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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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评估报告 6

5加固改造 8

5.1一般规定 8

5.2地基与基础加固 8

5.3上部结构加固 9

5.4增层改造 10

6节能改造 12

6.1一般规定 12

6.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2

6.3供暖系统节能改造 15

6.4可再生能源利用 15

7适老化改造 17

7.1一般规定 17

7.2套内空间 17

7.3公共空间 19

7.4加装电梯 20

8设施改造 23

8.1一般规定 23

8.2室内设施改造 23

8.3室外设施改造 24

9施工与验收 26

9.1一般规定 26

9.2工程施工 26

9.3工程验收 27

本规程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requirements 3

4Diagnosticassessment 4

4.1Generalrequirements 4

4.2Pre-reformassessment 4

4.3Evaluationreport 6

5Reinforcement 8

5.1Generalrequirements 8

5.2Foundationreinforcement 8

5.3Structurereinforcement 9

5.4Additiontransformation 10

6Energyefficiencyrenovation 12

6.1Generalrequirements 12

6.2Energy-savingrenovationofbuildingenvelope 12

6.3Energy-savingrenovationofheatingsystem 15

6.4Renewableenergyutilization 15

7Suitablefortheelderly 17

7.1Generalrequirements 17

7.2Spaceswithinthedwellingunit 17

7.3Publicspace 19

7.4Elevatoradding 20

8Facilityrenovation 23

8.1Generalrequirements 23

8.2Indoorfacilityrenovation 23

8.3Outdoorfacilityrenovation 24

9Constructionandqualityacceptance 26

9.1Generalrequirements 26

9.2Construction 26

9.3Qualityacceptance 27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 29

Listofquotedstandards 30

1总 则

1.0.1为保障既有住宅的使用安全,提升建筑的功能与性能,规范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工程,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我省的既有住宅尤其是2000年之前建成的住宅,普遍存在建筑能耗大、适老性

能差等问题,为提高既有住宅品质,改善居住环境,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经诊断评估后适合进行单项改造或综合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内容包括:

加固改造、节能改造、适老化改造和设施改造。

本规程中的既有住宅建筑是指未列入近五年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城

中村改造计划的住宅建筑。

为了解决既有住宅面临的突出性问题,本规程主要从建筑安全、建筑能耗、适老化、设备设施四方面对既有住宅进行综合改造,以提高建筑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具有历史风貌的住宅建筑综合改造可参考执行。

1.0.3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的原则,因地制宜,优先采用施工简便快速的新技术、新工艺。

在确保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施工简便快捷的技术方案和新

型建材和设备,以减小改造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1.0.4既有住宅综合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

2术 语

2.0.1既有住宅建筑 existingresidentialbuildings

已投入使用的现有住宅建筑。

2.0.2综合改造 comprehensivetransformation

通过采用加固改造、节能改造、增加电梯改造、适老化改造等不同改造方式,将两种及两种以上改造方式进行技术集成,对既有建筑进行的改造。

2.0.3改造前评估 pre-reformassessment

通过现场调查和检测、资料审阅、软件模拟等方法对既有建筑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2.0.4超低能耗节能改造 ultra-lowenergyconsumptionandenergysavingtransformation

按照超低能耗建筑(也称为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被动式房屋)的技术指标进行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0.5适老化改造suitablefortheelderly

为适应老年人生活需求而进行的改造。

3基本规定

3.0.1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前应收集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前期使用及改造情况等相关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在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前期,应结合收集到的技术资料进行详细的现场查勘,确

认技术资料和现场的差异性,当技术资料不全时应补充完善。

3.0.2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应确保结构、消防及使用安全性。

在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前,应按照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标准对既有住宅进行安全性诊断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发现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加固处理。

3.0.3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应在诊断评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造效果明显、投资成本合理、对住户正常生活影响小的方案。

3.0.4既有住宅改造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单项或多项改造措施,宜同步实施多项改造,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在既有住宅综合改造时,应根据建筑具体情况和当地居民的意愿合理地选择适

合的改造技术措施,允许单项改造和多项改造的分步实施。

当既有住宅采用多项改造措施时,宜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3.0.5既有住宅配套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本规程主要针对既有住宅建筑本身的综合改造,不对建筑周围环境的改造进行

详细规定。

但对既有住宅进行综合改造后,宜根据小区特点,对小区内部的配套设施和生活环境进行改造提升,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3.0.6从事既有住宅诊断评估和综合改造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0.7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材料。

4诊断评估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住宅综合改造应综合考虑建筑现状、改造模式、功能需求等因素进行改造前评估。

既有住宅改造前评估对综合改造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应根据既有住宅

的改造内容和改造需求进行相关内容的诊断评估,可以对既有住宅各方面的性能现状进行全面了解,确定既有住宅综合改造的潜力和可行性。

4.1.2综合改造前应首先进行安全性评估,对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少于20年的住宅建筑,不宜单独进行节能改造。

抗震、结构、防火关系到住宅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

少于20年的建筑其建造时所依据的标准与现行标准有较大不同,仅进行节能改造等单项改造不仅不经济,甚至可能会对建筑物的安全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前应根据现行的抗震、结构和防火规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先进行加固处理。

4.1.3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评估应先收集既有建筑基本信息,对建筑的改造基本条件进行诊断,根据建筑现状、改造主体意愿确定综合诊断方案,通过现场调查、文件查阅、检测检验、模拟计算等手段开展评估监测,对各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综合改造评估结论。

既有住宅建筑综合改造项目诊断流程图可参考下图:

基本信息收集

是否继续诊断?

结束

撰写诊断报告

开展综合评估,得出诊断结论

开展诊断工作

(可综合运用现场观察、现场询问、问卷调查、文件查看、现场检测、软件模拟等

确定综合诊断方案

改造基本条件诊断

4.2改造前评估

Ⅰ结构安全评估

4.2.1既有住宅建筑的改造加固和增层改造工程相应的检测项目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当原建筑的工程图纸资料不全时,尚应对原建筑物的结构布置、构件截面尺寸等进行测绘,并绘制工程现状图。

表4.2.1既有住宅建筑改造加固和增层的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改造加固工程

增层工程

地基基础

场地类别和地基土状况

地基稳定性

地基承载力(原位或土工试验)

基础和桩的工作情况

地基变形及上部结构反应

上部承重结构

结构布置合理性

结构使用情况核查

主要构件材料强度

结构裂损

构造和连接

结构整体性

倾斜

与围护墙结构的连接

调查核实作用在结构的荷载

注:

表中,√表示应做项目,△表示选做项目。

4.2.2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可根据建筑功能、建筑物后续使用年限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要求进行检测鉴定,确定其结构安全性能等级,并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鉴定的房屋安全等级判断是否改造:

1建筑物鉴定为Asu或Bsu级的房屋,可进行改造;

2建筑物鉴定为Csu或Dsu级的房屋,可进一步评估其适修性,对适修性较好的房屋可先对结构进行加固,再进行改造;

对适修性较差的房屋,可暂缓改造;

3对建筑物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鉴定为Dsu级的房屋,再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鉴定,对鉴定结果为C或D的房屋,暂缓改造。

"

节能评估

4.2.3既有住宅建筑节能诊断应搜集下列资料:

1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图及竣工资料;

2建筑装修改造设计资料;

3历年修缮资料;

4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5供暖系统运行记录;

6其他相关资料。

节能诊断是节能改造的前提,其目的在于通过多种形式了解既有居住建筑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的设计提供参考和依据。

节能改造前一般通过资料查阅、现场查勘和测试等方式进行节能诊断,并形成诊断报告。

在节能诊断中如拟改造工程的资料较为完整,一般以复核计算为主。

4.2.4既有住宅建筑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室内热环境的现状诊断;

2建筑围护结构的现状诊断;

3供暖系统的现状诊断。

4.2.5既有住宅建筑节能诊断后,应出具节能评估报告,并应包括供暖能耗、室内热环境、建筑围护结构、供暖系统现状调查和诊断的结果,初步的节能改造建议和节能改造潜力分析。

4.2.6节能诊断涉及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执行。

Ⅲ 适老化评估

4.2.7当既有住宅建筑的适老化设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适老化设施较差,应分析其原因、改造意愿和改造方向:

1既有住宅建筑的出入口现状不满足相关标准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2既有建筑内未采用防滑地面,楼梯无扶手或扶手老化,楼内无应急呼叫系统等;

3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无电梯。

本规程主要针对既有住宅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因此该部分适老化诊断主要针对建筑本体的诊断,并未涉及建筑周围环境和设施的适老化诊断。

4.2.8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可行性的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住宅使用者改造意愿调研;

2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消防、日照、楼间距、外部使用空间等的影响;

3既有建筑场地的供电资源条件。

由于既有住宅建筑适老化改造中的加装电梯改造较为复杂,涉及外部因素较多,因此本规程特意将加装电梯可行性的评估内容列出,以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参考。

Ⅳ 设施评估

4.2.9当既有住宅建筑的室内设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1楼梯扶手等设施严重老化,易发生安全问题;

2电器线路老化;

3管材采用现行禁止使用管材或存在跑漏破损现象;

4设备能耗过大;

5居民强烈反应需要增加或改善的室内设施。

4.2.10当既有住宅建筑的室外设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宜进行改造:

1缺乏无障碍设计和设施;

2缺乏停车设施;

3缺乏安防设施;

4管道、电器线路破损老化严重;

5居民强烈反应需要增加或改善的室外设施。

4.3评估报告

4.3.1完成既有住宅单项诊断后,应进行综合评估:

1总结住宅建筑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各单项诊断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2综合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3提出改造内容的优先级建议;

4提出改造方案建议。

综合改造是一个有机体,各单项改造之间往往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为了挖掘问题的根源,需分析各单项诊断结果之间的相关关系。

同时,本规程鼓励根据既有住宅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改造优先次序,因此可将各单项诊断结果区分为安全性问题、节能性问题和功能性问题,其中安全性问题应列为改造需要解决的问题,节能性问题和功能性问题则可根据既有住宅情况给出是否改造的建议。

4.3.2完成综合改造诊断后应编写诊断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诊断依据和诊断方法;

3诊断过程和结果;

4评估结论与改造建议。

5加固改造

5.1一般规定

5.1.1既有住宅建筑加固改造方案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检测鉴定结果是既有住宅建筑加固改造设计的主要依据,但在加固设计之前,仍应对建筑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进行设计,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实施。

5.1.2未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结构局部改造时,宜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抗震鉴定,未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建筑可继续使用的年限不得延长。

5.1.3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或不属于结构局部改造的,应进行抗震鉴定,其后续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确定。

5.1.4既有住宅加固改造应结合改扩建、增层、节能改造、适老化改造、设施改造等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既有住宅改扩建、增层、增设电梯、太阳能设备安装等均会对建筑结构产生较

大的影响,这些都需要在加固设计时统筹考虑。

5.1.5既有住宅加固改造宜采用结构与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新增部分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建筑加固改造会破坏原建筑的装修层,因此应将结构加固与装饰装修相结合,

尽量减少对原建筑装修的破坏,装修宜简约化、功能化、轻量化。

建筑改扩建部分宜采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工厂化装修部品,有利于快速施工,减少对居民造成的影响。

5.1.6加固改造所用建筑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2地基与基础加固

5.2.1当无法搜集地质勘察资料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5.2.2对既有住宅建筑地基基础加固采取的施工方法,应保证新、旧基础可靠连接,基坑回填应达到设计密实度要求。

5.2.3外扩结构的基础应按新建工程基础设计,应防止对原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应与原住宅建筑的基础沉降一致。

5.2.4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的措施。

5.2.5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5.2.6既有住宅建筑增层后,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2.7既有住宅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

5.2.8当既有住宅建筑增层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加固时,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5.2.9既有住宅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有关规定执行。

5.3上部结构加固

5.3.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5.3.2多层砌体住宅建筑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拆砌或增设抗震墙、灌浆、面层或板墙加固、外加柱加固、包角或镶边加固、支撑或支架加固。

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

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

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

面层或板墙加固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外加柱加固是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

包角或镶边加固是在柱、墙角或门窗洞口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

对刚度差的住宅,可增设型钢或钢筋混凝土支撑或支架加固。

5.3.3多层砌体住宅建筑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

4当无构造柱、圈梁时,应增设构造柱、圈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5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

5.3.4钢筋混凝土住宅建筑加固设计及施工应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及其它相关标准要求。

既有住宅加固改造以砌体结构为主,且河北省多层住宅建筑大部分为砌体结构,

新增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及节能改造也均以砌体结构为主,因此本规程对钢筋混凝土住宅建筑加固设计及施工没有进行具体规定。

5.3.5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必要时应加固。

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非结构构件的处理,应以加强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止倒塌伤人为目的。

不符合要求时,优先考虑拆除、降低高度或改用轻质材料,然后再考虑加固。

对于既有建筑的一些非结构构件,若不符合鉴定要求,可根据改造后的具体情况选择直接拆除或进行加固处理。

5.3.6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检测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5.3.7墙体、楼板开洞应根据其受力特征、洞口位置和大小进行受力分析,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或增设洞口的边缘构件。

5.3.8既有住宅改造应对所有承载力不足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对裂损构件进行修补,对新旧结构间可能出现的差异沉降进行控制和妥善处理。

5.3.9既有住宅建筑加固改造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5.4增层改造

5.4.1建筑物增层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增层目标和建筑物本身状况,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5.4.2建筑物的增层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现状和潜力、增层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场地地质条件、检测鉴定结果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

5.4.3既有住宅建筑增层应以检测和鉴定结果作为结构设计的依据。

当建筑物需要加固时,应做加固设计。

根据具体情况,宜先加固后增层。

5.4.4既有住宅建筑增层的结构形式可分为直接增层、分离或相连接的外套增层、分离或相连接的室内增层及地下增层等。

5.4.5既有住宅建筑增层时可根据使用要求,适当调整平面布局、合理分隔,并减少使用干扰,卫生间、厨房等房间应上下对应。

宜保留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使新旧部分互相协调。

当增设管道层时,卫生间、厨房等房间可在平面设计时作相应调整。

5.4.6增层结构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避免因刚度突变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

5.4.7采用新旧结构完全脱开的外套结构增层时,新建建筑物结构与原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满足抗震缝(地震区)或伸缩缝(非地震区)的要求。

竖向净距应考虑新增建筑物的沉降影响。

5.4.8直接在原建筑物上加层时,宜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和装配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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