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67693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docx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

二○○八年三月

 

防汛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防汛工作原则:

严格实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划分事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七到位”即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防汛责任到位、组织措施到位、工程措施到位、通信设施到位、防汛物资到位、预案落实到位

“四包七落实”:

 “四包”即:

县干部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七落实”即落实避险信号、落实避险地点、落实转移路线、落实抢险队伍、落实转移人员、落实防汛避险棚、落实值班报警人员

 

序言

《山洪灾害防御手册》是**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理念。

为警示全县干部群众对防汛工作的高度重视,扎实准备,提早防范,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编制的知识型手册。

手册以切合我县实际的有关法律条款,有效防御山洪灾害的主要措施、重点防汛单位的防汛值班等内容为主,在有效避险及抢险救灾方面能够服务于我县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要求,县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历史的科学有效的防汛经验,查找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和法律文件编制成《山洪灾害防御手册》,由县防汛办公室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到人民群众手中,希望能够给广大群众带来帮助,提高有效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多提宝贵意见。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

第一部分、防汛知识

汛期一般为每年的六月一日到九月十五日(有时延迟到九月三十日)。

主汛期一般为七月下旬到八月上旬

一、雨量等级划分标准

小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10毫米以内;

中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10~25毫米;

大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25~50毫米;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50~100毫米;或1小时降雨达到30毫米以上;

大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100~200毫米。

特大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大于200毫米。

二、山洪灾害的种类

1、洪水

暴雨引起山区洪水暴发,是山洪一种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由于山洪具有突发性、水量集中、破坏力大等特点,常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甚至可能导致水库、山塘溃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很大。

2、滑坡

斜坡上的泥土、岩石会突然向下滑动,形成滑坡。

滑坡发生时,会使山体、植物和建筑物失去原有的面貌,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泥石流

山区沟谷中暴雨汇集成洪水、挟带大量泥沙石块成为泥石流。

泥石流具有暴发突然、来势迅猛、动量大的特点,并兼有滑坡和洪水破坏的双重作用,其危害程度往往比单一的滑坡和洪水的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常常掩埋掉一个村庄或城镇。

我县泥石流易发区面积449.08平方公里,分布沟谷137条,其中,高度危险区沟谷120条、中度危险区沟谷11条、低度危险区沟谷6条。

主要分布在冯家峪、石城、不老屯、大城子、新城子、北庄、太师屯镇一带。

泥石流是发生在山区的水、土、石相混和的流动体;水体、松散固体物质、地形是形成泥石流必备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持续或短时强降雨时我县发生泥石流的主要原因。

泥石流的危害。

由于泥石流具有暴发历时短、成灾快、危害大的特点,因此降雨在山区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将造成严重损失和伤亡。

泥石流形成巨大的撞击、磨蚀和形成严重的淤埋、堵塞,对沟底、河岸有强劲的冲刷、刨刮和侧蚀作用,使沟床基底裸露,岸坡坍塌,沿线的道路交通、水利工程、农田及建筑物受到严重破坏。

第二部分、汛情预警等级

我县汛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

具体指标如下:

蓝色汛情预警(IV级):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25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一般。

黄色汛情预警(III级):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半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

橙色汛情预警(II级):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饱和,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

红色汛情预警(I级):

泥石流易发区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降雨量可达到150毫米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极大。

发布预警:

当一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时,发出避险转移预警;

预警转移信号是:

通过广播、敲锣等方式告知,当听到预警转移信号大家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三部分、防御措施

一、防御泥石流四字口诀

防防御最重要。

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

避避险最关键。

牢记避险地点,注意警报信号!

抢抢险要及时。

遇险寻求救援,发出求助信号!

救救灾要迅速。

联系救灾队伍,帮助灾后重建!

二、具体措施

1、广泛宣传,增强防范意识。

各级政府要在乡村、矿业、工厂、机关、学校、企业的广大群众中积极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要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2、制定预案。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落实各级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3、遇降雨天气,要高度警惕。

降暴雨时,要时刻观察村庄周围的溪河水位和山体有无异常。

特别是晚上,更应十分警觉,随时做好安全转移的准备。

  4、加强观测,及时预警。

观测到降雨达到50-80毫米时,降雨没有减弱的趋势,可能引发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要立即发布鸣锣、打、广播等预先设定的报警措施,及时预警,确保人民群众及时转移。

  5、小水库、塘坝,发生强降雨时,要加强对小水库、塘坝库水位的监视,加强对坝体的检查,溢洪道已经泄水或坝体如有异常,要迅速报告并及时转移下游群众。

  6、遭遇山洪,果断躲避:

  

(1)、河道洪水迅速上涨时,不要沿着河谷跑,应向河谷两岸高处跑。

(2)、泥石流发生时,不要沿泥石流沟跑,应向沟岸两侧山坡跑。

  (3)、山体滑坡时,不要沿滑坡体滑动方向跑,应向滑坡体两侧跑。

  7、组织转移,有条不紊。

安全转移要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安全、有序的组织进行,本着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他人员。

8、遇洪水围困,理性求救。

遭洪水围困时,有通讯条件的,可利用通讯工具,寻求救援;无通讯条件的,要想办法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同时要主动采取自救措施。

9、加强雨情监测。

降雨是诱发山洪灾害的主要原因,各人工雨量观测点要对明显降雨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测,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时要立即报告,如降雨还将继续,观测人员要随测随报,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为提早组织群众避险转移提供可靠依据。

10、结合我县实际和多年的防汛经验,在前期雨量饱和情况下,降雨量达50毫米时,危旧房户要开始组织转移;雨量达80毫米、降雨没有减弱趋势,泥石流易发区险村、险户等受威胁的群众全部开始组织转移。

三、注意事项

1、避险转移

走出家门时,要清查人数,照顾好老弱病残,关心左邻右舍,按原定计划的转移路线,有秩序的撤离。

2、避险地点

可选择平整的高地、山地和梯田作为避险地,尽可能避开有滚石和大量堆积物的山坡下面,一定不要沿山沟跑,而应向两侧山坡上转移。

更不要在山谷和河沟部扎营;尽量离家近一点,缩短转移时间;便于救灾队赶到。

3、通讯联系不上

要用树枝、石块或衣服等在野外的空地处摆放出尽可能大的求救字样,并在求救字样的显著位置插红色或其他颜色鲜艳的标志物,以引起搜救人员的注意。

4、灾情过后

雨停以后,不一定家里就安全,泥石流还可能发生,一定要等一等,上级发布解除警报后再回家。

5、日常工作

(1)加强值班和检查。

值班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确保联络畅通,对掌握的汛情及时报告。

对防洪工程和影响村庄安全的河道要加强雨前、雨中、雨后的检查,检查是以人的直觉器官或辅以简单工具,对险情进行分析判断,夜间检查要持照明工具。

(2)检查中发现可疑现象,应派专人进一步详细检查,探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并即时向上报告。

(3)检查人员必须注意“五时”,做到“四勤”、“三清”、“三快”。

“五时”:

①黎明时(人最疲乏);②吃饭时(思想最松动);③换班时(检查容易间断);④黑夜时(看不清容易忽视);⑤狂风星雨交加时(出险不易判断)。

这些时候最容易疏忽忙乱,注意力不集中,容易遗漏险情。

特别是对已处理的险情和隐患,还要注意检查,必须提高警惕。

“四勤”:

眼勤、手勤、耳勤、脚勤。

“三清”:

险情查清、信号记清、报告说清。

“三快”:

发现险情快、处理快、报告快。

做到了以上几点,才能及时做到发现险情,分析原因,小险迅速处理,防止发展扩大;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尽快处理,避免溃决失事,造成严重灾害。

第四部分相关防汛制度

一、值班制度。

(1)及时掌握汛情。

汛情一般包括水情、工情和灾情。

水情:

按时了解雨情、水情实况和水文;工情:

当雨情、水情达到某一量值时,要了解水库和河道等防洪工程的运用和防守情况;灾情:

主动了解受灾地区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抢救措施。

(2)按时请示报告。

对于重大汛情及灾情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对需要采取的防洪措施要及时请示批准执行;对授权传达的指挥调度命令及意见,要及时准确传达。

(3)及时事握各地水库发生的险情及处理情况。

(4)对发生的重大汛情等要整理好值班记录,以备登阅并归档保存。

(5)熟悉所辖地区的防汛基本资料。

对所发生的各种类型洪水要根据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7)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

二、密云县防汛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密政发[2002]36号)

为更好地做好我县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办法》,制定本办法。

1、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按照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乡镇长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乡镇防汛指挥部,在县防汛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3、各乡镇在汛期要组建一支有一定人员数量的防汛抢险队伍,加强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以备急用。

4、各乡镇必须加强对水库、塘坝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及所辖河道的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要及时报县防汛总指挥部;要强化对泥石流易发区防汛抢险工作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并深入落实“四包七落实”措施,确保汛期安全;要加强对雨水情测报、通信设施等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5、城镇防汛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人防工程、市政设施及其他地下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6、有防汛任务的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防汛任务及责任制,在汛期设立防汛机构,在防汛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列》、《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及《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一把手、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执行有关防汛抢险方案、不执行防汛指挥部的防汛调度及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不按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及防汛措施造成损失的。

(3)虚报、瞒报灾情或者仿造、篡改灾情统计资料的。

(4)雨、水情测报不及时准确,情报传递延误,造成灾害损失的。

(5)防汛组织不严密,指挥不得力,防汛物资和工具器材无准备,无防汛抢险队伍,不能及时抢险救灾的。

(6)防汛检查不细致,防汛隐患未及时排除,造成灾害损失的。

第五部分相关法律

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摘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窑、采砂、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县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县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

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并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一天每立方米加罚5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外,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内,放牧、晒粮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开渠、打井、挖窖、葬坟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办集市贸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采砂、取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部分、防汛救援:

一、行驶在山区公路的车辆,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威胁,需要救助时,请拨打110。

遇狂风暴雨天气,树木被刮倒砸房或影响交通时,请拨打公路、交通、卫生部门:

公路局

交通局

卫生局

二、遇狂风暴雨,刮断供电线路时,请拨打供电部门:

供电公司

三、遇降雨天气,如若被困于旅游景点内,不要乱跑,要千方百计处于安全位置,并拨打旅游部门,请求援助:

旅游局

四、相关防汛值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