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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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1、坚持市场优先配置的原则。

后勤保障类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逐步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同时,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

2、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

编外用工原则上应是为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短期专项工作需要。

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总量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空编数的60%。

3、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按规定的范围、数量、岗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编外用工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单位承担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内部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因岗位的技术性质和要求,无法在在编人员中调剂满足该岗位的专业使用要求的;

因事业发展,暂时难以增加人员编制,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特殊岗位确需编外用工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涉及执法、涉密、财会等岗位的;

可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解决的。

3、退休人员一般不得返聘。

确需返聘的,仅限于专业技术岗位,且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编外用工报批程序

1、单位向局组织人事处提交编外用工计划,说明申报理由、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经费来源、工资待遇、岗位资格要求等情况。

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编外用工计划经批准后,单位制定招聘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资格条件、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局组织人事处同意后具体实施。

3、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或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公开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加强日常管理

1、强化考核制度。

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编外人员聘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实际制定编外用工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是否续聘、收入待遇等挂钩。

2、限定用工期限。

编外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因专项工作尚未完成需要续聘的,须重新申报并办理手续,且续聘不得超过1次。

退休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最长为两年,不得续聘。

3、合理确定待遇。

单位应根据岗位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以及工作业绩等要素,参照单位相应岗位工资水平和有关工资政策,合理确定编外人员薪资待遇。

编外人员的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使用财政拨款渠道费用的,应报局财务管理处审批同意。

4、落实责任分工。

建立局组织人事处、财务管理处、以及用人单位协同负责、各司其职的联动机制。

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编外用工计划,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招聘工作,负责牵头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

财务管理处负责编外用工的经费核拨和监管;

用人单位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本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管理,包括招录、考核、清退,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六、其他

1、项目聘用人员规定。

因承担市级、局级重大课题、科研项目等阶段性项目工作而聘用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编外人员管理。

其聘用时间依据项目完成时间确定,项目完成即终止聘用。

产生的人员费用纳入项目经费管理。

2、本办法试行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保安(门卫)、保洁、食堂、文印等工作,应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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