多形式。

比如为采购提供“赞助”,比如请采购去旅游、去娱乐场所消费、美色交易、为采购的亲友提供其他好处等等形式的贿赂都应该明确界定。

对于供应商私人请客吃饭,这是个很棘手的问题。

原则上来说,这也应该算贿赂的一种。

有多少暗中利益谈判是在饭桌上搞定的呀!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采购和供应商交朋友,或者原来就是朋友,似乎私人请客也是很正常的,公与私界限很难界定。

而且,有时,采购与供应商私人间的关系好了,说不定还能为公司带来好处。

不过,我个人是反对供应商私人请吃饭的,我认为弊大于利。

但是有的地方似乎又无法反驳。

我想的下面这个方案不知道可行性有多少,那就是汇报制度。

也就是说,允许采购和供应商交朋友,但是必须是真正的朋友,而不是商业利益上的“狼狈为奸”。

那么,如果这个供应商朋友请采购吃饭了,采购必须上报再公司备案。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既满足了个人交朋友的自由权,但是,又把这种关系暴露在阳光之下,身正不怕影子歪嘛。

大家可以监督,采购是否对这个供应商朋友进行了偏袒。

有人会说,谁会这么傻?

把和供应商吃饭的事上报?

当然,看你的制度怎么制定。

如果都没有规定要上报,那采购当然不会上报了。

其次,可以开举报制度,规定如果其他同事发现了采购和供应商吃饭(最好有照片做证据,或其他证据),但是采购没有上报,那么举报者有奖,采购则受处罚。

采购的同事就多了,好像到处是眼睛,虽然未必所有的人都会举报,但是,这个制度好比一个剑悬在采购的头上,使其上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或者说拒绝供应商的邀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我想采购主要还是选择拒绝邀请为主吧,因为有多少个采购愿意暴露自己与某个供应商是朋友关系呢?

)。

同样的,这个制度还给出了这样一个信息,允许采购“内举不避亲”、但是要暴露在阳光下,要公平竞争,免得老是偷偷摸摸。

有的公司可能是反对“内举不避亲”,这样的话也要书面规定下来,不过我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样的话采购在亲友面前很难做人。

再谈谈采购价格在内部要不要公开的问题。

价格在内部公开有利有弊。

优点就是,其他部门的人可以监督采购价格合不合理;缺点就是,供应商可能随便笼络其他部门的人获取价格信息,导致采购价格谈判陷于被动。

要不要公开,关键看自己公司哪个才是主要矛盾。

我还有一种设想,就是有条件的半公开的方式。

比如说,其他部门的人认为哪个供应商实在太差了,或怀疑其贿赂采购从而价格偏高时,可以申请查这个供应商的价格,并和外面的供应商价格比较。

价格申请审批小组包括采购经理和其他高管。

我还有一个想法。

可以要求采购每年针对重点物料写个行业分析报告。

比如说,市场上类似物料的品牌和供应商有哪些,各自的优势是什么,公司现在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处于哪个地位,选择现有的供应商的理由是什么,有没有更好选择了?

等等。

公司还可以设个投诉窗口,接受供应商和内部人对采购的举报。

不过我认为采购受贿举证很困难,毕竟一般公司不是警察,也不是情报机构,不可能有那么多的精力去调查举证。

而且,还会有诬告行为。

所以,这个投诉的窗口主要是作为一个参考,并起到震慑的作用。

公司还可以搞一个优秀供应商推荐鼓励制度。

除了采购部可以找新供应商,其他员工也可以推荐优秀的供应商进来。

当然,为了防止其他员工推荐并不优秀的亲友供应商进来,要求他们推荐的时候要有专业的分析。

有人要说了,其他员工又不是采购,怎么可能提供专业的分析。

如果他确实无法做专业的分析,这个问题也好解决,他可以请那个供应商来做分析,然后转给公司内部嘛。

对于推荐的供应商确实被采用了的,推荐者要有奖励。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除了公司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获得供应商信息外,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对采购有鞭策的效果。

因为如果老是别的部门的人能够找到优秀的供应商,采购反而找不到的话,采购的能力就会受到怀疑,所以采购会更加卖力地找优秀的供应商。

另外,有的公司的采购到一定时间就换成负责不同的物料,这也是一个可以借鉴的办法。

有个朋友曾经给我举了一个悖论问题,他说,你反对采购受贿,但是你们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你们的机器时是否在贿赂别人呢?

如果公司老板不反对自己的销售人员行贿,却又反对自己的采购受贿,是否很矛盾?

为什么不用统一标准?

这是个很有分量的问题。

确实如此,一般老板禁止自己的采购受贿,却鼓励自己的销售行贿,用的是双重标准,很难服人。

在中国,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特别是涉及卖产品给政府或国有企业时,不行贿几乎卖不出去。

不少人崇拜的某电子牛皮公司就是由于会笼络官员,才做得这么大这么牛。

我没办法回答这个问题,我只能说,至少我可以选择不去做要行贿的销售类职务。

不知道有没有朋友能够破解“采购不可以受贿、销售可以行贿”这个悖论(销售不行贿公司可能就会倒闭)。

有的人认为老板“剥削”员工,所以采购受贿是合理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以后会写一篇“事实上是谁在剥削你?

”的文章来反驳。

我将告诉你真正剥削你最厉害人是哪些人(给个提示,比如,贪官污吏是其中之一,还有很多剥削你的人我都会一个个将他们揪出来)。

禁止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系业务往来单位,为防止双方工作人员及甲、乙各方因向对方贿赂,在本行业中出现不正当竞争,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业务洽谈、协商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及合同履行时,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的业务人员向对方业务员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或以报销业务差旅费名义等给予经济利益。

二、前条所称经济利益,不仅包括现金和实物,也包括一方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及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和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三、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禁止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对方的商品,如果发现一方违背本协议约定,除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依照本协议支付贿赂金额的10倍的违约金或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业务往来过程中,除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外,一律通过双方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不得向业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支付资金,如一方违背本条约定,另一方除有权不认可另一方的支付资金外,同时有权追加结算款项和要求另一方支付付款金额10%的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业务招待均在本单位餐厅就餐,不得在本单位以外豪华酒店就餐招待,如有违背本条款,另一方可视对方有贿赂嫌疑,有权要求对方道歉或更换工作人员或业务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视对方履行业务合同违约。

六、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诋毁对方,遵守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等价有偿的原则,及时为对方业务人员办理供货、收货、交货、验货、付款及其他业务往来的书面手续,及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方便对方核对。

七、一方发现另一方工作人员有违背本协议约定有贿赂对方业务员嫌疑时,应当及时向另一方通报,另一方应当调换业务员。

八、本协议系甲、乙双方业务合同的附件,随业务合同签订再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为长期协议,一经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及今后一切业务合同具有约束力。

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合同追究一方的本合同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提交原告方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业务人员各执一份。

传真件、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廉洁诚信承诺书

本人在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本人保证确保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不从事任何不正当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在采购工作中保持廉洁自律。

本人承诺遵守以下内容,格尽职守: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禁止商业贿赂和廉洁建设的各项规定。

2、保持与供应商的正常工作交往,不接受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

3、不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采购工作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4、在甄选或考核供应商、外协厂、工程承包方的活动必须遵守公司有关评定程序的规定,不违背诚信与公正的原则。

5、不在供应商单位兼职服务,自己的亲属不在供应商任职,和供应商不存在商业上的利害关系,不泄漏公司机密甚至出卖公司机密获取利益。

6、在正常的业务交往中,不故意刁难供应商,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

7、在采购过程中,不利用公司名义或职务之便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取利益。

8、在采购工作中,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给予本人任何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扣发年终奖、辞退等处分,并愿意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获取个人利益本人无条件上交公司;如造成公司损失,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可以扣留本人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

保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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