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黔东南州易燃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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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黔东南州易燃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Word下载.docx

2.1.1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3员工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能够发现火灾隐患。

员工能够遵守岗位检查制度,针对工作环境和岗位特点,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能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周至少进行2次防火巡查。

2.1.5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1.5.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1.5.2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2.1.5.3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2.1.5.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1.5.5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2.1.5.6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1.5.7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2.1.5.8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2.1.5.9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2.1.5.10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2.1.5.11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1.5.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2.1.5.13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等有无过量存放情况;

2.1.5.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3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1.3.1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2.1.3.2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2.1.3.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2.1.3.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2.1.3.5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2.1.3.6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2.1.3.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4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2.1.4.1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2.1.4.2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2.1.4.3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2.1.4.4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2.1.4.5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2.1.4.6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2.1.5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资金保障,督促抓好落实;

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6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1.7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验收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制订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1.8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复查。

2.2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单位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2.2.1.1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2.2.1.2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2.2.1.3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2.2.1.4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2.2.2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2.2.2.1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2.2.2.2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2.2.2.3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2.2.2.4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2.2.2.5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2.2.2.6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2.2.7火灾无法控制时,易燃易爆场所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2.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单位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2.3.2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2.3.3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2.3.4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2.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熟知以下内容:

2.4.1.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4.1.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4.1.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4.2易燃易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2.4.3易燃易爆场所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2.4.4易燃易爆场所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4.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2.4.5.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4.5.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4.5.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4.5.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2.4.5.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2.4.6单位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3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

3.1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2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3.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

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

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3.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

在远离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3.6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3.7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对于没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3.8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3.9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3.10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在距离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代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11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编号及维修时间。

3.12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3.13室外地上消火栓顶部应刷涂反光漆,在消火栓上部适当位置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编号、责任人。

地上水泵结合器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类型标识。

3.14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3.15消防车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车道严禁占用”标识。

3.16消防控制室应当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3.17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消防水泵的阀门应标明开启方向,管道应用箭头标明水流方向。

3.18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3.19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3.20单位应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栏应定期张贴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火灾案例等消防宣传内容。

4附则

4.1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2本标准由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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