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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地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我矿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供电、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煤矸山、机械制造维修(机修车间)、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含医院、公园、俱乐部、浴室等)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地面安全管理机构。

地面安全领导组长:

矿长

副组长:

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经营矿长后勤矿长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

各副总工程师各矿长助理

常务副组长:

安全矿长

成员:

安监站安全监察科质标办调度室社保科

考核办公安科劳动人事科机电管理科

企划科供电队电讯队环保科文委

供热科行政科环保科大型队风井区

绿化队物业站机风厂液压车间材料科

机电设备科南山管理队原煤队煤质科

污水厂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

安全监察科科长

第四条领导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本矿地面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地面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年度、阶段性的安全管理规划和安全目标,研究解决地面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全面部署地面安全工作。

(四)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负责分解到各地面基层单位,并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监督地面单位,合法组织生产,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重大安全隐患。

(六)研究制定中、长期安全培训及教育规划,督促、检查、指导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总结安全培训的规律和成果,推行好的经验作法。

(七)建立地面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手段,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领导组的安排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和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监督地面各生产单位安全情况,分类、定级、汇总各单位上报安全隐患,上报领导组。

(四)组织开展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定,并报领导组审定。

(五)组织各部门对各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

(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建议。

(七)承办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地面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地面安全领导组指导、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及四台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专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按照四台矿地面安全工作目标,制订本系统、专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管理体系,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本系统、专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现状,安排部署日常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按照四台矿相关规定,参与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六)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及时汇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成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行业领域责任划分

(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企划科负责在用工业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消防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危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剧毒品、油库)存储、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行政科是“三堂、一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监站、安全监察科负责“三堂、一舍”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单位是本单位通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讯队负责通讯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各供配电及使用单位(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供电队负责供用电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各地面机电设备及机房使用单位是本单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地面机电设备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机修厂、液压车间等机械制造维修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机械制造维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九)环保科是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负责矸石山安全监管工作。

(十)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汛工作安全的责任主体,调度室、安全监察科负责各单位防汛安全监管工作。

各单位是本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的责任主体,地测科科负责各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文委负责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安全目标管理

第八条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地面单位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以下;

(三)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五)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六)其他安全、工业卫生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矿与各二级生产单位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单位根据矿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队组(车间-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部门,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单位的班子成员,按规定进行奖罚,其单位和领导个人不得评优。

(四)每季度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进行监督考核;年终由地面安全工作领导组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

(四)各单位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五)各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六)各单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各单位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各单位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半年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安全调研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和督查。

(二)各生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自纠检查活动,分管安全副职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活动;各单位正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按规定上报。

(四)地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责任划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业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监站,安全站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

(五)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站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六)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重心下放、关口前移,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

(五)各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安监站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机电管理科负责对地面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供电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三)安全监察科负责对雨季三防及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四)公安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品、油库的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五)公安科负责对地面各类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六)企划科负责对地面基建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示导。

(七)安全监察科负责对“三堂、一舍”的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八)供电队负责对各供配电及使用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九)供热科负责对各供热使用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电讯队负责对地面各通讯使用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一)环保科负责对煤矸石山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二)文委负责对各单位的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三)公安科负责对各单位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十四)企划科负责对在用工业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生产车间每周要在本车间作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性安全隐患排查;各职能科室每月要组织一次专项安全隐患排查,二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单位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监督员、青年岗监督员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五)职能科室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矿每季度由安监站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六)各单位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站报告。

(二)调度室或安监站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除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安监站。

(四)各职能科室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分管领导和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将各单位和各职能科室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地面安全领导组,并在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

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对于重要情况也可越级上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

(七)重大安全隐患应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一般安全隐患报矿安监站备案。

安全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加大责任落实力度。

(二)各级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

(四)各单位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制定应急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查现场“三违”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制度,警示牌要悬挂在安全隐患警戒处及能够引起职工注意的聚集场所。

(七)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安全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销号工作。

(八)各单位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黄牌警告和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

(一)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四)对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的;

(五)对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对安全隐患谎报或不报、安全隐患未经相关职能科室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六章安全生产举报

第二十条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两类,内容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三)没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四)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五)各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

(六)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或数量不足,没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七)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

(八)违反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等有关行业规定,违规存储、运输、使用的行为。

(九)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十)其他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举报的落实

(一)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立案调查。

(二)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事项认真开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向被举报单位公布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调查组核实,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二)举报受理单位必须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拖延、隐瞒不报。

(三)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编造、谎报、诬告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对举报内容及调查结论归档。

(五)被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不得阻挠、拖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举报电话与地址

为了方便人员举报,矿在安监站、调度室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

7087873、7087926。

第七章安全奖罚

第二十四条地面安全考核采取安全奖励等形式,对地面安全控制指标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安全奖罚

(一)考核对象

各地面生产二级单位(车间)。

(二)考核办法

1、月度内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10%,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5%。

按发生次数累计进行扣罚。

2、月度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对该单位核减当月工资基数的20%外单位正职就地免职。

第八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各地面二级生产单位(车间)都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时间完成,报安监站审定。

第二十八条预案应包括以下几类:

地面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建(构)筑物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防洪应急救援等。

第二十九条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地点;

(三)通知程序和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评价危险程度及方法;

(六)保护措施及程序;

(七)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及更新。

第三十条安监站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及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保障预案所需的设备、设施、材料、资金及人员,组织将应急救援预案贯彻到每个班组和每个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各分管安全的副职负责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矿山救护、公安、消防、武装等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好24小时值班制度,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救援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训练,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通讯部门要随时保证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通讯系统畅通。

第三十四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执行及演习情况要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现场“三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度室是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汇报,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并通知所有参加抢险救灾的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下达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实施应急救援。

第九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配合调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矿配合调查;轻伤事故和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矿自行组织调查发生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四台矿事故调查组由安监站、纪委监察科、工会、公安科及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四台矿地面安全领导组指定。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安监站:

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二)公安科:

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纪委监察科:

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会: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相关部门:

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条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职能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四十一条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台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二)事故调查组向安全副矿长、纪委书记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经安全副矿长、纪委书记同意,安监站会同纪委监察科将事故处理建议,报请矿党政联席会议议定。

(四)纪委监察科依照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和处理建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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