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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

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

9、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三条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1、根据现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规定,已有授信客户如连续两年突破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原则上应移交公司业务条线进行管理。

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15%、且企业销售维持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本着客户自愿,分行内部协商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

2、如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

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2、低风险业务,特定客户贸易融资或一年以内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客户,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

3、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一授信:

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审贷分离:

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3、贷放分控:

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与控制,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4、资产组合管理:

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从整体上优化和调整风险资产的分布与配置,提高授信业务的资本收益率;

5、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

运用风险定价等量化工具,通过对授信条件的灵活调整,实现业务部门对单个客户收益与风险及成本的平衡,提升我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及收益水平,以资产组合管理等量化技术监控中小企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通过对授信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整体收益覆盖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对全行净收益的贡献度。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批准,按照《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分行。

分行可以本办法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

1、制定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

2、建立与维护我行的中小企业业务品牌;

3、在总行风险政策框架下,拟定中小企业业务的授信管理制度;

4、指导、监督、评价全行中小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5、对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实施组合管理;

6、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定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任职资格;

7、研发中小企业相关产品;

8、负责全行中小企业服务的品质管理。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1、指导拟定全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

2、监测全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

3、审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

4、建立与维护中小企业评级模型。

第九条总行授信执行部

1、对中小企业业务流程中的发放审核、押品管理、授后监督及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后评价;

2、负责对按规定由授信执行部门接收的中小企业不良授信进行清收;

3、负责审核中小企业授信呆、坏账的核销。

第一十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

与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共同确定对公客户的分工定位、存量客户移交等业务发展原则与实施措施。

.

第一十一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

负责中小企业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的开发、推广与维护。

第一十二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

1、负责建立网点与中小企业业务机构客户营销与业务受理的有效联动;

2、负责中小企业客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以及相应的产品研发、推广;

3、针对网点开展有关对公服务销售流程、产品推广及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一十三条总行个人金融总部

与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建立信息沟通与联动机制。

第一十四条分行可参考总行部门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各部门职责。

第三章情景分析

第一十五条情景分析工作指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风险和银行获利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中小企业业务的目标行业优先次序,动态控制行业风险及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

第一十六条一级分行应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立情景分析专岗,由专人负责情景分析工作。

设立信贷工厂的二级分行应设立情景分析岗位,配合一级分行情景分析人员完成行业分析、行业预警、授信政策制定等工作。

第一十七条情景分析人员基本职责为:

1、结合当地实际,分析行业及产业集群的各自特征,确定本地区行业优先次序,为市场营销人员提供行业指引。

行业优先次序分为:

优先支持、一般支持、限制支持及禁止支持四大类。

情景分析人员应根据外部宏观经济及行业变化和总分行出台的政策动态调整行业优先序列,行业重检频率每年不低于一次。

2、密切关注与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辖内授信资产分布等情况的变化和外部突发事件,根据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中小企业特点,制定及调整中小企业业务的区域性行业和客户群授信政策,动态控制行业风险及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

3、定期对主要行业进行调研和分析,对区域和行业的资产组合比率提出建议。

情景分析人员应每季一次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提交专项调研报告。

第四章授信调查

第一十八条授信调查工作由客户经理负责。

第一十九条授信调查的基本原则

1、授信发起人应对授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2、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应由双人参与、共同负责;

3、“实质重于形式”。

在对客户的授信调查过程中,应注重核实其销售收入和盈利指标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

4、注重收集中小企业及其业主的非财务信息,并将此作为授信调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授信调查的基本内容

1、企业借款资格、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关联企业情况;

2、企业业主个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状况;

3、担保品或保证人的情况;

4、资金需求测算;

5、企业与我行的合作情况及效益预测。

第二十一条授信调查的基本要求

1、客户经理须现场查看中小企业经营场所,须对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团队核心人员)进行面谈。

现场查看及访谈内容需有书面记录。

授信上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深入的现场调查,对于授信总量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提高现场调查频率。

2、客户经理须检查核实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通过原件、复印件核对,资料与原始凭证或者实物核对,确保上报资料及调查内容真实性。

3、中小企业授前调查应至少由两名客户经理(或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共同参与。

4、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配合客户经理调查中小企业资信,对于授信总量超500万元(含)以上授信项目,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中小企业资信,同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面谈,并有书面记录。

各分行应结合市场情况,规范面谈与现场调查内容。

第五章授信审批

第一节授信审批模式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在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各级销售单位设立业务端有权签字人,负责业务端的风险审核,与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负责。

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由销售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三条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根据资历与水平分成若干等级,分别有权审核相应金额的授信。

业务端有权签字人的任职资格由一级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认定。

第二十四条每一笔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必须由一位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和一位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审批核准,两者意见不一致时,以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意见为准。

销售单位如有异议,可按本章第六节规定提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流程示意图

授信审批流程示意图:

 

信用恢复流程示意图:

第二节客户信用评级和准入

第二十六条我行进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目的是对授信客户和授信担保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和确认,其结果是进行业务授权、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风险定价、产品组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中小企业及相关保证企业(含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由授信发起单位初评,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具备综合类或客户评级类“评级专业人员”资格的人员审核,原则上由一级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认定,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可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八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除向上推翻以外的信用评级的终审认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上推翻的终审认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在监控检查中,如发现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的客户评级结果存在较大偏离,可上收评级认定权限。

第二十九条评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认定。

第三十条依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将中小企业客户划分为三类,便于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1、Ⅰ类客户:

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的客户;

2、Ⅱ类客户:

信用等级在B至BB+的客户;

3、Ⅲ类客户:

信用等级为B-、CCC的客户。

第三十一条中小企业客户授信的基本准入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经过年审;

2、企业的信用等级在CCC(含)以上;

3、企业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持续经营跨两个年度,且能够提供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可视为“企业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新建企业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2年以上持续经营同一业务的历史,且新建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可视为“企业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主业从业经验在4年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二条对于客户信用等级、经营年限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主从业经验未达到最低要求的,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核实授信资料和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由高级经理级审批人进行审批、并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核准,超过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审批权限的,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此类授信余额应控制在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余额的10%之内。

第三节授信总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户的授信总量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设定授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需求,授信应体现“实贷实付”原则,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授信。

第三十四条除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外,授信产品按不同风险系数高低分为六类产品。

贸易融资产品、保函产品的风险系数以《XX银行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

(详见附件1)

其他产品风险系数:

(一)名单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经国际结算部认可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担保贷款,存单质押贷款。

风险系数为0。

(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置业贷款、法人帐户透支、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以及其他类型的中小企业贷款。

风险系数为1。

第三十五条中小企业客户的授信总量由足额抵质押额度转换成的产品额度、保证额度和免担保额度三部分组成:

授信总量=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质押率×转换系数+保证额度+免担保额度

1、保证额度是合格保证人保证的额度。

2、免担保额度高风险产品不得超过最近年度销售收入8%。

3、产品额度是足额抵质押额度与相应转换系数的乘积。

产品额度可分为6类授信产品。

但由足额抵质押额度转换的不同风险产品额度除以对应转换系数的累加值不得超过足额抵质押额度。

4、不同信用类别客户的转换系数应有所不同,产品转换系数与产品风险系数成反比,Ⅰ、Ⅱ、Ⅲ类客户的产品转换系数分别不超过600%、500%、400%。

(详见附件2)

5、授信总量不得超过企业最近年度销售收入的50%。

新建企业授信总量不适用本条款。

6、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总量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减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金额。

7、授信总量核定后,在担保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授信产品由高风险向低风险产品按照1:

1调剂,须报备信贷工厂授信审批团队和授信管理团队;其它授信产品的调剂须向相应权限的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报批。

8、对于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我行有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授信项目,在审查审批该类中小企业授信项目时,应将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一并纳入授信审查。

9、如授信总量或各类额度超过上限,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核实授信资料和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由高级经理级审批人进行审批、并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核准,超过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审批权限的,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此类授信余额应控制在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余额的5%之内。

第三十六条对于既不能提供抵质押物也不能提供保证的中小企业客户,可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其少量的信用授信。

但我行给予客户的无担保授信条件不能弱于他行向该客户授信的担保条件。

I类客户的信用授信用于叙做风险系数为1的授信产品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年销售收入的8%。

II类客户的信用授信额度仅可用于叙做风险系数小于1(不包含1)授信产品。

III类客户仅可叙做风险系数小于0.75(不包含0.75)的授信产品。

第三十七条按上述原则测算的授信总量是我行可提供给客户的最高授信量,实际授信总量应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核定。

第三十八条授信总量的年度审核

为控制风险、合理配置资源,对于符合以下标准的授信项目可进行批量化年审。

各分行应设定资产组合比例控制线,批量化年审项目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审批项目数量的10%,根据该比例控制要求,分行应自行制定批量化年审的范围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批量化年审客户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1、单一企业授信总量低于300万元(含)的客户;

2、抵质押全额覆盖授信;

3、客户年审时无预警信号,且授信期间无严重预警信号。

第四节授信审批

第四十条在中小企业业务部设置信用审查岗,负责对企业资质、项目质量、保证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对授信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判断授信业务是否符合我行中小企业业务准入标准和行业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监管政策,评估客户授信总量需求的合理性,并向相应权限的审批人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置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负责按照统一的政策与标准,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中小企业授信进行独立审批。

超过分行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权限的,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客户经理、审查人和授信审批人应申请回避。

第四十三条信用审查人员对项目的审查须包括以下内容:

1、准入审查。

对中小企业客户授信项目的基本准入标准进行审查。

2、对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对授信项目风险审查,提示项目的主要风险,评估项目风险是否可接受,并对项目提出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4、根据提供的资料分析,测算中小企业申请授信总量及产品的合理性。

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审查人员必须现场尽责:

(1)申请授信金额超过600万元的客户;

(2)固定资产贷款或者中长期贷款;

(3)信用审查人员∕审批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每季度应将当期批复汇总后报备至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五节担保管理

第四十五条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范围、抵质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2、叙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落实抵、质押担保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3、中小企业授信可接受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对授信总量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资格需符合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

4、各分行应通过多种风险缓释方式来降低中小企业授信风险。

5、在落实以上担保方式的基础上,中小企业授信还应争取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

1、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当地资信较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我行合作伙伴,并定期对合作担保机构实行动态后评价。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和担保额度进行审批。

2、接受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需符合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

3、我行可接受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4、可接受的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依法注册的境内信用担保机构,主营融资担保业务,实收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信用评级不低于B+级;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慎经营,无重大违规行为和违约记录,原则上持续稳定经营两年(含)以上;

(3)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担保风险评估机制,配备或聘请有相关经验和资质的专业人才,管理层拥有较为丰富的经济、金融行业经验;

(4)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在当地排名靠前,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代偿能力;

(5)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6)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遵守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全部对外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对单一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余额累计不超过信用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第四十七条除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2、保证人信用评级在BB-级(含)以上;

3、保证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其净资产。

三资企业的外方母公司不受本条第1款限制。

对于授信担保,应审慎接受关联企业担保。

第四十八条关于保证担保,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xx银行公司保证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授信复议

第四十九条对于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否决或有条件同意的授信申请,授信发起单位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向高一级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提出复议。

原授信由部门风险官审批的,复议仍可由部门风险官审批。

第五十条授信项目原则上可复议一次。

第五十一条授信批复后,如果授信方案需要调整,授信发起单位应视同一笔新业务重新发起。

第六章授信发放

第五十二条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置放款审核岗,负责对支付审核、授信批复条件的落实、法律文本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三条授信发起单位接到授信批复后,应认真落实各项贷款前提条件,向借款企业、担保人的有权签字人当面核实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签订情况,确保授信条件落实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授信发放前,需报放款审核岗审核。

第五十四条分行应对放款审核设定相应的权限,各级人员在相应的审核权限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账务部门入账。

第五十五条放款审核人员放款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合规性审查。

重点审查签订的合同,客户董事会决议,放款凭证签字是否有效齐全。

2、前提条件审查。

重点审查营销团队是否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前提条件。

3、放款用途审核。

明确支付对象,贷款用途需与批复一致,并应做好放款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五十六条授信发放,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操作规程》等行内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集团授信

第五十七条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集中性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同时支持优质中小客户授信业务发展,对于涉及集团客户的中小企业授信,按照总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涉及中小企业成员的集团客户包括集团客户成员全部是中小企业或集团客户成员部分是中小企业,应按照我行现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牵头行确认原则执行,部分成员为中小企业的集团客户应由非中小企业集团成员所在分行(或部门)担任牵头行。

第五十九条授信审批应按照集团授信限额总控下的集团成员单一客户总量进行授信审批,严格遵照“先限额后总量”的原则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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