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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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暂行)Word格式.docx

第四条 

股份公司下属集团公司也应设置专门的物资管理机构(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或物资管理部)对本单位直管工程项目和下属单位工程项目的物资集中采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1.负责对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的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行政管理、检查、监督协调、审核;

2.负责建立、健全、维护本单位集中采购信息和交易平台;

3.负责对下属单位(三级子公司)及各项目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检查、督导、协调;

4.负责向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提报本单位确定的合格供方名单及相关资料;

5.负责对区域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协调;

6.负责向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提报本单位调查和搜集的各类物资价格资源信息。

第五条 

建立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两级物资(贸)公司,分别代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按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签约的各类投资项目及以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名义中标或总承包工程项目的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1.负责按股份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实施物资集中采购。

开展市场资源调查、制订采购供应方案、组织招(议)标、对生产厂家考察、与供应商的谈判、合同文本制订;

2.负责协助组织合同评审,受项目部委托签订采购供应合同;

3.具体实施采购供应合同,满足项目施工对各类物资供应需求。

向供应商提出供应计划,协调供应商和项目部组织材料中转运输、办理与项目物资管理人员的交接验收签认;

4.负责质量异议处理,保证供应材料的质量;

5.负责与供应商的合同结算及相关票据处理;

6.做好特定项目物资管理服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其它物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和物贸分公司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属集团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机构,落实组织,明确职责。

对此,股份公司不作统一规定,但强调一定要高度重视,按股份公司的工作要求,使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落到实处,并通过专业物资公司具体实施使物资集中采购工作抓出成效。

第七条 

要注意发挥股份公司三级子公司及项目部的专业物资管理部门的作用,股份公司三级子公司及项目部一定要有专设的物资管理部门,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可为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或其三级子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级物资管理部门必须进入集团公司物资管理机构及集团物资公司集中供应管理的链条,从事以现场物资供应为主的管理工作。

1.配合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当地市场调查;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物资的计划、验收、工地保管、物资消耗管理、定额发料、核销等现场管理工作;

3.按本办法规定的供应范围和采购种类,搞好三级子公司自管项目的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股份公司对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工作的领导,股份公司成立物资集中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由股份公司分管物资工作的副总裁任组长,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其它成员由工程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资本运营部、法律部、监察部、国际业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股份公司物贸分公司总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发展战略;

2.审定股份公司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

3.审批区域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重要仓储基地的重大方案;

4.指导、监督股份公司层面重大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5.协调股份公司总部部门涉及物资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

6.定期听取股份公司开展物资集中采购工作汇报,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发展思路。

第九条 

要求下属集团公司成立局级物资集中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物资工作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物资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具体执行机构为集团公司物资行政管理部门。

1.代表集团公司负责贯彻执行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2.制定集团公司层面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3.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层面重大物资集中采购工作;

4.协调集团公司内部部门涉及物资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

5.负责对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检查监督。

第十条 

根据股份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多,规模大的特点,为了使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股份公司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由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为主负责,相对集中,即通过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两级专业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公司具体实施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工作。

强调以改革的思路提高认识,通过创新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使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专业物资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利用股份公司每年约二千亿元在建工程项目庞大的内部物资市场需求,做专、做强、做大、有所作为。

第三章物资集中采购的范围

第十一条 

物资集中采购的范围一般指以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名义投资开发和中标承建工程项目施工所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范围是:

总部直属各子、分公司以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名义中标或签约承建的全部投资建造项目、二亿元以上的铁路工程项目和五亿元以上的非铁路工程项目(含海外项目国内采购部分、房地产、资源项目中的工程项目部分)。

上述各类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对物资供应另有特别规定,按建设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下属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范围是:

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或签约承建的全部投资建造项目、铁路工程项目和二亿元以上的非铁路工程项目(含海外项目国内采购部分),下属集团公司还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扩大范围。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三级子公司自管的二个亿以下非铁路工程项目也是股份公司物资集中管理的重点,要求下属集团公司按本办法制定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

通过公开透明集中采购,规范管理,严防腐败,堵塞漏洞。

第四章物资集中采购的类别

第十五条 

纳入物资集中采购的种类主要是构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主要材料,和通过大批量集中采购能确保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的辅助材料以及可批量组织采购的地材等。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的物资种类为:

钢材、水泥及外加剂、粉煤灰、商品砼、防水材料、土工合成材料、线路结构材料、桥梁缆索、锚具、油料、民爆器材、电缆(通信、信号、电力),以及可集中组织生产的大宗砂石料。

铁路工程项目可参照铁道部颁布的甲供和甲控的材料目录。

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扩大纳入集中采购的物资种类范围。

第五章物资集中采购职能界定和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要求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两级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或物资部)代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本办法规定牵头组织落实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同级的物资专业公司实际操作,具体通过采、供、销一条龙专业服务的优势为在建工程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项目部积极配合参与,必须改变过去各自为政、多头自行采购的做法,通过两层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协调组织和两层专业物资公司集中采购供应,落实股份公司提出的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战略发展目标。

第十八条 

具体操作为:

同级物资管理中心牵头组织专业物资公司与项目部签订具体的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合同和物资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资公司与项目部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明确集中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供应地点、采购价格、供应时间、付款条件及双方的责任及权益。

第十九条 

物资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为主,与厂家批量团购议标为辅的形式进行,选择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应是:

在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内的知名企业,讲诚信,材料质量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标,首选相对价格较低者。

第六章实施物资集中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委托代理采购供应。

按本办法规定,在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或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机构协调下,项目部应全权委托股份或集团公司专业物资(贸)公司代理采购供应服务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物资供应单位收取规定比例范围内的采购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资(贸)公司通过自己的专业和市场优势,突出集中采购批量供应的功能。

利用集中采购批量、规模优势,取得优于市场价格资源,并且被项目部认可。

对降低采购成本部分的收益,双方可约定分成。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可根据工程项目、地域特点和市场资源实际,充分利用股份公司现有物流资产,设立区域性物资储运基地,负责区域内各类项目物资接运工作。

物资储运基地物资接运单位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以竞争性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两级集中采购平台,招(议)标采购应在股份公司或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机构集中采购平台进行。

其中单品类采购金额2000万元以上物资,应在股份公司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包括采购信息发布、组织评审、合同备案;

其它可以在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机构集中采购平台进行。

严禁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投资建造项目的物资采购应委托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实施采购招标代理,以满足股份公司正式取得发改委核发招标代理资质升级对业绩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一般由物资管理中心牵头,项目部和物资公司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项目经理或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物资管理中心主任和物资公司经理担任,小组成员除专家外,还应邀请法律、纪检部门参加。

股份公司要专门制定并完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细则,指导下属集团公司的招标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谨,全过程监督,招标过程资料应妥善保管。

每次招标后,招标领导小组要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供应商,并报同级物资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核批。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可不定期集合各项目(含子、分公司项目)大宗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利用集中采购批量、规模优势,取得优于市场价格的资源。

必要时,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股份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建立物资管理专家信息库,成立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专家委员会。

负责股份公司范围内物资集中采购评审、咨询工作;

负责对生产厂商的评估评价;

负责物资采购方案及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专家信息库及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要加强资源渠道建设,形成与大型生产厂商互惠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中国中铁股份巨大的物资市场需求的优势,实现规模化效益的目标。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和下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机构根据股份公司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另行制定物资集中采购资金使用与统一结算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物贸分公司要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和资源整合的优势,继续牵头组织下属集团公司物资(贸)公司以合格供方的模式,积极参与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和其它大型项目物资代理服务的经营开发工作,抓出实效。

第七章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及相关收益分配参考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股份公司全系统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由物资集中采购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供应的项目,项目部每季度以实际完成的供应额为基数,按照不同的费率,提取一定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给供应单位。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股份公司明确专业物资公司收取采购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参考标准为:

1.工程项目造价规模2亿元(含)以下项目,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

1.5~1.8%;

2.工程项目造价规模2-5亿元的项目,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

1~1.5%;

3.工程项目造价规模5亿元(含)以上项目,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为:

1~1.2%;

4.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不包括现场管理费用、仓储运杂费、资金占用费用等,现场管理费用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供应单位与项目部可根据项目的不同种类、规模、难易程度、服务质量,在规定取费比例范围内,协商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服务费合理取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为充分调动物资集中采购部门的积极性,更好的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对物资集中采购所形成的利差(即实际采购价格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当期信息价比较所产生的价差)可实行收益分成,分配比例为项目部65-70%、供应单位30-35%,具体可在物资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物资储运基地正常运行,依据项目及当地具体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和仓储费、装卸费收费标准。

设立物资储运基地的费用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协调物资接运单位与项目部协商确定,确定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十五条 

下属集团公司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能调动项目部和同级专业物资公司双方积极性的服务费及收益分成的执行标准。

第八章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供应管理

第三十六条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要建立合格供应商信息平台,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补充。

下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将推荐的合格生产厂商名单及资料上报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定期进行评审,建立股份公司分类、分区域合格厂商信息库,定期在股份公司内部网络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

第三十七条 

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要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平台,定期公布价格信息,实现物资集中采购价格透明公开,指导集中采购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部应委托物资代理服务公司与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

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前,物资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采购合同进行评审,重大集中采购合同要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 

要按照贯标要求加强质量管理,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进入工程实体。

第四十条 

要加强物资集中采购的交接验收管理。

项目物资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交接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十一条 

要重视项目物资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发料控制,落实核销工作,达到总量控制的目标。

第九章 

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 

为了落实本管理办法,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将代表股份公司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组织考核。

考核办法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将纳入股份公司对各单位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 

股份公司将定期组织物资集中采购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对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单位在股份公司年度物资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股份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暂行办法,经试行后修订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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