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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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下同)和涉农专业学生,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涉农专业为:
1、教育部2010年修订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农林牧渔类”全部32个专业,具体包括:
设施农业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经营、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茶叶生产与加工、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
此限2010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学生。
2、省教育厅(湘教发[2005]45号文件明确的“农林类”全部18个专业,具体包括:
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植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特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
此限2010年春季以前入学的学生。
3、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组织培养的农村医学(中医)专业。
4、高职专业目录中农林牧渔大类专业(仅限五年制高职一二级学生)。
第五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农村户口和县镇非农户口(因城镇化由村民改居民的视作农村户口)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重点考虑以下几种类型:
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2、孤残学生;
3、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
4、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5、无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低下的学生;
第六条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对象。
第七条流失学生不得作为免学费对象。
第八条已经享受政府其他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如免费师范生),不再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九条除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专业学生外,中职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时间与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时间相同,即一年制的享受一个学期、两年制的享受三个学期,三年制的享受四个学期。
第十条我省中职免学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扣除涉农村专业)的控制比例为:
湘西自治州25%,国扶县、省扶县20%,其他(含省、市本级)平均分配。
三、免学费标准及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与专业收费标准相同,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在收费标准未调整前,教育系统中职学校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收费结构、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收费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9〕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劳动部门技工学校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调整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已经享受政府有关部门学费优惠的学生(如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培养的农村医学专业学生),按学生实际交纳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第十三条中职免学费资金是中职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给予学校的补助资金。
免学费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到中职学校。
第十四条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
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
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对民办中职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
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五年制高职学生免学费标准参照同专业中职学费标准执行,高出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
四、免学费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涉农专业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无需申请,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需经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免学费对象的认定由各中职学校组织,每学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秋季学期。
对春季入学的新生学校可单独认定。
第十八条每年秋季开学一个月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户籍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医疗证明、村乡两级贫困证明等。
有低保证和残疾证的不再需要乡村两级贫困证明。
第二十条学生班级对提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组织民主评议,经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资助机构审核,再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校审批后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汇总花名册》(见附件2)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第二十一条春季学期的免学费名单各中职学校需重新确定,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后公示。
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是否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三条教育系统的中职学校应按照要求,在全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月上报免学费学生名单。
五、免学费补助资金分担办法及资金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资金以外的部分,我省地方财政分担办法为:
省本级所属学校,地方负担部分由省本级负担。
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负担;
人均财力6万元(以2008年为准,下同)以上的县(市、区),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县级负担;
人均财力在3万以上6万以下的,市辖区(含望城县)按省、市、县5:
1:
4的比例分担;
省直管县按照6:
4的比例分担;
人均财力3万以下的,市辖区按省、市、县6:
3的比例分担;
省直管县按照7:
3的比例分担;
国扶县、省扶县、民族县,地方分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每年年底,各级学生资助机构应根据前一年当地中职学生在校生人数及下一年招生计划对同级财政应分担的免学费资金需求进行测算,由同级财政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地上报的免学费学生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向省财政提出中职免学费学生人数和资金分配计划。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在接到省级学生资助机构报送的资金分配计划后应及时下达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并同时明确市、县两级财政应分担的资金金额。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应将中职免学费资金及时下达到各中职学校,保证各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各中职学校在开学时应开设“绿色通道”,对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先免收学费。
如特殊原因无法认定的,可先收取学生学费,待履行认定程序、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再按补助标准退还学生交纳的学费。
第三十条各中职学校或学生资助部门要建立免学费告知制度,每学期将免学费信息通过合适途径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六、免学费工作的监管及责任分工
第三十一条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中职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各市州教育和劳动部门要将本地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职学校名单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四条中职学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专业的管理和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防止涉农专业泛化现象和虚假注册现象,及时做好异动学生信息处理,为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及时提供涉农专业学生人数和中职在校生人数等有关数据。
第三十五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健全各项制度,认真做好中职免学费对象的审核工作,防止学校虚报人数、套取国家资金。
特别是对退还学生学费工作,要及时跟踪,对有关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中职免学费资金,建立“半年一检查、一年一核算、两年一审计”制度。
各中职学校、有各有部门每学期要如实填报免学费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教育、劳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中职免学费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中等教育健康发展。
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学校名称: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家庭详细住址
年级
级
学制
年
专业
班级
在校联系方式
学生申请理由
(简述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民主评议
经班级民主评议,该同学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意推荐作为至学年度免学费对象。
班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审核认定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审核,拟同意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资助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机构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意见和校内公示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加盖学校公章)
1、学生所有信息应与其学籍信息保持一致;
2、“年级”应填写年份,如“2008”。
3、学生申请需附村、乡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或政府证明材料。
4、本申请每学年进行一次。
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
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汇总花名册
(2009年秋季学期)
报送学校:
(加盖公章)
本学期本校免学费学生共人,其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涉农专业学生人,残疾学生人;
一年级人,二年级人,三年级人,免学费总金额为元,财政补贴元,学校自筹元。
学校经办人员签字:
学校审核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同级资助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户籍性质为“农村”“县镇非农”、“城市”三类;
2、年学费标准和免费金额单位均为元,免费金额只填1个学期;
3、资金来源为“财政补贴”和“学校自筹”两种形式;
4、联系方式可以是学生本人的,也可以是学生家长的,不得统一填写学校的联系方式。
5、备注栏是涉农专业的填“涉农”,是残疾学生的填“残疾”。
6、表册每一页均需加盖学校公章。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汇总花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籍贯
户籍性质
入学年份
年学费标准
免费金额
资金来源
联系方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