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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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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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Word格式.docx

这样理解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第十一条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安排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情况和营业收支状况)和分支机构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其次十八条规定: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协作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分支机构执行当地规定标准的项目,如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应服从当地政策口径执行;

除此之外的项目,分支机构应服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口径。

为避开争议,分支机构当年所得税调整事项应做具体备查记录。

2.分支机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准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而,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汇总纳税的跨地区分支机构也要参与汇算清缴并参加应补应退税款的安排,这与原有的政策有所不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仍旧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依据总机构填报的安排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当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

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安排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情况和营业收支状况)和分支机构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

跨地区运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安排表》。

3.分支机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而,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汇总纳税的跨地区分支机构也要参与汇算清缴并参加应补应退税款的安排,这与原有的政策有所不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仍旧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依据总机构填报的安排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安排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情况和营业收支状况)和分支机构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

4.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报送哪些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规定:

“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

分支机构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参考材料:

深圳会计指点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安排表是分支机构填还是总机构填的

由分支机构填。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安排表式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安排表(2021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历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方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公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安排表(2021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公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安排表(2021年版)》(复印件)。

二、详细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

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终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名”、“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名”: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

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安排所得税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

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供应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运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

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供应的服务而赐予各种形式的酬劳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

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运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安排比例”:

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安排比例,安排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安排所得税额”:

填写本所属时期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安排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

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安排比例和安排税额的合计数。

6.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用报表吗

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

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等。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全部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

这种状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也不需要审批。

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状况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7.总分机构怎样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

》(国税函[2009]221号)其次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相关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纳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待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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