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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7、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安全培训教育

1、瑞达焦化公司经理、副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3、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瑞达生产副经理或总工批准执行;

相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安全通道及安全标志

1、焦炉地下室,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

2、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3、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六)建、构筑物设计要求

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

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2、焦炉地下室、焦炉炉顶,四大车等易受高温辐射危害的建、构筑物、机械,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

4、焦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5、铺设电缆、易发生爆炸危险等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6、焦炉等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便以维修。

7、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孔。

(七)辅助设施

1、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

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

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斜梯安全技术条件规定。

所有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2、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五、原材料

(一)外购精煤,应进行分选,通过磁性除铁器挑拣出精煤中金属件、易燃易爆、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材料;

对煤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由相

2

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处置。

(2)精煤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

进行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20m。

(3)煤场布置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4)精煤堆卸作业时,堆取料机下和轨道旁不应有人。

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车辆避让;

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精煤堆卸作业点与相邻起车辆作业情况。

(5)装载机在进行整理煤堆和推送煤车辆时,卸煤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走动。

(6)堆取料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夹轨钳是否松开,部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7)轨道、机器及其它设备的接地线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快速调整时应将前臂架置于轨道中间位置。

当风压超过40公斤/米时,必须停止运转,停电夹轨后方准离机。

如长期停车,必须夹紧钢轨。

六、管理及要求

(一)备煤

1、受煤

1.1受煤坑和卸煤管理站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1.2卸煤管理站不得单人操作。

1.3螺旋卸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

1.4螺旋卸车机卸车时,其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

1.5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

1.6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

1.7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

1.8螺旋卸煤机应设夹轨器。

1.9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1.10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

2 贮煤

2.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

GB6067-85的有关规定。

2.2堆取料机应设下列装置:

a.风速计;

b.防碰撞装置;

c.运输胶带联锁装置;

d.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e.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

 f.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2.3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2.4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

2.5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

2.6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

(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

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

2.7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

2.8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2.9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

2.10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

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配煤、破碎及粉碎

3.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

3.2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得小于1m。

3.3粉碎机前应设电磁分离器。

3.4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电压表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

3.5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3.6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4、运煤

4.1胶带输送机及有关设施,应有按工艺要求启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

4.2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a.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

  b.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c.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

 d.紧急停机装置;

 e.自动调整跑偏装置。

4.3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4.4胶带通廊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筑。

4.5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

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

4.6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

的,应有防滑措施;

大于12°

的,应设踏步。

4.7运输胶带宜加罩。

未加罩的,应在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设置钢制档板:

 a.人工挑拣杂物处;

 b.电磁分离器下需要人工拣出铁物处;

 c.起落胶带分流器及清扫溜槽处;

 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

 e.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4.8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4.9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

得小于1m。

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

4.10 采用长溜槽运煤,应设防堵振煤装置。

4.11 需人工清扫的溜槽,上部应设平台。

4.12 胶带卸料小车应设夹轨钳,其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

4.13 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用铁锹等工具处理、清理转动部位。

(二)炼焦

1焦炉

1.1 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突出表面。

1.2 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

1.3 炉端台顶部应设操作工人休息室。

1.4 无汽化冷却的上升管,必须设防热挡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5 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和管

理,应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6 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水套缺水时,必须通蒸汽降温后,方可送水。

1.7 焦炉采用双集气管。

在对着上升管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宜设防火罩。

1.8 集气管的放散管应高出走台5m以上,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

1.9 集气管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操作台上部应设清扫孔。

1.10 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

1.11 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等,均应用小链与其相邻构件固定。

1.12 清扫上升管、桥管宜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的焦油渣宜自动化。

1.13 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

止冒烟的措施。

1.14 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火焰保温。

若采用煤气火焰保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5 余煤提升机前的余煤斗,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

1.16 余煤刮板机,应有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

1.17 余煤刮板机正面的栏杆,不得低于1.8m,栅距不得大于

0.2m。

1.18 余煤刮板机下部的门开启时,应自动断电。

1.19 余煤刮板机的链条,停电时,应能自动锁住。

1.20 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

1.21 焦炉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不得有凹坑或凸台。

1.22 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平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

1.23 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有拉杆,横铁与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装置。

1.24 炉门修理站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应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

1.25 炉门修理站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

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

1.26 地下室、烟道走廊、交换机室、预热器室和室内煤气主管周围,严禁吸烟。

1.27 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炉间台的机侧或炉端台的尽头处。

1.28 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铁丝网防护。

1.29 地下室应加强通风,其两端应有安全出口。

1.30 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

1.31 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不得采用铜质的。

1.32 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自动放散装置,放散管的根部设清扫孔。

1.33 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

1.34 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min和换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

1.35 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

用高炉或发生炉煤气加热的焦炉,其交换机室应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

1.36 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板,应设有防止其完全关死的装置。

1.37 交换开闭器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蓄热室封墙和交换开闭器内任何一点的吸力均不低于5Pa。

1.38 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必须把充压的焦炉煤气全部放散掉。

1.39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焦炉加热:

a.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

 b.烟道吸力下降,无法保证蓄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

 c.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管道损坏,无法保证安全加热。

1.40 用一氧化碳含量高的煤气加热焦炉时,若需在地下室工作,应

定期对煤气浓度进行监测。

1.41 禁止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

1.42 从下往上观看下喷火道内砖煤气管道,应佩戴防护眼镜。

2 焦炉机械

2.1 装煤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

行车时严禁上、下车;

除行走外,各单元宜能按程序自动操作;

司机室内,应铺设绝缘板。

2.2 装煤推焦车、拦焦车和熄焦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

2.3 装煤推焦车和熄焦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

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

2.4 装煤推焦车推焦、取门、捣固时,拦焦车取门时以及装煤车落下套筒时,均应设有停车联锁。

2.5 装煤推焦车和拦焦车宜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以及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

2.6 装煤推焦车应设机侧工人休息室。

2.7 应沿推焦车全长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

2.8 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档。

带翘尾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大于90°

,且小于96°

2.9 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

2.10 推焦中途因故中断推焦时,熄焦车和拦焦车司机未经推焦组长许可,不得把车开离接焦位置。

2.11 煤箱活动壁和前门未关好时,禁止捣固机进行捣固。

2.12 拦焦车和焦炉焦侧炉柱上应分别设安全挡和导轨。

2.13 导焦栅宜能与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位于拦焦车靠熄焦塔的一侧。

2.14 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

2.15 寒冷地区的熄焦车轨道应有防冻措施。

2.16 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800mm。

2.17 交换传动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

气的顺序动作。

交换机应设有手动装置。

3 熄焦

湿法熄焦应遵守下列规定:

a.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有盖板;

 b.凉焦台应设水管;

 c.禁止使用未经二级(生物)处理的酚水熄焦;

 d.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

4 焦处理

4.1 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应设信号灯。

 4.2 敞开式的胶带通廊两侧,应设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

 4.3 运焦胶带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4.4 运焦胶带应为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自动洒水装置及胶带纵裂检测器。

 4.5 严禁向胶带上放红焦。

(三)化产回收

鼓风冷凝

1 鼓风冷凝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

2 鼓风机的仪表室宜设在主厂房两侧或端部,应设有下列仪表和工具:

煤气吸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含氧表,油箱油位表、油压表,电压表、电流表、转速表、测振仪和听音棒,并宜有集气管压力表、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表。

 3 鼓风机室应设下列联锁和信号:

  a.鼓风机与油泵的联锁;

  b.鼓风机油压下降、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荷、两台同时运转的鼓内机故障停车等报警信号;

  c.通风机与鼓风机联锁,通风机停车的报警信号;

  d.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

 4 通风机供电电源和鼓风机信号控制电源,均应能自动转换。

 5 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6 每台鼓风机应在操作室内设单独控制箱,其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

 7 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应设窥镜。

 8 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

出口排冷凝液管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500mm(室外)--1000mm(室内)。

 9 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应小于2m。

水封压力不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

 10 鼓风机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11 鼓风机应有自动危急遮断器。

 12 鼓风机的入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13 鼓风机的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14 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只准打开一个塞堵。

 15 电捕焦油器内煤气侧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其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设有自动报警装置:

温度低于100℃时,发出报警信号;

低于90℃时,自动断电。

 16 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发出报警信号及含氧量超过1.0%时自动断电的联锁;

若无自动测氧仪表,应定期测定分析。

 17 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

 (四)消防、电气及照明

1 消防

1.1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

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

1.2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1.3 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1.4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1.5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表1 小型灭火机设置数量

场  所

设置数量(个/km)

备  注

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

7--10

丙类露天生产装置

5--6

甲、乙类生产建筑物

20

丙类生产建筑物

12

甲、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10

2、电气防爆

 2.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2的规定。

表2 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

车间│

场 所 或 装 置

│等级

├──┬───

││室内│室外──┼──────────────────┼──┼───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

│焦炉地下室

├────┬─────────────┼──┼───炼焦│烟道走廊│侧喷式

├────┴─────────────┼──┼──

│2区│

│1区│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

──┼──────────────────┼──┼──│初冷器

│鼓风机嗯

│电捕焦油器

│硫铵饱和器

化产├────┴─────────────┼──┼──回收│蒸氨装置

│氨水泵房

│浓氨水槽

├──┬───────────────┼──┼──│脱硫塔

│脱硫剂再生装置

│氨压缩机房

│煤气放散装置

││2区

2.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2.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2.4 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

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2.5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2.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

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2.7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2.8 化产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

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

 2.9 鼓风机房内的布线应穿管安装。

3 防触电

 3.1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

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3.2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

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

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3.3 车辆上电磁站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

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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