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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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

配套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试行)主要明确24项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六、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

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

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

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

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

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

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

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

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一)孕产妇因妊娠原因到任何医疗机构就诊,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拒诊。

(二)首诊医疗机构首先对就诊的孕产妇进行生命体征监测,评估生命安全风险,全力组织救治;如救治能力不足,应及时联系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接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治预案,组织相关救治力量赴现场救治或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救治。

对情况危急但暂无生命危险的,可联系院前急救机构转运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保证转运途中安全。

(三)对已经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有条件全面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应当安排相关科室有资质和经验的医师接诊,由接诊医师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按规定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无法记录(各类异地就诊者、就诊者未带手册、信息系统未互联互通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筛查结果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病历之中,并告知就诊孕产妇或家属适时到常住地的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建档和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下同)补录结果。

2、不具备条件全面进行筛查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必须对孕产妇风险筛查1-5项进行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转诊到责任医疗机构或上一级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判断是否需要院前急救机构派救护车转运。

(四)对未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立即按规定建档并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2、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应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详细记录于病历之中,并明确告知就诊孕产妇其所属建档责任医疗机构的信息(名称、地点、联系人等)和孕期保健规范服务内容,引导就诊孕妇及时建档,规范接受保健服务。

3、不具备条件进行筛查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处理方法如上所述。

4、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未建档孕妇,原则上动员其到责任医疗机构建档,需要辅助检查的及时转诊至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检查。

(五)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下同)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且生命体征平稳的孕产妇主动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六)就诊孕产妇涉及省内跨设区市的,接诊医疗机构需充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到责任医疗机构建档,并与孕妇所在的常住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就诊孕产妇涉及跨省的,接诊医疗机构需充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到孕妇所在地的责任医疗机构就诊,并将告知事项详细记录于病历之中,孕妇和家属签字确认。

(七)首诊医疗机构应将孕产妇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积极为就诊孕产妇创造良好条件。

对首诊负责制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八)首诊、转诊等过程均应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二、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并将评估日期、评估结果等详细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来自于省外的就诊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及妊娠风险评估内容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病历上。

(二)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筛查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转诊单后,反馈筛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续随访。

(三)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每次均要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五)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若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六)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等级标识应保持完整、清晰,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各医疗机构应完善院内管理机制,定期督查。

(七)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对本机构内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自查。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风险筛查及评估情况进行培训、定期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范围: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妇,按照省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要求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诊疗指南,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由县级及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应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由市级及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5、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严格按照当地传染病防治相关管理规定,转诊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动态评估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五)需要会诊的高危孕产妇,原则上以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为主,必要时可请市级或省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会诊,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机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定向转诊流程,畅通转诊绿色通道,并监督转诊的及时性、合理性。

(二)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转诊治疗,保证转运安全。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范围的高危孕产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进行有序转诊。

接诊机构对转诊来的高危孕产妇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实施诊治,并将诊治结果反馈给转诊机构。

相关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必要时,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协调。

(三)遇有危重孕产妇,由于医疗机构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诊疗者,原则上应先请转入医院医师会诊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预期可能在途中分娩的孕妇原则上应就地治疗至分娩后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

对病情不稳定,估计在转诊途中有可能死亡的孕产妇,不得转诊,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的专家赴现场救治或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抢救。

 (四)危重孕产妇的转诊运送,应通知当地院前急救机构协助转运,联系工作应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

各地院前急救机构接报后应及时优先派出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

危重孕产妇转院前、转运过程中双方医护人员须密切配合,及时通报转运孕产妇的情况,以便接收方做好充分的准备。

(五)转出机构在转运危重孕产妇时应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护送,转运途中给予持续不间断的观察和治疗,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途中安全。

(六)转出机构应书写病情摘要,并提供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机构参考。

到达转入机构后,护送人员应在介绍病情并与转入机构接收人员办理好相关转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转诊双方应规范填写有关转诊资料,以备查考。

五、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一)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助产服务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省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要求、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为孕产妇规范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和助产服务,并将相关服务记录和检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及相应的信息系统中。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常住的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提供首次产前检查服务和妊娠风险筛查,并做好产前检查及筛查结果的记录;非责任医疗机构对未建档的孕妇应告知其到常住地的责任医疗机构进行建档和专案管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孕妇提供妊娠风险筛查时,根据妊娠风险筛查结果做好分类登记,指定专人为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提供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将专案管理情况记录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并负责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追踪妊娠风险评估情况,指导孕产妇严格执行上级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方案;同时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做好风险评估与管理。

(四)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严重程度在《母子健康手册》《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中分别做好“绿、黄、橙、红、紫”颜色标识,指定专人将妊娠风险分级结果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中进行专案登记管理,并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五)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相关医疗机构要对转出或转入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跟踪随访。

上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负责的孕产妇信息,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日常随访。

(七)各级医疗机构在高危孕产妇高危因素消除或产后42天后,及时结案,并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本》中做好结案登记。

六、 孕产妇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健康知识,促进健康行为。

(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和预防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等要求,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传染病检测与咨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规范的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母乳喂养知识宣教、安全性行为指导、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侣告知与检测等服务。

(四)各级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如发现妊娠期间伴有传染病的,应按照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要设立产科,保障传染病感染孕产妇及时获得住院分娩服务,做好院内感染控制。

(五)接收传染病感染孕产妇的医疗机构,应为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并提供相应随访医疗服务和养护指导。

(六)各级医疗机构按规范做好人员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及场所消毒管理,按要求进行传染病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及分析利用,确保数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制度,有条件地区通过信息系统报告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尤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建立信息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定期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相关报表,尤其是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在3日内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各级医疗机构对上报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报表等备份保存,做好相关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五)定期开展辖区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报送质量控制。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组织1次质控,市级和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质控,各级医疗机构按季度开展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自查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召开辖区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送工作例会,将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及时反馈,对信息直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全面掌握本辖区的高危孕产妇信息,对敏感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做好数据的整理分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八、高危孕产妇终止妊娠制度

(一)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对于确诊或治疗困难的高危孕产妇,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多学科专家联合诊疗制度,经专家组讨论确定诊断和后续治疗方案。

 

(二)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严格按照“两禁止”要求,由3名副主任职称及以上相应专科医师签署意见,根据病情适时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

当孕妇的治疗和胎儿安全在救治过程中出现矛盾时,应请新生儿科医生参与评估新生儿预后状况,然后与孕妇本人及(或)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决定治疗方案。

(三)对于确需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在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四)各医疗机构对在本机构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高危孕产妇,应进行随访。

产妇所在科室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每季度开展专题病例回顾分析,并报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九、高危孕产妇分工协同救治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的分工协同机制,明确救治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以及机构内部多科室协作,实现高危因素的全程管理以及危急重症的快速运转和有效救治。

(二)所有设区市和县(市、涉农区)要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健全救治服务体系。

(三)每个救治中心要与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等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强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和无缝衔接。

(四)妇幼保健院等专科机构要通过医疗服务共同体、医联体等多种形式,建立与综合医院协作机制,简化转会诊程序,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充分发挥综合医院内科、外科和重症医学等专(学)科优势,最大限度降低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风险,全面提高救治效果。

(五)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检验、影像等多个科室协作,完善孕产妇危急重症的预警和救治快速反应机制,细化环节管理,确保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反应快速,调度有序,处理规范,救治有效。

(六)服务半径大、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与邻近地区建立区域或跨省协同救治机制。

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机构、救治中心、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机构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人口和卫生资源情况设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成立本辖区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内孕产妇危急重症的抢救工作。

(三)各助产机构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医务部、护理部、后勤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等其他综合科室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孕产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产科质量安全管理。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救护车用于危急重症孕产妇急救;各地血液供应部门要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救治紧急用血需求。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公布本辖区助产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血液供应部门相应联系电话,并适时更新。

(六)各级医疗机构在高危孕产妇救治或转诊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立即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指导并协调联系上一级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或转诊。

(七)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应负责协调落实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下级医疗机构提出的危重孕产妇会诊救治要求,组织专家到场援助或接受转诊,不得无故推诿接收危重孕产妇。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规范记录高危(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定期分析总结。

转诊规范落实情况纳入相应医疗机构院长负责制考核。

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和工作实际,分片划定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救治中心负责若干市、县(市、区)和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各级救治中心应与所负责的市、县(市、区)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急重症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

(三)各救治中心承担其责任片区内孕产妇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参与所负责区域内各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会诊工作、人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等,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开展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工作督导和质量控制。

(四)各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为包干责任人,负责包干片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每半年组织包干片区工作会议1次。

包干责任人应当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五)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分片包干的片区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并形成督导意见书。

对片区医疗机构业务技术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六)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每半年对所承担片区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助产机构在处置危急重症孕产妇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片区责任人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考核制度,根据救治中心对各项救治、包干地区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以及对基层业务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在职责履行较好、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对包干地区指导管理、督导不力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追究,严重的取消救治中心资格。

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保障工作方案,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转出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转入医疗机构间快速有效对接。

(二)各级院前急救机构负责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工作,强化急救人员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指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调度工作,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优先调度安排。

(三)院前急救机构对需要转运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应安排具备心电监护仪、除颤仪和呼吸机等抢救监护设备的监护型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按规定配齐急救人员。

(四)加强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用救护车配备。

每个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需求及急救资源配置等情况,为市急救医疗中心或市级及以上危急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新生儿专用型救护车,以满足本地区急救需求。

新生儿专用型救护车应当纳入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统一管理,做好衔接配合。

(五)对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运,转出机构应安排熟悉情况的医务人员跟车护送,并带齐相关救治临床资料,在转运前、转运中及时与院前急救机构、转入机构做好对接。

(六)对传染病感染孕产妇的转运,应使用传染病专用救护车进行转运,并做好个人防护及车辆消毒等工作。

(七)加强跟车护送医务力量,通过视频等手段,及时获得本地区专家组或转入机构专家的救治指导,确保在转运途中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有效救治。

(八)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转出机构、院前急救机构、转入机构的信息畅通和联通。

(九)根据我省急救医疗体系“十三五”规划要求,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地区急救医疗分站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院前急救的可及性、有效性。

(十)转出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应完整记录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过程的详细情况,包括转出时间、状况、途中救治、转入接诊、病情移交等情况,以备查考。

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定期组织危急重症相关技能培训,建立产儿科人员新生儿复苏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通过继续教育、技能演练等方式加强助产机构、救治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危急重症救治和管理技能提升。

(二)各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危急重症救治的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熟练应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及以上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流程,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孕产妇危急重症的临床救治能力。

(三)各二级及以上助产机构,特别是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需明确培训课程、培训参加人员,组建由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培训专家组,负责对培训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督导。

(四)各助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和《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加强高危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临床救治技能培训,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能力,其中二级及以上机构要着重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及以上的高风险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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