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行政执法要确立四个观念 处理好五个关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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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行政执法要确立四个观念 处理好五个关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当前,在行政执法中要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四民观念”即:

一、尊重人民的观念。

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理应尊重他们,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美德,也是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必要前提。

目前有少数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对公民的权利和人格尊重不够,高高在上,趾高气扬,动辙训斥,个别的还有变相打骂等现象,这些都是与法与情相悖的。

尊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达到“四个有权知道”:

一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确切身份,杜绝执法时不出示证件,虚晃一下证件或以执法服装代替证件的行为;

二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执法依据,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清执法依据的具体内容,告知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使之心悦诚服;

三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处罚裁量权,当必须给予处罚时,要讲明处罚条款及幅度,正确裁量的依据以及罚缴分离的规定,避免随意性;

四是有权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对此必须明确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忽视或剥夺这一权利。

二、亲近人民的观念。

就是要知道百姓冷暖,解百姓忧愁。

一是情暖民心。

要平等和睦相处,换位思考,沟通意见,禁止压迫群众,蔑视群众,甚至抓人卡民和搞株连殃民;

二是善解民疑。

满腔热情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的疑问,决不能不理不睬或以“法律是这样定的”,“领导就这样讲的”来搪塞了事;

三是减轻民负。

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公民各种负担的有关规定,决不能乱扣压、乱处理、乱罚款,以减负扶民;

四是化解民气。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决不能态度冷漠,甚至束之高阁,要通过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耐心引导,以解群众不满。

三、保护人民的观念。

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是做好执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扭转“法律就是治民”的误区,把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予以定位,并实行以下原则:

一是实行不违法不干扰的原则,在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区分违法与非违法界限,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民群众就是可以作为的,法律禁止的,人民群众才是不可违背的,行政执法人员决不能滥用法律,搞错对象,伤害百姓;

二是实行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作为的原则,执法中绝不允许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

三是实行尽可能不毁损财物的原则,要体谅群众的不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乱扣、乱卡、乱损、扰毁、乱砍、乱拆等行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是实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允许行政相对人有申辩权,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五是实行办错案必须道歉、赔偿的原则,凡是在行政执法中办错的案件,行政执法单位与个人必须主动上门赔礼、道歉,对造成一定损害的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四、廉政为民的观念。

执法中不谋私利,是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行政执法中吃拿卡要、横蛮硬推、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此,要以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为突破口,做到“四个牢记”,即牢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一切言行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

牢记共产党人的从政准则,明确执法人员是公仆,只有为人民做好工作的义务,决不能利用职权执法违法,谋取私利;

牢记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严于律已,不犯错误;

牢记某些人以权谋私而放任悬马,栽进阴沟而失去自由的沉痛教训,要安于清贫,乐于奉献,经得住考验,不要因谋取私利、执法犯法而后悔和苦恼终生。

行政执法处于行政管理的最前沿,经常会遇到法与法相互交融,合理与合法相互交织,政策与法规相互牵扯的问题,因此行政执法中除要确立以上四个观念外,还必须要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法与权的关系。

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但在实践中权大于法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在某些地方或某些部门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一是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是首长负责制,是单一的命令和服从,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者在具体执行中只对领导负责,不考虑执行中有否过错或者这种过错是否合法还是非法。

这种习惯做法,再加上自由裁量权限的幅度往往过大,极易造成权力滥用的现象;

二是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治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实行法治还需要一个过程,而要真正做到法大于权,以法治权,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改变过去按首长意志行事的做法,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坚决纠正以权压法的错误做法。

二是要处理好法与法的关系。

行政执法人员要改变过去那种领导指示大于文件,文件大于法律的观念,要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国家法律效力优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优于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优于国家部委和省政府颁布的规章,不能在执法中搞变通,钻空子,以法对法搞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

三是处理好政策与法的关系。

当一部法律或法规刚刚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制定出十分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其调整和规范,需要通过制定政策、规定来解决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不断实践,逐步总结经验,再正式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某些成熟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规规章。

法规规章制定颁布后,就不应该再强调政策的提法,更不能随意制定新的政策、规定来代替法的条款,否则有损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是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对实体法的运用相对较好,但程序法运用比较差,在我国法制史上,一贯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在立法上也表现为实体法制定得多,程序法相对较少,执法上表现为执法者只要抓准了、处理对了,程序上差一点也没有关系,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

而在执法工作中,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适用程序法不正确或程序法本身有待完善,比如:

现阶段房屋的拆迁、土地的征用,政府一度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发展,采用先斩后奏的方法,先拆除后补办手续,这一做法恰恰违背了程序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在很大程序上可以说就是一部程序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应当要把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依法履行职能,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造成执法违法现象。

五是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必有义务,没有义务就不应有权利,行政执法也是如此。

行政单位不能一味强调行政权利和行政管理,更要注重对执法部门义务和监督性的规定,注重法律规范配置上的平衡。

执法中既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依法行使职权,又要注意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彼此关系,防止权限划分不清,责任不明而无人管理或者出现利益驱动而出现各个部门争着管、抢着管的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现象。

同时要严格执行对滥用职权的惩罚制度和对因被滥用权力而受损害者的赔偿制度,切实体现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行政职能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 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公道正派的组工干部形象为核心,努力加强组工干部的能力建设,组工干部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组工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也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思想政治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

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实际需要;

工作方式方法与时代发展的需要;

工作作风与党员群众的要求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一是由于组织部门职能特殊,个别人把到组织部工作当作“镀金”,缺乏奉献精神和吃苦耐劳精神;

二是选拔组工干部缺乏科学的准入标准和进入程序,影响了组工干部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对组工干部的能力建设重视程度不版权所有够,放松了实践能力锻炼;

四是组织部门内部长期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导致组工干部能力建设缺乏内在的动力。

  要建立一支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必须在准确把握组工干部队伍现状的基础上,把能力建设贯穿于组工干部队伍建设的始终,抓好“选、育、管”三个重要环节,真正把组工干部打造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严把“进口”,切实把优秀人才选拔到组织部门  一是明确准入条件。

组工干部准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

必要条件包括:

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政治思想素质好,党性强;

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团结同志,勤奋敬业;

遵纪守法,热爱组织工作;

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从事组织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知识;

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参考条件包括:

熟悉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

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进入基层组织部的组工干部年龄在30岁以下。

此外,要把知识结构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不仅要选懂党务的干部进组织部门,还要大量选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的干部或从事过经济、法律等工作的干部进组织部门。

在干部选调中,必要条件是前提和基础,参考条件是补充,对于达不到必要条件的坚决不能进入组织部门,从源头上保证组工干部的高素质。

  二是改进准入方式。

无论考试进入还是组织推荐的选调干部全面推行试用上岗制度,必须经过1年的实践考察,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达到标准,能够胜任组织工作的再正式调入。

对成绩特别突出,做出巨大贡献的干部,经过组织考察可直接调入。

同时,选调干部应注意来源分布,避免短时期内从同一单位或地区选调多名干部,与部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选调、录用。

  三是严格准入程序。

准入程序可分为考试进入、组织推荐两种。

考试进入的程序为:

公布岗位及条件—组织报名—审核资格—参加考试—确定面试对象—面试—组织考核—确定录用人员—试用—试用合格办理调入手续。

组织推荐的程序为:

由缺人科室提出推荐人选—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能力和综合考核—确定选调人员—试用—试用合格办理调入手续。

  二、落实培训,全面提升组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一是明确培训时间。

各级组织部门要将组工干部的教育培训摆在基础性建设的地位,列入年度考核内容,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

要明确培训时间,结合实际制定组工干部培训规划,对于新进的组工干部要进行任前、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对全体组工干部每2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轮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对于工作5年以上的,要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其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

各级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要做到带头参加培训,带头讲课,带头深入基层搞调研,有针对性地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营造浓郁的勤学之风。

  二是延伸培训内容。

在培训内容上要科学规划,可结合各地实际编写专门的组工干部培训教材,分类施教,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即围绕组工干部应具备的基础能力、核心能力开展培训,重点进行党的政策理论、组织工作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升组工干部的基础能力和核心能力;

结合组工干部自身岗位特点,按照组工干部分类及应侧重的能力,对从事不同工作的组工干部分类进行培训。

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律和科技知识的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

鼓励干部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广泛涉猎各方面知识,多读健康有益的书籍,拓宽知识面,陶冶情操。

  三是拓宽培训渠道。

在培训方式上,可将邀请专家授课、开展专题讨论、观看电教片、远程多媒体同步互动培训等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

同时,可有计划的将工作成绩突出,文化层次相对低一些的组工干部选送到上级党校和高等院校脱产学习,进行“知识升级”。

要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和组工干部自身素质特点,安排组工干部到上级组织部门、经济部门、沿海发达地区挂职,或者到发达国家考察学习。

上挂不一定要对口,可直接安排到经济部门锻炼,培育其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

选派组工干部到乡村、企业等改革和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在急难险重的工作中,提高其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有计划地进行内部业务科室之间的交流轮岗,提高其对组织工作基本业务知识的掌握和了解程度。

  三、严格考评,切实加强组工干部的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岗位责任制度。

要根据组织部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合理确定组工干部的岗位指数,对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标准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严格贯彻实行以主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差错处理制、失误追究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度,让组工干部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自觉遵守。

  二是完善有效监督制度。

要通过设立公开信箱、公布监督电话、聘请部风监督员、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听取收集对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对组工干部8小时之内和8小时之外的全方位监督。

同时,建立和完善廉政教育机制、谈话谈心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以及批评和自我批评,促使组工干部自觉反省并纠正错误行为,防止小过酿成大错。

  三是完善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组工干部的相应职位和阶段性工作,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采取实绩考核、考试、领导评价、民主测评、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自我评价、座谈等方式,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自评互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每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点,根据最后得分情况,评定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层次。

  四是完善奖惩告诫制度。

将能力评价结版权所有果作为组工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教育培训、轮岗交流、评先和奖励的主要依据,对于干部能力评价为优秀、胜任的干部,优先给予提拔重用;

对于2次测评为不胜任的干部,要调整岗位,对连续3次测评均为不胜任的干部,要责令辞职或调离本单位,通过严格奖惩,形成奖优罚劣的良好机制。

学习,对党员领导干部尤为重要文章标题:

学习,对党员领导干部尤为重要苏格拉底曾说过“知识即美德”,培根曾经说过: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灵秀,数学使人周密,科学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学使人善辩。

凡有所学,皆成性格”。

说的是学习知识对提高人的智力与精神素质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评价和处理方式是与他本身的知识素养密切相关的。

一个目光远大、视野开阔、行为得体、道德高尚的人,常常是知识渊博的人。

而现实生活中某些人所干的坏事蠢事,除了社会原因之外,往往都是由于知识浅薄,在一种愚昧落后的心理驱使下造成的。

古人云: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

一位颇得读书学习真味的饱学之士说“三日不读书,便语言无味、面目可憎”。

明代大文学家方孝孺说:

“人可不食也,不可不学也。

不食则死,死则已;

不学则入于禽兽而不自知也。

人与其禽兽也,毋宁死。

”这些年来,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思进取,不学无术,在文山会海中虚度光阴,在迎来送往中乐此不疲,在灯红酒绿中流连忘返,在升官发财中煞费苦心,在不断变化的形势面前落伍了。

有的甚至追逐腐烂的生活方式和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奉行享乐主义,垮掉了,令人痛惜,发人深省。

学习是我们党永葆生机、开拓进取的不竭动力。

不学习,势必在思想上,在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在掌握知识,特别是现代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落后于时代,肯定会丧失先进性。

学习,对我们党来说,不单纯是一个通过阅读、听讲、研究等环节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问题,首先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

马克思在回答女儿提出的“你喜欢做的事是什么”的问题时,毫不犹豫地说:

“啃书本”。

列宁对全党的学习、干部的学习一直十分重视。

他认为,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家内是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

列宁本人酷爱学习,无论是在被监视、被流放的日子里,还是在紧张繁忙的革命活动中,都见缝插针地阅读各种书籍。

有位日本朋友问孙中山:

“我每次看到你,谈不到三句话,就要讲革命,不知先生在革命之外,还有什么嗜好?

”孙中山先生回答说:

“我一生的嗜好,除了革命之外,就是读书了。

”毛泽东一生酷爱读书,直到他心脏停止跳动的前几个小时,还示意工作人员给他读鲁迅的著作。

周恩来的座右铭是:

“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

在我们中国古代,无论是唐太宗,还是清圣祖,都深知“国将兴必重学”的道理。

贞观六年,唐太宗在诏令中说:

“夫不学,则不明古道,而能致太平者,未之有也!

”为此,他决定:

每月逢五逢十,由房玄龄、魏征等大臣在弘文馆给一些官员讲史籍,听讲人的名单由他亲自审定。

康熙皇帝的文治武功,同样是与他勤奋学习分不开的。

他读书的兴趣十分广泛,除经、史、子、集四部之外,举凡天文、地理、历史、算术、军事、法律乃至音乐、美术、医药、方技,无不涉及,有时读书到三更半夜也不知疲倦。

一次,他同太医高谈国事,提及什么东西不能“丢”时,把书不能“丢”排在了首位。

学习,对每一个人都很重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尤为重要。

应当通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学习,大力推进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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