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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小贷授信管理办法

X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

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

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五、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起诉讼:

1、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3、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本公司债权的;

4、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本公司债权的。

六、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本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原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七、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八、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本公司全部债权的,本公司应及时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九、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本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

第三章抵押担保

第八条抵押物的基本条件:

一、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采矿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5、交通运输工具;

6、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二、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

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共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四、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存续期间,

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1、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2、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的价值;

3、本公司为第一受益人。

六、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

7、在借款期内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

8、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九条抵押率的确定。

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借款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1、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超过70%,在其地上建筑物中,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70%;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50%,厂房等最高不超过30%;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划拨或集体建设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在建厂房、划拨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最高不超过30%),个人住房,商用房,汽车执行有关规定;

2、采矿权最高不超过50%;

3、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

4、以生产设备做抵押的,最高不超过20%;

5、对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抵押财产,最高不超过50%;

第十条抵押担保管理

一、本公司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建筑物的,应与抵押人协商将新增建筑物一并抵押。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督促抵押合同当事人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书。

三、抵押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权受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的,除比照第七条四款规定执行外,还可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

1、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2、以抵押物因损毁、灭失、被征用或被转让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转让款等清偿所担保债权;

3、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

四、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本公司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者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五、本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六、抵押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抵押物已被处置的,本公司与抵押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质物的条件

一、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动产可以出质:

1、金钱;

2、黄金、白金、铂金等贵金属;

3、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二、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股票;

2、债券、存单、保单、股权;

3、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应收账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本公司在选择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时,应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贵金属、具有现金价值并可随时变现的人寿保险单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

对存货等价值波动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

四、以金钱出质的,本公司将金钱以特户、封金、对本公司不便于保管的可通过银行保管箱等形式特定化,活期存款按照金钱出质方式处理。

但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

五、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保单、国债、金融债券最高不超过90%。

1、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央行规定的贴现有关条件;

2、以保单出质的,保险公司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

3、以可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鉴章。

六、货币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份额,最高不超过90%;封闭式基金,最高不超过60%;

七、应收账款,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二条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

一、本公司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质物的保管,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妥善保管质物。

二、以特户、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金钱在出质期间,金钱的收取、支付、释放应与所担保的每项业务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专用于信贷业务项下债务履行,不得挪用,出质人不得自由使用。

三、质物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质权受到侵害,质物价值降低的,比照第七条四款的规定执行。

四、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本公司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与出质人兑现、拍卖、变卖质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物,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变卖该质物。

五、依法处置质物所得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六、对交付本公司的质物,借款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后,本公司应返还质物;对出质登记的质物其担保的债权已全部清偿或质物已被处置的,本公司应与出质人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章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保证人

一、保证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公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3、验资证明,公司章程、贷款卡;

4、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有效决议或证明(决议或证明必须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金额和期限等);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5、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应提交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6、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固定居所证明(户口);

3、财产或收入证明;

4、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函,承诺函必须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金额和期限等;

5、保证人自身负债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6、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抵押人

一、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第十三条:

一、1、2、3、4、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2、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别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经设定抵押等内容,抵押物书面说明;

3、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抵押物权属证明;

4、记载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5、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出质人向本公司提交的基本材料比照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本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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