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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资格审查 13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14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14

23、错误的修正 14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14

八、授予合同 15

25、合同授予标准 15

26、中标通知书 15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15

28、废标条件汇总 15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质量要求:

优良(苗木成活率100%)

材料供应:

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施工图纸的要求采购合格苗木及其它材料

要求工期:

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4月30日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包括:

绿化总长度1.3公里,绿化面积13090平方米。

2

合同名称:

3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4

3.2

1、企业资质:

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项目经理资质:

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近三年无不良记录,无负责的在建工程,有类似工程业绩。

5

11.1

投标有效期为30天(日历日)

6

12.1

投标担保金额:

4万元人民币,投标截止日4个工作日前(即12月22日前)以支票形式送达

7

13.1

投标预备会时间(如有必要):

2010年12月22日9:

30时

地点:

8

14.1

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投标单位须单独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备案表》活页一式七份,放在投标文件包封内,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最后附件。

9

15.4

投标文件递交至:

地址:

10

16.1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

2010年12月27日13:

11

18.1

开标时间:

12

8.1

投标报价说明:

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清单工程量计算。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不允许修改,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和工程数量与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的施工项目和工程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至少两日前进行确认澄清。

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招标人有权力认为投标总价包含了施工图纸全部内容,有权力要求中标单位完成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3.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措施项目费中必须填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4.规费按大连开发区现行规定计取。

其中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社会保障费按税费前造价为基数的3.2%计算;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辽建发[2007]31号规定计取(即按工程总造价1.50‰);

住房公积金按投标人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中核定费率(取费基数=人工费+机械费)计取。

税金按大连开发区现行规定执行。

5.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所采用的综合单价应是投标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总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相应的风险因素。

投标人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市场价格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所填写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因素及政策调整等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综合单价时应自行考虑风险因素。

6.本次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等资料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省、市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提出投标报价,且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7.属可竞争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须满足下列要求:

工程主要材料单价低于同期市场价格时,应附有材料供货单位的书面供应承诺书。

承诺书中要列出供货单位对某种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票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8、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不得出现某项单价的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

9、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未达到三表相一致(即投标书、报价汇总表、报价明细表),不予考虑。

10、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计算工程综合单价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须计算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

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清单中的其它相关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内。

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将被招标人理解为完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0%以上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变更造价在中标总价3%以内部分不予调整。

13、工程开工后,甲方有权按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调整。

对工程量增减可能引起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在综合报价中应予以考虑。

甲方只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盘点,按照投标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结算(无论工程量变动幅度多大,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支付。

14、由于招标人原因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其可能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一切风险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中标后,中标造价除设计变更外,不做任何调整。

15、现场临时水、电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16、施工单位报价必须充分考虑到环卫、交通、噪音、青苗补偿、扰民、临建拆迁、水塘、协调补偿、破道修复等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等风险因素的影响。

17、未尽事宜按现行建经政策执行。

13

24.2

中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采用“有效合理低价法”,详见附表。

本项目拦标价为540.3500万元。

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上限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拦标下限计算公式:

以低于拦标价的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下浮系数)作为工程的最低价格底限,低于最低价格底限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在拦标上限与最低价格底限之间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在有效报价区间内,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园林绿化工程下浮系数为10%~13%。

具体项目的下浮系数,在开标现场以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14

付款

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苗木成活率达到要求的,拨付工程造价的50%;

一年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达到要求的,付款至工程造价的70%;

养护期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结清全部工程款。

首次拨付工程款,各种类苗木成活率均要求达到90%以上,否则,施工单位将苗木按图纸补齐,且连续6个月各种苗木成活率均达到90%以上的,方可按比例首次拨款;

一年养护期满,第二次付款的必要条件为:

各种类苗木成活率均达到95%以上,否则,施工单位将苗木按图纸补齐,且连续6个月各种类苗木成活率均达到95%以上,方可按比例第二次拨款;

结清工程款的必要条件为:

各种类苗木成活率均达到100%,否则,施工单位将苗木按图纸补齐,养护管理期限延长6个月,6个月后各种类苗木成活率均达到100%,方可结清全部工程款。

15

无效标和废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包装、密封、标记和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3.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未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保人应携带的证件;

4.开标时投标人未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款证明原件。

5.开标时投标人未提供外埠企业入辽入连施工备案登记表原件。

6.投标文件的份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

废标条件:

1.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无法人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的质量目标(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目标(标准)要求;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0.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13.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1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15.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6.投标人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16

补充说明

1.开标按先送后揭的原则。

2.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15日内返还。

3.招标单位对未中标原因不做任何解释。

4.投标单位发生的费用自理。

5.开标时投标单位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否则视为自行放弃投标。

6.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书须加盖国家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预算员印章。

7.投标人应考察施工现场,并应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施工措施费用。

8.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按大开规字(2009)194号文件执行,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为50万元人民币,开标前核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证明原件,否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外埠施工企业须办理入辽入连施工备案登记表,其原件须在开标前提供,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10.投标单位须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另单独提供七份活页,放在投标文件包封内,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最后附件。

11.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效答疑文件和其他有效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标书必须按规定密封包装并在接缝处加盖印章。

13.如遇特殊天气导致无法按时开标时,将延迟开标,具体开标时间招标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17

履约担保金 额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

合同价款的15%。

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和第2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30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89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在大连开发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并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非本国注册的施工企业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施工资质。

3.3为具有被授权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含下列资料:

3.3.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3.3.2投标单位在过去3年完成的工程情况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3.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3.3.4按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3.5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及拟承担分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情况。

3.3.6投标单位提供财务状况情况,包括最近2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

3.3.7有关投标单位目前和过去2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的资料。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3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工程技术要求及规范

第四章 投标文件

(一)投标书

(二)投标报价书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辅助资料表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5.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4补充通知须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

8.1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按前附表第12项执行。

8.2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的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书

投标报价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辅助资料表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大连开发区关于收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复印件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0.2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12.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未中标人投标担保;

在中标公示期满15日后无息返还。

12.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2.6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6.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3、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13.1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3.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3.3勘察现场

13.3.1投标单位可能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3.3.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4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3.5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4.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包封内。

15.2包封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包封上加盖投标单位的骑封印章。

15.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5.4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投标截止期

16.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6.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8、开标

18.1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2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

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8.3.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

18.3.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3.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4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9、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0、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在评标前须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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