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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做完所有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或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进行调账后,根据账务处理或调账分录中对各个税种的影响,计算应纳税额或应补(退)的税额,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完成题目。

  希望大家在考试中:

平心静气,不急不躁,把握时间,顺利通过考试。

  学习串讲班的建议——一边听课,一边回忆所学的重点。

第一章 导论

历年分值:

2-4分左右。

  题型:

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2009年考了6分的简答题。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概述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2010年新增)

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了解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个人不可以独立执业。

  二、熟悉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分清哪些是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注意在涉税服务业务中,包括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不能由税务师事务所代开。

  三、了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掌握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可能在简答题中涉及到类似内容: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

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四、熟悉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了解)

  了解税务代理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熟悉我们在冲刺班中所提出的4个知识点。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表明我国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2)1996年,《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熟悉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1.熟悉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1)备案的时间与机构: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执业备案与非执业备案

  执业备案:

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

  非执业备案:

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

  2.熟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尤其注意义务中以下内容:

(1)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3)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二、熟悉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熟悉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明晰注册税务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在执业期间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哪些行为——可以作为简答题的考点。

执业规则类型

具体要求

  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方,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

  一、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阶段类型

具体内容

确立

  确立的四项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注意:

必须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生效。

终止(注意自然终止与人为终止的区别,人为终止时什么情况下委托方单方终止,什么情况下受托方单方终止)

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人为终止

  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法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二、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1.尤其注意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出选择题,也可以在简答题中涉及这部分内容。

  区分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处罚的不同:

  注册税务师,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节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注意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和尽职尽责。

  本章可能涉及到的简单题(编号简1):

给出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为企业进行税务代理的实际情况,提出问题:

(1)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2)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注册税务师应该如何处理?

(3)存在代理过错时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可能会涉及的知识点:

(1)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建立;

(2)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执业过程中不得出现的情形;

(3)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4)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受托方的法律责任、双方共同的法律责任;

(5)税务代理法律的变更、终止尤其是单方终止的情形。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4-5分左右。

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

从出小题的各章来看,相对重要。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注意哪些税由国税局征收,哪些税由地税局征收,尤其注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正常情况下,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

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到银行以划账方式缴纳税款;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

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税务登记。

  掌握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先工商,后税务,30日: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特殊情况下,15日: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熟悉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掌握设置账簿的时间规定

类型

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熟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

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熟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注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预缴税款。

  四、熟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1.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2.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3.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熟悉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4.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5.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五、税款征收

  

(一)熟悉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

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

  

(二)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7.阻止出境

  

(1)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2)责令缴纳的适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时间和具体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的适用对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

  (三)掌握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掌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掌握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六、熟悉税务检查的基本形式

  1.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税务检查。

  2.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熟悉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注意追征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原因

  处理措施

  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滞纳金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熟悉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掌握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注意与税款无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一定额度处罚。

  2.注意与税款有关的处罚,按未缴少缴税款的倍数处罚。

  3.注意欠税、偷税、抗税、骗税的区别及其处罚措施。

  尤其注意偷税的界定与处罚,可能出简答题。

  本章可能出现的简答题(编号简2):

给出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提出问题:

(1)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是否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3)是否可以进行税务代理?

  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

(1)税收实体法的内容,如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界定,价外费用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中哪些资产损失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哪些属于经过审批后扣除的……;

(2)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范围;

(3)税款征收措施的采用,尤其是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滞纳金的计算;

税收优先的规定;

纳税人合并、分立的规定;

追征税款权的规定;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申请延期纳税的规定;

(4)纳税人的责任,注意处罚额度,尤其是偷税的认定及处罚措施;

(5)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权、纳税人申请退回多缴税款的权利;

(6)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7)税务代理的范围。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历年分值:

1-2分左右。

单选题、多选题。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实务

  一、税务登记

  1.了解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程,与第二章的内容结合起来学习,注意一些详细的规定:

何时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哪些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哪些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了解申办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的资料中没有银行账号。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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