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525703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docx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

办法 

苏经贸环资〔2009〕245号

             

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经委),各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有关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八日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三条 取得《认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

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可享有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申请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主管部门,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在全省流通。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2、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

3、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房布置示意图);主要生产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

4、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应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6、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7、新建企业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8、产品说明书(含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产品合格证、产品的省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构造图集号、施工规程(规范)标准号等)。

9、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外省市产品的认定,由生产企业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换证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1、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3、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4、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第三章认 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 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二)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可委托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专家库。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次随机抽取5人组成认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委员会主要对上报材料的书面技术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进行审查,也可以接受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委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对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

认定合格的,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

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认定。

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生产和建筑应用所在地各级质检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地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报送产销统计报表,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半年报表。

第二十二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可以在产品上印制标记的应当印制认定产品标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认定产品的企业每年抽检面不应小于30%,并将抽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

对抽检中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委托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暂收回《认定证书》,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复查合格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墙改管理机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撤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1、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2、经设区市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中检验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3、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和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

   5、企业产品质量不接受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

   6、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7、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8、经举报查实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认定委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认定的,撤销其认定委员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