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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方面都是对会计法作进一步的、重大修改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基础,当然,这也就决定了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的方式。

  《会计法》的修订及其实施,或者说新《会计法》的诞生与实施,将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是有重要意义的,主要几点如下:

  1.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需要的会计行为基本规范,为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更有力地推进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使会计行为不仅受企业行为规则的约束,而且必须受国家制定的、统一的行为规则约束。

国家制定的规则最具有权威性。

  3.会计的基本职能在法律中体现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它将使这种职能实现有了切实的保证。

  4.用法律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强化会计监督,有利于保证经济决策的可靠性、科学性。

  5.能够有力地提高处理会计事务的规范化水平,为加强经济。

管理和财务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也是切实的基础工作。

  6.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用依法建立的良好的会计秩序来支持和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在正常的秩序中健康发展。

  7.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会计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信息失真,管理不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以利于实行有效的、高质量的会计管理。

  应当肯定,《会计法》的修订及其实施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同时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上列所举的仅是一些明显地表现出来的方面,当然还只是若干个侧面。

在市场上参与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资金运作的机关、团体,从事经济管理的部门、机构以及大量的涉及会计事务的人员,都应当了解这部新会计法的基本内容和其重要规则,作为自己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这是有益的;

或者将懂得这方面的知识,作为自己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二、《会计法》总则的要点

  在立法实践中,一般是在这部法律的总则部分对一些有共性的或者重要的事项作出规定。

《会计法》总则中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关于立法宗旨

  这也可以说是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

首先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这是制定《会计法》的直接目的,也是经济发展之后形成的客观需要。

人们在使用会计的初期,只不过是一种附带的事情,作一些简单的记录、粗略的计算,缺乏共同的规则;

而到了今天,社会化的生产迅速发展,生产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利益主体多元化,各个社会成员、经济实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广泛存在并日趋复杂,这需要对经济活动作详细的记录,精细的计算比较,提供可靠的信息,严密的管理控制,从而使会计的职能和作用范围起了重大变化。

一句话,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会计的进步。

现代会计,不但要反映和控制单位内部的经济活动,而且要反映与社会的经济联系、反映与单位外部的千丝万缕的经济关系;

不但要反映和影响经济活动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大量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会计成了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了合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此情况下,会计行为需要规范化,会计事务的处理需要有权威的统一的规则,也就是必须将会计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制定会计法就成为经济发展、会计进步的必然需要。

《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规范会计行为。

  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它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它要实现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这些要求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定法律,确立会计行为的基本规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有效地保证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强化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促进提高经济效益,以良好的会计秩序来支持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所以,《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

  2.关于调整范围

  《会计法》对调整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既是列举的又是概括的方法来表述的,包涵的面很广但又有相当的确定性。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都适用《会计法》。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也包括军事机关;

社会团体是指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包括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慈善团体等;

公司、企业,这是两个有交叉的概念,因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企业可以包括公司,但是考虑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改革,公司应当受到重视,所以单列公司一项,这样,在《会计法》中如果公司、企业并列时,则企业所指为公司形式以外的各种企业,包括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

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

其他组织则是指上述几类中都不能包括的一些依法存在的组织,比如农村和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等。

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将农村经济组织单独列出,后经研究认为,农村经济组织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均已包括在上述列举的范围之中,再无必要单独列出,或者说《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将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在内的,它所采取的形式虽然不同,但也都是《会计法》的调整对象。

有人提出,外国企业、外资企业是否适用《会计法》,应当明确,这些在中国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其会计事务要遵守中国的《会计法》,法律上是肯定的。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会计法》总则共为8条,其中有5条直接或间接对此作出规定,表明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非常重要,在会计立法中得到高度重视。

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行为必须遵循的一条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是保证会计管理能真正有效的前提,也是会计信息的基本价值所在。

会计是记录、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如果离开了真实、完整这个前提,它将是一堆无用的、虚构的数字,甚至成了危害国家、危害他人行为的手段。

因此,在确立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时,首要的规范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从法律上要求,会计应是如实记录反映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是虚假的,也不应是片面的、误导的。

在《会计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中,也都体现了这一根本原则,并从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上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4.会计责任的主体

  这是新《会计法》中作出的一项重要的规范,就是明确地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项规定所包含的意思,一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而不是其他的人。

这是由单位负责人本身所承担的职责决定的,也表明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处于关键地位,应当由单位负责人负起责任来,而不应当将这种责任交由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来承担。

二是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事无巨细、不分具体情况地一概负责,而首先是在单位内部采取措施,保证会计资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同时要对由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负责,不得有虚假、欺诈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三是这项规定有明显的针对性。

就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有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包括在会计资料中造假、瞒报、虚报、误导的行为,其根源来自单位负责人,或由其直接指使,或由其示意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其为责任主体,才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是当前会计工作质量不高,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是存在的,改变这种状况的有力措施之一,就是明确加重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特别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加强会计管理,这对整个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是必要的。

  5.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现代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因此在《会计法》中将发挥这两种职能作用的要求体现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并且,在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这两项职责的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还特别是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相当多的会计人员是能够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因此,《会计法》规定,对在这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这种奖励可以由国家进行,也可以由单位给予,在法律上都是肯定的。

  6.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关于这项制度,《会计法》对有关事项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为:

  一是制度的性质。

就是指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家来实行的,是国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在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具有权威性,必须普遍遵行。

  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也就是说国务院财政部门是制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定部门,这就保证了国家会计制度的统一性,防止政出多门,多头制定引起的混乱现象。

在《会计法》中将会计制度制定后的公布列为法定程序,从法理上讲,制定的规则只有公布了才能为公众所知悉,才能要求执行,否则便是不合理的要求,这意味着虽已制定但未公布的规章制度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三是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作出界定,这项制度是指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至于这些制度以什么形式来表现,则不是单一形式,有的称准则、通则,也有的称条例和办法,不管称谓如何,关键在于它必须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制定的,这是前提条件。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不排除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如金融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某些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对军队也有明确规定,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7.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主要是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这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分级管理的体制,至于其他有关部门对会计事务的监督管理,则依法进行,各行其责。

  三、会计核算的法定规则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法》所规范的重点内容,在会计法的52个条文中,有关会计核算的两章共18条。

它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作出了规定,并且有的规定是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有些条款即使较为原则,但也是会计核算的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

下面是会计核算法定规则主要内容的分析:

  1.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方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和报告。

或者说,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的运作,要求对资金的运作即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和比较,以真实地反映资金运作的过程及产生的结果,由于资金运作具有循环性,从而要求会计核算是系统的和连续的。

这些特点反映在《会计法》中,并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这项法律规定确立了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或者说是会计核算的一项最重要的规则,就是会计核算必须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不允许有虚假的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会计核算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

这里所指的决策,在现代会计中应当包括国家的宏观决策,单位的管理决策,个人的投资决策等。

  《会计法》在要求会计核算必须是反映经济活动现实情况的同时,还进一步确定了那些经济业务事项是必须纳人会计核算范围的,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这样保证了会计核算是系统的、全面的。

《会计法》所确定的列人会计核算范围的经济业务事项有: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这样进行规定,可以涵盖各个单位资金运作的绝大多数事项,包括有利的财务情况和不利的财务情况,以保证在会计核算中能够真实地。

充分地反映资金运作情况,防止遗漏,也防止有意的掩盖真相。

只有从法律上这样要求才能起到规范会计行为的作用。

当然,也可以设想不作这样的要求,那将会使会计核算失去真实的依据和完整的资料,形成种种弊端,从而使会计核算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所以,会计核算的这项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的,由法律来保证其实施。

  2.关于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它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中都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会计法》对其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这是法定的种类,是以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来划分的,原始凭证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填制或取得的,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最初记录,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

所以,在法律上是很重视它的证明效力的。

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收货单、发货单、领料单、报销凭证、银行结算凭证等都是原始凭证。

记帐凭证,是指根据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编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按照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等,它对于保证帐簿记录的正确性是有意义的。

  

(2)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

  《会计法》对于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属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经济业务事项,在其发生时就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说这是带有强制性的规定,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第一步,也是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一个关键。

填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自制的,取得原始凭证是指从外部索取的,无论其来源是在内部还是外部,都应有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置

  对于原始凭证,《会计法》的重要规定是对其必须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这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实际上这是依法把好会计核算的第一道关。

审核原始凭证,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就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针对这四项,在《会计法》中确立了不同的规则:

  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这是从法律上赋予了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以拒绝权,使他们有更积极地履行职责的权利。

  二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

《会计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让单位负责人知悉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同时可以就此采取措施防范或制止可能产生的危害。

  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进行更正、补充。

这里所指的退回与拒绝接受是不同的,拒绝接受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从根本上予以否定,而退回则是在认可的基础上要求消除缺陷,然后加以承认,比如内容填列不全的可以补充,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补办。

  四是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包括挖补、刮擦。

涂抹等手段。

这是为了保证原始凭证准确、清楚,防止舞弊作假。

原始凭证有可能有错误,只有两种法定的办法处置,一种是金额有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因为金额是关键事项,立法时考虑应当从严防范涂改作假;

另一种是金额以外的一些事项上有错,也应当纠正,采取的办法是重开或者加以更正,这都是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自我纠正错误,不能由他人代替。

  (4)编制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这是指记帐凭证编制时,所根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靠性,防止失误,或者说这样的法定程序,使记帐凭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必要保证。

  3.关于会计帐簿的规定

  这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会计法》中作出了五方面的基本规定:

  

(1)会计帐簿的设置

  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结在一起的若干帐页组成,通过会计帐簿记录,可以把大量的、分散在会计凭证上的会计核算资料加以汇集、分类整理,全面、系统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提供会计信息。

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的一种专门方法,也是必须依法规范的重要事项,因此,在《会计法》总则中首先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同时在《会计法》第十五条又明确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这些规定确立了两项基本规则,一是会计帐簿必须依法设置,即具有合法性;

二是不得私设会计帐簿,如果私设会计帐簿则是一种违法行为。

  

(2)会计帐簿的种类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共有四种,即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这种分类是以用途为标准的。

总帐,又称总分类帐,用来分类登记全部经济业务的,对所属的明细分类帐簿起着控制作用;

明细帐,又称明细分类帐簿,用来登记某一类的经济业务,根据明细帐户设置,是对总帐的补充和具体化;

日记帐,又称序时帐簿,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连续登记的帐簿;

辅助性帐簿,又称备查帐簿,是对某些在明细帐、日记帐中未能记载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如租借固定资产登记簿、合同登记簿,它们起备查作用。

法律上所以规定会计帐簿的种类,旨在有序地,规范地设置会计帐簿,同时这些种类也是能满足单位设置会计帐簿需要的。

  (3)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

  为了保证会计帐簿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会计法》对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和基本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或者说只有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才可以作为登记帐簿的合法依据,而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登记的内容、确定登记的单据;

第二,会计帐簿登记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登记帐簿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具体体现;

第三,会计帐簿登记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会计帐簿登记作为一种方法是与许多法律规定有关的,必须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

第四,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登记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记帐依据也不能有例外,要遵循统一的规则;

第五,只能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进行记录,而禁止在违法私设的会计帐簿上进行登记,这也是帐簿登记必须具有合法性的问题。

总之,会计帐簿登记从记帐依据到所登录的帐簿必须是合法的,这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基本要求。

  (4)会计帐簿登记的具体规则

  这是保证会计帐簿登记质量,正确地记录经济活动情况的法律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会计法》要求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如果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

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更正处盖章,以表示证明。

这些规定比起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规定,只是一些基本规定,但是它能说明会计核算应当规范地进行,包括它的基本方法和必要程序。

  (5)关于对帐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中对其提出三方面的要求或者说是必须遵守的规则,一是要求定期对帐,这是由于会计帐簿记录由于种种原因会有差错,款项、实物、凭证的一些变化也有可能记载不准,因此需要定期核对;

二是对帐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一生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会计帐簿相对应的记录、会计帐簿与会计报表之间都应当相互核对,遵守对帐时的具体规则;

三是对帐的目的是要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保证帐簿记录的可靠性、准确性,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4.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总括地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其成果的书面文件,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法定形式,它是会计核算程序的最后环节,或者说是会计核算过程的最终成果。

因此,在《会计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内容为:

  

(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部分组成,并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会计法》作出了规定,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这里所指的会计报表,可以因单位的性质不同、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种类,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作出规定,也可以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具体规定。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在这些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属于静态会计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加以表示;

损益表,又称利润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经营成果的动态会计报表,由于利润是公司业绩的综合体现,又是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损益表在会计报表中为主要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反映公司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动态会计报表,所以又称为现金流量表,编制这项会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公司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偿债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以及凭以分析公司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等。

至于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则是由于要对报表所难以表达的情况加以文字说明,也可以说是结合会计报表的数据作出说明和补充。

这些分析表明,就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中形成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为核心的会计报表体系。

至于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则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确定。

  

(2)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根据

  财务会计报告是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反映单位经济活动及其成果全面情况的,因此,《会计法》对它的编制根据作出了规定,即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下列重要内容:

  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为基础,具体的说就是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而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又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一个一个环节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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