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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当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相同时,以施工图纸为准。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1、履行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

完工日期:

合同工期为天,具体开工与竣工日期以业主、监理单位的工期要求为准。

2.2、履行地点:

2.3、履行方式:

按包工包料、包机施工具设备和技术措施费、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工程造价、包上缴工程所在地有关税费、包质监站报检报建费、包施工图纸及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工作、包现场施工临时水电、施工所需临时道路、临时设施。

2.4、工期、质量的特别约定:

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及质量管理达不到业主、监理单位的要求时,乙方须增加人力、物力资源,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以满足要求。

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任何施工任务部分或全部切出并同时切除范围的工程造价。

2.5、工期延迟的处罚:

除非因业主过错导致工程交付延期,如分包方未在工期内完成工程交付,从规定的计划完工日期或允许延长完工时间的次日起,每延迟一日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5%,但该等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总价:

本工程甲乙双方商定按工程承发包范围及内容乙方以不含税包干工程总造价¥万元(大写万元整)。

含税包干总造价中含安全措施费¥万元()。

此项费用为专款专用。

合同总价为无条件最终封顶价,不受通胀、利率、汇率、税费、材料、成本及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

合同总价应包括:

乙方根据本合同完成施工、建造、安装、试车、交付的费用;

CFE采购费用;

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测试、调试的费用;

购买本合同第二十二款项下保险的费用;

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和取得相关证书的费用;

与本合同相关的全部税费;

提供施工设备极其备品、配件、工具、材料、供应品的费用;

实施工作发生的油、水、电、气、支持、服务等费用;

与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料的费用;

根据本合同等规定对OFE、CFE和工程进行保管、维护、保养的费用;

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

完成工作所需的其它任何费用。

3.2、在本工程项下增加的工程价款,收取管理费办法:

执行甲方中标价且业主同意不下浮的,新增工程价款(经业主和第三方审定的结算价),甲方收取6.5%的管理费用(不含税);

工程变更发生的新增工程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第6.5.3款和第6.5.4款时,所发生的变更费用经业主和第三方审定的结算价,甲方收取7.5%的管理费用(不含税)。

3.3、本工程的税金由乙方依法向业主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乙方向甲方财务提交税务发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同时向甲方财务提交加盖公章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加盖公章方出据代扣代缴证明。

乙方收款时向甲方提交正规工程发票。

3.4、本工程竣工且竣工验收报告经业主认可后25天内向甲方提交所承接范围的结算文件同时提交殷雷版本的电子文件导出版和软件版光盘一份,超期不提交结算文件的后果乙方自负。

结算文件的格式、结算文件的数量须无条件执行业主的规定,结算文件须选用殷雷软件进行编制。

套用2010年省省综合定额,人工单价按“市规建函(2011)989号文件”执行,主材价格执行2012年市工程造价信息文件2月份的信息价,信息价文件中没有列示的材料,分包人须将材料的品种、规格、产地、价格以甲方的名义书面方式报业主审批,乙方指派专人会同甲方与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对数工作,乙方对其结算的审核金额负责。

3.5、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入需增设计量表具(国家行业标准),每月发生费用按计量方量计算(其中水,电按当地供水、供电部门加损耗分摊计费)。

3.6、现场的公用临时设施(道路、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员工宿舍、厕所、饭堂)费用,按照甲方投入的费用比照乙方工程造价占甲方工程总价的比例分摊。

3.7、本项目分包人按照当地的技术监督局、城管、环卫、建管站、政府及第三方单位要求依法缴纳的其他费用等由责任人按照本工程所占工程费用的比例分摊;

四、工程付款

4.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业主拨付的工程预付款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4.2、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按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进行支付。

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配合甲方现场项目部商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完成上月已完工程量统计报告,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核。

甲方收到业主批复的工程进度款后及时支付给乙方。

4.3、当甲方收到业主拨付的进度款时,甲方按照业主实际批复的进度款额度的80%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付款总额达到合同价80%时停止支付款,竣工验收通过并按照业主要求完成相关竣工资料且收到业主拨付的款90%时后甲方等比例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结算的经业主最终审计并收到业主支付至合同总价95%后甲方等比例支付给乙方,5%作为质量保证金。

4.4、乙方办理收取工程进度款指定人为(姓名),乙方在办理工程进度款时须按照甲方收取进度款申请表经项目经理(甲方现场负责人)、甲方财务、甲方经营部有关负责人及甲方分公司负责人签名方能付款,乙方在收款前须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合法建安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原件及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交甲方财务)。

4.5、乙方银行信息:

五、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向乙方提出明确的工作范围、施工图纸、技术规格书文件资料和技术要求及与本合同工作范围有关的资料数据;

5.1.2、负责在乙方在开工前组织乙方进行图纸、技术交底;

5.1.3、负责提供施工场地、预制场地、材料堆场,保障施工用电、用水;

5.1.4、对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及时澄清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时审查;

5.1.5、派驻现场的授权代表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技术质量和安全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有权确认过程检验和完工验收及其他必须的事项;

5.1.6、负责及时办理收款和付款手续;

5.1.7、配合乙方做好开工报建备案等手续及作好交工验收资料;

完工时及时组织检验验收;

5.1.8、及时协调与业主、监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5.1.9、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监理单位的有关会议。

5.2、乙方责任:

5.2.1、开工前,乙方应任命一名拥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工程人员担任乙方首席代表,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

乙方任命乙方首席代表应获得甲方的提前书面批准;

未经甲方提前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更换乙方首席代表。

5.2.2、乙方首席代表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通知、请示、批准、确认和要求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甲方向乙方首席代表发出的任何通知、请示、批准、确认和要求均视为向乙方发出。

5.2.3、乙方在工程现场实施工作时,其首席代表应始终在工程现场。

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首席代表可将其权限授予其他乙方关键成员,该等通知应注明授权的范围和期限。

如存在合理理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首席代表,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

5.2.4、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组织结构图(“组织机构图”),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应根据组织机构图实施工程管理,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方案,按甲方审定的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5.2.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组织机构图列明的人员(“工程关键人员”)。

如乙方擅自更换工程关键人员,应根据组织机构图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乙方更换任何工程关键人员的不得对工期、工期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或工作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如存在合理理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程关键人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

5.2.6、除非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在合同义务未完成前乙方撤离以下关键人员或以下关键人员兼职其他项目工作,则按下述双方同意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序号

关键人员职务

姓名

金额(元/人/次)

1

项目经理

 

50,000.00

2

技术负责人

30,000.00

3

QA/QC工程师

4

HSE工程师

5.2.7、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良好的行业标准提供充足的、完成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

承包商人员应具备完成相关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专业知识、经验、资质和能力,并持有必备的资格证书。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不得聘用任何不具备相应资质、经验的人员实施工作。

5.2.8、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对其员工的报酬、福利、社会保险、食宿、交通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如乙方未按时发放工资或违反前述规定,业主有权直接向乙方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并代其履行该等义务。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从工程款和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但是,甲方代为履行该等义务,不得减少或免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亦不表明甲方与乙方的雇员之间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5.2.9、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避免对工程质量、工期、里程碑和工作进度计划及工作其它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停工、怠工、罢工、劳动争议、纠纷、和冲突(简称“劳动争议”)。

如乙方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解决。

5.2.10、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材料供货商、服务商在实施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因前述人员或单位违反本合同和法律法规,甲方有权要求该等人员或单位停止工作,并离开工作场地。

如因该等人员或单位违反合同和法律法规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罚款、行政处罚或损害,乙方应予全额补偿。

5.2.11、乙方服从甲方和业主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并按其要求及时调整施工人员和机具数量,确保工程进度满足总包商的要求。

5.2.12、组织乙方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参加业主或甲方的安全培训会议。

5.2.13、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因乙方的原因而造成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的损坏,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4、自行解决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进退场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问题;

5.2.15、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5.2.16、乙方应是一个有经验的、合格的分包商,由于乙方在报价时出现漏项、缺项、少项或工作量和费用计算不准,则甲方认为乙方已将其它费用和风险包含在其报价中,任何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无权要求补偿。

甲方对此也不作任何补偿。

六、工作变更

6.1、未经业主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工作变更。

6.2、自合同生效至工程交付前,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变更通知”),要求进行工作变更。

业主要求的工作变更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乙方收到业主变更通知后,应在3日内提出工作变更方案,报业主审批。

承包商对工程缺陷的修正、调整或完善不构成工作变更。

工作变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受到相关变更影响的合同和工作内容(包括对工程安全性、实用性、质量、工程技术规格和履约保函的影响);

6.2.2、执行该等变更应采取的措施及原因;

6.2.3、执行该等变更所需的作业资源(包括所需的设备、材料等);

6.2.4、执行该等变更的详细成本及其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6.2.5、执行该等变更的详细时间表(估计所需时间)以及对工期、里程碑和工作进度计划的影响。

6.3、业主应收到工作变更请求和工作变更方案后14日内应完成审核。

如业主同意该等变更,并签发工作变更确认单,甲方将安排乙方执行相关工作变更;

如业主逾期既未提出审查意见,视为业主拒绝该等变更。

对于乙方提出的工作变更请求,除非业主签署变更确认单,承包商不得实施任何工作变更(包括对永久工程的任何更改)。

除业主变更通知外,业主的任何其他指令、通知、要求或行为不构成工作变更要求。

乙方实施工作过程中,应无条件遵守业主的指示,无权要求调整工期、里程碑和合同总价。

但是,如乙方存在合理理由认为业主的指示将对合同总价、工期、工程技术规格、质量、性能、安全产生实质影响,且构成工作变更,乙方有权提出工作变更请求,乙方应就此向甲方和业主说明理由。

6.4、任何工作变更经由业主首席代表签署工作变更确认单或变更指令单后方可执行。

除非获得业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其他业主项目组成员无权代表业主签署工作变更确认单和变更指令单。

因项目现场施工单位间交叉施工等类似问题,不作为工期及费用变更理由。

6.5、工作变更费用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费用的报告。

经甲方确认后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6.5.1、按甲方与业主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6.5.2、按甲方与业主合同中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6.5.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省2010年工程综合定额费率下浮8%执行。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期发布的《区建材预算参考价格》、《工程造价信息(执行顺序为:

》费率下浮8%执行。

6.5.4、相应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提出,报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甲方与业主的结算依据。

七、进度保证

7.1、乙方根据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按业主的进度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工作进度计划应按顺序描述各主要单项工作,说明各单项工作的期限及关联关系,确保工作进度符合工期的要求;

7.2、工作进度计划应与里程碑一致,并包括一份采用关键路径法(CPM)绘制的工作网络实施图。

工作进度计划应注明各单项工作的如下信息:

工作编号、工作描述、工作人员、工作场地、施工设备、开始及结束日期。

工作进度计划包含完整的文字说明,按专业对各单项工作所需的设备、人员及其他事项予以说明;

7.3、乙方须确保工作符合里程碑和工期的要求。

乙方应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对工作进度的检查、监督。

如工作实际进度与工作进度计划不符,乙方须及时按业主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业主确认后执行;

7.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作实际进度与工作进度计划和里程碑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调整合同总价和工期。

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改进措施不能确保按时完成某项工作且将影响整体工期,乙将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业主、甲方将有权从工程款、合同总价余额中扣除该等费用。

八、质量保证

8.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技术要求和相关标注验收;

8.2、本工程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的,业主要求返工仍不能到达约定要求而被业主罚款的,甲方将如数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工期不顺延;

8.3、质量保证期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质保期以业主最终确认的周期为准。

如业主提前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质量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8.4、乙方须服从业主、监理对现场质量检查工作(隐蔽工程须提前48小时书面报请检查),对于检查时发现的质量缺陷,乙须及时修复、纠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且无权要求调整工期。

如经检发现相关工作不存在缺陷、且符合本合同要求,业主应承担因拆卸、及复原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分包方可就发生的费用及对工期的直接影响,根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工作变更请求。

8.5、如果业主发出质保通知10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危及工程运营的质保问题,3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开始修复工作,经书面通知甲方且甲方及时将这类通知及时转发给乙方,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修复工作。

乙方应承担业主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该等费用的结算方式为:

业主将实际发生费用(即相关正式有效发票记载的金额,该等费用应与市场价格相符)从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款项,如质量保证金金额不足,则由乙方依据发票直接向业主支付。

业主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修复工作不得减轻、免除乙方的质保责任,除非业主实施修复工作时存在重大过错。

8.6、交工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编写,须满足符合业主有关规定、并以甲方的名义办理。

交工文件由计算机编制打印,由责任人用符合档案要求的书写工具签字确认。

且应做到字迹清晰、签章完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易褪色的墨水填写和绘制。

以只读光盘形式提供的交工文件,应提供一份经责任人签字确认的纸质文件原件,并确保光盘的内容与原件一致。

(光盘采用PDF)交工文件表格的纸张尺寸为A4,其页边距设置为上2厘米,下2厘米,左3厘米,右2厘米,左边界装订,字体为标准宋体字,字号及表格宽度按SH/T3503-2007规定的表样制作。

交工文件的装订厚度不宜超过20mm,如需装订数册时,每一自然册都需加封面、扉页和目录,并按其顺序依次编号。

8.7、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乙方应根据审慎合理作业者的标准,制定其质量控制体系,明确质量保障组织机构,并报甲方审查批准后实施。

承包商应根据甲方的审查意见修改其编制的质量控制体系。

乙方进行施工前,应向甲方提交如何贯彻其质量控制体系的详细程序和措施,甲方有权提出审查意见。

九、健康安全环保

9.1、乙方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业主的《承包商QHSE管理考核细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须无条件的执行;

9.2、主要大型施工设备的进场,必须通过甲方和业主质量、安全人员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完工退场时,必须经过甲方和业主管理人员的书面同意。

9.3、主要专业工种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9.4、乙方未按业主的安全条款规定施工而导致的业主或监理开出的罚单,甲方将如数从分包工程款中扣款;

9.5、施工中若发生人身或机械事故等,须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报甲方,同时将处理意见和报告书面交甲方。

由乙方造成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负;

9.6、施工现场必须实行标化工地管理,材料堆放有序,作业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7、办公区、居住区卫生整洁;

9.8、施工人员服饰统一穿戴甲方工作服和必须的劳动用品(乙方人员工作服在甲方供应部门购买,购买前十天须向甲方供应部门报计划列明尺寸大小和数量);

9.9、乙方用于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工棚、集装箱的显著处、文件纸张函头不得出现乙方的标识;

9.10、乙方在雨季施工须采取防风雨措施,而这些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

乙方不再另外向业主或甲方收取该项费用;

9.11、乙方须在施工现场按照业主、监理单位的要求在其施工范围内设置必要的安全围避、警示牌、警示灯,负责看管所购材料,发生的费用乙方自理;

9.12、乙方应对责任区域内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由乙方施工而引发的有关环保方面的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9.13、乙方应按日清除工程现场的施工废料、垃圾和因工作产生的其他废物,并置于业主提供的废物收集场。

除非业主另行批准,工程交付前,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健康、安全、环保要求,清除工程现场所有废料、垃圾及其他废物,撤出所有施工设备、剩余材料,确保工程现场清洁、有序、符合使用条件;

9.14、施工现场施工区域所使用临时照明设备,由乙方负责。

布线要规范、合理,不能随意拉线,交叉布线。

施工区域工作当日结束的,由乙方负责用电维护,在离开现场前,除照明线路继续送电或特殊需要外,其它各供电系统在设备的主电源箱处切断电源,做到施工现场人走电断,杜绝由各类施工用电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9.15、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乙方应根据工程内容,制定其切实可行的HSE计划体系,明确HSE组织管理机构,并报甲方审查批准后实施。

9.16、项目建设期间,严格遵守业主的承包商QHSE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

9.17、认真遵守与甲方签署的HSE管理协议(见附件)。

十、转让与分包

禁止转让与分包。

如果发现乙方擅自转让或分包,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另行安排作业队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一、保险

11.1、本项目的保险费用约定:

本项目保险费用的支出及范围按照业主与甲方合同中约定的要求执行;

11.2、乙方须按照法律和合同有关规定,自费对其所有参与本工程工作的施工设备、车辆、人员及第三方责任等投保并使之在实施工程的整个期间保持完全有效,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由甲方保存至工程质保期结束时退还。

11.3、任何由于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或保险的撤消或终止或保险责任范围的缩小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人员、设备发生事故,由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乙方保证此类事件不涉及、不影响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经济利益。

11.4、乙方应审慎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确保保险利益的有效实现,建议选择与甲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同一家保险公司。

乙方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应能够足额保障与乙方履行本合同相关工作的所有风险,其中:

雇主责任险/员工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但事故次数不限。

11.5、乙方使用的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要求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11.6、施工机具险保险金额应为重置价值,施工机具应购买施工机具财产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交叉责任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甲方应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

11.7、上述11.5至11.6要求的保险,乙方应在施工机具、车辆进场施工之日前10日向甲方提交该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11.8、上述应由乙方投保的任何保险的保险期应至工程质量保证期满时止,保险期若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但上述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并不是乙方的责任限额。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应认为甲方同意用该保险金额来代替乙方就超出投保金额部分应承担的财务责任。

乙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保险,应确保保险人放弃对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代位求偿权。

11.9、如果乙方不能遵照合同要求购买、维系相关保险,甲方有权代其购买并维持,乙方应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甲方有权从工程款和合同总价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

11.10、乙方根据本合同应购买的保险,应按甲方(业主)要求,提供全额支付保险费的证明,否则,业主有权拒绝发出开工通知,乙方不得开始实施工作,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取消保或变更该等保险。

11.11、乙方的通知义务:

如保险人要撤销或修改保单,保险人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

保险人同时应将投保人未能支付保费或其他违反保单规定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11.12、如乙方需要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乙方出具书面委托,甲方按业主要求统一购买保险,费用按照乙方所占保险总额与分包方所承接工程量占本项目甲方与业主合同总额的比例分摊。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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