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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取最高分者,此项得分不得累加;

(三)助人为乐或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加2分,总分不超过5分;

(四)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市级、学校、学院以上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主要学生干部分别加12、8、5、5、3、1.5;

其他学生干部分别加8、5、3、3、2、1;

成员分别加5、3、2、2、1、0.5;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经组织者确认为表现突出或成果显著者,加1-3分;

(六)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的学员,以及在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者,经组织确认后,加1-2分。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扣分:

(一)轻度违纪,尚达不到纪律处分及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学院视具体情况确定减1分/次。

(二)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按照《南华学生手册》第62页表四扣分。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九条课程学习成绩=一学年各科课程成绩之和/一学年课程科目数,该项得分乘以70%后计入总分。

第十条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考查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

所有课程不及格者经补考后及格的以60分计,因某些不可控因素,如生病等而缺考、缓考者,以实际成绩分计算。

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按原实际分数计。

重修成绩不作综测计分考虑。

选修课不计入课程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体育首考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要求(体育课批准免修者除外)。

体育课免修的,按60分计。

第十二条凡所修课程(选修课、辅修课除外)不及格者,及在第四学期(即大二第二学期)以上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总评不及格者,其综合测评只算成绩和排名,不评奖学金。

 

第四章综合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本院综合能力测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专业技能、创造技能、组织管理、文体能力、社会实践能力。

其中专业技能占10%,创造技能占20%,组织管理15%,文体能力5%,社会实践50%,(各项分数所占的百分比只是表明了各项实际总分分别不能超过10、20、15、5、50分,不作实际分数计算用)综合能力各项按给定的公式计出得分后,乘以15%计入总分,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技能

(1)本学年内,大一过英语四级合格者评2分,四级英语优秀者评3分(优秀者为英语550分以上包含550分),英语口语考试合格者评2分。

大二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的加3分。

(2)大一通过国家计算机一级考试的加1分,通过二级考试的加2分,大一通过省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加1分;

大二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加1分。

不重复加分。

(3)本学年内,普通话过级:

一级甲等及加3分,一级乙等加2分,二级甲等加1分,二级乙等加0.5分。

(4)参加校外各种技能认证考试并取得证书的,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4分。

(5)专业技能最高分为1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1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0分,则取最高分10分。

(二)创造技能

(1)向国家、省、市、校级等正式出版发行的非学术性报刊投稿(如向一些非学术性报纸、杂志投稿、网络媒体除外)被录用者,每篇分别计5、3、2、1分。

参加投稿但未被录取者不加分;

同一稿件只计一次分并只取最高分。

(2)向学院网站投稿并被发表,每篇文章加0.5分。

同一作品被多次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累计不超过8分;

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加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录用通知证明或学院记者队记录为准)。

(3)参加校内外组织的非学术性竞赛(如参加一些非学术征文比赛、校级征文比赛)获奖者,国家级计16、12、8分;

省级计8、6、4分;

市级计5、4、3分;

校级计5、4、3分;

优胜奖按级别分别计4、2、1分。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荣誉证书证明作为加分标准)

(4)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科技知识、学科竞赛获奖者,国家级计22、18、14分,省级计12、10、8分,市级、校级计7、5、3分,院级计3、2、1分。

(5)创造力最高分为2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2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20分,则取最高分20分。

(三)组织管理能力

在学院、年级、班级及学院学生社团,担任学生干部(含寝室长、楼长、层长)每学期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加1分;

经考核优秀,可加3分;

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不予加分。

(1)干部:

A学校有关部门所管理的学生干部应以其评比结果为依据,与本学院相应类别学生干部同等对待;

院团委学生会评优每学期一次,其中优秀比例占本部门人数的30%,良好占40%,基本称职占20%,不合格占10%;

各班班、团干部评优标准与学院团委、学生会的评优标准相同。

不合格者不加分。

B班干、团干评优要结合班主任意见及全班同学投票评定结果而定,不得由班团干部私自评定。

C宿舍楼长、层长、寝室长评优以院团学会宿管部的评定结果为准。

楼长评为优加3分,评为良加2.5分,评为合格加2分;

层长评为优加2.5分,评为良加2分,评为合格加1.5分;

寝室长评为优加2分,评为良加1.5分,评为合格加1分。

D校团委、校学生会在职的,校干兼任院干、院干兼任班干,或者同一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分计算,不予累加。

E院干或班长、团支书考核评为优加3分,评为良加2分,评为合格加1分,评为不合格倒扣1分,不累计加分。

F班委(除班长、团支书)和干事考核,评为优的加2分,评为良加1.5分,评为合格加1分,评为不合格倒扣1分,不累计加分。

(2)其他性质的干部在社会实践能力一项予以加分。

(3)组织管理能力最高分为15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15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15分,则取最高分15分。

(四)文体能力

(1)参加体育竞赛获奖者,国家、省、市、校、院(系)第一名分别计16、8、5、5、3分,第二名计12、6、4、4、2分,第三名计8、4、3、3、1分,优胜奖计4、2、1、1、0.5分;

参加者计0.5分,破记录者双倍加分。

(2)参加各种活动如啦啦队表演者、礼仪每人次加2分;

参加院运动方队、体操表演者(均以学院名义)加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3)文体能力最高分为5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5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5分,则以最高分5分计算。

(五)社会实践能力

(1)院内工作及各项活动加减分

A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a参加由院指派的校级讲座或院级讲座,每次加1分(协会组织的讲座不予承认),累计不超过6分。

b参加院志愿者活动,组织者每人次加2分,参加者每人次加1分。

c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项竞赛(如英语演讲比赛、书法比赛等),比赛主要组织者加3分,干事加1分。

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d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体育赛事(如“文法杯”篮球赛等),主要组织者加2分,参赛者加2分,所在队进入前3名的选手另加3分,裁判加2分。

一人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以最高者为准,不累加。

e大运会运动员参加者每人加2分,拿到名次的按《学生手册》规定加分,组织者加3分。

报了名而未参加比赛的,不加分。

f文章发表在《大运快报》上的,每篇加1分,最多不超过4分,最佳写手每人加1分,打印、编排等工作人员每人加2分;

大运会投稿但未采用者,每人加0.5分。

大运会期间广播稿被读者,每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g演讲比赛、摄影大赛,主要负责人每人次加4分,工作人员每人次加2分。

获一、二、三、优秀奖的,分别加4、3、2、1,一人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以最高者为准,不累加。

h毕业生文艺晚会主要组织者每人加4分,大型节目(超过10人的,含10人)组织者加3分,成员每人加2分;

小型节目(不足10个人的,每人加2分),一人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以最高者为准,不累加。

i获校优良学风班或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的,按《学生手册》规定,集体每人加2分。

按《学生手册》规定,如获得校级“十佳团支部”,集体每人加2分,主要负责人加3分;

“优秀团支部”,集体每人加1分,主要负责人加2分。

j参加校级组织的活动(如拔河比赛、魅力之星大赛等),主要组织者加3分,每位参赛者加1分。

按获项名次分别加4、3、2分。

k校辩论赛参加者(4个选手),每人加3分,4名参赛选手以外的候补队员每人加2分,主要组织者加3分,辩论队其他成员加1分,观众每人加0.5分。

l参加论文写作的同学,按社会类、文学类、法学类三组分类,获得校级奖的加4分,获得院级奖的加2分。

参加者加1分。

综合性学术展览参加者每人加1分。

参加学校科技知识竞赛的选手加分,按《学生手册》执行,组织者每人加2分。

m学院举办的论文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2、1;

n参加《军政训练简报》、《文法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工作简报》及其他校、院两级活动的相关简报的编制工作的加2分,刊载文章每篇加1分,印制、投递等工作者加1分,有重复职能者,取其最高分予以加分。

一人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累计不超过5分。

B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

a不参加升旗仪式的同学,统一扣1分。

b凡按规定要求参加学校、学院各类讲座及其他活动而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1分。

c组织同学参加活动,如大运会期间,根据组织部考勤情况:

干部不到者每人每次扣2分,普通同学每人每次扣1分。

d每旷课一次扣1分;

迟到,早退扣0.5分;

e其他减分事项,由学院视具体规章制度予以扣除。

(2)社会工作及学习生活加减分

a文明监督岗周负责人加2分,组织部考核人员每人加1分。

b每学期评,每人加2分,寝室长加3分;

被评为院级优秀宿舍的成员以每学期评,每人加1分,寝室长加2分;

校、院宿管部检查评为优秀寝室的每人每次加1分,不合格者扣1分。

d拉到赞助费的100元/分,多人取平均,个人累计不超过5分。

e参加校、院义工团活动一次加2分,或参加义务劳动者每人次加2分,每学期累加不可超过5分;

被评奖评优的先进个人另加;

校级计2分,院级1分。

(助学金获得者除外)

f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需出示有关证明才可加2分/次(每学期不超过三次)。

g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的实践报告被评上校、院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4、3;

3、2、1分。

h参加一个社团加1分,但需出示会员证等相关证明,最高分不超过3分。

参加社团内部的活动、工作不算义工,不能另加分。

i宣传部做一块展板加1.5分,一张海报加1分,个人累计不超过6分。

j社会实践能力最高分为50分,如班级个人最高分不足50分,以实际分计算,如班级个人最高分超过50分,则以最高分分计算。

B凡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

a每次检查中睡懒觉的每人次扣1分,寝室检查不合格的当天值日生扣1分。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寝室卫生已打扫干净,寝室不合格只是因为有人睡懒觉而造成的,当天值日生不扣分。

b查处发现使用违章电器,寝室每人次扣除2分,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寝室长每人次扣除3分。

c校、院宿管部检查,不合格的每人每次扣1分;

宿管老师检查不合格的,每次不合格的扣1分;

未参加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者减2分。

d其他减分事项,由学院视具体规章制度予以扣除。

第五章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在正式进行综合测评计分之前,综合测评小组需收集全班同学一学年所参加活动的内容,确定加分的依据,并在全班上公布,方可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各项测评必须有依据,必要时需出示相关的证明,或由学院老师签名或盖章。

参加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校院活动而要加分者,一律以团委学生会下发的通知加分者名单为准。

第十六条各项测评的加分和计分必须严格按照细则上的说明进行。

第十七条期终考试所有课程(含考试和考查课程)首考均及格。

凡出现所必修课程(包括体育)不及格者,将取消评奖资格,只排名不评奖。

第十八条各班须以本细则为测评依据并结合本班实际进行加分,如同学间出现分歧,则以全班大多数同学意见为准,且必须将改动情况上报学工办或学院综合测评监督小组,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本班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的责任。

第六章综合测评监督办法

第十九条为保证综合测评的公正、公平、公开,学院综合测评监督小组成员将在老师指导下从团委学生会中选出,并在全院进行公示,接受同学们监督。

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包括班长、团支书、考勤员及若干名学生代表(原则上由全班同学投票选出)。

第二十条在测评期间,如出现《综合测评加减分细则》与《综合测评资料汇总》中未有加分情节的,但该同学实际有加分情节的,可写申请交至分团委组织部处,待学工办老师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加分。

每班综合测评小组成员需接收学院综合测评监督小组的审查,避免出现舞弊现象。

第二十一条为增加测评的透明度,综合测评小组需在全院公布综合测评初评结果,将综合测评材料予以公示,接收全院同学监督。

第二十二条如有同学对综合测评结果提出疑问,综合测评小组需认真解答,如有错漏之处应及时予以更正,务必使综合测评结果体现公正的原则。

否则,将追究综合测评小组有关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综合测评结果计算完毕后,各班需将结果及各班意见汇总到学院综合测评监督小组。

待监督小组核对无误方可将此结果作为综合测评最后结果送交学工办。

第二十四条在综合测评期间,如有同学对综合测评的操作程序或监督过程有疑问,可将有关意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到院学工办。

第七章综合测评评奖办法

第二十五条根据奖学金获得者占全部学生比例的范围,学院综合测评监督小组将确定各班获奖人数,但对奖获者名单的最终确定,需通过学院有关领导老师的意见,并制定的相应分配方案才能进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文法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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