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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矿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例会制度。

一、各班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教育活动例会,由各班组长主持。

二、各单位每月18日开展一次自查并召开安全自查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矿部每月30日组织开展全矿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本月安全生产状况,部署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生产副矿长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矿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和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重点,矿长主持,副矿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矿部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年度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比,查找不足,并拟定提出新一年度安全目标及工作重点,矿长主持,副矿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每年元月份评选出上年度的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在适当时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表彰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证书。

七、所有人员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八、与会人员要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之处,并根据会议指示精神,布置下个月的安全措施工作,并监督、整改、检查执行到位。

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观念。

九、会议纪要员应认真记录会议内容,按照会议要求进行传递、签字和发布,并进行存档。

十、安全紧急会议或临时会议,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使全体员工加强法制观念,熟悉安全制度,不断提高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要求每个员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四不伤害”。

在全员中形成“要岗位,先要安全”、“不抓安全,就没有立足之地”的意识。

监督各级领导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教育范围:

1、新上岗从业人员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2、特殊工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

3、内部转岗人员进行换岗安全教育。

4、工段长、班组长的培训。

5、车间及矿部组织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6、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教育。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程序

1、矿安委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年初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坚持自主培训和委外培训相结合。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有签名,有内容,有考试考核,有记录。

四、新上岗从业人员由安全环保科组织实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2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一)矿级安全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2天)教育内容为:

1、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3天)内容为:

1、本车间的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及安全生产特点。

2、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3、所从事工程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4、听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本车间历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例及教训。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4天)内容为:

1、劳动纪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标准及安全责任。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岗位事故案例及常见事故预防措施。

4、本岗位及班组、车间相关岗位有关设备的机械性能和特点以及如何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知识。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上岗。

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矿内调整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接受车间、班组两级教育,教育培训情况必须有完整记录。

八、矿部、车间从各单位抽调人员进行临时性工作,由工程负责人对所参加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项安全教育。

临时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进行各级安全培训教育。

九、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加新的技术设备,推广新工艺时,由所在车间或工程负责人对岗位工人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新的操作方法安全教育。

经考核合格者,方准其正式操作。

十、各生产单位要认真组织和实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矿部下发的有关安全工作文件,都要组织本单位所有员工进行认真学习,确保对员工的安全教育。

十一、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每年、每月、每天都要不断的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民爆器材库安全运营,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日不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二、巡回检查范围:

民爆器材库房、库区及围墙外。

三、巡回检查内容:

1、有无意外或突发事件发生;

2、库房的防盗门窗、围墙建筑是否完好无损;

3、库房内民爆器材有无失效、变质、缺失、被盗现象;

4、消防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水源是否充足;

5、库房内民爆器材是否按要求堆放;

6、民爆器材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账物是否相符;

7、库区、库房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等隐患,水沟是否堵塞;

8、值班日志、消防日志记录是否完整;

9、通讯是否通畅。

四、夜间发现有异常现象或非正常犬吠声,应立即巡查。

五、实行夜间及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通讯联络通畅,巡检定时,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正确地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六、每日巡查有当班职工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时安全责任人必须参加。

七、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民用爆破器材流向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本矿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审批后领用,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落实日常安保工作,确保24小时做好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科学有效的管理好民用爆破库房,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保人员必须政治可靠,素质过硬,高度认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二、不管何时,都要树立“防范于未然”的心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目标,明确自身职责,认真做好本职范围的安全护卫工作。

三、值班人员必须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管理好值班室内的电话、监控、报警系统,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准酒后上岗。

四、

五、安全防护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不管何时,非库房人员进入库区,必须得到上级领导批准。

六、安保人员有义务提醒按手续审批进入库区的工作人员或来库区检查、参观、学习的其它人员,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及手机和各类电子产品入库。

七、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提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或矿部汇报处理。

八、为更好保护好炸药库,值班人员在岗时,应定时或不定时地巡回检查,应注意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设施和库区有无异常情况。

九、作好值班记录,按规定时间准时交接班。

十、安全生产负责人、武保科值班经警还应不定时的查岗,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十一、节假日时矿部值班领导须加强节日的安全部署工作,加强安全巡逻,不得无故不到。

十二、特别时期的安全保卫,如汛期、雪灾、台风等,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汇报,并依据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关专业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认真负责好各专业组的协调、指挥,确保各项工作安全到位。

 

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政策,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立消防组织,全面实现安全经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区域内不准随便使用明火,库区内严禁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重、不超高、不混存。

三、操作及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房。

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四、库房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

五、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关掉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机动车辆入库,排气管必须戴上火星熄灭器。

库区内的杂草要定期锄除,不能等枯黄后才清理。

六、保证库区清洁,在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七、爆炸物品仓库应备有储存足够水量的消防池或消防用水管道。

八、爆炸物品仓库不论其所在地区的雷电期长短,都要采取妥善的避雷措施,以防止直接雷击和间接雷击,避雷针与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九、爆炸物品的仓库上空,不准架设任何电线或电缆,库房内不装照明设备。

十、不论任何人进出库区都必须遵守出入库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在册,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十一、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

十二、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致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

十三、库内不准使用铁制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十四、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消防演习,并做好总结与记录工作。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和加强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劳保用品是保护员工在民爆器材配送、装卸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的一种保护性装备,因此,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有利工作、有利安全生产的原则。

二、享受劳保用品的岗位和人员由矿部相关科室研究审定,并按本矿制定的标准进行定期、定点,并且登记造册负责发放。

三、认真做好按工种、工序、危险程度及时足额发放劳保用品。

四、炸药库相关工作人员、爆破员等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或进入炸药库。

五、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要经常对用品进行清洗,并作好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六、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丢失、改装、送人、变卖。

如属个人责任损坏者,按价赔偿。

七、安全科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在物品发放过程中,若发现劳保护品质量不合格或号码差错等现象,服务部门应予以调换。

九、劳动防护用品进库要严格履行入库手续,认真保管,做到防火、无丢失、无霉烂变质。

十、员工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间内已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

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及禁火区火种管理,确保加强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生产和检修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的范围。

危险品仓库区域全部范围属于禁火区,库房周围15米内亦属于禁火区。

二、凡在禁火区内动火,需动火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动火申请单,报生产副矿长审批,并需要当地公安消防机关进报告,并由上级部门现场勘察后确认可行后,在现场监督下才可进行作业。

三、动火申请必须明确动火时间、地点、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

四、没有动火证或动火手续不齐,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

五、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不准动火。

六、动火地点或内容要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不准动火。

七、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生产现场(禁火区)进行。

八、动火设备应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九、动火期间,动火地点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

动火现场应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必要时消防人员到场作好充分准备。

十、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由矿部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进一步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十一、动火中,发现环境和设备状况有异常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并熄灭火种,待恢复正常,重新检查、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方可重新动火。

十二、电焊机应置放在指定位置,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

禁用铁校友会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十三、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到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火工品检查登记制度

一、保管员严格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破器材收发登记表登记帐簿,做到帐物相符,专人领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仓库负责人或安全部门同意才可代领、代发),保证做到24小时不离岗。

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

二、领取炸药、雷管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爆破员才能领退炸药、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不能代领,代退炸药雷管,对交回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指定位置,如查出没有分存而造成损失和其它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负一定的责任。

三、爆破员根据生产任务量领用雷管炸药,填写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工区领导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至火工库领取。

火工库保管员发放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不交票不发,手续不齐全不发。

四、炸药库管员在发放和回收炸药雷管时,必须对放炮员进行姓名、本人身份核对,并在领取单上签字、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与库管部主任联系,并向矿部有关部门汇报。

五、验收炸药、雷管入库时,必须数目准确,对保管的物资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编号进行检查,登记,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炸药、电雷管不能混合发放。

六、爆破员、库管员在使用《炸药雷管登记册》时,必须做到专员、库管员亲手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准代签,并做到数据与实物相符。

七、库管员必须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对所领炸药、雷管数量、品种核实清楚。

八、对过期的爆破品,经检查后必须及时汇报当地公安机关并根据相关制度在其监督下销毁。

 

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仓库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

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

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仓管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3、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上级主管。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3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1.8米。

(5)导爆雷管分箱上架存放,严禁叠压,支架高度不应超过1.6米,与墙的间距不小于0.3米。

(6)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6、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危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账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

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上级主管处理。

7、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8、严格领发手续。

无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不发,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9、发雷管时,必须到库外开启,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10、对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要及时清扫处理。

11、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库区范围内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避雷设施,不得丛生杂草。

库区四周要有放火隔离带。

12、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与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13、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爆破器材运输管理规定

1、运载火工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物品。

3、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领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

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燃爆的距离。

5、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三、爆破器材的收发制度

1、严格入库检查验收,爆破器材到库后,采购员、质检员会同保管员对对来货进行验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2、对规格、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不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应拒收,验收合格的爆破器材登记入库。

3、按爆破器材收发要求,严格登记手续,同时电子与手工记录,雷管入库严格执行编码登记制度。

4、建立登记台账,如实记载收发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发人等相关信息。

5、领用爆破器材人员应取得资格证卡,无卡者不得领取爆破器材。

6、爆破器材凭一卡一单领用领料单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由领料人签字经领用单位负责人审批盖章后库管员方可发放。

7、起爆雷管与炸药不得同时领用、同时发放,收发不得同时进行,出库的爆破器材不得在库区内停放。

8、对未用完的爆破器材,库管员应及时办理清退登记手续。

并进行数量核实,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内注明退库数量,将退库爆破器材存放到固定区域。

9、爆破器材应先入库后发放,严禁在库房外发放。

10、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做到先进先出、发零存整使用。

对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11、库管员每月核对库存账物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四、爆破器材电子信息制度

1、建立爆破器材进出库“电子信息卡”,按公安部门要求每十天上报数据一次,反馈爆破器材使用、储存信息。

2、爆破器材进出库应采用手持机插卡进行电子条形码扫描登记,并把当天收发量存入“电子信息卡”。

3、雷管收发同时按编码逐号进行人工登记。

4、爆破员持本人爆破员卡领用雷管,每卡每天最高领用200发,同时逐发登记领用雷管编号及领发数量,并由爆破员签名。

5、雷管退库时应严格清退手续,并逐发进行登记签字消号。

6、库管员应做好手持机、信息卡的维护保管工作,严防丢失。

若使用中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

民爆器材库定员定量制度

一、民爆器材进出库必须有2名仓库保管员同时收发,装卸炸药每次不超过3人,装卸雷管不超过2人,即炸药库限5人,雷管库限4人。

检查人员检查库房,每次总人数不得超过5人(含陪同人员)。

二、仓库保管员负责民爆物品的存放,仓库工作人员负责指挥民爆运输车辆进出库。

三、装卸工搬运民爆器材,每人每次只准搬一箱(或一件)。

四、民爆器材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工业炸药定量5吨;塑料导爆管20000发。

五、各类民爆物品必须按定置图规定区域存放。

六、民爆物品在仓库里的存放遵守下列规定:

1、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应分垛堆放。

2、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主要通道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堆放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堆垛于墙不小于0.3米;堆垛边缘之间距不小于0.1米;

3、堆放炸药类民爆物品的高度不大于1.8米;堆放雷管和其他民爆器材的高度不大于1.6米。

七、民爆器材运输车进入库区的行车速度不高于15公里/小时;前后两车间距大于50米;车辆停稳后,在建筑物门前大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

库外行驶速度按JT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对贯彻执行本岗位的安全定员定量负责,项目安全部门负监督执行责任。

九、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到达危险场所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定员的管理规定。

十、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

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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