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验收0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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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验收0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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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验收0Word格式.docx

本合同价格为一次性不变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甲乙双方于20XX年月日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标准。

2、乙方提供的产品(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厂家生产的全新、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产品。

铭牌标识应当规范、清楚、正确。

3、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对产品进行包装,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输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包装物(运输专用工装盖板、支架、气瓶等)不计价返还。

包装箱应由乙方注明要求须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乙方对甲方购买其本合同项下产品之目的是确知的,并对甲方实际生产工艺要求也是确知的,乙方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本合同项下产品经安装调试后能满足甲方生产之需求,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保修和售后服务

1、乙方对产品免费保修年,乙方实行免费上门维修并免费提供维修配件,免费保修期自产品安装并调试合格之日起算。

在该保修期内,经次维修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影响产品主要使用性能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无条件地更换同类型产品。

免费保修期外,乙方也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甲方仅需支付维修配件费。

2、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一般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日进行回复确认,并在24小时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并承诺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则应提供相同功能、型号的产品给甲方(:

买卖合同未验收)作为代替使用,并确保产品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确认,视为乙方对甲方书面通知的认可;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甲方住所地进行维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的,每延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视为乙方授权甲方另行安排维修,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1、预付款:

合同签定后,乙方开具本合同%的收据,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本合同%的货款。

2、到货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运至甲方现场,初步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到货款。

3、验收款: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产品安装完毕,运行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运行验收款(无息)。

4、质保金:

剩余_%为本合同质保金,质保期自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之次日起,为贰年,质保期如无质量问题,质保金自质保期满_30_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5、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完成每次付款所约定的工作任务或乙方工期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要求,甲方有权推迟付款,直到其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再支付,但本合同最终交货期不变。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直接扣除。

6、结算支付方式:

甲方采用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不采用现金结算;

甲方只与乙方结算,不与任何第三方结算。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

20XX年月日前交付本合同的全部产品。

2、交货地点:

,产品交付之前既卸车落地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将本合同全部产品及质量合格证等相关单证运输到甲方住所地,运输费、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到甲方由负责卸车。

第六条产品验收

1、初步验收:

货到甲方后,甲方按乙方发货清单对产品外观质量、数量进行检查。

甲方对产品外观、数量的检查,只是对产品的表面验收,不能视为是对产品质量的验收确认。

若有异议,甲方在货到后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

在收到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或派人到甲方住所地处理该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通知的确认。

2、正式验收:

产品安装调试后,甲方组织验收,乙方应当及时派人参加和协助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产品验收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地无条件地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复或更换,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乙方未及时派人参加验收,视为同意甲方的验收结论。

3、验收合格后并不视为免除乙方产品责任,乙方设备在约定的保质期或国家强制的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修理等责任。

第七条、现场服务

1、乙方应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并对安装情况予以确认,安装涉及的人员和辅助材料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产品在安装、调试期间,甲方视调试期间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乙方派专家到现场服务,乙方应予配合。

乙方负责指导安装全系统联调及单体、联动试车,直到产品正常运行。

2、乙方现场人员应遵守甲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现场人员在产品安装、调试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所有责任,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代扣、代交。

第八条、人员培训

1、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维修和产品保养等方面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天,直到甲方人员达到独立熟练操作的程度并具备处理问题的能力。

2、关于现场服务和人员培训的其他要求按技术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有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给予其他好处等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价格已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双方不再做任何调整。

履约过程中,乙方任何形式的涨价要求皆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若涨价协议已实际履行,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已付涨价款。

3、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本合同项下产品交付齐全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后乙方仍需履行合同向甲方交付产品;

如乙方逾期10天仍未交齐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则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退还甲方已付给乙方的钱款及其利息。

4、产品验收不合格,乙方未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或更换产品的,或者产品

经修复或更换后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者在质保期内经叁次更换,产品质量仍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乙方交付产品的品质、性能、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无条件地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更换,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为乙方未按时交货,按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处理。

6、乙方承诺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存在司法或行政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转让限制。

因存在前述权利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及其利息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乙方必须按照约定且确保甲方正常生产的标准派遣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货物,接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乙方必须24小时内到场协助安装调试,乙方迟延履行安装调试义务一日支付5‰违约金,拒不履行或者超过五日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8、乙方拒不履行培训义务或者培训未能达到规定课时和乙方操作人员掌握情况的,甲方有权在未付货款中扣除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款20%的违约金。

9、合同的所有内容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对外泄露,否则,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10、对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没有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未按时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违约金数额的0.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

对乙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天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10日内向对方送达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送达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出的书面文件,收件地址以本协议所列的地址为准;

合同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已送达:

篇二: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自20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

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

自20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

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

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

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

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

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XX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

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

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XX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XX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XX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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