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铁路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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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路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路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由路局总工程师负责,总工程师室是路局企业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路局企业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

基层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或同级领导分工负责,实行单位、科室(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应设有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并设一名标准化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

各职能科室(车间)、班组设立标准化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路局总工程师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

2.确定路局企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审批标准化工作计划、标准制(修)定项目计划和标准化活动经费;

4.组织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审批企业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

第九条路局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职责:

1.确定并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2.制定路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编制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建立路局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体系表,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修订、复审路局企业标准,推荐申报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和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项目计划,并且做好基层单位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5.负责进行路局企业标准的审核、编号、报批、发布和印刷工作;

6.组织参与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查工作;

7.组织企业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建立相关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地方及路局企业标准档案,做好标准信息的采集、维护归档等工作;

9.督促各业务系统做好有关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地方和路局企业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对不执行标准、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路局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对基层单位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12.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理论研究,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各类标准化活动;

13.承担铁路总公司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及其兼职人员职责:

1.组织实施路局下达的企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复审本系统企业标准;

3.积极参与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工作;

4.负责配备本部门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各级、各类标准文本,及时清理废止的标准;

5.组织实施与本业务系统有关的各级标准;

6.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路局企业标准的编号由铁路局企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

(一)路局企业管理、工作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铁路局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Q/CR-TYT×

×

—×

(二)路局企业技术标准编号

标准发布年号

总公司技术标准代号

基层单位的企业标准编号由路局企业标准代号、基层单位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

(基层单位企业标准代号见附件)

Q/TYT×

×

(一)基层单位管理、工作标准编号

基层单位企业标准代号

(二)基层单位技术标准编号

第四章企业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路局应依据国家《企业标准体系》4项系列标准,结合运输生产管理实际,建立和完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路局企业标准体系,实现运输生产的标准化管理。

路局企业标准体系由相关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标准性技术文件、路局企业标准组成。

第十三条路局企业标准体系是全局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蓝图,应集中反应企业生产(服务)、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需求,是推进全局安全生产、优化经营管理、加速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各业务系统的企业标准体系应在路局企业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系统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建立,为基层单位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提供框架。

第十五条基层单位的企业标准体系应在本业务系统企业标准体系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

第五章企业标准计划和制定

第十六条路局应根据铁路总公司年度技术标准项目计划编制要求,组织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路局各部门应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及上级相关要求,并在充分征求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总工程师室提出本系统标准制(修)定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路局应根据铁路总公司年度技术标准项目计划并结合各业务处室提出的本系统标准制(修)定项目计划,组织编制路局年度标准制(修)定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制定路局企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

2.充分考虑铁路技术发展、运营管理的需要及使用要求,有利于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符合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3.有利于技术进步、扩能提效、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有利于保护旅客、货主和相关方的利益。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路局企业标准应符合上级相关标准,并相互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需在路局范围内协调统一的下列技术、管理和工作事项,应制定路局企业标准:

1.企业在进行运输生产、产品开发制造、新设备引进、工程设计施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没有上级标准的。

2.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产品质量、设备维修质量、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证运输安全,需制定严于上级标准的。

3.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要求基础上需补充、提高的。

4.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验收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含体系手册与程序文件)和工作标准。

6.在局内外推广使用的并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工艺技术、试验方法、计量检定规程、安全作业技术、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等专有技术。

第二十一条 路局企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一般程序为:

标准立项、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等阶段。

第二十二条路局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发挥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

应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严格执行总公司及路局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路局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路局企业标准的评审由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归口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需要时可邀请路局外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技术归口部门及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及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路局企业标准由路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路局企业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由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存档。

第二十六条路局企业标准化工作经费应纳入铁路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买、翻译;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标准化资料、刊物的订购;

3.标准的检索查新、调查研究;

4.标准的起草、试验验证;

5.标准的技术审查与审核;

6.标准文本印刷;

7.重要标准的宣贯;

8.标准的复审;

9.标准档案及信息维护管理;

10.其他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六章 标准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路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采购和使用。

推荐性标准经路局采用后,必须严格执行。

路局企业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在本局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路局应根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的要求,组织对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地方及路局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路局企业标准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由总工程师室组织技术归口部门会同标准的起草单位解释和处理。

第三十条需对企业标准进行修改时,应经技术归口部门审查后,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批准发布。

标准修改单的发布程序与企业标准的发布程序相同。

标准修订时,应当将标准修改单内容一并修订纳入相应标准。

第三十一条路局企业标准实施后,应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

复审结果按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分别处理。

第三十二条路局企业标准应在相应的国家、行业、铁路总公司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布实施后,及时进行复审。

路局企业标准所依据的上级标准修订或修改后,路局标准应及时进行修订或修改,保证所实施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

第三十三条产品标准应按有关规定在路局总工程师室备案,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向本单位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标准化信息

第三十四条路局应将收集的上级标准化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传递。

基层各单位应及时收集路局传递的标准化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且及时传递给使用部门。

第三十五条路局、基层单位应订购有关标准化期刊、出版物等,及时了解标准化信息。

第八章标准化工作考评

第三十六条为推动我局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路局每年将定期组织对基层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考评。

考评内容主要围绕标准化日常管理、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及标准文本的管理、标准的实施监督与改进等方面进行,考评结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路局各基层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路局总工程师室和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太原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0日起施行。

前发《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太铁师〔2008〕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铁路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83号)

2.太原铁路局基层单位企业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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