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工作方案讲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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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10个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市)所辖以及中央驻赣、省属集团所属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专家“会诊”监管督查;

3.力争在2015年12月底前,以上其他县(市、区)完成50%所辖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的专家“会诊”监管督查;

4.自2016年起,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年度计划,自行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专家“会诊”监管工作;

对未按期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工作的非煤矿山企业或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自查未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依法实施处置。

二、工作对象

专家“会诊”对象为我省境内证照齐全有效、正常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选矿厂(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出台后实施)。

因故停产的或被列为整合整治对象的非煤矿山(或独立生产系统),应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暂不列入专家“会诊”监管督查对象,恢复生产后纳入专家“会诊”监督管理范围。

三、工作分工

(一)企业层面

由矿山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组织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二)安全监管部门层面

1.省安监局负责组织专家“会诊”监管督查的重点对象为:

(1)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非煤矿山企业;

(2)典型示范非煤矿山企业;

(3)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所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督促中央驻赣、省属集团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抓好落实,其所属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专家“会诊”工作,采取相互交叉等形式开展,但“会诊”结果须报省、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专家“会诊”监管督查的重点对象为:

(1)10个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市)辖区内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

(2)本辖区内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不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选矿厂。

3.县级安监局负责负责组织专家“会诊”监管督查的重点对象为:

(1)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专家“会诊”监管的重点对象为:

本辖区内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选矿厂。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在省、设区市安监局的督促指导下,开展专家“会诊”监管督查,重点对象为:

本辖区内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

(3)其他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专家“会诊”监管的重点对象为:

本辖区内小型露天采石场。

自2016年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会诊”监管执法监督检查,并根据制定辖区内非煤矿山专家“会诊”监管督查工作情况,明确分工,列出专家“会诊”监管督查对象具体名单,制定“会诊”计划。

非煤矿山数量较多的设区市,可以将部分专家“会诊”监管督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

省、设区市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专家“会诊”监管督查对象原则上不重复。

四、多途径组织开展

1.企业组织专家开展。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按本工作方案要求自行组织开展专家“会诊”检查工作。

有主管单位(集团公司)的,其专家“会诊”检查工作由主管单位(集团公司)组织,“会诊”专家可从省非煤矿山专家库、其他主管单位(集团公司)及本系统中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取。

无主管单位(集团公司)的,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

“会诊”专家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试行)》进行风险分类,企业必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组织“会诊”情况书面(含专家名单)报告至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本方案为依据,按照本辖区内非煤矿山数量,结合重点对象全覆盖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专家“会诊”监管的重点对象和数量,合理制定经费预算,报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根据当地政府核拨的经费预算组织开展专家“会诊”监管。

3.安责险公司购买服务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公司计划组织专家开展非煤矿山防灾减损安全评估,可将此纳入专家“会诊”检查范畴。

各级安监局要与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公司研究确定开展非煤矿山防灾减损安全评估的具体企业名单,协调相关工作。

4.结合“三同时”竣工验收组织开展。

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参与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过程监督,可将此纳入专家“会诊”检查范畴(要求专家从省或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用)。

5.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开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由各级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开展,专家从省、设区市非煤矿山专家库中选取,可将此纳入专家“会诊”检查范畴。

6.结合延期换证组织开展。

各级安监部门可视情将部分即将延期换证的非煤矿山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时一并开展专家“会诊”检查。

7.结合整合整治验收组织开展。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被列为整合整治的露天采石场或多个独立生产系统整合的地下矿山,在其申请整合整治验收时,一并开展专家“会诊”监管工作。

五、“会诊”专家工作要求

(一)“会诊”专家工作组组建要求

1.地下矿山专家组。

原则上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组成,专家专业为采矿、机电、地质等;

规模较大、中段较多、系统复杂(水文地质、通风等)的地下矿山,可适当增加专家(专业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7名。

2.露天矿山专家组。

原则上由3名以上(含3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专业为采矿、机电、地质等;

规模较大、系统复杂(水文地质、凹陷露天等)的露天矿山,可适当增加专家(专业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5名。

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原则上由2名以上(含2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专业为采矿、机电(或地质)等。

3.尾矿库(选矿厂)。

原则上由2名以上(含2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专业为水工、选矿等;

有选矿厂的,可增加1名选矿专家。

规模较大、系统复杂的尾矿库,可适当增加专家(专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5名。

(二)“会诊”专家选聘要求

1.“会诊”专家原则上从省、设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非煤矿山专家库中选聘;

小型露天采石场“会诊”专家可从县级非煤矿山专家库中选聘,但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或非煤矿山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其中,由企业组织的专家“会诊”,对具有较丰富的现场经验但不属于省、市、县非煤矿山专家库的,原则上也可以聘请,但需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2.中介机构与安全评价一并开展专家“会诊”的,应在评价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评价组成员还应符合安全评价的相关规定。

3.涉及聘用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明确聘用方与被聘用方的责任,并签订协议。

(三)“会诊”专家工作要求

1.专家“会诊”工作要求。

专家“会诊”工作要严肃认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并做到“三个结合”:

(1)与安全生产许可相结合,着力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及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履行情况;

(2)与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及“五化”建设相结合,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并将体系运行落实到班组、现场;

(3)与推进非煤矿山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着力建立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工作体系,并将专家“会诊”结果作为企业风险分类重要依据。

2.专家回避制度。

选聘参加“会诊”的专家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被“会诊”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或属于同一县域、同一隶属主管部门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加“会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专家“会诊”除外)。

有直接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3.专家工作纪律。

参加“会诊”的专家,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被“会诊”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会诊”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报。

1.“会诊”自查。

企业应参照《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进行内部明责,细化分工,组织“会诊”自查,逐条如实陈述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并提交自查表,自查表应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照《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确定风险类别。

2.“会诊”自报。

企业要对查处的隐患列表,按“五落实”要求实施整治,并进行明责、问责、追责;

要按月报送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信息化的填写上传),专家“会诊”及风险类别情况、发现的重大隐患情况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会诊”监管督查。

1.认真开展“五查”。

专家组要对照《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具体内容,按照非煤矿山“五查”的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环节、隐患常见部位,采用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谈话提问、考试演练、座谈等形式,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上要填写检查的地点、时间及相关内容,并附上检查人员和企业现场负责人的签名。

2.出具“会诊”报告。

现场会诊结束后,专家组应进行合议,出具“会诊”报告。

“会诊”报告应送达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会诊”或参与“会诊”的各级安监部门。

“会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照《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逐条确认企业符合性情况;

(2)逐条陈述存在的具体问题或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3)针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结合《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核定企业风险类别。

(4)中介机构一并开展专家“会诊”与安全评价的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本方案及《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所出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客观,结论必须明确、真实、可靠。

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具备上述内容,并符合评价大纲的要求。

3.下达指令。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会诊”报告后,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实行闭环执法,并将其纳入风险分类监管的依据。

对企业自查并如实报告的重大隐患不予以处罚,但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落实整改。

企业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相关指令后,必须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实施整改,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属地安监部门;

整改回复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2)整改验收意见;

(3)企业对专家“会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倒查企业内部制度上的缺陷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进行企业内部明责、追责、问责并落实的情况。

5.跟踪督办。

当地安监部门要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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