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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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大于1.5‰。

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须釆取防溜措施。

站线曲线半径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

仅有2至3条配线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00m。

4)厂内铁路线路最小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150m,后者应不小于120m。

表1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线路名称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180

装卸线

500

其它线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应按铁道部有关铁路技术标准执行。

5)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竖曲线或桥头上。

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

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两尖轨互相脱离;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mm;

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辙叉心作用面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护轨螺栓折损;

6)尽头线的终端,应由各分子公司产权单位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

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7)机车投入运用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机械、走行部件、风泵、制动、撒砂、牵引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风笛和各种监督计量器具;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和脚蹬等;

d)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8)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车钩中心水平线或钩底面最低点至钢轨顶高度符合要求;

c)扶手、脚蹬;

9)运用的自翻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车体正位;

车箱不倾斜;

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10)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院、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l1x;

b)道岔区不小于51x;

c)装卸场所不小于51x;

d)料场、渣场不小于0.51x。

4.1.11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各用车单位要爱护铁路车辆,在装、卸车时严禁砸撞车辆手闸、车梯等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部件。

为使这一要求能顺利贯彻落实,根据铁道部(80)铁字1982号文件《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费的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a)用车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铁路车辆和各种设施,装、卸物资时要轻装轻放,防止损坏运输设备。

b)严格按车辆标记吨位装载货物,严格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禁止超载、偏载、集载以防损坏铁路运输设备。

c)装载特殊货物时,要捆绑牢固,垫衬稳当。

散装货物要整齐稳妥,随走随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不予运转。

d)凡用车单位损坏车辆手闸盘、手闸杆、等制动系统部件,车梯、扶手等安全运行部件,责任单位需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和材料费)。

e)超载或装载不当,造成车辆中梁、侧梁变形弯曲致使车辆报废时,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国铁车辆或在正线上运行的车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国铁部门要求执行。

2、铁路限界、线路间距及线路有关距离

1)建(构)筑物和设备与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应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规定外,使用特殊型号的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行业部门可制定特种建筑接近限界。

2)站场线路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除应符合GBJ12的有关规定外,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禁止在电线路下面植树,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在市区内时不得小于1m,在市区外时不得小于2m。

4)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近或平行时,电杆(塔)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1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3m;

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电杆(塔)高加3m;

b)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电杆内侧距铁路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距离:

110kv及以下电力电线不得小于7.5m;

154—22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8.5m;

33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9.5m;

5)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在铁路沿线进行绿化施工时必须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绿化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种植花草距钢轨不小于2m。

b)种植树木不小于5m,在弯道内不小于10m。

c)对铁路沿线原有树木要加强管理,经常修剪,保持火车司乘人员视线良好。

确保运输设备、司乘人员的安全。

3、信号、安全标志

1)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参照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集团公司厂区内相关地点设立防护装置。

设置铁鞋或脱轨器,铁鞋、脱轨器由物釆中心负责提供,管理和领用由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地点安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移位。

由于安全装置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要追查相应管理单位责任。

铁鞋安放处,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要设置醒目的“铁鞋安放地点”标志牌,其规格为300×

400mm的长方形,底色为红色标志牌,高为1200mm。

机车在进入厂房、库房取送车时,机车、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车,由调车人员撤除防护装置后再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后由所属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复位。

有铁路线的厂房、库房大门,所属单位要安设坚固的大门安全钩和安全环。

3)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了望,以至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4、道口安全

1)运输公司代表集团公司行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

运输公司下设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口办),负责日常工作。

道口办设在火车车间。

办公电话:

3118672

2)道口办主要职责是:

检查厂内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安全设施,督促各单位搞好道口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修;

掌握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布局,负责审批铁路道口的新建、移设、拆除、改造;

负责组织勘查处理铁路道口各类事故,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厂铁路道口进行安全检查,总结推广道口安全管理经验;

负责组织道口看守人员、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普及;

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3)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1)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各分子公司是该道口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道口防护设施的安装,维修,维护。

集团公司主要干道的道口,由运输公司负责管理。

(2)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应根据GB4387-2008所规定的道口分级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道口防护设施。

具体规定如下:

视距达不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道口自动信号,无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

b人工或电动栏木,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

视距能达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 应设置慢速了望让行标志及慢速让行标志线。

 b了望条件不良,但能达到5米停车侧向视距60米要求时,道口使用单位应设置停车了望让行标志及停止线。

无机动车辆通过的道口须距钢轨外2米处设立遮断栏杆。

(3)铁路道口铺面必须平整牢固,道口铺面采用预制板铺设,与道路衔接平整。

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口标志。

(4)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其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5)道口应设有警示标牌。

有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道路一侧道口房墙壁上,道口名牌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

(6)道口房、道口监护房了望条件必须良好,应经常保持信号、工具、备品齐全、完整、无失效。

室内应设有道口看守人员岗位责任制、作业化标准,备有班组交接记录簿。

(7)道口房、监护房应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4)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

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禁止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对妨碍视线的应由园林绿化部门限期迁移或砍伐。

(2)各单位对自己所辖道口根据GB4387-2008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厂区内主干线道口由运输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防护设施和道口看守员。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应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监护。

受益单位有责任对道口轮缘槽进行经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设道口,确因生产需要需设立道口的,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公司批准方可施工。

维修道口必须由运输公司负责技术指导,维修后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5)有道口的单位应经常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

道口员执勤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

(6)有机动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对加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进入厂区。

(7)对严重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对他们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教育,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开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门参加。

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执行道口交通法规情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5)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和两侧三十米以内超车、掉头、停留和超速行驶。

(2)特别笨重、巨大车辆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征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3)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6)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1)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由道口办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生产安全部牵头,运输公司,保卫武装部等单位协助负责调查处理。

在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2)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在单位负责。

7)违章处罚

(1)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保卫武装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2)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2个月,今后不予办理进厂手续。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运输公司、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生产安全部,保卫武装部配合处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表2.道口视距

列车限速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m

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

厂内道口

厂外道口

40

160

400

35

140

175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5

60

75

90

10

50

注:

厂外道口,列车限速超过40km/h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

5、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1)火车车间值班调度是铁路运输作业的指挥者,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釆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a)全厂各用车单位申报用车计划后值班调度按计划安排作业。

保证用车及时、准确、安全,所有调车人员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命令。

按调度命令执行调车任务。

b)各生产用车单位,要服从火车调度人员的统一调车安排,为防止调运混乱引发行车事故,要认真执行《火车运输要车程序及相关事项管理办法》。

c)在通知火车调度调车前,应保证作业现场线路畅通,清理干净车辆内多余物(包括铁路车辆进厂货物的捆绑物、衬垫物)。

并按要求关好车门,清除铁路车辆上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绑物。

d)调运新车时,首先向火车分调或火车值班调度提出书面调运计划单。

所调运车辆的连接、走行制动系统及车况必须是良好状态,调运时车辆所属单位应派专人在现场指挥,并负责本公司厂房内、外安全设施的管理操纵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护,调运完毕需和火车分调核对调运情况并签字确认。

e)凡属铁路运输车辆,不经火车值班调度允许,不准将车辆推出厂房外的铁路线上,或在铁路线上随意用各种方式移动铁路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

f)凡需派押运人员的车辆,押运人员应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关于加强提速区段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7〕974号)、《关于坚决清理盲流扒车人员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通知》(铁公安函〔2004〕42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着装,遵守相关规定。

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

表3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km/h

序号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牵引运行

推进运行

1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5

2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3

在轨道衡上(不包括电子轨道衡)推送车辆

4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接近线路尽头取送车

3)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离开机车;

b) 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 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 在作业中除企业运输部门规定允许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e) 值班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f) 机车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4)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接到变更计划应彻底传达;

b) 推进运行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 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 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 在平板车、敞车、罐车边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g) 调车人员在随车运行中应站稳把牢。

5)机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 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h;

d)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6)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a) 摘风管和提钩销;

b) 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 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 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 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g) 跨越车辆及在货物上行走;

7)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至车档前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

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要严格控制调车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装卸线上取送车辆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卸、连挂装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得调车。

9)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

机车驶入有信号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

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和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其内运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厂内铁路线上禁止溜放作业.

11)以下时间段内禁止调运车辆通过中直路、经八路道口

a) 早7:

45—8:

00;

b) 中12:

00—12:

15;

13:

45—14:

00

c) 晚18:

00—18:

12)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 警冲标外方及道岔上;

b) 双动道岔中间的线路上;

c) 道口、桥梁、轨道衡上;

d) 安全线上;

13)车辆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种运输的铁路车辆均不得停留在纵坡大于5%的线路上及警冲标外方,道岔和安全线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对铁路车辆的制动,手闸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凡在各铁路线上摘解和停留车辆时,必须首先釆取拧闸、打掩、放风等防溜措施,否则不准摘解车辆。

c)推出厂房外的产品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做好止轮措施,严禁两钩之间站人。

已存放在各铁路线上的产品车辆须排除故障维修时,应通知火车值班调度,并在车列最外端车辆高2米处白天挂红旗,夜间挂红灯进行防护,必要时维修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调车人员要注意悬挂信号,以防止连挂车辆发生意外。

14)扳道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 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 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6、危险货物的运输

1)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

解编时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

装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与装有爆炸物品(火药、炸药、弱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

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3)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4)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用线停放。

7、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1)工务进行线路、信号、行车设备的检修时,应事先取得值班调度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巡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值班调度。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

严禁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8、机动车通过道口时遵守以下规定:

a)提前减速;

b)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发出停车信号或遇道口栏杆放下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表二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 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处,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9、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线或距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装卸。

五、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1、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来车方向的左侧线路上安设红色防护信号灯(旗)。

作业完毕后,方可撤除。

2、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火车值班调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2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2辆;

b)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 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

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 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 严禁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3、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宜使用轨道车和卷场机。

4、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

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

关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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