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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车辆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二、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检查车辆制动、电路、油路、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灵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驶,如发生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四、严禁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六、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从事道路运输。

七、严禁车辆超载、乱停乱放、闯红灯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禁车辆在出车前未经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检查私自出车,防止车辆“带病”上路。

九、严禁在行驶途中将车辆交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

十、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应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

十一、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能正常行驶。

行车记录仪和GPS监控设备应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监控,以提高行车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1.公司新购车辆必须安装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其中GPS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要求,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确保装置正常运行、监控有效。

2.行车记录仪、GPS系统设备的选型、审批、安装、管理统一由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工作。

3.公司应实行二级监控管理制度,一级监控中心由本市有资质的信息服务公司负责监控。

4.公司应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管理,记录运行过程中驾驶员的操作和车辆的运行情况,以提高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责任心,从而降低事故率,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有序。

5.一级监控中心负责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抽查,以监督各车辆的工作有效性。

6.通过GPS系统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车速、运行情况、行驶线路等动态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车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7.二级监控中心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时监控、数据采集、整理、记录、分析工作,并建立基础台帐。

根据现场检查、抽查、驾驶员报告的故障信息,督促、指导驾驶员及时维修。

8.经常与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监控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操作要领和更新相关的软硬件,促使设备不断升级优化。

及时培训驾驶员掌握操作要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公司每月对车辆行车记录仪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并填写车辆行车记录仪检查情况,对车辆最高车速、平均车速、停车记录、超速记录、疲劳驾驶等记录进行检查、等级,发现异常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

10.为确保GPS车载系统通讯、定位始终有效,GPS车载电话费、信息服务费应及时支付,以防欠费而造成停机。

11.公司将GPS车载电话设置内部互通,报警装置确保有效。

无故不得拨打GPS车载电话,不得占用GPS监控系统从事其他工作。

12.每天通过GPS监控对车辆车速、运行情况、行驶路线等进行监控,定期发送有关安全行车、天气变化、道路状况等短信消息,并填写车辆GPS系统监测情况。

发现车辆超速、偏离正常行驶路线等现象的,立即以短信提醒,及时纠正、消除交通违规违法等异常现象。

13.在GPS“日查”、行车记录仪“月采”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如连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教育、处理工作。

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分析车辆行车记录仪“事故疑点”和GPS系统的有关数据,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科学依据。

14.通过设备查询、现场巡查等方式经常性地对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和监控中心联系,并做好维修记录。

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修复的须在维修记录上书面说明原因,并尽快拿出处理办法。

15.公司对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设备主要连接线接口处封上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封签,因维修保养需要损坏封签的,信息管理员应在设备维修保养完成后及时重新贴上标签。

16.车辆转让过户、报停、报废,信息管理员将做好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的拆机保管工作,长期报停车辆,及时办理GPS车载电话停机手续,车辆启用时及时予以恢复。

二、车辆驾驶员应履行的职责: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驶中按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安全驾驶,杜绝各类违规违法现象。

2.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经常性地对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工作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发现故障或工作不良,应立即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向信息管理员反映,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3.严禁驾驶员私自修理、故意破坏和拆、拨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设备各部件;严禁擅自修改有效参数值;严禁它物覆盖GPS天线;严禁重物堆压设备;清洁时使用干毛巾、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4.驾驶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注意观察车辆行车记录仪及GPS显示器,及时了解各种信息,调整驾驶操作,严禁利用车载电话与外界人员聊天、说笑及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如需使用车载电话时,驾驶员应选择安全停车区域,待车辆停放安全后,方可接听和拨打电话。

5.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电焊等作业的,驾驶员须关闭电源开关,切断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的供电电源。

因车辆维修需要将GPS终端设备、行车记录仪拆装时,驾驶员有义务提醒修理人员轻拆轻放,必要时报告信息管理员和监控中心由专业人员拆装。

三、处理办法:

1.公司将确保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正常工作,列正当理由停机的,公司将书面向上级监控中心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管理责任。

2.公司将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管理、检修、信息管理员、车辆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转的责任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不按时“日查”、“月采”的,接报或发现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故障未能及时联系维修的,未能在工作日内发现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在故障及其它有无上述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对责任人给与警告,按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给与一定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调离岗位。

4.不按规定使用、管理、保修等原因导致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除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相应经济处罚。

5.迟到,瞒报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故障的驾驶员,故意使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处于间断失效状态的,对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给予解聘处理。

6.因故意损坏而导致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发生事故导致责任认定被动,加重公司损失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对负有责任的车辆承运驾驶员给予解聘处理,设备受损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车辆发生事故等原因而使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受损失时,驾驶员按“行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的GPS系统、行车记录仪故障或事故修复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

8.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系统在监控时,发现驾驶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及格发给证件,方准单独驾驶。

严禁无证驾驶,驾驶车辆时应随身携带各种车辆行驶的证件,以便接受有关人员检查。

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驾车、超限超速行驶,不在行驶中谈笑、吸烟、饮食。

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3、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出车前要认真检查水箱、油料、轮胎气压,要保证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良好齐全,不带故障车辆行驶公路。

4、行驶中做到礼让三先(先停、先慢、先让),做到“宁停三分,不抢—秒”,超车时要先呜喇叭等对方减速礼让后再超车。

5.汽车在起步、出入货场、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

6.严禁超重、超长(车身前后2米)、超宽(车身左右0.2米)、超高(从地面算起4米)装运。

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7.停车时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

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8.货车载入时,严禁超过规定人数。

汽车开动时,应待人员上下稳定,关门起步。

严禁抢上跳下。

脚踏板、保险杠严禁站人。

9.车辆过铁道时要减速了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

有横杆放下时,要按次停车;离火车道30米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10.用起重设备装卸车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不准在这时检查、修理车辆。

“三防”应急预案

第一条为促进本公司“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三防”工作能力,保障台风、洪水、潮汛期间车辆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防”工作,是指防汛、防洪、防台工作。

第三条“三防”工作坚持“防、避、抢”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立足于防大灾、抗大灾。

第四条本公司成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安全部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持相对稳定,若有调整,及时告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条“三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主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层层建立“三防”工作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六条“三防”工作领导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指挥、协调“三防”工作,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三防”工作,努力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2、明确公司各部门“三防”工作职责,部署“三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抗灾预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3、接到报警后,迅速进入临战状态,及时、有效、果断地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指挥工作;

4、准确、详细、及时了解掌握灾情和“三防”工作动态,全面、及时掌握本公司的营运车辆动态情况,通知有关车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5、协助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并及时总结抢险救灾情况。

第七条应急程序和工作要求

1、接到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临灾的警报后,公司“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及工作人员要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进入戒备状态,精心指挥,合力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交接班和值班记录。

同时,快速通知抢险救灾工作人员、车辆等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听候调遣,抗灾物资准备就绪,迅速通知车辆和人员做好充分准备,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遭受灾害袭击。

2、当台风等灾害开始袭击当地时,“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各就各位,坚持工作。

一遇紧急情况,要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预案要求迅速出动抢险救灾,合力抗击灾害。

应当把抢险救灾运输工作作为重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优先完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任务。

3、建立报告制度。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受灾损失、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等情况。

接到紧急报警后,每半天报告一次;遇车辆、人员等遭受重大损失,应当在一小时内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告;抗灾期间发生的一般情况尤其是抢险救灾的一些重大决策、重点难点或好人好事等,每天报告一次。

第八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公司办公室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三防”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共同参与意识,及时报道“三防”工作动态和在抗灾救灾中涌现的好人好事。

对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总结“三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三防”工作水平。

第九条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紧急灾害,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必须按预案规定立即投入防灾抗灾工作,服从统一指挥,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尽力将公司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防暴雨、防冰冻等其他自然灾害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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