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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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要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制等等。
2、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
它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推行监理制,我国也正在推行和完善这一制度
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
是指为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规范、规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标准化:
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各个方面都有执行的标准可以使用。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为强制性标准。
因为,工程建设的质量,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关系到建设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安全,这样的标准必须是基础性的和强制性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在建设领域有效地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和手段,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很严厉,如果笼统地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必然会束缚执行者的手脚,同时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件的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设部把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规定编成《工程建设标推强制性条文》。
于2000年4月20日颁发,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共十五个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一个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推体制的过渡性成果。
将来改革的方向是,以工程项目类别为对象,以强制性标准中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为基础,组织编制技术法规,取代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的部分以外,其余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推,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机构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进行裁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强制性标推的行为。
对因违反强制性标淮而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造成隐患的危害程度,责令有关的责任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善安全措施,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因违反规定、工作失误、隐瞒篡改、伪造检验数据、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提高商品信誉的标志,通过认证标志向社会和购买者提供产品的明示担保,证明经过产品质且认证的产品质量可以信赖。
我国《产品质量法》把质量体系认定制度分为两类:
一类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二类是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由于《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于建筑工程,因此,《建筑法》五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其认证程序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相同。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认证申请。
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接受企业认证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被授权的认证机构。
(2)颁发证书。
对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后,我国于1992年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该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其中,ISO9004标准为企业质量体系的基础性标准。
该标准从市场经济出发,提出并阐述了企业质量体系的原理、原则和一般应包括的质量要素,是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的通用参考模式。
近年来,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指导下,建设部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标准,并组织进行了贯标试点工作。
实践证明,贯标工作有利于加强建筑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使其步人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贯标工作还有利于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
为此,建设都要求各建筑业企业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高度做好贯彻这一系列标准的工作,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并将贯标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之内,使企业的质量体系逐步进入国际标准化的轨道。
《建筑法》对此项制度的确定,在法律上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提供了保障。
实施ISO9000标准有利于打破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促进企业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并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
ISO9000标准与全面质量管理一起构成了当代质量管理科学的主要内容。
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系统工程的方法来实施质量管理在以前只是一种构想。
ISO9000系列标准在总结各国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将质量管理工程系统化的实施方案。
质量体系是站在系统的高度对质量管理的优化和规范化,因而使质量管理有了“质”的飞跃。
在今天,建立和实施质量体系已成为现代化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一、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
1992年,我国发布的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
如双方同意,它也可作为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准。
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在总结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质量管理的共性出发,阐述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和质量体系要素的基本构成,它适用于不同体制、不同行业的生产、服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同样也适用于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我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的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
GB/T19000系列标准只是一套推荐性标准。
编号中“T”就是“推荐”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写字母。
但其一旦被法规或合同确定采用后就具有强制性。
如果选择某一质量保证模式作为产品认证标准,那么该质量保证模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具有法律效力。
1.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一选择和使用指南》;
此标准阐明了质量方针、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五个重要质量术语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阐述了企业应力求达到的质量目标及质量体系环境特点和质量体系标准的类型;
规定了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的应用程序;
规定了正式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以及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做的准备。
2.GB/T1900l—ISO9001《质量体系一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3.GB/T19002一ISO9002《质量体系一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4.GB/T19003一ISO9003《质量体系一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19001至GB/T19003《质量保证模式》是为了满足供需双方考虑产品特性、保证能力等多种因素的需求后,选择的用以签订合同的质量保证要求。
这些要求不是企业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和内容,只是针对某项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通过实施这些工作,用户(需方)相信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
质量保证模式有不同水平的三个标准可供选择:
(1)GB/T1900l—ISO9001《质量体系一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过程)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淮、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
遵照标准,企业产品质量体系提供对合同评审、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服务)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防止发生不合格的情况,该标准较其他两个标准增加了对设计质量控制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的质量体系要素。
(2)GB/T190002一ISO9002质量体系一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
它要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提供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的证据,保证生产和安装阶段各环节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防止、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发生和重复出现。
该标准强调预防控制与检验相结合,并以此范围规定了18项质量体系要素的内容和工作程序。
(3)GB/T19003一ISO9003质量体系一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适用于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
它明确了产品形成过程检验工作、成品检验和实验的质量体系要求,强调检验工作与有效的检验系统对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设备,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该标准明确规定此范围的12项质量体系要素构成其主要内容,是三个模式标准中,质量体系要素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的模式标淮。
5.GB/T19004一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一指南》。
企业从自身发展与提高出发,需要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用以控制企业内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质量体系,使企业质量管理最佳化,以使各项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达到或接近产品质量要求。
GB/T19004一ISO9004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淮。
该标准在总结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基本要求后,提出了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一般应包括的基本要素。
该标推对基本质量要素的含义、目标、要素间的关系以及各项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人员和文件记录都有明确的要求。
该标准从建立质量体系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五个方面对人、技术、管理诸要素提出要求,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是:
应设计出有效的质量体系,以满足顾客的需要和期望,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完善的质量体系应在考虑风险、成本和利益的基础上使质量最佳化,并具有对质量加以控制的重要管理手段
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的选择
不同生产企业质量工作的规律、原理、原则基本相同。
但市场条件、产品状况、企业素质、管理机制、消费者需要等各方面条件却千变万化。
企业要针对环境持点和主观因素影响,对照标准开展质量工作,对标准规定的要素及采用要素的程度进行研究,确定企业自身质量体系的构成,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要素,组合出既符合质量管理原理,又适用于本企业条件的最佳状态的质量体系。
我国的建筑业所涉及的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市政、施工、试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企事业单位,在建立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时,一般情况下,应该选择GB/T19004一ISO9004标淮。
但由于这些单位又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其所建立的质量体系又是不相同的,这主要是质量形成的过程不同而造或的。
这些企事业单位在按照GB/T19004—ISO9004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和产品的特点,选择GB/T19001一ISO9001或GB/T19002一ISO9002或GH/T19003一ISO9003标准。
—般来讲:
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总承包(集团)公司等单位可以选择GB/T19001一ISO9001标准;
市政、施工(土建、安装、机械化施工、装饰、防腐、防水)等企业可以选择GB/T19002一ISO9002标准。
有针对性的:
GB/T19001一ISO900l,标准中包括了设计,所以设计院、研究院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可以选择。
GB/T19002一ISO9002标准中只包括生产和安装,因此,只对施工企业适用;
GB/T19003一ISO9003标准涉及到实验和检验,所以适用于实验室、质检站和监理公司等单位。
对有些下设实验室的施工企业,可以选择GB/T19002一ISO9002和GB/T19003一ISO9003这两种标准的组合。
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它包括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的验评和奖励制度、建材使用许可制度和建筑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
一、政府的质量监督制度
为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可靠,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必须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筑法》第三条规定: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七十九条规定:
“负责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条文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质量监督的内容。
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重大质量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政府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体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为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
政府监督机构以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没各方主体的质量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为主要手段。
1.监督站是经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监督站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在规定地域或专业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检查,向委托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并对其负责。
3.监督站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质监工程师,有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二)政府对建筑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内容
政府对建筑工程主体: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
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
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如不具备上述能力,则要求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
2.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上述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其资格(质)等级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监督各单位在其资格(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度
日前,我国法规规定从事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的工程技术人员,
须经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能获得相应执业资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负
责考试、注册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指导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质监工程师)的资格标准、考核、审批和管理办法,制定质监工程师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和证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本专业的建设工程行使质量监督职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2)本地区的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
(3)组织对工程质监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3.各市(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2)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接受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4)对质监机构上报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进行审核,并依法对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站的权限与职责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站)的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1)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收取监督费;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厂是否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配件质量;
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与抽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参与者的质量行为、技术工程文件进行检查
(3)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可做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其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查的结论,以及竣工验收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历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4)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程,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其委托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5)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6)参与评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质工程;
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
(7)监督人员的责任:
因监督人员失误、失职、读职而使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核验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触及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
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
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
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工程施工中,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其他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决定。
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的关系
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有着某些相似之处。
例如二者都是由独立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之外的专门机构来实施,都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等。
但是,他们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