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及不良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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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等级设定。

客户经理等级从高到低依次设定为:

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等级标准及工资系数。

1、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2.0。

2、75分(含)-90分(不含)的为二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1.8。

3、75分-60分(含)以下的为三级客户经理。

工资系数为1.6。

4、60分(不含)以下的,取消客户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 定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1、贷款发放业务量(20分)。

考核客户经理发放贷款业务笔数。

发放贷款笔数达到全县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业务笔数的,得满分。

业务笔数每超过(或少于)平均数1个百分点,加(或扣)0.1分。

加分不得超过10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

发放贷款平均业务笔数=同类型客户经理当年发放贷款业务笔数÷

同类型客户经理人数。

为兼顾公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将考核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型,即城关区<一类行>

、乡镇区<

二类行>

、行政村区<

三类行>

一类行:

三类行(处):

2、贷款利息收入(50分)。

考核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达到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的,得满分,超过(或少于)平均数的,按比例加(或扣)分。

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扣分扣完底分为止。

同类型客户经理平均收息额=同类型客户经理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按三类行分别统计并考核)

3、贷款质量(30分)

考核客户经理新增不良贷款率(以下均为五级分类、时点数)。

新增不良贷款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年末管理的贷款总额(不含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 。

不良率以1%为基数。

等于1%的得满分,每低于基数0.1个百分点加1分,每超过基数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底分为止。

第十二条定性考核及评分标准。

1、业务素质。

在总行业务考试、技能测试中不合格的一次扣3分。

2、工作质量。

考核客户经理的业务合规性。

总行在信贷业务稽核、检查中,发现客户经理有违规事实,并给予经济处罚的每次扣2分、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严重违规的每次扣10分;

对存在严重违规现象的信贷人员,除给予扣分外,其最终评定等级不得超过二级。

3、贷款质量特别规定。

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的,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二级;

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率超过当年核定的不良容忍度50%的,最终等级评定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三条对支行(部)、分理处负责人的考核

支行长、副行长、分理处主任须参加客户经理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履职能力的参考。

工资系数仍根据《银行等级行划分办法》确定的岗位职务工资系数执行。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份,由支行(部)根据信贷人员上年度定性和定量指标进行初评,报总行审核批准后,确定其客户经理等级和本年度的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五条首次从事客户经理岗位的,客户经理等级初定为三级,保护期二年内工资待遇按第七条执行。

客户经理任职期满二年后,在年度评级中, 未达到客户经理等级标准的,取消客户经理岗位,专门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予以考核,考核期六个月,期满后视清收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上岗。

考核期薪酬待遇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户经理档案建立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强化对信贷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便于对客户经理从事信贷工作的客观评价,更好地贯彻落实总行对信贷人员的一系列考核政策,建立客户经理档案管理制度,将职工从事信贷工作期间的相关数据、信息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ﻫ 1、文件材料。

主要文件包括客户经理工作申请表、责任贷款明细表、不良贷款明细表、劳动合同书、员工身份证、文凭、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等;

  2、考评记录。

主要是工作业绩表,考试、考核成绩、绩效情况记载;

 3、奖惩记录。

客户经理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违反纪律而受到各种奖励或处罚的记录;

4、客户经理档案管理。

客户经理档案的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的信贷会计,档案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建立,纸质文档由客户经理和网点负责人签字生效,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需保持一致,客户经理业绩、不良贷款明细等主要内容按年更新。

ﻫ 

第五章 客户经理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为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客户经理个人所得与信贷营销、创收增效、风险防控、贷款质量等紧密挂钩的科学分配制度,总行实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办法按《银行客户经理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本行发放的贷款实行责任管理,管理责任分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一责任人是指1999年以后发放的,负责贷前调查、并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信贷人员(含内退人员)。

原则上每笔贷款均应明确第一责任人,对因维护债权需要进行贷款收旧贷新或贷款重组且原第一责任人退休或除名的贷款,经总行同意可不确定第一责任人,只设定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贷款负管理责任的信贷人员。

每年年初或信贷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支行(部)应将所辖每笔贷款(含表内、外)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落实管理责任人,并由管理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第一责任人对贷款本息的收回负全部(或部分)责任,对超过免责金额的不良贷款或借款损失负赔偿责任。

信贷会计是质押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因审查失误,手续不全,导致质押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信贷会计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贷款进行管理、催收、保全和处置,对因管理不力丧失最佳收回时机和丧失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时效)的贷款或损失负赔偿责任。

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催收贷款期间,原第一责任人不能提供借款人住址、住所,催收通知无法送达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管理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原第一责任人负全部的责任。

无法送达催收通知的,管理责任人应要求原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并书面向支行报告,支行应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支行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贷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发放责任范围内的合理贷款,不能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发放一些合理的、应该发放的贷款。

若因此给本行带来负面影响的,本行可追究责任信贷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贷会计必须在借款人本人到场并核实其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办理贷款业务,否则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身份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办理一万元以上(含)贷款必须有借款人配偶(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负连带保证责任(符合贷款条件且无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贷款必须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否则出现纠纷造成资金损失的由信贷会计全额赔偿(因信贷人员未认真调查或参与作弊造成借款人信息失真的,从严追究信贷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借款人还款,或者借款人账上有钱,信贷人员通知会计人员扣款,会计人员未能及时办理收款或扣款导致贷款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会计人员(含临柜柜员)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所属职工(家属)及其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对职工个人确因购房、装修、购车、子女教育等消费类贷款需求,应按权限报批,并由本人或其家属用工资收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对上述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七章贷款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本行发放的每笔贷款(含表外已核销呆账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行处(部)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加大对管理责任人的考核力度,督促其积极补办抵质押手续和催收手续,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

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贷款,由行处(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行全部贷款按第一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建立台账。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原第一责任人不变,相关行处(部)应及时重新明确管理责任人,抄列移交清单(清单中的不良贷款应逐笔载明最后一次有效催收或诉讼时效中断日期,并经信贷会计调出单据核实确认),办妥交接手续,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人应积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债务变更和重组等情况,加强信贷资产管理,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防止发生逃废债务现象。

第三十条对于下列几种类型的收旧贷新贷款,经本行贷审会审批后,原贷款本息部分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新增加部分由经办的信贷人员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1、借款单位(一般指原乡镇、村、集体联营等企业)面临倒闭、破产改制等局面,为了资金安全重新落实债务而发生的收旧贷新本息部分;

2、借款人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资产偿还贷款,债务转移到有能力偿还贷款的他人或其子女名下而形成的收旧贷新本息部分;

3、借款人就目前经济状况,暂时不能归还贷款本金,但利息每年能够归还,为了资金安全,收回后办理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收旧贷新贷款;

4、借款人虽然尚欠贷款,但其目前生产、经营的项目很好,因需流动资金,再次向基层行处(部)申请贷款,信贷人员通过调查,同意收旧贷新且担保条件优于原条件的原贷款本息部分;

5、其他有利于落实债务、分散或减少风险以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起诉或以偿债能力差等理由请求本行给予缓收贷款利息的客户,各行处(部)必须建立《依法起诉贷款登记簿》和《不良贷款还本挂息台账》。

对依法起诉的借款户,本行一般不得再向其发放贷款;

对还本挂息的贷款,在应收利息未收回前,对借款人及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得发放新的贷款。

第八章 信贷责任认定及免责

第三十二条我行信贷责任认定及免责按《银行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责任赔偿和买断

第三十三条对1999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实施责任赔偿或买断。

1999年-2010年形成的不良贷款,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客户经理予以赔偿,赔偿比例由总行确定。

2011年后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按免责后的不良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赔偿比例由总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赔偿金的来源为:

“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岗位风险金”账户,赔偿金不足的,待两账户有后续扣缴金额时,进行补扣。

第三十五条“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除抵押贷款清偿后退还原扣金额外,不良信用贷款本息形成不良或欠息达一年以上后收回的,原则不再退还所扣考核基金,所扣款项可用于责任人赔偿或买断责任贷款。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不良贷款赔偿、买断制度。

对1999年后形成的第一责任人不良贷款,逐年进行考核赔偿。

买断价格执行原则是:

自一九九九年开始,按贷款损失赔偿比例分年限逐年提高。

具体赔偿比例由总行根据情况统一认定。

贷款买断时限,逐年依次推进。

如:

二○一二年买断二○○一年的责任贷款,依此类推。

按年度考核赔偿后,责任人应积极清收或配合清收,总行不再对其进行扣款考核。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介绍、担保贷款考核。

一九九九至二○○七年间的职工介绍、担保贷款比照上述考核办法,考核介绍、担保人,不再考核第一责任人。

二○○八年元月一日以后发生的职工介绍、担保贷款由介绍、担保人负100%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良贷款买断,经本行同意后,第一责任人可选择全额买断其不良责任贷款。

第一责任人买断不良贷款后,买断贷款收回的资金归购买人所有,本行有义务协助其清收买断的不良贷款,但对买断贷款本息能否收回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行职工直系亲属不良贷款不得买断,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章客户经理不良贷款控升末位淘汰制

第三十九条凡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处于全县末10位或不良贷款余额超100万元的信贷人员列入末位客户经理进行考核。

1、对于责任不良贷款处于末10位的客户经理实行待岗清收,待岗清收期间,原已经停止放贷权的客户经理按容忍度规定考核兑现绩效,与总行签订年度、季度清收计划,完成当年清收任务的兑现当年基本工资和福利,未完成任务的只发生活费,下岗清收;

在岗客户经理处于末10位的,停止新增信用贷款发放权,与总行签订年度清收计划,完成年度清收计划的,按客户经理考核办法兑现绩效,未完成当年清收计划的,发生活费下岗清收。

2、对于责任不良贷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信贷人员,给予黄牌警告,制定年度清收计划。

第四十条责任不良贷款统计,以五级分类形态和贷款是否到期为准,其中抵质押贷款一年以内的,属于正在处置阶段的宽限期限内的责任贷款,暂不统计到个人不良贷款余额,逾期一年以上的不论处于何种占用形态的贷款都视同不良贷款计算个人责任贷款。

  

第十一章 客户经理岗位退出

第四十一条客户经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退出客户经理岗位:

1、客户经理等级评定为三级以下的;

2、连续二次未通过客户经理任职资格考试的;

3、支行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4、总行年度资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5、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特别优秀的可经总行同意适当延长任职期限。

6、因病不能胜任信贷工作的;

7、有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全面排查。

由支行牵头,对到龄客户经理的第一责任贷款进行全面核查,并形成风险排查报告上报风险部。

第四十三条平稳移交,过渡期二年。

由支行安排客户经理办理移交。

接手客户经理在严格执行“尽职调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负责对到龄客户经理原第一责任贷款到期收回后的发放。

如接任客户经理认为有风险,而原客户经理认为风险可控的贷款,仍有原责任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发放。

作为过渡保护期,期限二年。

第四十四条全面停止贷款权。

到龄客户经理在过渡保护期内,每年按二分之一量减少第一责任贷款,到龄两年后停止所有贷款的发放权。

第四十五条 绩效待遇。

客户经理达到任职年龄退出客户经理岗位的,退出当年参照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办法兑现效益工资,如果当年绩效低于当年全行柜员平均效益工资的,按柜员平均绩效兑现效益工资,退出后的第二年利息收入绩效高于新岗位绩效收入的,按利息收入绩效兑现效益工资,低于新岗位绩效的,按新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兑现效益工资,后续工作年度一律按新的岗位兑现效益工资。

第四十六条客户经理岗位退出满一年未安排相应岗位的,转入专职清收。

专职清收人员服从支行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由所在的机构制定清收计划,按质按量完成清收任务及所在机构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客户经理离岗后不良贷款在总行容忍度以内,岗位工资系数按退出时客户经理等级系数执行,绩效工资比照本支行柜员的平均业务量绩效(含预发效益工资)执行。

客户经理不良贷款容忍度变化的,比前二条实际状况执行。

不良贷款容忍额度按客户经理到龄年度上溯三年的贷款利息收入为基数核定,核定比例为:

自然人贷款利息收入的10%、企业、组织组织贷款利息收入的5%。

支行长及城区客户经理按上述比例的60%核定。

第四十八条超容忍度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考核。

客户经理离岗后不良贷款超过总行容忍度的,工资系数比照本支行柜员平均水平执行。

绩效工资除按清收不良贷款的奖励标准计提外,另按下列标准执行:

1、按柜员预发效益工资水平预发效益工资,并与清收任务挂钩。

对超容忍度的客户经理,由总行下达年度清收任务,并要求按季度完成清收任务,签订年度、季度清收任务责任书。

完成季度清收任务的,按柜员预发效益工资水平按月预发效益工资;

不能完成季度清收任务的,次季度停止发放预发效益工资,次季度完成清收任务的,下季度恢复发放预发效益工资,但原已停发的效益工资不予补发。

2、为提高对超容忍度客户经理清收不良贷款的积极性,对完成年度清收任务80%以上的,按下列比例享受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

容忍度超20%(含)以内的:

享受80%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

超20%-50%(含)的享受50%的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

超容忍度50%以上的,不享受柜员平均业务量绩效。

第十二章客户经理退休买断清偿责任不良贷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退休时买断清偿责任不良贷款规定如下:

1、2005年(含)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余额的5%买断;

2、2006年至2010年度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余额的10%买断;

3、2011年(含)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

(1)责任不良贷款在容忍度以内的,按不良贷款余额的5%比例买断;

(2)超出不良贷款容忍度部分,按不良贷款余额的30%买断。

第五十条 买断偿还责任人不良贷款,按“已丧失诉讼时效贷款优先受偿,信用贷款优先受偿,借款时间靠前的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和顺序,由各支行职工会议讨论后上报总行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年退休信贷人员责任贷款因其处于诉讼、执行、拍卖、处置等阶段的抵押贷款,仍然按规定买断清偿,将买断清偿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待资产处置完毕,贷款清偿,确认没有任何损失后退还给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当年退休信贷人员经手的未到期责任贷款,移交本行信贷人员管理,本行信贷人员愿意承担该贷款第一责任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后,可免除退休客户经理责任,由自愿承担贷款第一责任人的信贷人员承担该贷款责任。

当年退休信贷人员经手的未到期责任贷款,本行又没有其他职工愿意担任该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视同逾期贷款买断清偿,该类贷款的赔偿按比例,按贷款形成逾期的实际年代计算。

第五十三条 退休客户经理买断责任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客户经理第一责任不良贷款风险考核基金”、“岗位风险金”、“退休当年的效益工资”等三项,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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